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忠市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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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忠市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暂

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吴政发[2008]74号

【发布部门】吴忠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8.26

【实施日期】2008.08.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忠市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吴政发〔2008〕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吴忠市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吴忠市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吴忠市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地产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6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业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依法缴纳房地产税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业,是指从事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开发、销售不动产及二手房交易的行业及其相关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涉税收,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施工建设、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销售、二手房屋转让、房地产出租等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营业税及附加、水利建设基金、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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