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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为了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医疗机构临床营养科,促进临床营养学的发展,提高营养诊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三级医院和具备条件的二级医院应设立临床营养科,其他医院可设立营养诊室。

临床营养科是对营养代谢病患者进行营养诊断和治疗的业务科室,应在医院医疗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

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临床营养科的指导和监督;医院应加强对临床营养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保证临床营养科按照安全、准确、及时、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开展营养诊疗工作。

临床营养科应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仪器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包括医疗区和营养治疗制备区。

有条件的医院可设置营养病房。

临床营养科的人员配备和岗位设置应满足完整临床营养诊治流程及支持保障的需要。

其中营养医师人数与医院床位数之比应至少为1:150,营养技师应按照与营养医师1:1的比例配备,营养护士应不少于3人。

营养病房护士的配置应当达到病房护士配置标准。

临床营养科主任应具有医学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应医疗专业副高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级医院),或医学专科以上学历和相应医疗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级医院),且从事临床营养诊疗工作5年以上。

临床营养科主任负责本科室的医疗、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是临床营养科诊疗质量和学科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营养医师应当具有临床执业医师资格,并通过临床营养专业教育或经过临床营养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负责全面营养诊疗工作。

营养技师应当具有健康或食品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并经过临床营养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负责营养检测、营养治疗膳食和肠内营养制剂的配制等营养技术工作。

第十二条规定,营养护士需要具备临床执业护士资格,通过临床营养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负责营养护理工作以及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场外营养制剂的配置等技术工作。

第十三条规定,临床营养科需要配备营养检测和评价、营养治疗制备所需的各种仪器设备。

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科室功能和任务:临床营养科是负责对门诊和住院患者进行营养风险筛查、营养评价、营养诊断、营养治疗的临床医疗科室。

其主要功能和任务是:1.完成临床营养的医疗、教学、科研(临床疾病与营养代谢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2.完成营养门诊及住院病人(包括危重症患者)的营养状态评价、营养诊断工作(各种疾病状态和/或营养不良的评价、诊断);3.确立营养治疗方法(肠外、肠内营养、治疗膳食、基本膳食);制定营养治疗方案、开列营养医嘱;4.实施营养治疗全过程:包括肠外营养、肠内营养液、匀浆膳等的配制;治疗膳食的称重、配制及基本膳食配备和制作并运送至临床各病区患者的床前。

5.根据临床营养学理论指导临床医生合理使用营养相关性药品(肠外、肠内使用的氨基酸、脂肪乳、矿物质类、维生素类及营养复合制剂等)。

科室执业条件:营养科应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和人员条件。

(一)人员配备1.营养科必须配备足够数量、受过专业训练、掌握临床营养学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技术,具备独立工作能力的医护人员和工作人员。

按照医院技术职称编制配备医师、技师、护士、膳食操作间管理员,按技术工种编制有厨师、护理员等相关人员。

2.营养科主任是本单位营养学科带头人。

科主任应具有营养学或医学专业学历背景,取得临床执业医师证书及相应医疗专业技术职务。

3.营养科护士长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营养科工作1年以上,具备一定管理能力。

4.膳食操作间管理员应当具有烹饪学基础,并取得管理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5.营养科医师要求医学营养专业毕业或临床医疗专业毕业,取得临床执业医师证书。

营养医师人数与床位比例为1:100。

6.营养技师不少于2人。

7.营养科护士人数不少于2人,要求护理专业毕业,取得执业护士证书,完成相应治疗工作。

8.营养科厨师要求烹饪院校毕业,取得相应技术等级证书。

营养厨师人数与床位比例为1: 25-30,上岗前应接受过临床营养相关知识的培训。

2009年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2009年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2009年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医疗技术的发展,临床营养在医院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为规范临床营养科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临床营养治疗的质量,卫生部于2009年发布了《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本指南从临床营养科的定义、职责、人员配备、场地设施、运行管理等方面,对临床营养科的建设与管理作出规范。

