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光明理论法总结要点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微观运行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微观运行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微观运行。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进行中,法理学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点,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法的微观运行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渊源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权利与义务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价值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本质1.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合法关系。
特点:①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②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③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的分类(3)法律关系主体:我国: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
①权利能力。
又称权义能力(权利义务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
一般权利能力:又称基本的权利能力,是一国所有公民均具有的权利能力,它是任何人取得公民法律资格的基本条件,不能被任意剥夺或解除。
特殊权利能力:后者是公民在特定条件下具有的法律资格。
②行为能力: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两者的关系:权利能力是前提,有权利能力未必有行为能力;但是,有行为能力,必定有权利能力。
③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法人一经依法成立,就同时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是,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有限的。
并且,法人一经依法撤销,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也就同时消灭。
(4)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规范内容的权利与义务的区别:所属领域(现实、可能),针对主体(特定、不特定),法的效力(个别、普遍)。
(5)法律关系客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①物:A.法律认可;B.人类认识控制;C.经济价值;D.独立性。
宋光明2017理论法学大纲新增知识点
宋光明2017理论法学大纲新增知识点解读法理学一、当代中国正式的法的渊源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属于我国的正式的法的渊源。
二、法的现代化的标志法的现代化在一定意义上是社会全面现代化的条件和标志。
1、法的现代化意味着法与道德的完全分离。
(1)古代社会,法与道德混合。
(2)传统社会,法与道德开始分离,但是法的合法性来自于道德。
(3)现代社会,法与道德完全分离,法成为完全实证化的法律,道德成为理性道德。
2、法的现代化意味着法成为形式法,法的合法性依赖于形式程序,合法性来自法自身。
3、法的现代化意味着法应当精确、一致、普遍、公开、可理解,也即应当是成文法且不具有溯及力。
宪法学【例题】下列哪些行为将被直接认定为不符合宣誓的形式或实质要求?A.张某拒绝宣誓B.李某在宣誓时东张西望,嬉皮笑脸C.王某身穿印有“效忠香港民族”字样的服装,表情庄重地进行宣誓D.赵某宣誓时情绪激动,无法准确念出法定誓词二、对地方人大代表的监督1、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对代表进行监督。
代表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听取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询问,接受监督。
2、代表资格的终止。
地方各级人大代表迁出或调离本行政区域的;未经批准两次不参加本级人大会议的;辞职被接受的;被罢免的;丧失国籍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丧失行为能力的。
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一、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制度1、保障本所律师和辅助人员权利。
2、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违规律师辞退和除名制度。
对违法违规执业、违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或者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律师,可以将其辞退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有关处理结果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
3、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与法律服务无关的其他经营性活动。
(1)不得以独资、与他人合资或者委托持股方式兴办企业;(2)委派律师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职务;(3)不得从事与法律服务无关的其他经营性活动。
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1、律师正在接受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立案调查期间,不得申请注销执业证书。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权利与义务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权利与义务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权利与义务。
权利与义务在以往的司法考试真题中经常涉及到,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将这部分内容进行了整理,方便大家区分和记忆。
精彩链接: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价值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作用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本质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概念的争议权利与义务:一致性,平等性,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例题·不定项】下列哪些权利属于积极权利?()A.受教育权B.生命权C.物质帮助权D.宗教自由【答案】AC【解析】本题考核积极权利。
积极权利是需要国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保障的权利。
选项A正确。
受教育权是中国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
选项C正确。
物质帮助权是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指公民在年老、疾病、残疾等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权利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从而维持基本生活。
物质帮助权需要通过国家的保障才能够实现,故属于积极权利。
【例题·单选题】法律谚语:“平等者之间不存在支配权。
