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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
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法规类别】农村经济体制改革
【发文字号】吴政发[2009]17号
【发布部门】吴忠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3.02
【实施日期】2009.03.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吴政发〔2009〕17号 2009年3月2日)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管理,依法节约集约用地,保护耕地,充分发挥资源优势,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
定》和《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保护耕地,为农业稳定发展奠定物质基础
(一)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增强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国策意识,正确处理保护耕地与保障发展的关系。
严格实行“行政首长问责制”,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一把手为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指标、基本农田
保护的第一责任人。
(二)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考核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落实地方政府的耕地补充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多途径补充耕地,全面实行“先补后占”,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确保占补平衡。
(三)对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划定的基本农田,要实行特殊保护。
要设立统一保护标志,落实社会监督,争取全面达到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的“四化”要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除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外,要设立基本农田整备区,即在规划实施期间可以调整补充为基本农田的耕地集中分布区域。
加大整备区内土地整治的资金投入,引导建设用地等其它地类逐步退出,建设具有良好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的、高产稳定的优质耕地。
通过补划调整,减少零星分散的基本农田,使基本农田形成集中连片的、高标准粮棉油生产基地。
(四)积极推进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对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要在调查、登记的基础上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建立入户档案。
对示范区以外的基本农田,有条件的也发放《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没有条件的必须落实到地块和农户,标注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
(五)鼓励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投入,充分发挥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
对农田水利设施投入多、耕地质量明显提高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申报奖励。
(六)鼓励农民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以转包、出租、转让、互换、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集约节约用地,提高土地综合效益。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土地出让平均收益的20%列入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专项基金,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及农业综合开发,弥补单位和个人开发土地资金的不足。
(八)完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积极争取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农业综合开发、中低产田改造、群众筹资筹劳等多种形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
(九)强化土地开发项目的监管,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
加强项目现场管理、竣工验收和资金管理,确保土地开发项目按时保质完成。
(十)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申请使用荒山、荒地从事农业综合开发,必须持有农业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设计、验资报告等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