一、临床营养科的定义临床营养科是医院的医技科室之一,以腺病人营养治疗、评估、监测和咨询为主要工作内容。

临床营养科与其他医技科室不同,其工作重点在于针对不同病情制定个体化的膳食治疗方案。

二、临床营养科的主要职责1. 对住院病人进行营养评估,制定个体化膳食治疗方案;2. 对病人进行饮食指导,监测膳食治疗效果;3. 对病人出院后进行膳食指导和随访;4. 开展营养监测、营养咨询等工作。

三、临床营养科人员配备临床营养科应配备具有营养师资格的专业人员。

人员配备比例应根据医院病床数确定,每50-100张病床配备1名营养师。

四、临床营养科场地设施临床营养科应设置在医技楼层,包括办公室、病房营养指导室、营养信息室等。

办公室用于开展日常工作,病房营养指导室用于对住院病人进行膳食指导,营养信息室用于收集、整理营养信息。

五、临床营养科的日常运行管理1. 制定工作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和职责分工;2. 建立病案档案,记录病人的营养评估和膳食治疗情况;3. 加强与医护人员的沟通配合,提高膳食治疗的连续性;4. 开展营养监测和质量控制,规范膳食治疗流程。

综上,本指南从多个方面对临床营养科的建设与管理作出明确规定,以进一步推动临床营养事业的规范化、科学化发展。

各级医院应按照本指南要求,加强临床营养科建设,为病人提供更加专业化的膳食治疗服务。

(最新整理)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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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营养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促进临床营养学的发展,提高营养诊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三级医院和具备条件的二级医院应设立临床营养科,其他医院可设立营养诊室。

第三条临床营养科是对各种原因引起的营养代谢病(包括营养失调)的患者通过营养检测和评价进行营养诊断,并使用药品或非药品类营养治疗产品对患者进行营养治疗的业务科室。

第四条临床营养科应在医院医疗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临床营养科的指导和监督;医院应加强对临床营养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落实其功能任务,保证临床营养科按照安全、准确、及时、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开展营养诊疗工作。

第二章执业条件第六条临床营养科应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仪器设备和人员等条件。

第七条临床营养科应当设置医疗区和营养治疗制备区.医疗区应包括营养门诊、营养代谢实验室(可设在检验科);营养治疗制备区应包括治疗膳食配制室、肠内营养配制室和肠外营养配制室。

有条件的医院可设置营养病房。

第八条临床营养科的人员配备和岗位设置应满足完整临床营养诊治流程及支持保障的需要。

其中营养医师人数与医院床位数之比应至少为1:150,营养技师应按照与营养医师1:1的比例配备,营养护士应不少于3人。

(整理)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整理)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实施细则——I级标准化临床营养科建设示范基地一、临床营养科的业务范围(一)临床营养科负责诊治以下患者:1.可独立诊治因摄入营养物质不足、过多或比例不当引起的原发性营养失调的患者。

例如摄入蛋白质不足引起蛋白质缺乏症、能量摄入超过消耗引起肥胖病等。

2.可与临床各科室联合诊治因器质性或功能性疾病、创伤应激以及特殊生理性因素等各种原因引起的继发性营养失调的患者:(1)进食障碍:如口、咽、食管疾病所致摄食困难,精神因素所致摄食过少、过多或偏食等。

(2)消化、吸收障碍:消化道疾病如慢性腹泻、炎症性肠病等、短肠综合征或某些药物如新霉素、考来烯胺等所致。

(3)物质合成障碍:如肝硬化失代偿期白蛋白合成障碍引起的低白蛋白血症等。

(4)机体对营养需求的改变:如肿瘤等慢性消耗性疾病、手术等创伤应激以及生长发育、妊娠、中老年等特殊生理性因素。

(5)排泄失常:如多尿可致失水、腹泻可致低钾、长期大量蛋白尿可致低白蛋白血症等。

3.可与临床各科室联合诊治因代谢障碍引起的代谢病的患者:(1)蛋白质代谢障碍:继发于器官疾病,如严重肝病时的低白蛋白血症等;先天性代谢缺陷,如苯丙酮尿症、血红蛋白病等。