”关于这句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1-9)A.平等的社会只存在平等主体的权利,不存在义务;不平等的社会只存在不平等的义务,不存在权利B.在古代法律中,支配权仅指财产上的权利法律教育网C.平等的社会不承认绝对的人身依附关系,法律禁止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奴役D.从法理上讲,平等的主体之间不存在相互的支配,他们的自由也不受法律限制【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平等权与支配权。
选项A错误。
诚如马克思所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因此,权利和义务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和发展。
选项B错误。
在古代社会,支配权的客体既包括财产权,也包括人身权范畴。
选项C正确。
平等的社会不承认绝对的人身依附关系,人人生而是平等的。
选项D错误。
从价值上而言,法律是自由的保障,法律必须体现自由,保障自由,从法的本质来说,它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对此,自由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边界内行使,而不得逾越。
理论法知识点总结
理论法知识点总结一、理论法定义理论法是对某一领域的理论、规律和原则进行系统整理和总结后形成的理论体系。
它是对实践的总结、提炼和归纳,是对一定范围内规律性的抽象表达。
理论法是对经验规律和实践技巧进行提炼,总结出来的科学认识和科学原则,是指导实践的方法和规程。
在各种具体实践活动中都具有一定的适用价值。
理论法是对实践活动规律的认识,是对主观认识和客观规律的统一。
它不仅是从已有的理论和实践中提炼出来的指导实践和认识客观规律的方法,而且还是为认识和改造的工具。
二、理论法的特点1.理论法是科学原理和方法的总结,是对某一领域规律和原则的抽象表达。
2.理论法是指导实践的方法和规程,具有普遍的适用价值。
3.理论法是主观认识和客观规律的统一,是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的工具。
三、理论法的分类理论法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包括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研究内容等。
按照研究对象的不同,理论法可以分为自然科学的理论法和社会科学的理论法。
按照研究方法的不同,理论法可以分为归纳法、演绎法、逻辑分析法等。
按照研究内容的不同,理论法可以分为哲学理论法、政治学理论法、经济学理论法等。
四、理论法的作用理论法在实践活动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指导实践活动。
理论法可以指导实践活动,为实践提供方法和规程。
2.推动实践活动。
理论法可以推动实践活动的发展,为实践活动提供动力。
3.总结实践经验。
理论法可以总结实践活动的经验,提炼出实践的规律和原则。
4.促进实践创新。
理论法可以促进实践活动的创新,为实践活动提供新的方法和思路。
五、理论法的发展理论法是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和完善的。
在人类社会的各个历史阶段,都有不同类型的理论法产生。
在古代,人们根据自然规律和社会经验,总结出了一些简单的理论法。
在中世纪,人们开始采用演绎法和经验法等方法进行理论研究。
在近代,人们开始采用逻辑分析法和归纳法等方法进行理论研究。
在当代,理论法已经成为人类认识和改造世界的重要工具。
宋明理学知识点总结
宋明理学知识点总结一、理学的起源和发展理学起源于宋朝,而在明朝达到了鼎盛。
宋明理学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周敦颐、程颢、程颐、朱熹等。
宋朝的理学先驱周敦颐提出了“心即理”、“理即性”的思想,提出了“格物致知”、“致良知”等重要理论。
而程颢和程颐则进一步深化了理学的理论,发展了朱熹所谓的“理学正统”,形成了“理学新学”和“理学旧学”的两大体系。
而朱熹更是将理学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全面整理了前人的学说,提出了“四书五经”、义理精微、致良知、格物致知等著名理论。
明朝的王阳明更是进一步发展了理学的思想,提出了“心即理”、“知行合一”等观念,对理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理学的核心理论和观念1.心性即理理学的核心概念是“心性即理”,即认为人的心性与宇宙万物的理是相通的,人们通过自身的心性就可以认识和了解天地万物的规律和道理。
通过对心性的研究和修养,人们可以超越个体的局限,达到与宇宙的和谐统一。
这一理论在理学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成为理学研究的基本出发点和根本立场。
2.格物致知格物致知是理学的一个重要观念,它强调通过观察和研究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来认识天地间的一切事物。
通过观察外在的事物和现象,人们可以了解事物背后隐藏的规律和本质,这样才能真正认识天地间的万物。
格物致知强调理性认识的重要性,对于中国古代科学思想和方法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3.致良知致良知是理学强调的一个重要理论,它认为人们天生就有一种具有良知的本性,只要人们能够恢复和发扬这种天生的良知,就可以达到人格的完善和境界的提升。
致良知的提出,一方面反映了理学对于道德伦理问题的关注和思考,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理学对于人性本质的探索和思考。
4.知行合一知行合一是理学提出的重要理论之一,它强调认识和行为的统一,要求人们不仅要有正确的认识,还要有正确的行为,只有认识与行为的统一才能真正实现人格的完善和道德的升华。
三、理学的影响和意义1.哲学思想的推动宋明理学在中国古代哲学史上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它不仅是中国古代哲学的重要流派之一,也是中国古代哲学思想的重要推动者。
宋光明理论法总结要点
宋光明理论法总结要点理论法一、法的本体(一)法的定义1.法的要素:正确性;权威制定性;时效性2.法的特征:任何一个法律都具备以下六点特征(1)规范性:法是社会规范,调整社会关系(2)国家意志性:国家制定或认可习惯、社会规范形成法律(3)普遍性:法律不强人所难(4)权利义务性:我国是权利本位,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5)强制性与程序性:(6)可诉性3.法的本质:(1)表现为法的正式性(2)反映为法的阶级性:●体现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不体现被统治阶级的意志,但可体现他们的愿望(3)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法反应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法只能反映社会,不能创造和改变社会●立法者是表述法律,不是创造法律4.国法及其外延:成文法、习惯法、判例法、教会法;前三种为国家法5.法的作用:指引作用、预测作用、评价作用、强制作业、教育作用6.法的价值:(1)价值的种类●秩序:法的价值的形式体现●自由:伤害原则、冒犯原则、法家长主义、容忍原则的限制,最高价值是自由●平等:法的价值的实质体现;允许合理差别(2)价值冲突及解决:价值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比例原则;留一舍一的是位阶原则,保留必要限度的是比例原则,特定情形下的是个案平衡原则(3)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法律适用中必有价值判断(二)法的微观结构7.法律规则:(1)三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行为结果(2)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法律条文:规范性条文(描述规则和原则)、非规范性条文(表达法律技术性规定)●不是所有的规范都由条文表达,判例法、习惯法可由判例和习惯表达●不是所有的条文都表达法律规范(3)法律规则与语言:●法律规则往往通过规范语句表达●陈述句也可以表达法律●只有表达法律规则的语句才分为规范语句和陈述语句,法律原则和非规范性条文不存在这个分类(4)规则的分类:●按内容分:授权性规则与义务性规则(命令性规则、禁止性规则)●按内容确定性分: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由某一机关决定)、准用性规则(援引其它法律法规,包括本规范文件中的条文)●按对人的行为限定程度分:强行性规则(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人身性规则)、任意性规则8.法律原则:(1)分类:●公理性原则、政策性原则●基本法律原则、具体法律原则●实体性原则、程序性原则(2)规则与原则的区别:●规则注重共性,原则注重个性●规则全无全有的适用,原则可以衡量适用●规则强调可预测性,原则强调涵盖性9.