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范文]村民委员会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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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管理

民主管理
村民监督:村务公开、民主评议干部、村委会
定期报告工作。
3、居民自治
(1)性质:民主管理机构和居民自治组织
(2)居委会的作用? (3)居民自治的内容?
选举:居委会干部 决策:居民会议 管理和监督:办事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
不 同 农村基层民主自治机构 城市基层民主自治机构 点
相 是社会主义民主最为广泛而深刻的实践 同 点 是基层民主中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重要形式
一、最广泛的民主形式 1、关于基层民主自治
机构: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
性质: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作用: 保证人民群众依法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
策,民主管理自己的事情 地位: 是基层民主中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重要形

2、村民委员会
①性质: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我管理、
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 织,是村民民主管理村务的机构。
我国实行基层民主自治的机构,不是国家机关
机构的领导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二、共建祥和文明社区
(1)实行基层民主自治的意义
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管理自 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是社会 主义民主最为广泛而深刻的实践,也是发 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
(2)青年学生应自觉参与民主管理 学习
重要性 体验
的村委会领导班子,这表明(双选)
A 村民选举是村民参与政治的一种重要途径
B 村民选举是我国政府机构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C 村民选举是村民自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D“海选”是产生村民满意的村委会领导班子的唯
一合法途径
3、(单选)1998年11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开始 实施,标志着我国村民选举进入了新阶段。《村民委 员会组织法》的通过及作用表明 A 农民直接行使国家权力 B 村民自治制度是我国实现人民民主的制度保障 C 我国国家机构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D 我国的基层民主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4、(多选)除了民主选举村干部参与村务管理外,村 民还可通过以下哪些途径或方式,参与民主管理 A 村民会议等形式 B 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等形式 C 村务公开、村民评议村干部、村委会定期报告工作 等形式 D 张贴大字报、聚众商讨等形式

【公文范文】城乡基层民主

【公文范文】城乡基层民主

城乡基层民主扩大基层民主,是完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趋势和重要基础。

随着中国的发展和进步,全国各地城乡基层民主不断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渠道增多,民主的实现形式日益丰富。

目前,中国已经建立了以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内容的基层民主自治体系。

广大人民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依法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对所在基层组织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民主自治,已经成为当代中国最直接、最广泛的民主实践。

(一)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国13亿人口中有8亿多在农村。

如何扩大和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使农民在所在村庄真正当家作主,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是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问题。

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中国共产党领导亿万农民找到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途径,这就是实行村民自治。

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制度。

它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发展于80年代,普遍推行于90年代,已成为在当今中国农村扩大基层民主和提高农村治理水平的一种有效方式。

中国宪法规定了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

中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委员会的性质、职能、产生程序和任期等相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使农村基层民主自治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制定或修订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或村委会选举办法,使村民自治有了更加具体的法律法规保障。

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主要内容。

—民主选举。

按照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由村民直接选举或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

在选举过程中,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村民直接提名和参加投票选举,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做到公正、公开、公平。

对村委会法律性质和地位的理解

对村委会法律性质和地位的理解

对村委会法律性质和地位的理解所谓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委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具体理解如下:一、村委会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是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在原来生产大队,有的在生产小队的基础上建立了村民委员会。

1985年2月,生产大队管理体制的改革在全国全部完成,村民委员会在农村普遍建立起来。

目前我国农村普遍建立的村民委员会,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基层性。

村是我国农村最基层的单位,是村民长期生产、居住、生活的单位,跟村民关系最直接、最紧密。

一个村就是一个小社区,村民们在社会生活中有着共同的利益和要求。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具有基层性的特点。

二是群众性。

村民自治的主体是本村村民,本村村民都有权参加村民自治。

村民委员会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不得任命、委派和指定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来自于本村村民,享有选举权的本村村民都有机会被选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既从事劳动生产,又从事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村民委员会代表和维护村民利益,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走群众路线,坚持说服教育。

三是自治性。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的执行机构和工作机构。

村民组成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民委员会的性质特点,使它区别于国家政权机关。

在我国,国家政权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它不是国家政权机关的任何一种。

也不是国家政权机关的派出机关。

在实际工作,有的把村民委员会当成乡镇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当成乡镇政府的“腿”,将不该由基层自治组织从事的行政工作交给村民委员会去做,或者包办代替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这些都是同村民委员会性质不符的做法。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讲座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讲座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讲座讲课人:xx时间:2011年6月13日1、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什么?村民委员会是在农村按照村民居住地区设立的,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事情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村民委员会是农村的基层组织,这是村民委员会的外在特征;(二)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这是村民委员会的根本特征;(三)村民委员会是自治组织,这是村民委员会最重要的特征。

