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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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医疗 机构设立 营养科
归属医院医 疗部门管理
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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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营养科的 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促进临床营养学的发展,提高 营养诊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 《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 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三级医院和具备条件的二级医院应设 立临床营养科,其他医院可设立营养诊室。
质
量
接受医院医疗质量控制和管理(第和医疗任务(第十六条)
营养科完成医疗任务的相关要求(第十七~二十一条)
病历书写、三级查房制度、医嘱执行制度、技术操作能力、 各种制剂的使用和管理、仪器设备的管理和维修、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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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临床营养科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遵 守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相关诊疗技术规 范、操作规程,保证营养诊疗服务质量及医疗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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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临床营养科是对各种原因引起的营养 代谢病(包括营养失调)的患者通过营养检测和评 价进行营养诊断,并使用药品或非药品类营养治疗 产品对患者进行营养治疗的业务科室。
第四条 临床营养科应在医院医疗管理部门领 导下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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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临床 营养科的指导和监督;医院应加强对临床营养科的 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落实其功能任务,保证临床营 养科按照安全、准确、及时、经济、便民和保护患 者隐私的原则,开展营养诊疗工作。
临床营养科主任负责本科室的医疗、教学、科 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是临床营养科诊疗质量和学科 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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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营养医师应当具有临床执业医师资格, 并通过临床营养专业教育或经过临床营养专业培训 并考核合格,负责全面营养诊疗工作。
第十一条 营养技师应当具有健康或食品相关 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并经过临床营养专业培训并考 核合格,负责营养检测、营养治疗膳食和肠内营养 制剂的配制等营养技术工作。
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卫生部医政司发布〔2009〕270号
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 齐玉梅
内容
1 第一章 总则(1~5) 2 第二章 执业条件(6~13) 3 第三章 质量管理(14~24) 4 第四章 管理与评估(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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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卫生行政部 门加强指导
和监督
依据相关 法律法规 制定指南
第十五条 临床营养科应加强质量控制和管理, 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营养诊疗质量控制和管理。 医院应加强对临床营养科的医疗质量控制和管理, 医疗、护理、医院感染等管理部门应当履行日常监 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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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临床营养科负责诊治以下患者: (一)可独立诊治因单纯摄入营养物质不足、过多或比例不 当等引起的原发性营养失调的患者。 (二)可与临床各科室联合诊治因器质性或功能性疾病、创 伤应激以及特殊生理性因素等各种原因引起的继发性营养失 调的患者。 (三)可与临床各科室联合诊治因代谢障碍引起的代谢病的 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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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医院应采取措施保证临床营养科医师、 技师和护士具备适宜的技术操作能力,并定期进行 评估。 第二十一条 临床营养科对营养治疗产品的管理和 使用应有规范、有记录。相关部门应对临床营养科 所用非药品类营养治疗产品进行准入审核,并加强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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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临床营养科的仪器和设备应当由 专(兼)职人员负责操作,并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 消毒,建立使用、维修档案,定期进行质量控制。
临床营养科应对住院患者定期进行营养风险筛查,通过营养检测、 评估和诊断,筛查出患有营养代谢病(包括营养失调)的患者。 对于其中需要使用治疗膳食、肠内营养和肠外营养的患者,临床营 养科应给予合理的营养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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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临床营养科应当按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 机构的有关规定书写病历及相关医疗文书。 第十八条 临床营养科应对需要营养治疗的住院患 者实行三级查房制度。 第十九条 临床营养科应建立完整系统的营养治疗 医嘱制度,由营养治疗制备部门遵照医嘱统一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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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临床营养科的人员配备和岗位设置应满 足完整临床营养诊治流程及支持保障的需要。其中 营养医师人数与医院床位数之比应至少为1:150, 营养技师应按照与营养医师1:1的比例配备,营养 护士应不少于3人。营养病房护士的配置应当达到病 房护士配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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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三级医院临床营养科主任应具有医学 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应医疗专业副高级以上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二级医院临床营养科主任应具有医学专 科以上学历和相应医疗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且从事临床营养诊疗工作5年以上。
第二十三条 临床营养科应严格遵守医院感染 管理制度,加强医院感染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临床营养科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建立完善营养治疗制备部门工作人员健 康档案、食品原料档案、餐具消毒制度、食品留样 制度和卫生检查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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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管理与评估
评估、检查和指导
卫生行政部门
医疗机构
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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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营养护士应当具有临床执业护士资 格,并经过临床营养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负责营 养护理工作及科室内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场外营 养制剂的配置等技术工作。
第十三条 临床营养科应当配备营养检测和评 价、营养治疗制备所需的各种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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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规章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技术规范
设置专兼职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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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执业条件
环境
工作场所、设施(五大功能区)
仪器设备
营养评价、治疗所需仪器设备
人员
各类人员的配备和资质、职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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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临床营养科应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 应的场所、设施、仪器设备和人员等条件。
第七条 临床营养科应当设置医疗区和营养治疗 制备区。医疗区应包括营养门诊、营养代谢实验室 (可设在检验科);营养治疗制备区应包括治疗膳 食配制室、肠内营养配制室和肠外营养配制室。有 条件的医院可设置营养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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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临床营养科 建设和管理,组织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营养科的 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进行评估与检查指导。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 委托的相关组织开展的检查和指导予以配合,不得 拒绝和阻挠,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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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营养科场所及仪器设备 配置基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