权利与义务:(1)分类:●基本权利与普通权利●绝对权利义务与相对权利义务●积极权利(政府参与,帮助实现)与消极权利(未经请求,政府不得干涉,体现为救济)●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2)权利与义务的联系:两者总量相等,每一个权利对应一个义务(三)法的渊源10.分类: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也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在刑事诉讼中出现增强说服力,但不得作为判决依据)11.中国正式法的渊源与效力(1)正式法的渊源: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国际惯例(2)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全国人大授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不影响生效(3)立法权限的分配:●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律:国家主权、国家机关产生组织和职权、司法制度、自治制度、基本经济民事税收制度、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人生自由●不同渊源的效力问题12.中国非正式法的渊源于适用13.法的效力范围(1)对人的效力: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2)空间效力:主权范围内都有效,但并非在所有主权范围内实施(3)时间效力:侵权、违约和刑事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四)法的宏观结构14.法律部门:(1)划分标准:调整对象为主,调整方法为辅(2)公法、私法、社会法:●公法调整公民、社会与政府的关系●私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人身关系●社会法规定社会保障等15.法律体系:(1)构成:先行的国内法,包括国际私法,不包括国际公法;不包括已废止的法律(2)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七大部门,三层级(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五)法的微观运行16.法律关系:(1)概念: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特征:●合法性:合法的社会关系才是法律关系●意志性:以法律规范为前提;必定体现国家意志;可能体现个人意志(合同)(3)分类:●调整性法律关系(合法行为引起)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违法行为引起)●纵向法律关系(不平等主体,权利义务法定)和横向法律关系(平等主体)●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多项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从法律关系(4)主体:个人、法人、国家(5)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法律事件●法律规范+法律事实=法律关系17.法律责任:(1)法律责任的竞合●构成竞合的条件:责任之间不存在并存和吸收关系;同一主体的一个行为●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可以并存●刑事责任吸收行政责任(2)免责情形:时效免责、不诉和协议免责、立功免责;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构成免责,因为本身不需要承担责任二、法的运行(一)立法18.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程序:(1)提案:●向全国人大提:两央、两高、两委、两团、30代表●向常委会提:两央、两高、两委、10常委(2)审议(大会审议必要性、可行性;专委会审议专业问题;法工委审议法律问题):●列入常委会的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经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表决,有提付表决、搁置和终止审议三种结果●列席问题:常委会请有人大代表列席;法工委应有专委会成员列席●民主立法与科学立法:评估调研可以对外公布;征求听取意见应当公布、召开听证●征求意见:议案应当公开;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开的除外(3)表决:单独表决(有分歧);合并表决(同类事项)(4)公布:公布的主体与标准文本19.法律审批与备案(1)备案程序:●法规:除省级自治条例外,各级地方法规都应当向国务院、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规章:都向国务院、上级政府、上级常委会和本级常委会备案;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人大常委会:规章、省级单行条例、自治条例不向常委会备案●国务院:省级单行条例、自治条例不向国务院备案(2)法律的改变与撤销:全国人大只能撤销省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只能被撤销20.备案规范性法律文件审查:(1)被动审查:●对象: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3)申请主体:两央、两高、省级常委会提要求;其它个人单位提申请●分送:要求审查的必须分送专委会审查;建议审查的必要时才送专委会审查●专委会审查:提出书面意见/要求到会说明情况—>制定机关反馈—>不修改,专委会提出撤销议案—>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委会审议撤销—>常委会决定是否撤销(2)主动审查(二)法的实施21.执法22.守法23.法的监督24.法适用的一般原理(1)法适用的目标●可预测性:形式法治的要求●正当性:实质法治的要求(2)法适用的步骤:●寻找小前提,查明案件事实:需要对生活事实进行价值判断得出●寻找大前提,选择与事实相符的法律规范●推导:法律论证必不可少(3)内部证成:前提到结论的合理有效推理的过程(4)外部证成:证明内部证成前提为真实有效的证明过程25.法律推理:(1)演绎推理:从一般规定到个别判断的推理;成文法国家采用(2)归纳推理:从多个个别现象到一般现象的推理;前提为真结论不一定为真(3)类比推理:关键是从案例中确认哪些相关事实,关系到价值判断(4)设证推理:从众多原因中假设一个原因26.法律解释(1)法律解释的概念:●定义:对法律意义的说明与阐释●是一个价值判断的过程●在法律适用中必不可少●解释学循环对法律解释必不可少(2)解释的种类: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3)解释的方法与位阶:●文义解释●体系解释●主观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法律的历史问题为解释依据●比较解释●客观目的解释27.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1)立法解释:●申请主体:两央、两高、专委会、省级人大常委会●解释主体、公布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内容:法律本身具体含义;新情况的适用●效力:与法律同等效力,是法的渊源(2)司法解释:●解释主体:最高法、最高检●备案:公布30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申请司法解释审查的主体:两央、两高、省级常委会申请对司法解释进行审查(3)行政解释:国务院及主管部门(4)地方法规解释:●法规本身:省级常委会解释●法规具体应用:省级政府主管部门解释(三)法的演进28.法的起源(1)法产生的根源:●经济根源:私有制和商品经济●阶级根源:阶级的产生●社会根源:社会的发展(2)法产生的主要标志:●国家的产生●权利义务观念的形成●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29.法的发展:(1)法的移植:同时代对其它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借鉴;包括国际法律和惯例(2)法的继承30.法的传统与现代化(1)法的意识:稳定、连续(2)意识的分类:法律心理;法律思想体系31.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32.法的现代化:(1)现代化的标志:●法成为形式法,合法性依赖于形式程序,合法性来源于本身●成文法不具有溯及力(2)法的现代化的分类●内发型的现代化:来源于法的内部创新●外源型的现代化:被动型、依附性、反复性的特点(3)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和特点:●被动接受到主动选择●启动形式是立法主导,法制建设具有工具色彩和功利性●法制制度变革在前,法律观念更新在后(四)法与社会33.