2、村民委员会有哪些自治功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的自治功能包括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所谓自我管理是指村民委员会在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在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事情自己定,大家的事情大家办的原则,组织村民群众依法管理本居住地区的各项自治事务。

所谓自我教育是指村民委员会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紧紧围绕发展经济、建设小康的目标,以创建“文明户”、“文明村”为主要形式,对村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进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路线教育,进行法制教育,进行社会公德教育。

所谓自我服务是指村民委员会应当为本村的生产和村民的生活做好服务。

3、村民委员会有哪些自治途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实现村民委员会自治的途径就是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由村民按期进行直接选举,真正把群众拥护的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有本领、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的人选进村委会领导班子。

凡是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都须提请村民讨论,向村民公开,按多数村民的意见作出决定,接受村民的监督。

4、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形式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其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为中国大陆地区乡(镇)所辖的行政村的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组成。

领导班子产生依赖民主选举,每三年选举一次,没有终身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委会成员不属于国家干部,其产生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目录1词目释义2主要职责3机构组成4人数规定1 4.1 词目释义1 4.2 村委人数1 4.3 村委构成1 4.4 成员补贴5发展历史6实际作用7班子成员8社会待遇1词目释义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为中国大陆地区乡(镇)所辖的行政村的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组成。

村领导班子由民主选举产生,每三年选举一次,没有终身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委会成员不属于国家干部,其产生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

村民委员会1980年,广西宜州市合寨村村民为走出当时的乡村治理困境,率先成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称为“村委会”。

新成立的村委会使村里的社会治安迅速好转。

群众性自治制度也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村民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1]2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村民委员会会议二、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三、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四、尊重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五、举办和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六、组织实施本村的建设规划,兴修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指导村民建设住宅;七、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本村的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八、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执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议定;九、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高县村民委员会运行情况研究

高县村民委员会运行情况研究

274社会治理高县村民委员会运行情况研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其作用为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其运行主要通过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

高县村民委员会运行取得的成效高县村民委员会在上级政府监督和指导下从自治、德治、法治三个方面开展治理工作,其运行经费基本由上级财政承担,我分别从自治、德治、法治三个方面调查高县村民委员会运行情况和取得的成效。

自治《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1]。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法》我们可以看出,村民委员会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自治是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

高县有195个村民委员会,农村自治程序较为规范、自治成果较为显著。

健全自治组织。

从自治组织抓起,完善了村党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村监委会、村纪检委员、村民代表等自治组织,明确人员待遇和职责,结构上注重吸纳乡贤人才、高学历人才、青年人才、妇女代表等加入自治组织,切实解决好自治组织内人员能履职、履好职、想履职的问题。

制定村(居)规民约。

2017年8月以来,高县纪委结合乡镇村两委换届选举后的实际情况,与民政、司法等部门联合制发《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村规民约、加强村民自治的通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规范村规民约工作,195个村基层组织广泛发挥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探讨制定含公共卫生、村风民俗、家风家训、文明新风、红白喜事等内容的村规民约,群众办事遵循原则上有了保障。

浅议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

浅议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

浅议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作者:吴丽佳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2010年第12期摘要: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乡镇政府是基层一级国家政权,正确处理两者的关系是宪法上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分别从概说、现状分析、改进建议三个方面对此进行了一些浅层探讨。

关键词: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关系0 引言如果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农村经济政策的一个里程碑,使农民有了经营自主权,促成了农村经济一个飞越,那么由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所决定的,伴随着经济自主权的行使,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保障。

人民公社转变为乡镇政府,村大队转变为由村民自主选举的村民委员会,不仅赋予了村民政治自主权,并且为村民经济、政治等方面的自治权利奠定了法律意义上的制度与组织基础,是时代要求的产物。

1 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关系的法律定位1.1 村民委员会的法律性质《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由以上两项法律规定可以清晰得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的一种,不是一级行政机关。

1.2 乡镇政府的法律性质《宪法》第10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第5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们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由以上两项法律规定也可以清晰得出乡镇政府是基层国家政权的一种,是基层一级行政机关。

1.3 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的法律关系《宪法》第111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府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又对此进行了更进一步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再议村民委员会作为一种社会组织

