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正当防卫构成不作为犯的先行行为——以王浪故意伤害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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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正当防卫构成不作为犯的先行行为——以王浪故意伤害案

为例

摘要:正当防卫与不作为犯罪中的的先行行为是可以作为构成要件的。在不作

为犯罪中,先行行为一定是行为人本人的行为,而且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和法益

侵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王浪故意伤害案中的行为引发了我们的思考,本文将通

过对王浪行为的主客观分析,判断王浪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并进一步说明

王浪的伤害行为是否构成不作为犯的先行行为。

关键词:正当防卫;不作为犯罪;先行行为

一、案件概述

2017年12月10日晚,在泾阳县某酒吧,被害人李某进入酒吧,在服务生引导去座位

期间,与同在该酒吧内喝酒的王浪发生冲突,致使被害人李某因伤其要害导致失血过多休克

死亡。

之后,通过公安机关侦查以及现场勘验得知:李某误以为王浪瞪自己,而上前与王朗发

生争执。在争执期间,李某用烟灰缸扔向王浪,持啤酒瓶挥舞,推搡王浪,以及在这个过程

中多次打掉王浪想要求和意图的手,李某多次向王浪挑衅后,王浪拿起啤酒瓶对其进行反击。李某被击第二下后王浪的所持啤酒瓶破碎,随后又用破碎的啤酒瓶两次捅向李某,后李某倒

地并与王浪进行撕扯,在这过程中,王浪又用破碎的啤酒瓶捅向王浪的后背,而李某并未对

王浪造成有效的反击。

随后,李某起身走出酒吧,躺倒在门口,在这过程中王浪一直在现场,现场目击者拨打120并报警,王浪并也在此也拨打了120。随后李某被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关于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问题

虽然法律对于正当防卫有相应的规定,但在实务中,正当防卫问题有时会很难辨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

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

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由上述我们可知,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分为以下几条:第一,法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

第二,行为人对不法侵害人也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以保护自己的法益不受侵害;第三,行为人

对不法侵害人做出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的法益造成了损害。而正当防卫的结果还可能让行为

人会继续实施加害行为,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反击,可能当下并不会对加害人造成重大的损害

结果,但由于行为人没有采取相应措施予以防止或者降低损害发生的可能性,从而导致加害

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危害结果。

本案中,被害人李某实施的行为属于对王浪人身的现实不法侵害;其次,被害人李某的

不法侵害是正在进行的,对王浪的身体健康的破坏具有一定的紧迫性;最后,从整个案件过

程来看,王浪与被害人素不相识,是李某故意挑衅用烟灰缸向王浪进行人身攻击,而王浪被

同伴劝开后,向李某陪笑,并作出想要求和的行为,李某不依不闹依旧向王浪挑衅,王浪为

摆脱李某的纠缠保护自己不受伤害,对李某实施打击行为,主观上是具有防卫意识的。如上

所述,王浪的行为是具有防卫性质的。

三、关于不作为犯罪的先行行为问题

关于不作为犯罪,我们从各种观点中提取出来的构成要件大概有以下几点:第一,行为

人要具有积极实施某种作为行为的义务,这是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前提条件;第二,行为人要

有能力履行特定积极作为义务的可能性;第三,行为人并没有积极的实施作为行为,也就是

说行为人并没有积极履行前述特定义务;第四,由于行为人没有积极履行这项作为义务,导

致不法侵害人法益侵害结果的发生。[1]

而在不作为犯罪中关于先行行为的限定是引起作为义务产生的行为。先行行为中包括的

行为种类的学说,学界有四种观点:"行为限制说",这种说法认为先行行为只包括具有法益

侵害性的违法行为,而不包括法益侵害发生前的合法行为;"结果限制说",这种观点关注造

成的行为结果是否合法,如果行为结果是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但是造成在这种行为结果的

行为是合法的,那这也是不作为犯罪的先行行为,因为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时候就会产生了一

定的作为义务;"限制否定说,这种观点比较宽泛,认为无论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只要实施了这个行为,都会产生一定的作为义务,行为与危害结果也构成了一定的因果关系。"具体判断说",判断先行行为是否包含合法行为应该具体情况狂具体分析,也就是说,关于先行行为,既可以将违法犯罪行为包括在内,同时也包含合法行为。上述几种学说虽然在一定情

形下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一些案件的适用解释时也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笔者比较倾向于第四种学说。根据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合法行为的实施会引起一定

的积极作为义务,但如果行为人有能力履行作为义务但却没有积极履行,从而导致法益侵害

结果发生,这也是会构成不作为犯罪先行行为。

本案中,王浪在酒吧内所做出的行为是由于李某的寻衅滋事而作出的具有防卫性质的行为,是合法的行为,但是在后来王浪在走出酒吧躺倒,这个结果是由于王浪在酒吧内的防卫

行为引起的,具有救助义务。而此时李某是还有生命体征的,王浪作为中医世家,也接受过

正规的教育,对于一般的急救措施也应该有一定的掌握,这就说明王浪是有能力履行救助李

某的义务。但是,王浪并没有对李某实施救助义务,在后来李某送到医院抢救后无效死亡,

造成李某生命权丧失的法益侵害结果的发生。

四、总结

综上所述,正当防卫作为一种合法行为,如果这个合法行为造成了法益侵害结果的发生,而行为人却没有积极履行由于行为人自身引起的作为义务,那么可以认为正当防卫是构成了

不作为犯罪的先行行为。所以正当防卫也是可以作为不作为犯罪先行行为的一种。

参考文献:

[1]王伟.论不作为犯罪的先行行为范围[J].法制博览,2019(11):75-76 81.

作者简介:方钰(2000.01.25-)女,汉族,山东青岛,本科,学生,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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