(2)糖代谢障碍:各种原因所致糖尿病及糖耐量减低以及低血糖症等;先天性代谢缺陷,如果糖不耐受症、半乳糖血症等。

(3)脂类代谢障碍:主要表现为血脂或脂蛋白异常的疾病,可为原发性代谢紊乱或继发于糖尿病、甲状腺功能减退等。

(4)水、电解质代谢障碍:多为继发性。

(5)矿物质代谢障碍:如铜代谢异常所致肝豆状核变性、铁代谢异常所致含铁血黄素沉着症、钙磷代谢异常所致骨质疏松症等。

(6)其他代谢障碍:如嘌呤代谢障碍所致痛风、卟啉代谢障碍所致血卟啉病等。

(二)临床营养科通过参与院内、外营养会诊,或在有条件的医院组织对住院患者定期进行营养风险筛查,通过营养检测、评估和诊断,筛查出患有营养病(营养失调)和代谢病的患者。

对于其中需要使用治疗膳食、肠内营养和肠外营养的患者,临床营养科应积极采取营养治疗。

营养管理ppt课件

营养管理ppt课件
需求,保持营养均衡。
适量性原则
根据个体的年龄、性别、体重 、身高、劳动强度等具体情况 ,合理控制食物摄入量,避免 过量或不足。
多样性原则
选择多种食物,搭配合理,以 提供全面而均衡的营养素。
科学性原则
遵循科学原理,根据不同人群 的特点和需求,制定个性化的
营养管理方案。
营养管理的目标
提高健康水平
通过合理的营养管理,改善人们的饮 食习惯和生活方式,提高整体健康水 平。
3. 定期监测与调整:定期对个体 的营养状况进行监测,并根据监 测结果对饮食计划进行调整。
群体营养管理
•·
2. 制定群体营养指南:根据目标 群体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营养指 南,如学生营养餐、老年人膳食 建议等。
针对某一特定群体进行营养管理 和指导,以提高整个群体的健康 水平。
1. 确定目标群体:明确需要管理 的目标群体,如学生、老年人、 运动员等。
01
02
控制盐分摄入
减少烹饪用盐和腌制食品的摄入,逐 步降低口味,适应低盐饮食。
03
增加钾、镁摄入
适量摄入富含钾、镁的食物,如香蕉 、土豆、绿叶蔬菜等,有助于降低血 压。
05
04
控制脂肪摄入
减少饱和脂肪和反式脂肪的摄入,选 择健康的脂肪来源,如橄榄油、鱼油 等。
REPORT
CATALOG
DATE
ANALYSIS
03
营养与慢性病关系的研究
深入探讨营养与肥胖、心血管疾病、糖尿病等慢性病的关系,为预防和
治疗提供科学依据。
营养管理面临的挑战
营养知识普及程度不足
营养需求多样化
公众对营养知识了解不足,难以形成 科学合理的饮食习惯。
不同年龄、性别、生理状况的人群营 养需求差异大,难以满足多样化需求 。

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附件3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营养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促进临床营养学的发展~提高营养诊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三级医院和具备条件的二级医院应设立临床营养科~其他医院可设立营养诊室。

第三条临床营养科是对各种原因引起的营养代谢病,包括营养失调,的患者通过营养检测和评价进行营养诊断~并使用药品或非药品类营养治疗产品对患者进行营养治疗的业务科室。

第四条临床营养科应在医院医疗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临床营养科的指导和监督,医院应加强对临床营养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落实其功能任务~保证临床营养科按照安全、准确、及时、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开展营养诊疗工作。

第二章执业条件the provisions of electric power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quality ... 2.4.1.1 the unit works acceptance rate of 100%, the quality evaluation of a total score of 95 or above; 2.4.1.2 regulated Welding NDT inspection 100%, regulated welding a passing rate of >99%, and weld bead appearance; 2.4.1.3 boiler hydraulic第六条临床营养科应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仪器设备和人员等条件。

第七条临床营养科应当设置医疗区和营养治疗制备区。

医疗区应包括营养门诊、营养代谢实验室,可设在检验科,,营养治疗制备区应包括治疗膳食配制室、肠内营养配制室和肠外营养配制室。

(完整)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完整)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附件3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营养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促进临床营养学的发展,提高营养诊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三级医院和具备条件的二级医院应设立临床营养科,其他医院可设立营养诊室。