再议村民委员会作为一种社会组织
④ 转引自余凌云: 《行政法讲义》(第二版),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4 年版,第 130 页。 ⑤ 同注④。 ⑥ 参见[美]莱斯特·M. 萨拉蒙: 《全球公民社会:非营利部门视界》,贾西津、魏玉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3~4 页。 ⑦ 王名: 《走向公民社会——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历史及趋势》,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 年第 3 期。 ⑧ 同注⑦。 ⑨ 俞可平: 《中国公民社会:概念、分类与制度环境》,载《中国社会科学》2006 年第 1 期。 ⑩ 同注④,第 131 页。
显然,如果我们将上述四个社会组织所应满 足的条件代入到村委会当中,不管从其设立的初 衷、权力来源、组织形式和职权范围,与乡镇政府 之间的关系,主要从事的事务的性质,设立及其成 员加入退出上是否具有自愿性等方面来看,都不 是一种社会组织,而更像是基层政府机关。
首先,公社体制废除后的村民自治制度,其实 质是党支持农民当家做主,在农民的主动参与中 确立其主体地位,并将分散的农民吸纳到国家体 制中来,以此建立对国家的认同,达到国家治理与 村民自我管理的协调,从而推进中国社会主义民 主政治的发展。⑭因此,建立村民自治制度、设立村 委会的初衷是要把村民自治作为民主训练班,继 而推动更大地域范围的社会主义民主实践。⑮这里 的民主是一种包括培育公民文化和素质,提高参
2020 年第 3 期
法治研究
再议村民委员会作为一种社会组织
黄柳建 **
摘 要:就村民委员会的性质而言,通说将其定性为社会组织(非政府机关)。这不仅与村民 委员会的实际情况相去甚远,而且也导致了理论上的混淆和实践上的混乱。本文认为,不管从概念、 规范、事实、价值这四个维度,还是从域外情况来看,将其理解为基层地方政府都更为准确和适当。 在概念上,社会组织的特征属性难以代入到村民委员会当中,它并非属于社会组织的范畴;在规范 上,村民委员会作为社会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作为一部宪法相关法相悖;在事实上,经过 现代国家建构之后,广大乡村地区已无具备社会自治的基础和条件;在价值上,如果将村民委员会 定性为基层地方政府,则更有利于促进我国的法治建设以及地方自治的成长。最后,世界多数国家 也都将其村级组织视为基层地方政府。 关键词:村委会 社会组织 基层地方政府 村组法 现代国家建构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87.01.12•【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的说明--1987年1月12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民政部副部长邹恩同委员长、副委员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制订的。

1982年12月新宪法颁布以后,各地按照宪法的规定,在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同时,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建立村民委员会的工作。

截至1986年12月,全国共建立村民委员会86.6万多个。

为了便于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制订了《村民委员会工作简则》。

民政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参照一些地方制订的《村民委员会工作简则》,于1984年上半年着手《草案》的起草工作。

起草过程中曾多次征求各地、各部门的意见。

现在的这个《草案》,就是在广泛听取各地、各部门的意见之后,经过反复修改而形成的。

《草案》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本着逐步实现农村基层社会生活的直接民主的指导思想起草的。

《草案》自始至终贯穿着这样一个精神,就是充分发扬民主,坚持群众路线,由群众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建设、自我服务,办好自己的各项事务。

下面,就《草案》中的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一、关于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村民委员会与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关系宪法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据此,《草案》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这就是说,村民委员会不是一级政权组织,也不是一级行政组织,而是由村民自己组织起来,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委会的行政职能探讨

村委会的行政职能探讨

村委会的行政职能探讨[摘要]村民委员会这一村民自治组织在实际生活中是否具有行政职能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村委会的职权所能涉及的范围,以及其所该具备的救济途径。

而随着“城中村”的出现,村委会也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这就需要村委会与时俱进,更好地发挥其自身职能,促进“城中村”良好转变。

[关键词]村委会;行政职能;城中村一、村委会的行政职能问题探讨(一)村委会的性质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这就从根本上规定村委会的性质是自治组织,自治是其基本特征。

但村民自治的“自治”不同于我国民族区域自治中的“自治”。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区域自治与民族自治相结合的,民族地方自治机关是地方国家政权机关,既具有政权职能,又具有自治性质。

其代表大会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变通上级某些决定,自主管理和安排地方性经济建设。