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1)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法对经济基础有积极的发作用,并保持相对的独立性●法为政治服务,具有相对独立性●法调和社会各种冲突利益,解决各种社会问题(2)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法受经济基础决定,受传统民族等其他因素影响,具有相对独立性●法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法与科技的关系(3)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法反映和服务于政治,但并不一一对应,具有相对独立性(4)法与政策的联系和区别:●法治实践应当贯彻政策●法与政策有相同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目标34.法与到的、宗教、人权:(1)人权具有历史性,是历史的产物(2)基本人权法律化的因素:经济文化的法制状况;民族传统和基本国情宪法学三、宪法基本理论(一)宪法概述35.宪法的基本思维:(1)用法律约束公权力,保障公民权利(2)公民权利是根本,国家权利是服务手段(3)宪法的特征与本质:●本质:规定根本制度、根本任务;体现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只有成文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只有成文宪法制定程序更为严格(4)宪法的分类:●成文宪法:有宪法典;可以有其它宪法法律文件●不成文宪法:没有宪法典●刚性宪法:制定程序严于一般法律,一般就是成文宪法●柔性宪法:制定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一般是不成文宪法36.宪法的基本原则:(1)人民主权原则: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权力(2)基本人权原则(3)法治原则(4)权力制约原则37.宪法的功能、作用与效力:(1)我国宪法的效力:●对人的效力:中国公民部分境内外必须遵守;一定条件下的外国人和法人可行使某些基本权利●对领土的效力:所有领土内有效,但不一定全部实施●与国际条约的关系:没有明确规定●不能直接作为裁判依据,但可以作为说理依据(2)宪法的一般功能:确认、保障、限制、协调38.宪法宣誓:(1)宣誓主体:人大及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人;一府两院任命的人(2)组织机构:●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选举、决定的人●全国人大常委会:闭会期间,常委会产生的人员●两高:两高的副职、审判员、检察院●省级常委会制定方法,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工作人员(3)方式:●单独或集体宣誓●挂国旗或国徽●奏唱国歌39.宪法规范、渊源和结构(1)宪法规范:●根本性:不规定具体的事项●最高性●纲领性:规定对未来的追求●稳定性●原则性:只规定基本原则(2)宪法规范的分类:●确认性规范:宣言性规范;调整型规范(国家基本政策调整);组织性规范(国家职权机构调整);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权利义务性规范: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程序性规范:国家机关活动程序(3)宪法渊源: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违反宪法惯例不构成违宪)、国际条约、国际习惯(4)宪法结构:(1)不成文宪法没有宪法结构问题(2)序言:制宪权来源、制宪机关、制宪基本原则、目的、价值等(3)正文:国家社会生活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基本权利义务;国家机构(4)附则:我国宪法没有附则(5)宪法的历史发展40.宪法的修改:(1)修宪权:专属全国人大(2)修宪权受制宪权约束(3)我国没有规定修宪的方式(部分修改或全部修改)(4)修改程序(5)修改制度:●主体:全国人大●提案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1/5的代表●通过:2/3以上通过●公布:全国人大公告(宪法惯例,宪法未规定)41.当代宪法的发展趋势:(1)基本权利范围扩大:从政治权利向社会政治经济权利深入(2)人权保障方式改变:积极保护(3)危险审查制度强化:危险审查权由普通法院或宪法法院行使(4)宪法的国际化趋势(二)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42.宪法的实施:(6)宪法实施的种类:遵守、适用(解释、监督)、保障(政治保障、社会保障、法律保障)(1)宪法的特点:●只对总体进行评价●间接性特点更突出,通过具体法律作用于人和事43.宪法的解释:(1)代议机关解释:抽象解释,只针对条文,不需要具体案件(2)司法机关解释:不告不理,附带审查;美国(3)专门机关解释:宪法法院(德意奥韩苏)、宪法委员会(法国)(4)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议机关解释44.宪法监督:(1)监督机关:全国人大和常委会(2)监督方式:事先审查(批准)和事后审查(备案)相结合(7)违宪制裁:撤销、改变法律四、国家的基本制度(一)我国的国家性质45.人民民主专政(1)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政治协商会议(2)政协委员以协商推荐的方式产生(8)政协不是国家机关46.我国的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47.我国的基本文化制度:48.我国的基本社会制度:社保医保劳保;计生人才秩序;社保是基本社会制度的核心(二)我国的政权组织行使49.我国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50.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本政治制度51.我国的选举制度:(1)选举的普遍原则:●年满18岁;中国公民;有政治权利●精神病人有选举权●犯人羁押期间经检察院、法院决定暂停行使选举权●选举的平等原则(2)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3)秘密投票原则:可委托其他选民投票,一个选民最多接受3个委托52.直接选举:(1)县乡级选委会主持:●任命:县级常委会任命,选委会成员适用回避●领导:选委会受县级常委会领导,省市级指导(2)选区划分:每个选区1~3名代表(3)选民登记:●期限:长期有效,及时更新●公布:选举前20天公布;公布5日内申诉,3日内处理完;选举5日前起诉,选举前判决(4)提名候选人:●提名:10代表;党派、社会团体●差额选举:4/3—2倍●候选人名单提前15日公布;正式候选人提前7日公布(5)预选(6)当选:过半投票,得票过半(7)罢免:县50、乡30向县常委会提出;原选区选民过半数通过(8)辞职:县代表向常委会提,过半常委通过;乡代表向乡人大提,过半选民通过(9)不选:代表任期非正常结束,原选区补选,可等额选举53.间接选举:(1)主持组织:上级常委会协调统筹,本级主席团主持投票(2)提名:10代表、党派、社会团体;6/5—3/2(3)当选:全体代表过半数(4)确认效力:主席团确认(5)罢免:●提出:1/10代表、主席团提出;闭会期间,主任会议、1/5常委提出●通过:原选举单位半数代表通过;闭会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通过,向上级报备(6)辞职:向选举的常委会提出,常委过半数通过,向上级报备(7)补选:可等额选举54.选举的物质和法律保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国库开支55.港澳台代表的选举:(1)港澳成立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2)会议名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3)选举会议的第一次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选举主席团(4)选举由主席团主持,参会人员10以上提名代表(三)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56.单一制的原因:(1)特别行政区制度解决历史遗留问题(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解决民族问题57.行政区划的权限:(1)全国人大(非常委会):省级行政区的设置、变更、撤销(2)国务院:省界划分;市县设置撤销更名、自治州、县区域界线变更、县市重大区域界线变更(3)国务院授权省级政府:市县部分区域界线变更(4)省级政府:乡的建制、区域界线的变更(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58.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相结合59.自治地方:自治区、州、县;不包括民族乡60.