第三条临床营养科是对各种原因引起的营养代谢病(包括营养失调)的患者通过营养检测和评价进行营养诊断,并使用药品或非药品类营养治疗产品对患者进行营养治疗的业务科室。

第四条临床营养科应在医院医疗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临床营养科的指导和监督;医院应加强对临床营养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落实其功能任务,保证临床营养科按照安全、准确、及时、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开展营养诊疗工作。

第二章执业条件第六条临床营养科应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仪器设备和人员等条件。

第七条临床营养科应当设置医疗区和营养治疗制备区。

医疗区应包括营养门诊、营养代谢实验室(可设在检验科);营养治疗制备区应包括治疗膳食配制室、肠内营养配制室和肠外营养配制室.有条件的医院可设置营养病房.第八条临床营养科的人员配备和岗位设置应满足完整临床营养诊治流程及支持保障的需要。

其中营养医师人数与医院床位数之比应至少为1:150,营养技师应按照与营养医师1:1的比例配备,营养护士应不少于3人。

营养病房护士的配置应当达到病房护士配置标准。

第九条三级医院临床营养科主任应具有医学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应医疗专业副高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级医院临床营养科主任应具有医学专科以上学历和相应医疗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从事临床营养诊疗工作5年以上。

临床营养科主任负责本科室的医疗、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是临床营养科诊疗质量和学科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营养医师应当具有临床执业医师资格,并通过临床营养专业教育或经过临床营养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负责全面营养诊疗工作。

医疗机构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医疗机构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医疗机构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医疗机构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一、前言1.1 背景1.2 目的1.3 适用范围二、机构设置与管理2.1 营养科设立2.1.1 营养科设置依据2.1.2 营养科的职责和任务2.2 人力资源管理2.2.1 营养科人员配置2.2.2 营养师的招聘与培训2.2.3 营养师的绩效考核与激励机制2.3 设备与设施建设2.3.1 营养科必备设备清单2.3.2 营养科场地设计与装修指南三、营养科服务范围3.1 门诊营养咨询服务3.1.1 门诊咨询预约流程3.1.2 门诊营养咨询工作流程3.2 住院营养护理服务3.2.1 住院营养评估与制定营养护理计划3.2.2 住院营养膳食安排与监测四、营养科质量管理4.1 营养科工作标准化4.1.1 营养咨询工作标准4.1.2 营养护理工作标准4.2 营养科质量监控与评估4.2.1 营养科数据收集与分析4.2.2 营养科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五、信息管理与技术支持5.1 营养科信息系统建设5.1.1 系统选型与购置5.1.2 数据采集与管理5.2 营养科研支持5.2.1 研究课题选取与设计5.2.2 数据分析与报告撰写六、应急管理与安全保障6.1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6.1.1 突发事件分类与级别划分 6.1.2 应急预案的编制与演练 6.2 食品安全管理6.2.1 食品采购与供应管理6.2.2 食品储存与处理七、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7.1 有关法律法规概述7.2 营养科的相关监管要求附件:1:营养科设备清单表2:门诊营养咨询预约表格3:住院营养护理计划表格5:食品采购申请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 营养科:指医疗机构负责提供与患者营养相关的咨询、评估和护理服务的部门。

- 营养师:指拥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负责进行患者营养评估、制定营养方案,并提供相关营养咨询和指导的专业人员。

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营养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促进临床营养学的发展,提高营养诊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三级医院和具备条件的二级医院应设立临床营养科,其他医院可设立营养诊室。

第三条临床营养科是对各种原因引起的营养代谢病(包括营养失调)的患者通过营养检测和评价进行营养诊断,并使用药品或非药品类营养治疗产品对患者进行营养治疗的业务科室。

第四条临床营养科应在医院医疗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临床营养科的指导和监督;医院应加强对临床营养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落实其功能任务,保证临床营养科按照安全、准确、及时、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开展营养诊疗工作。