而村民自治组织并不是一级政权机关,不具有国家政权的性质,自治只局限于本村的公共社会生活,既不具有地方自治色彩,更不具有民族自治色彩。

自治的目的只是农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

应该看出,村民委员会并不属于我国的行政机关,那么它是否属于行政主体呢?我国传统的行政主体理论把行政主体分为两类:一为行政机关;二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对于第一类行政主体,其范围可以根据组织法得到确定。

而第二类的范围则相当模糊,对于这种授权的内容和性质,立法上并没有给出一个实质标准。

村民委员会能否看作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关键是村民委员会基于何种身份而与村民发生法律上的关系。

有学者指出村民委员会具有三种身份而与村民发生法律上的关系,第一种身份是集体财产的管理人,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这又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以集体财产所有权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另一种情况则是对村民进行经济管理,想村民收取集体提留以及其他款项,分配集体收入等。

村委会是行政主体吗(范文3篇)

村委会是行政主体吗(范文3篇)

村委会是行政主体吗(范文3篇)以下是网友分享的关于村委会是行政主体吗的资料3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就爱阅读感谢您的支持。

村委会是行政主体吗(一)摘要:村民诉村委会,法院应以何种案件受案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存有分歧,其焦点在于村委会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笔者就此问题谈谈粗浅的看法。

关键词:村民村委会行政主体对于村民认为村委会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以何种性质的案件受案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存有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村民诉村委会侵权应是民事侵权案件,所以,法院一律应以民事案件来受理;另一种观点认为村委会业已被相关法律授予了行政职权,村委会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村民诉村委会侵权应是行政侵权案件,所以,法院一律应以行政案件受案。

可见,二者分歧的焦点在于村委会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在此,笔者谈谈自己的浅识。

一、对村委会法律地位的争议以上对于村民诉村委会案件性质的两种观点中,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村民诉村委会的,法院应以民事案件受案。

而第二种观点中,法院应以行政案件受案,关键要厘清现阶段村委会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理论界对于这个问题存有不同的认识,实务界也有不同的做法。

有人援引《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来佐证村委会业已被相关法律授权成为行政主体。

笔者承认主张村委会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人出发点是好的,他们欲图赋予村委会行政主体资格,将村民诉村委会的案件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中来,给权利受损害的村民以更多的法律救济途径。

但是,良好的用意必须有坚实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才有可能得以实现。

对于村委会已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认识,笔者也不敢苟同。

据网载“全国首例村民告村委会案终于开庭”,2003年4月7日,南昌市青云谱区施尧村十几户村民,一纸行政诉讼状将本村村委会告上了法庭。

然而两个月后,法院将村民们的起诉驳回,理由是“村委会不具备行政被告主体资格”。

江西两级法院认为村民以村委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因村委会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而驳回起诉。

村民委员会简介

村民委员会简介

二是从组织系统上,只存在于居住地区范围的 基层社区。没有上级组织、更没有全国性、地 区性的统一组织;
三是从自治内容上,村委会的任务及所从事的 工作都是村民居住内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 业,不涉及其他地区。
B、独立性;
在组织上具有独立性。不是国家机关的下级组 织,也不隶属于任何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它 们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国家机关 及其派出机构无权对它发布指示和命令。
村委会与基层党组织:
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 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C、自治性;
通过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开展 工作,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 民主监督。
2、村委会与政府关系、与党支部的关系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 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 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开展工作。
乡镇政府与辖区内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在施政过程中乡镇政府直接面向村民而行政对各村行使行政管理权村民委员会作为一个行政管理的客体接受乡镇政府的行政管理不再是乡镇级乃至更高一级政府的腿对乡镇政府作出的行政决定有权依照法规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村民委员会
一、村民委员会
1、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特点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 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 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基层群众性自治是非政权型的,即非国家性质 的自治,而是一种社会自治。
特点:
A、基层性;
一是从组织构成上,由社会最基本的单元(个 人)组成的,每个成员都平等地参加了该自治 组织;
村委会与政府:

村委会是什么性质单位

村委会是什么性质单位

村委会是什么性质单位村委会属于什么性质的单位?村委会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行政单位,不是公务员系列一、村委会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是在人民公社进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权的过程中,在全国农村逐步建立起来的。

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等责任制形式后,对以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进行改革。

在改革过程中,在原来生产大队,有的在生产小队的基础上建立了村民委员会。

1985年2月,生产大队管理体制的改革在全国全部完成,村民委员会在农村普遍建立起来。

到目前,全国共有90多万个村民委员会。

在我国农村普遍建立的村民委员会,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基层性。

村是我国农村最基层的单位,是村民长期生产、居住、生活的单位,跟村民关系最直接、最紧密。

一个村就是一个小社区,村民们在社会生活中有着共同的利益和要求。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具有基层性的特点。