自治机关:人大、政府61.政府首长:少数民族人员担任62.人大:少数民族担任主任或副主任63.自治权:(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变通执行权:经制定机关批准;机关收到报告60日内答复(3)治安权:国务院批准,组建公安部队(4)变通执行税收权:州县报省级政府批准;自治区报国务院批准(5)开支自主权:自治区报国务院备案;州县报省级政府备案(6)对外贸易权:国务院批准(7)财政自主权(8)自主管理地方经济建设权(五)特别行政区制度:64.中央与特区的关系(1)全国人大:设置特区;决定制度;制定和修改基本法(2)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不做修改的发回权;法律实施权;紧急状态(3)国务院:外交防务;任免(澳门检察长);紧急状态的法律实施65.特区的高度自治权(1)立法权:备案不影响生效(2)行政管理权(3)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4)自行处理对外事务66.特区政治体制:(1)特首:●定位:任期五年,连任一次●任职条件:40岁;住满20年;中国居民●行政会成员:特首从主要官员、立法会成员、社会人士中委任●廉署、审计署(2)特区政府:主要官员由特首提名,中央政府任免(3)立法会:●任职条件:中国公民;外国居住权限制;●产生:香港全部选举产生;澳门多数选举、少数特首任命产生●职权:立法权(备案不影响生效);财政权(要备案);监督权;香港的同意任免权(4)特区司法体制:●司法机关:香港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澳门检察院独立行使检查工作●法官任免:香港终审法院、高院首席须立法会同意,报人大常委会备案●澳门终审法官由特首根据审委会建议决定,报人大常委会备案●特区自治范围外的案件审判:外交防务的事实问题,要有特首的证明文件,特首发出证明文件前,须取得国务院的证明书(5)特区法律体制(6)特区公职人员宣誓:宣誓不合规定视为无效;宣誓无效不得重新安排宣誓;澳门要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67.基本法的解释与修改:(1)基本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特区各级法院(2)自治范围内的解释:特区法院自行解释(3)自治范围外的条款:终审法院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4)修改基本法的提案权: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特区提案;(5)特区提案的程序:特区2/3全国人大代表、立法会2/3议员和特首同意,由特区代表团向人大提出(六)基层群众自治68.基层政权指导、支持帮助村委会和居委会工作,但不得干涉自治事项69.村委会组织法(所有决定都是投票者过半数同意通过):(1)村委会:建置:乡提出,县批准,村民议组成:3-7人有妇女;任期三年可连任选民资格:18岁;本村人;外村人住满一年,村民代表同意异议:20日公布;公布5日异议;收到3日决定选举:过半投票,得票过半;可委托近亲属代为投票罢免:1/5村民、1/3村民代表联名;过半投票,过半通过村委会成员资格中止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2)村民会议:召开:过半成年人;2/3户代表职权:审议工作报告;变更撤销决定;制定修改章程报乡政府备案(3)村民代表会议:组成:村民代表占4/5以上召开:2/3代表出席,参会者过半同意通过(4)民主管理监督:村务公开:一般事务季度公开;财务按月公开;涉及利益随时公开监督委员会:有具备财务、管理知识的人;近亲回避70.居委会:(1)建置:区级政府决定(2)公约:报区级政府备案(村民公约是乡级政府备案)五、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一)公民基本权利71.基本权利的概念及特征(1)概念:宪法规定公民必不可少的权利(2)效力:直接约束国家权力活动,对立法、司法、行政权的制约(3)基本权利的限制:内在限制、宪法和法律限制(一般保留、个别保留)(4)人权与基本权利:基本权利来源于人权;人权是自然权利、基本权利是法定权利(5)履行义务不是享有基本权利的前提72.基本权利的类型:(1)平等权(2)政治权利和自由: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3)宗教自由(4)人身自由:生命权(宪法无明确规定)、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宪法无明确规定)、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通信秘密(5)社会经济:财产权、继承权、劳动权、休息权(劳动者才享有)(6)文化教育权:受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7)监督和获得赔偿权(二)公民的基本义务六、国家机构(一)国家机构概述73.国家机构的租住和活动原则:(1)对内责任:行政机关、军委实行首长负责制司法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实行集体负责制(2)对外责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级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法院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军委主席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二)全国人大74.全国人大:(1)职权:●修改宪法:1/5代表、常委会提议;2/3全体代表通过●监督宪法: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人事任免:选举、决定、罢免(主席团、3个代表团、1/10代表)●重大事项决定权:审查、改变、撤销预算;审查批准发展计划;批准省级建置;决定特区设立和制度;决定战争和平问题●监督权(2)会议制度:●召开:每年一次;2/3代表出席;主席团主持●临时会议:常委会、1/5代表提议●预备会议:常委会主持,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主席团:主持正式会议●举行方式:一般公开举行;必要时主席团和代表团团长决定可以进行秘密会议●列席:一府两院首长、国务院组成人员、军委组成人员(3)工作制度:●提出议案:两央、两高、两委、两团、30代表●提出质询案:1个代表团、30代表75.全国人大常委会:(1)组成和任期:5年;委员长、副委员长、连任不超过2年(2)职权:●解释和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非基本法律和修改法律:可以部分修改基本法律●解释法律●审查和监督规范性文件:撤销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审批发展计划、部分调整预算方案、国家决算;审议审计报告●决定任免:闭会期间,任免国务院组成部门首长,军委组成人员;任免最高法、最高检副职、委员会委员、法官、检察官、军事法院院长、军事检察院检察长;批准省级检察长●重大事项决定权:条约、重要协定;衔级制度、特赦、宣战、动员、紧急状态、。
宋光明理论法口诀汇总
宋光明理论法口诀汇总
宋光明理论法口诀汇总
一、历史政治法口诀
1、历史变迁:上溯古今,谁的胜负,时而消亡,时而兴起;
2、政权结构:上下限制,历史文化,谁在控制,又由谁改组;
3、政治实践:如何适应,全面视野,宏观安排,精细把握。
二、社会学法口诀
1、社会构成:分个体和集体,人类共同点,无论形式与结构;
2、社会变迁:张力相互,不断发展;
3、社会深层:矛盾冲突,机理探究,视角与解决方法。
三、经济法口诀
1、经济概念:适应资源,价值攀登,供给紧张,有效需求;
2、经济制度:价格配置,政府操作,均衡调整,金融支持;
3、国际经济:外部驱动,增加贸易,全球互动,分工协作。
四、教育学法口诀
1、教育理论:从教学者出发,结合知识形态,一切皆融合,推进教育发展;
2、教学实践:对学习者引导,仁至义尽,智慧贯通,必取苦痛果;
3、教育改革:信仰力量,生态文明,以人为本,共建可持续。
宋光明新增考点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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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司考,有厚大就够了!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 指 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导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 思 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想 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
第一节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意义
