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文件控制程序_secr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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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控制程序

1.目的

对与管理体系有关的文件及资料进行控制,确保所有使用场所都能得到适用文件的有效版本。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与本公司管理体系有关的文件和资料的控制。

3. 职责

3.1本程序的归口管理部门为总经办和工程部(以下称:文件管理部门)。

3.2总经办负责管理类文件和资料的编写、发放、更改、标识、回收和作废、归档等全过程活动的管理。

3.3工程部负责技术类文件和资料的编写、发放、更改、标识、回收和作废、归档等全过程活动的管理。

3.4最高管理者负责管理手册的批准发布

3.5管理者代表负责管理体系程序文件和其他文件的批准发布。

3.6各职能部门及项目部对所使用的文件和资料按要求进行控制。

4.工作程序

4.1文件的编制、审核、批准和发布

4.1.1管理体系文件

a.管理手册由管理者代表组织编制并审核、最高管理者批准发布;

b.管理性程序文件由管理者代表组织编制并批准发布。

4.1.2 技术性文件和资料

a.技术性文件由工程部组织编制并审核、总工程师批准实施;

b. 工程部应确保施工验收规范的有效性。

4.1.3 其他管理性文件由各部门编写、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4.1.5文件经审批后,原版文件分别送总经办和工程部保管,总经办和工程部负责识别现行修订状态(版本、第几次修改),进行编号,在《有效文件一览表》上登记并发放到相关部门。

4.1.6《有效文件一览表》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a.(收)发文日期;

b.文件编号;

c.文件名称;

d.版号/修订状态。

4.2 体系文件编号规则

4.2.1 管理手册

ZBJ/QEO1-2006

年号

管理手册识别号

管理体系文件

浙江标力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4.2.2 程序文件

ZBJ/ QEO 2 □□--□□□□

年号

程序文件序号

程序文件识别号

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浙江标力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4.2.3 第三层次文件

ZBJ/ QEO 3□□□-□□-□□□□

编制年号

文件分序号

文件序号

第三层次文件识别号

管理体系文件

浙江标力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说明: G-管理性文件识别号,J-技术性文件识别号

4.2.4 记录表格编号

ZBJ/ QEO 4 □□—□□

记录表格序号

对应程序文件序号

记录表格识别号

管理体系文件

浙江标力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4.3 文件的发放和回收

4.3.1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由总经办负责发放,在《文件资料发放登记表》上作好记录。

4.3.2经管理者代表同意发给客户或外部其他人员的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一般为非受控本,由总经办登记造册。

4.3.3 技术性文件、施工验收规范、国家和行业标准等由工程部负责发放,在《文件资料发放登记表》上作好记录。

4.3.4 文件一旦失效或作废,应由总经办和工程部分别按原发放范围收回全部受控文件的旧版本,以保证有关场合使用相应的有效版本。

4.4 文件和资料的更改

4.4.1 文件和资料的内容会因组织结构、产品、工作流程、法律法规等发生改变而变化,文件管理部门必须对文件进行评审。若需要修改文件,填写《文件更改审批表》,按规定审批权限再次批准,文件更改批准后,由文件管理员或使用部门实施更改。更改时,应注明更改标记、生效日期以及更改人签名、日期。

4.4.2 文件和资料更改的方式

a.修改:当更改内容不多时,由文件发放部门下达《文件更改通知单》,由使用部门的文件管理员在《文件更改通知单》上签字并在文件的相应位置上进行划改。

b.换页:当修改内容较多时,文件发放部门对更改页重新打印后,对所有受控文件进行换页,收回旧页,在《文件资料发放登记表》上作好记录。

c.换版:当文件内容需大部分更改或原文件已多次更改影响使用时,由文件发放部门重印新版,进行更换,收回旧版本,在《文件资料发放登记表》上作好记录。

4.5文件的借阅

需临时借阅文件的人员,经文件管理员同意,必要时经相关领导批准后填写《文件借阅登记表》,方可借阅文件。借阅者应在指定日期内归还文件,以防丢失或损坏。

4.6文件的复制

受控文件和资料破损或丢失需要补发或复制时,必须经文件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补发或复印。复印件列入受控文件范围,按受控文件统一管理。

4.7外来文件的控制

a.总经办负责识别、收集和评价、发放、更新有关的国际公约、国家法律及国务院、国家部委及地方法规、政府部门的公文等;

b.工程部负责识别、收集和评价、发放、更新国家、行业、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范及其他要求;

c.具体按《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管理程序》执行。

4.8 作废文件的处置

4.8.1 对作废文件,原发放部门负责从所有发放和使用现场及时收回,用黑色记号笔划去原有标识,加盖蓝色“作废”标记,注明日期,集中保管,并与有效文件隔离。

4.8.2 因法律或其他原因而保留的部分作废文件,必须经管理者代表批准,在“作废”标记下加盖红色“参考”章,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4.8.3除参考保留外,其余作废文件,由总经办/工程部登记造册,集中统一销毁,并保存《文件/记录销毁清单》。

5. 相关文件

《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管理程序》

6. 记录

文件资料发放登记表

文件更改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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