二是群众性。

村民自治的主体是本村村民,本村村民都有权参加村民自治。

村民委员会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不得任命、委派和指定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来自于本村村民,享有选举权的本村村民都有机会被选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既从事劳动生产,又从事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村民委员会代表和维护村民利益,向人民 *** 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走群众路线,坚持说服教育。

三是自治性。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的执行机构和工作机构。

村民组成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办什么,不办什么;先办什么,后办什么,如何办理,由村民自己决定。

对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干预。

村民委员会的性质特点,使它区别于国家政权机关。

在我国,国家政权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它不是国家政权机关的任何一种。

也不是国家政权机关的派出机关。

村民委员会的性质

村民委员会的性质

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村委会的性质宪法第111条明确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委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根据以上规定,村委会的性质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自治的含义,就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自治的方式就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自治的主体是广大村民,而不是只占村民少数的村委会成员。

因此,村委会这一概念有两层含义:一是指由广大村民组成的自治共同体;一是指由村民选举产生的村委会成员,即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村委会成员是村民选举出来为村民办事的,是村民自治的具体组织者和执行者。

村民自治的根本途径和形式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透过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涉及全村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都务必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决不能由村委会成员几个人决定。

总之,村民是自治的主人,是自治权利的享有者。

真正由村民当家作主,是发展农村基层直接民主的本质和核心。

为什么要把村委会规定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呢?主要有两点思考:第一点思考是,有利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我国是个封建统治时间很长的国家,缺乏民主传统,群众的民主意识比较淡漠,很多人都不明白民主是何物,因此,要在我国建立现代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务必首先从基层做起,让群众先学会自我管理自我身边的事务,逐渐培养民主意识,提高管理潜力。

因此,把村委会规定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决不是一两个人的偏好,也不是几个人的灵机一动,而是我们党经过深思熟虑的、事关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战略决策。

在立法过程中有许多同志不赞成将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认为我国的基层群众,个性是农村基层群众还没有自治意识和自治潜力,还不具备实行自治的条件。

这种认识是十分错误的,他不仅仅低估了群众,而且缺乏长远的眼光。

村民委员会的性质、职权及其在行政法上的定位

村民委员会的性质、职权及其在行政法上的定位

于群众性带有整体性 、 大众性 的特征 , 不论按村组
法的规定 , 还是从村民 自治示范活动的实践经验来 看, 法律 所保 护 的村 民 自治 , 实质 上 是 保 护 以 自然
[ 基金项 目] 07年度福建省社会科 学规划项 目“ 20 海峡 西岸新农村 建设 中村 民 自治法律 问题研 究” 2 0 B 05 的阶段 ( 07 2 3 )
岩 340 600
[ 中图分类号]D 2 . 92 1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7 22 (0 9 0 08 0 62— 7 8 20 )8- 04- 5 认并具备一个社会 关系参 与者 的资格。村 民委员 会作为社会关系参与者 , 同样也应具备这些条件。
2 村 民委员 会 是 一 类 自治 性 质 的 组 织。 自治 .
我教育和 自我服务 , 村组法》 2条第二款、 在《 第 第 6条 和第 7条 、 5条 第 一 款 中 均 作 了相 应 的诠 第 释 。 自治 组织 有其 独 立性 , 种独 立性 和 自治 陛并 这 不影响其参加一定 的社会关 系, 甚至发生一定的权 利义 务关 系 。 因此 , 民委员 会作 为 自治组织 应具 村 有相应的社会主体地位。
20 09年 第 8期 20 0 9年 8月
经 济 与 社 会 发 展
E O O C A D S C A E E O ME T C N MI N O I LD V L P N
VOL. No. 7. 8 AUG. 0 9 2 0
村 民委员会 的性质、 职权及 其在 行 政法上 的定位


村 民委 员 会 的性 质
现行《 宪法》 l1 第 1 条和《 民委员会组织法》 村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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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讲稿,希望对你有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讲稿一、立法背景《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为更好地引导农民实施村民自治,1987年1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自1988年6月1日起试行。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了修订。

20__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总结了村民自治的实践经验,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坚持原法确定的原则和方向,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该法在总结了广大农民和基层干部多年来进行村民自治实践的基础上,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顺序,进一步完善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程序、村民民主议事制度、农村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密切党群和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二、基本内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共分六章、四十一条。