第二章执业条件第六条临床营养科应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仪器设备和人员等条件。

第七条临床营养科应当设置医疗区和营养治疗制备区。

医疗区应包括营养门诊、营养代谢实验室(可设在检验科);营养治疗制备区应包括治疗膳食配制室、肠内营养配制室和肠外营养配制室。

有条件的医院可设置营养病房。

第八条临床营养科的人员配备和岗位设置应满足完整临床营养诊治流程及支持保障的需要。

其中营养医师人数与医院床位数之比应至少为1:150,营养技师应按照与营养医师1:1的比例配备,营养护士应不少于3人。

营养病房护士的配置应当达到病房护士配置标准。

第九条三级医院临床营养科主任应具有医学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应医疗专业副高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级医院临床营养科主任应具有医学专科以上学历和相应医疗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从事临床营养诊疗工作5年以上。

临床营养科主任负责本科室的医疗、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是临床营养科诊疗质量和学科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营养医师应当具有临床执业医师资格,并通过临床营养专业教育或经过临床营养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负责全面营养诊疗工作。

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营养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促进临床营养学的发展,提高营养诊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三级医院和具备条件的二级医院应设立临床营养科,其他医院可设立营养诊室。

第三条临床营养科是对各种原因引起的营养代谢病(包括营养失调)的患者通过营养检测和评价进行营养诊断,并使用药品或非药品类营养治疗产品对患者进行营养治疗的业务科室。

第四条临床营养科应在医院医疗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临床营养科的指导和监督;医院应加强对临床营养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落实其功能任务,保证临床营养科按照安全、准确、及时、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开展营养诊疗工作。

第二章执业条件第六条临床营养科应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仪器设备和人员等条件。

第七条临床营养科应当设置医疗区和营养治疗制备区。

医疗区应包括营养门诊、营养代谢实验室(可设在检验科);营养治疗制备区应包括治疗膳食配制室、肠内营养配制室和肠外营养配制室。

有条件的医院可设置营养病房。

第八条临床营养科的人员配备和岗位设置应满足完整临床营养诊治流程及支持保障的需要。

其中营养医师人数与医院床位数之比应至少为1:150,营养技师应按照与营养医师1:1的比例配备,营养护士应不少于3人。

营养病房护士的配置应当达到病房护士配置标准。

第九条三级医院临床营养科主任应具有医学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应医疗专业副高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级医院临床营养科主任应具有医学专科以上学历和相应医疗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从事临床营养诊疗工作5年以上。

临床营养科主任负责本科室的医疗、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是临床营养科诊疗质量和学科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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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医疗 机构设立 营养科
归属医院医 疗部门管理
业务科室
3
第一条 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营养科的 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促进临床营养学的发展,提高 营养诊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 《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 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三级医院和具备条件的二级医院应设 立临床营养科,其他医院可设立营养诊室。


