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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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与医院双向转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医管理

【发文字号】深卫基妇发[2008]23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6.16

【实施日期】2008.06.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与医院双向转诊管

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卫基妇发〔2008〕23号)

各区卫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公室,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发展社区健康服务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30号),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医疗服务模式,构建以社区健康服务为基础,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与医院合理分工、密切协作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经研究,现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与医院双向转诊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各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制定适合本区、本医院的双向转诊实施方案,并对该项工作在医院的临床科室和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实际运行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管

理和指导。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与医院双向转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与医院双向转诊行为,建立分片负责、网格化管理的双向转诊体系,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双向转诊的单位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知情选择的原则。从维护患者利益出发,充分尊重患者的选择权,真正使患者享受到“双向转诊”的方便、快捷、经济、有效。

(二)分级管理的原则。小病在社区,大病在医院: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断明确的慢性病、康复期患者在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诊治,疑难病、危急重症在大型医院和专科医院确诊治疗。

(三)综合权衡的原则。为提高患者疾病诊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上转患者到医院时应考虑患者病情与医院的专科、专病特色。

(四)资源共享的原则。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查,降低患者的医疗费用;加强技术合作和人才的有效交流,促进卫生资源合理利用。

(五)无缝式医疗管理的原则。建立起有效、严密、实用、畅通的双向转诊渠道,为患者提供整体性、连续性医疗服务。

第三条双向转诊的单位应当执行下列标准。

(一)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向医院转诊的指征:

1、临床急危重症,社区健康服务中心难以实施有效救治的病例。

2、不能确诊的疑难复杂病例。

3、突发公共卫生和重大伤亡事件中,处置能力受限的病例。

4、疾病诊治超出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核准诊疗登记科目的病例。

5、急性传染病病人及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人。

6、精神障碍疾病的急性发作期病例。

7、其它因技术、设备条件限制不能处置的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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