核心内容归纳起来就是坚持“四个原则”,即:村民自治、直接民主、由民做主、党的领导;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种途径,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三大目标。

(一)村民委员会的性质。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转载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讲稿)。

这条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既不是一级政权组织,也不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不属于国家机关范畴。

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之间关系论文

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之间关系论文

关于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之间关系的研究摘要:我国由两千年前就已经是农业大国,因此乡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关系必须保持在相对稳定的程度上。

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关系应然状态随着中国政治现代化进程的推进,村民自治制度已日益深入到乡村田野,形成“乡政村治”格局。

关键词: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关系一、乡政府与村民委员会(1)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为中国大陆地区乡(镇)所辖的行政村的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组成。

领导班子产生依赖民主选举,每三年选举一次,没有终身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委会成员不属于国家干部,属于地方自治机构,其产生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乡政府:中国各级地方政府发行具体组织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职能,诸如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领导和管理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民政、公安、监察、民族事务、国防建设等工作。

要承担这些具体的工作,就必须合理地设置相应的行政机构。

政府职能部门是具体负责政府某一方面具体事务的政府组成部分。

公安派出所是公安局的派出机构,不属于政府职能机关的范畴。

二、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中国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问题,说到底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的一个缩影。

它反映了改革开放以后中国政府对农村治理方式,由依靠国家机关的集中统一管理变为群众自我管理的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

实践表明,导致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关系失衡的原因,多半是乡镇政府变“指导关系”为“领导关系”所致。

因此,严格按法律厘定二者的角色关系就成为解决二者关系失衡问题的关键,在此基础上,通过参与式民主改革乡镇政府的组织形式,结构形式和治理形式,同时通过培训,提高村民委员会的自治能力和政治水平,才能从根本上理顺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

自从人民公社体制解体、乡镇政府恢复重建以及宪法确立村民委员会的地位以来,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问题,始终是村民自治实践过程中所面临的一个难题。

村民监督委员会职责、权利、义务范文(2篇)

村民监督委员会职责、权利、义务范文(2篇)

村民监督委员会职责、权利、义务范文(一)村民监督委员会性质村民监督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监督,不参与具体村务决策和管理,而对村“两委会”和村干部进行监督,带有群众自治性的组织。

(二)村民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村民监督委员会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独立行使监督权,对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其主要职责:1、对村务管理工作及村民自治章程、村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实行监督;2、对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3、监督检查村务、财务公开情况,对村务、财务公开清单进行审核。

对村级财务实行重点监督,督促村委会以明细方式进行财务公开;4、监督检查村集体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参与和监督村集体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及验收,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及使用,村集体资源、资产处置等工作;5、积极听取和收集村民的意见建议,及时向村两委会转达,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6、支持村两委会的正确决策,配合村两委会向村民做好解释工作;7、当村党组织有关村务管理工作的行为和村委会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村民自治章程,损害村民根本利益时,要求村两委会予以纠正;8、提议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9、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三)村民监督委员会的权利村民代表大会赋予村民监督委员会八项权利:1、对村两委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监督权;2、对村级事务、工程建设、财务管理的监督权;3、对村级重大事项的参与权、知情权和建议权;4、对村务、财务执行情况的质询权;5、对村干部不廉洁、不公开、不民主行为的反映权;6、对村干部违规、违纪、违法决策的否决权;7、对不称职村干部提出罢免的建议权;8、由对被误解的村干部的保护权。

(四)村民监督委员会产生程序村民监督委员会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同期进行,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

村民监督委员会一般设主任____名,设成员3—____人,在具体操作上,一般按照每____户____名代表,由村民代表直接选举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选举当场计票,得票最高者当选为委员,再从委员中选举产生主任。

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关系论文

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关系论文

浅议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摘要: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乡镇政府是基层一级国家政权,正确处理两者的关系是宪法上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分别从概说、现状分析、改进建议三个方面对此进行了一些浅层探讨。

关键词: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关系0 引言如果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农村经济政策的一个里程碑,使农民有了经营自主权,促成了农村经济一个飞越,那么由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所决定的,伴随着经济自主权的行使,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保障。

人民公社转变为乡镇政府,村大队转变为由村民自主选举的村民委员会,不仅赋予了村民政治自主权,并且为村民经济、政治等方面的自治权利奠定了法律意义上的制度与组织基础,是时代要求的产物。

1 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关系的法律定位1.1 村民委员会的法律性质《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由以上两项法律规定可以清晰得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的一种,不是一级行政机关。