1、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国,是 意 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 义 要求。
2、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 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3、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 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第四节 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建设法治社会,让人民权益靠法律保障,让法律权威靠人民维护。 (一)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
1、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2、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 3、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 4、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 5、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 6、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二)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 1、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2、支持各类社会主体依法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 作用。 3、依法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会问题。 (三)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 1、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 2、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 3、发展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业,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 4、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四)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 1、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利益表达、协商沟通、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 渠道。 2、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 3、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 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1)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 (2)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 (3)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 (4)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
2015年宋光明讲法理总结
6、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有机统一。
7、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解决社会纠纷的大调解格局和体系。司法判决是最后手段。自愿为原则。
执法为民
1、广义执法(三法)。国家机关执法为民与人民群众遵纪守法有机统一。
2、权利保护体系(围绕宪法)
3、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高度统一。
党的领导
1、党是整体领导,不会干涉个案。
2、思想、政治、组织领导。
法的定义
1、要素:内容的正确性、权威性制定和法的实效。
2、 法法实证主义(不包括内容正确性)分析主义法学(权威性制定为首)
法社会学(社会实效为首)
非实证主义(强调内容正确性)自然法学派(只要求内容正确性)
第三条道路(三个要素同时作为法的概念)
2、权利能力是法律资格,行为能力
法律关系的内容
1、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2、规范中的权利义务,可能的,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是现实性的。
法律关系的客体
1、是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物、人身、精神产品、行为结果)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1、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联系的中介
2、依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标准,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和法律行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准用性(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定)
强制性规则(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人身权性权利)
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分
任意性规则(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
法律原则
1、(公理性原则[普适性,法律独有]、政策性原则)(基本法律原则、具体法律原则)(实体性原则、程序性原则)
2、规则和原则的区别:内容上:规则更明确,自由裁量权更小。适用范围:原则大于规则。适用方式:规则全有或全无,原则依强度不同。规则可预测性强。
法理学宋光明两小时讲义
法理学宋光明两⼩时讲义法理学考点、法的作⽤法的作⽤,社会决定。
指引⾃⼰,评价他⼈。
预测对⽅,教育⼀般。
强制违法。
考点、法的价值秩序基础,⾃由最⾼。
价值位阶,关键排序。
个案平衡,特定个别。
⽐例原则,必须必要。
法律适⽤,价值判断。
考点、规则与原则1、规范性法律⽂件(单⾏法律法规)由规范性条⽂与⾮规范性条⽂构成2、规范性条⽂表达规范(规则与原则),⾮规范性条⽂表达技术性规定。
3、表达规则的规范性条⽂是⼀种特定语句,包括规范句与陈述句。
4、规范句包括命令句与允许句。
命令句带有“应当、不得”等道义助动词,允许句带有“可以”。
5、陈述句与规范句可以相互转化6、法律规则要分类,⾏为模式最关键。
(1)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职权与权利,义务命令与禁⽌。
(2)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法律规则分为确定规则直接⽤,委任规则找机关,准⽤规则其他法。
(3)按照规则对⼈们⾏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法律规则分为:强⾏规则⽆选择,义务职权与⼈⾝。
任意规则有余地,公民权利可放弃。
考点、法律关系1、法律规范+法律事实→法律关系。
2、法律事实=法律事件+法律⾏为法律事件=社会事件+⾃然事件法律⾏为=合法⾏为+违法⾏为3、法律关系的分类。
(1)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2)纵向(⾪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
(3)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和多向法律关系。
(4)第⼀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
考点、⽴法法修订⼀、全国⼈⼤及其常委会⽴法权的变化1、税收法定:税种的设⽴、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基本制度应当由法律规定,但是并⾮绝对保留,全国⼈⼤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情况授权国务院制定⾏政法规。