接受医院医疗质量控制和管理(第和医疗任务(第十六条)
营养科完成医疗任务的相关要求(第十七~二十一条)
病历书写、三级查房制度、医嘱执行制度、技术操作能力、 各种制剂的使用和管理、仪器设备的管理和维修、食品安全
13
第十四条 临床营养科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遵 守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相关诊疗技术规 范、操作规程,保证营养诊疗服务质量及医疗安全。
4
第三条 临床营养科是对各种原因引起的营养 代谢病(包括营养失调)的患者通过营养检测和评 价进行营养诊断,并使用药品或非药品类营养治疗 产品对患者进行营养治疗的业务科室。
第四条 临床营养科应在医院医疗管理部门领 导下开展工作。
5
第五条 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临床 营养科的指导和监督;医院应加强对临床营养科的 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落实其功能任务,保证临床营 养科按照安全、准确、及时、经济、便民和保护患 者隐私的原则,开展营养诊疗工作。
临床营养科主任负责本科室的医疗、教学、科 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是临床营养科诊疗质量和学科 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10
第十条 营养医师应当具有临床执业医师资格, 并通过临床营养专业教育或经过临床营养专业培训 并考核合格,负责全面营养诊疗工作。
第十一条 营养技师应当具有健康或食品相关 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并经过临床营养专业培训并考 核合格,负责营养检测、营养治疗膳食和肠内营养 制剂的配制等营养技术工作。
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卫生部医政司发布〔2009〕270号
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 齐玉梅
内容
1 第一章 总则(1~5) 2 第二章 执业条件(6~13) 3 第三章 质量管理(14~24) 4 第四章 管理与评估(25~26)
2
第一章 总则
卫生行政部 门加强指导
和监督
依据相关 法律法规 制定指南
第十五条 临床营养科应加强质量控制和管理, 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营养诊疗质量控制和管理。 医院应加强对临床营养科的医疗质量控制和管理, 医疗、护理、医院感染等管理部门应当履行日常监 管职能。
14
第十六条 临床营养科负责诊治以下患者: (一)可独立诊治因单纯摄入营养物质不足、过多或比例不 当等引起的原发性营养失调的患者。 (二)可与临床各科室联合诊治因器质性或功能性疾病、创 伤应激以及特殊生理性因素等各种原因引起的继发性营养失 调的患者。 (三)可与临床各科室联合诊治因代谢障碍引起的代谢病的 患者。
16
第二十条 医院应采取措施保证临床营养科医师、 技师和护士具备适宜的技术操作能力,并定期进行 评估。 第二十一条 临床营养科对营养治疗产品的管理和 使用应有规范、有记录。相关部门应对临床营养科 所用非药品类营养治疗产品进行准入审核,并加强 监管。
17
第二十二条 临床营养科的仪器和设备应当由 专(兼)职人员负责操作,并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 消毒,建立使用、维修档案,定期进行质量控制。
临床营养科应对住院患者定期进行营养风险筛查,通过营养检测、 评估和诊断,筛查出患有营养代谢病(包括营养失调)的患者。 对于其中需要使用治疗膳食、肠内营养和肠外营养的患者,临床营 养科应给予合理的营养治疗。
15
第十七条 临床营养科应当按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 机构的有关规定书写病历及相关医疗文书。 第十八条 临床营养科应对需要营养治疗的住院患 者实行三级查房制度。 第十九条 临床营养科应建立完整系统的营养治疗 医嘱制度,由营养治疗制备部门遵照医嘱统一配制。
8
第八条 临床营养科的人员配备和岗位设置应满 足完整临床营养诊治流程及支持保障的需要。其中 营养医师人数与医院床位数之比应至少为1:150, 营养技师应按照与营养医师1:1的比例配备,营养 护士应不少于3人。营养病房护士的配置应当达到病 房护士配置标准。
9
第九条 三级医院临床营养科主任应具有医学 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应医疗专业副高级以上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二级医院临床营养科主任应具有医学专 科以上学历和相应医疗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且从事临床营养诊疗工作5年以上。
第二十三条 临床营养科应严格遵守医院感染 管理制度,加强医院感染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临床营养科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建立完善营养治疗制备部门工作人员健 康档案、食品原料档案、餐具消毒制度、食品留样 制度和卫生检查制度等。
18
第四章 管理与评估
评估、检查和指导
卫生行政部门
医疗机构
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11
第十二条 营养护士应当具有临床执业护士资 格,并经过临床营养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负责营 养护理工作及科室内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场外营 养制剂的配置等技术工作。
第十三条 临床营养科应当配备营养检测和评 价、营养治疗制备所需的各种仪器设备。
12
第三章
规章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技术规范
设置专兼职管理人员
6
第二章 执业条件
环境
工作场所、设施(五大功能区)
仪器设备
营养评价、治疗所需仪器设备
人员
各类人员的配备和资质、职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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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临床营养科应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 应的场所、设施、仪器设备和人员等条件。
第七条 临床营养科应当设置医疗区和营养治疗 制备区。医疗区应包括营养门诊、营养代谢实验室 (可设在检验科);营养治疗制备区应包括治疗膳 食配制室、肠内营养配制室和肠外营养配制室。有 条件的医院可设置营养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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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临床营养科 建设和管理,组织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营养科的 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进行评估与检查指导。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 委托的相关组织开展的检查和指导予以配合,不得 拒绝和阻挠,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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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营养科场所及仪器设备 配置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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