1.2 乡镇政府的法律性质《宪法》第10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第5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们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由以上两项法律规定也可以清晰得出乡镇政府是基层国家政权的一种,是基层一级行政机关。

1.3 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的法律关系《宪法》第111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府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又对此进行了更进一步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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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范文]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村民委员会的性质问题:村民委员会的性质答案: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相关阅读】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一)村委会的性质宪法第111条明确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委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根据以上规定,村委会的性质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自治的含义,就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自治的方式就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自治的主体是广大村民,而不是只占村民少数的村委会成员。

因此,村委会这一概念有两层含义:一是指由广大村民组成的自治共同体;一是指由村民选举产生的村委会成员,即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村委会成员是村民选举出来为村民办事的,是村民自治的具体组织者和执行者。

村民自治的根本途径和形式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透过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涉及全村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都务必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决不能由村委会成员几个人决定。

总之,村民是自治的主人,是自治权利的享有者。

真正由村民当家作主,是发展农村基层直接民主的本质和核心。

为什么要把村委会规定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呢?主要有两点思考:第一点思考是,有利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我国是个封建统治时间很长的国家,缺乏民主传统,群众的民主意识比较淡漠,很多人都不明白民主是何物,因此,要在我国建立现代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务必首先从基层做起,让群众先学会自我管理自我身边的事务,逐渐培养民主意识,提高管理潜力。

因此,把村委会规定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决不是一两个人的偏好,也不是几个人的灵机一动,而是我们党经过深思熟虑的、事关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战略决策。

在立法过程中有许多同志不赞成将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认为我国的基层群众,个性是农村基层群众还没有自治意识和自治潜力,还不具备实行自治的条件。

这种认识是十分错误的,他不仅仅低估了群众,而且缺乏长远的眼光。

实践证明,一个村,群众长期生活在一齐,相互间都比较了解,群众对本村的事务也都比较熟悉,明白要办什么,不要办什么,就应先办什么,不就应先办什么,也明白就应怎样办,只要放手让他们自我去办,都能办得很好。

而且,群众也只有透过亲身的民主实践,才能逐步养成民主习惯,增强民主意识,提高管理潜力。

从来就没有什么先知先觉,唯有实践,才是走向民主的最好途径。

透过村民自治,群众把一个村的事情管理好了,逐渐就会管理好一个乡镇、一个县的事情,直到学会管理好一个省、一个市,乃至整个国家。

因此,实行基层群众自治,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具有长远战略好处的、务必坚持不懈地努力做好的基础性工作,我们决不能目光短浅。

彭真同志说:“办好村民委员会,还有居民委员会,是国家政治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对于扫除封建残余的影响,改变旧的传统习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具有重大的、深远的好处。

”真正把村民自治搞好,可能是我国继武装夺取政权、经济体制改革之后,在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方面的第三次农村包围城市。

第二点思考是,有利于基层建设。

实践证明,一个村的事务,由群众自我动手,自我办理,往往能够办得很好,而且还花钱少,见效快,民气顺。

如果由政府来办,或者由政府自上而下地命令群众去办,则往往办不好,不仅仅可能花钱多、见效慢,还可能闹得民怨沸腾,吃力不讨好。

因此,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基层的事务,由基层群众自我管理,有利于调动基层群众的用心性,促进基层建设和基层各项事业的发展。

村委会与国家政权机关虽然都属于社会组织,但性质不一样。

广义的社会组织包括国家政权组织和非国家政权组织。

国家政权以一系列具有不一样作用的国家机关的形式出现,如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等,它以暴力为后盾,对社会实行系统的控制和管理,其内部具有严格的组织关系。

非国家政权组织是指国家政权以外的其他各种社会组织,如政党、工青妇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

一般而言,非国家政权组织是一种自愿的组合,为必须的目的而建立,在社会生活的某方面或某一领域发挥作用。

村委会就是在基层社会生活中发挥自治作用的一种非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它与政权机关的区别是:①政权机关所透过的法律、法规、规章、指示、命令、决议、决定、行政措施等,都具有国家强制力,对拒不服从者能够强制其服从;而村委会所透过的决议、决定、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等,都不具有国家强制力,对拒不服从者不能强制其服从,而只能靠说服、动员、教育、舆论压力等方式加以贯彻落实。

②政权机关自上而下有一套严密的组织系统,村委会没有自我的上下组织系统。

③政权机关全面管理本辖区内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等方面的工作,村委会只管理本村群众自我的事情。