2、对⾮国有财产的征收、征⽤,应当由法律规定。
⼆、地⽅性法规的变化1、所有设区的市都有地⽅性法规的制定权。
2、范围限定:城乡建管环保⽂化。
3、较⼤的市之前已经制定的“城乡建管环保⽂化”之外的的地⽅性法规继续有效。
2022宋光明理论法小口诀最会抢饭碗
2022宋光明理论法小口诀最会抢饭碗
分类教会法学自然法学——荷兰格劳修斯——道德良知——恶法非法(法律就是道德)分析实证法学——英国奥斯汀——国王的命令就是法律——恶法亦法(法律和道德根本没关系)备注: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和道德在止恶这个层面具有最低限度的一致性)——国家制定的明显违背道德的法律不是法律。
(二战纽伦堡审批)法社会学(法现实主义)——美国卢埃林——有实际社会效果的才是法律(法与社会有关系)综合法学(第三条道路)——德国阿列克西——有机统一最关键(三个都要,三个观点缺一不可)
最核心的争议就是“内容的正确性(法与道德的关系)“几大流派法和道德根本就没有关系——法实证主义。
(实证无道德)国家作为首要的是——分析法学(恶法亦法)法和国家有关系最重要社会作为首要的事——法社会学法和道德一定有关系——非实证主义。
(实证必道德)以内容正确最重要——自然法学(恶法非法)法和道德有关系是最重要有机统一最关键——第三条道路
口诀:实证无道德——分析社会学、非实必道德——自然和第三法实证主义认为:法律应当是怎样的,法律实际是怎样的。
法律应当是怎样的——指的是应然的法、符合道德的法,法应当怎样就是要符合道德;法
律实际是怎样的——实然的法,国家已经制定出来的法
法的本质反映为法的阶级性,法始终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
(不反映个人意志,不反映被统治阶级的意志);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
社会物质生活决定,法律反映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微观结构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微观结构司考宋光明讲义:法的微观结构。
2014年备战正在紧张进行中,为了各位考友能够更好地复习应战,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法的微观结构的内容,希望能对各位考生的备考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1.法律规则2.法律原则3.规则与原则的区别4.规则与语言【例题·不定项】下列关于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A.法律规则必须通过特定语句表达,离开了文字,法律就无以表达B.由于法律规则比法律原则更加明确具体,所以主张适用法律规则的一方应当负有举证责任,即必须说明自己为什么适用规则而不是原则C.《中华人民共和国》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表达了一条法律规则D.法官判决案件首先考虑适用规则,其次才会考虑原则的适用,这说明规则的适用范围要比原则大的多【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
选项A说法错误。
习惯法依靠的是口头语言表达的,故离开了文字,法律也可以通过口头语言表达的。
选项B说法错误。
由于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故主张适用法律原则的一方(即主张例外规则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而不是主张适用法律规则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
选项C说法错误。
法律规则由三要素即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构成。
而本选项的表述无法体现上述三要素,因此不是法律规则,而是适用民法部门的基本原则。
选项D说法错误。
法律原则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例题·单选题】《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关于该条款规定的规则(或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1-10)法律敎育网?A.任意性规则B.法律原则C.准用性规则D.禁止性规则【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规则的分类。
2010串讲班理论法学讲义-宋光明
2010串讲班理论法学讲义-宋光明.txt11生命是盛开的花朵,它绽放得美丽,舒展,绚丽多资;生命是精美的小诗,清新流畅,意蕴悠长;生命是优美的乐曲,音律和谐,宛转悠扬;生命是流淌的江河,奔流不息,滚滚向前 2010 年理论法学授课提纲宋光明法理学专题一、法的本体一、法的定义 1 、法的本质与特征:表一规范性:调整人的行为(涉他)、社会规范:不特定、反复适用。
区别于技术规范法的特征马法的本质国家意志性:国家制定或认可。
区别于道德、习惯普遍性:普遍有效、普遍平等、普遍人性。
区别于宗教权利义务性: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独特标志国家强制性与程序性:国家强制并通过法律程序的方式实施。
具体的可操作性可诉性。
救济法的本质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 1 )表现为法的正式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 2 )反映为法的阶级性:只反映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不反映被统治阶级意志。
( 3 )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社会的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对社会的能动反映(延缓或促进),立法者只能表述法律不能创制法律 1 、以下说法错误的有()。
A. 规范都具有保证自己实现的强制力,法的强制力特殊之处在于其是一种国家强制 B. 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并且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唯一方式 C.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虽然没有规范性,但有法律效力,因而也属于法律的范畴 D.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的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该条中所规定的军人的配偶在离婚方面所承担的义务没有相应的权利存在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 " 数额较大 " 、 " 数额巨大 " 、 " 数额特别巨大 " 的标准。
2021理论法宋光明口诀
2021理论法宋光明口诀以下是十个适用于小学生的2021理论法宋光明口诀:**口诀一:宪法小知识**小朋友们听我说,宪法知识要记着。
一是根本大法哟,就像大树的根基。
所有法律它管着,就如同班长管班级。
二是公民权利多,好比宝藏一箩箩。
平等权利是首要,不管男女和老少。
三是国家机构全,就像一个大家庭。
立法机关把法立,司法机关来断理。
四是宪法要遵守,如同交通规则不能丢。
大家都按它来走,和谐社会乐悠悠。
五呢宪法会修改,时代变化它也改。
但是根基不会坏,就像房子修修盖。
六是宪法地位高,高高在上放光耀。
法律体系它领导,好比星星围着月亮跑。
七是人人要护宪,如同爱护小脸蛋。
从小把它记心间,长大才能不犯难。
八是宪法意义大,社会稳定全靠它。
就像灯塔在海上,指引方向不会傻。
九是要学宪法好,懂得规则没烦恼。
如同手里有法宝,啥时都能应对了。
十是大家齐宣传,宪法精神到处传。
整个社会都美满,幸福生活万万年。
**口诀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哟,平等记心间。
一呢不分富与贫,就像白天和黑夜。
不管你家钱多少,法律一样对待好。
二不分高和低,恰似山川无差异。
无论地位高或矮,犯了错就受制裁。
三是男女都一样,就像花朵同开放。
女孩男孩没区别,法律权益同等享。
四是老少无特殊,如同四季轮流度。
老爷爷和小娃娃,在法面前平起坐。
五是种族无偏见,好比彩虹颜色艳。
不管你是啥种族,法律公正来保护。
六是职业没特权,好像棋子在棋盘。
不管你是啥工作,违法都要受惩办。
七是地域无差别,犹如大地连一片。
不管南方和北方,法律到处都一样。
八是信仰不影响,就像星星各闪亮。
不同信仰的人们,法律平等来守望。
九是健康不健康,如同月亮都有光。
残疾人与健康人,法律权益等分量。
十是大家要遵守,平等观念永不休。
相互尊重不偏袒,和谐共处乐无忧。
**口诀三:法治社会的规则**法治社会呀,规则要知道。
一有法律是标准,就像尺子量长短。
什么事情该咋做,都靠法律来定夺。