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其他非国家政权组织又有着明显的区别:①村委会是按照居住区域而建立起来的,具有明显的区域特点;而其他非国家政权组织则不是按居住区域组织起来的,不具有区域性的特点。

②其他非政权组织的成员一般能够根据自我的意愿决定加入或退出该组织,也能够根据自我的意愿决定享受或放下在该组织中的权利,决定履行或不履行对该组织所承担的义务;而村民是其居住地的村委会的当然一员,不因自我的意愿而改变,村民能够放下行使自我的权利,但不能放下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又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不一样,其主要区别是:①民族区域自治,是指按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它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是一项民族民主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是指在农村基层由群众按照法律规定设立村委会,自我管理自我的基层事务,它是我国解决基层直接民主的一项基本政策,是一项基层民主制度。

②民族区域自治只是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有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

而基层群众自治则在全国农村普遍实行,只有村委会一级。

③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自治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是国家的地方政权机关,除依法行使地方国家政权机关的职权外,还依法行使自治权,自主地管理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建设事业。

而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村委会,虽然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它们的自治权限,但它们不是一级国家政权机关。

综上所述,村委会在性质上既不一样于国家政权机关,也不一样于其他的非国家政权组织,同时,也不一样于民族自治地方,而是我国农村基层群众按照居住区域组织起来的一种社会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我国基层群众实行基层民主自治的一种法定形式。

由于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政权组织,因此,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就不能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只能是“指导——协助”的关系。

因为如果是领导关系,乡镇政府就能够任命和撤换村委会干部、命令村委会做这做那,村民自治就无从谈起。

在立法过程中,有许多同志主张将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规定为领导关系。

认为此刻乡镇干部少、任务重,很多工作都得透过村委会才能得以落实,不规定领导关系,乡镇政府没有了村委会这个“腿”,工作就很难开展。

应当说,这种忧虑是不无道理的,个性是有些乡镇管辖的范围比较大,管理上确实存在着许多困难。

但解决这些问题决不能以牺牲群众自治为代价。

解决的途径,一是要确实充实乡镇政府的干部队伍;二是要把一些规模偏大的行政区划适当划小;三是要加强乡镇干部的培训,改变一些乡镇基层干部存在的机关化、官僚化的现象,改变办事方法,提高办事效率。

基层,故名思义,就是最低的一层。

乡镇作为基层政府,就是各级政府的最低一级,下面没有也不应当再有什么“腿”。

乡镇政府的主要任务,就是把各项具体行政工作直接地落实到千家万户,这与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不一样。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主要任务是制定政策,因此,其工作方法主要是搞调查、发文件、下指示,然后透过乡镇政府(还有市县政府)的工作具体落实到千家万户。

但我们此刻很多乡镇干部都不习惯于具体办理各项行政事务,而习惯于坐在屋里发文件、打电话、下指示,让村委会去办理各项行政事务,机关化、官僚化现象十分严重,这与基层干部这一性质是极其不相称的。

这种状况务必尽快改变。

在此基础上,村委会也要透过宣传政府的各项规定,说服、动员群众自觉地履行各项应尽的义务等办法,来协助乡镇政府的工作。

(二)村委会的任务宪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的任务是:“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推荐。

”村委会组织法除了重申宪法的以上规定外,又作了一些补充规定。

归纳起来有以下10项:1、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公共事务是指与本村全体群众生产和生活直接相关的事务;公益事业是指本村的公共福利事业。

二者有区别,但又不可截然分开,它们都与本村群众的切身利益相关,需要动员全体群众来共同办理。

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应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根据群众的需要和可能,有多少钱办多少事,不能追求形式,不能急于求成。

2、调解民间纠纷民间纠纷,是指村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方面的纠纷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

主要包括婚姻、家庭、债务、宅基地、林权地界、水源、收养、赡养、继承、赔偿、分家析产等方面的纠纷和因轻微的侵占、伤害、打架斗殴、小偷小摸、欺诈、侵害名誉、轻微虐待等轻微违法行为而引起的纠纷。

调解民间纠纷,主要由村委会下设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来担任。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等,由1989年6月17日国务院透过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主要资料有:(1)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应当遵守以下原则:(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3)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在此基础上进行说理、疏导,以消除当事人之间的隔阂,达成和解协议。

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制作笔录,根据需要或者当事人的请求,能够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应当有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的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印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

经过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能够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

基层人民政府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贴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应当予以支持;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应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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