二是执法要严格,好比门卫守楼阁。
理论法学学习方法
理论法学习方法总结理论法是一个比较杂乱的学科,主要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宪法、法理学、法制史、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几个科目。
从15年开始,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分值大幅度提高,值得考生重视。
总体上来讲理论法的学习倾向于背诵,但随着近年来考试难度加大,除背诵之外,更要注重对知识的理解,以便于后期的记忆。
下面我从两个角度来写一些理论法学的学习方法,仅供大家参考。
一、各科目学习方法1、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个很容易拿分的科目,虽然内容枯燥无味,但其实你去看历年真题并不难,是性价比很高的学科,一定要好好把握。
(1)这部分的背诵可以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七八月主要记忆与选择题有关的内容,不用死记硬背,看的遍数多了,选项里一出现很容易就选出来了。
主要记一些很细节的点以及容易混淆的知识点。
建议不要拿一整天的时间来背,那样效果并不好,最好是每天早上抽出40分钟左右,每天记忆反复看,一段时间以后再做题你就会看到很明显的效果;第二、九月份主要记忆卷四的部分,这一部分可以结合老师在七八月份讲精粹阶段时的一些重点记忆,考点主要集中在立法、执法和司法几个内容上。
(2)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真题,由于15年本部分内容大纲做了全新的修订,所以15年以前的真题大家可以忽略,因为体系完全不同,已经没有意义。
重点把握15、16年的真题,看它是如何考察的。
大家做题时会发现这一部分,命题人很喜欢用一些绝对的字眼,比如只…;仅仅;全都…等,遇到这一类选项大多是排除的,这个方法在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一部分很好用。
2、法理学法理学的内容看上去很难,因为有很多专业法律名词很难懂。
但实际上这部分真题重复率很高,遵循重者恒重的规律。
这部分选择题主要以小案例的形式出现,所以不能死记,要理解它的内涵,在做题时要看命题人是如何通过真题设置考点的。
3、法制史法制史的分数从15年开始有所下降,这个科目性价比相对较低,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时间合理分布,时间较充裕的考生可以结合宋光明老师的授课内容,一些口诀来记忆。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价值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价值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价值。
本文中,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对法理学高频考点法的价值的要点进行了整理,供广大司法考试考生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作用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国法及其外延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本质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特征(1)法的价值及其冲突【例题·不定项】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虽然秩序价值的位阶低于自由和正义,但是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自由、平等等法的价值必须要以秩序为基础B.个案平衡原则往往只是在特定的案件中适用C.在特定情况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可以考虑不承认公司的法人地位,这里适用了比例原则来解决价值冲突D.虽然秩序是其他法的价值的基础,必须受到自由和正义的制约,但法律所确定的秩序归根结底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正确答案】AB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的价值。
选项C错误,其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而不承认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是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应用,体现了个案平衡原则,而非适用了比例原则来解决价值冲突。
【例题·单选题】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要求法院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尤其对于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以不特定人为侵害对象,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该依法重判的坚决重判,该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绝不手软。
对于解决公共秩序、社会安全、犯罪分子生命之间存在的法律价值冲突,该政策遵循下列哪一原则?()(2011-1-13)A.个案平衡原则B.比例原则C.价值位阶原则D.自由裁量原则【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选项A错误。
个案平衡原则,指对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本题中,公共秩序、社会安全、犯罪分子生命属于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故不能适用个案平衡原则。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渊源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渊源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渊源。
在司法考试复习期间,主要复习基础知识,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法理学的名师讲义,本文主要讲解法的渊源。
精彩链接: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权利与义务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价值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本质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概念的争议1.法的渊源及其分类2.当代中国法的渊源3.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例题·不定项】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考虑到法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法官应当优先适用正式的法的渊源判案,而非正式的法的渊源由于缺乏明确的形式,不能作为法律判决的大前提B.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特别规定与旧的一般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C.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有冲突时,由国务院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D.深圳市政府的规章和广东省政府的规章有冲突时,提请国务院裁决【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核法的渊源。
选项A说法错误。
非正式的法的渊源也可以作为法律判决的大前提。
选项B说法错误。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特别规定与旧的一般规定不一致时,适用新的特别规定。
选项C说法错误。
地方性法规和部委规章之间有冲突时,由国务院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但是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有冲突时,优先适用地方性法规。
选项D说法错误。
深圳市政府的规章和广东省政府的规章有冲突时,省政府规章的效力较高。
【例题·单选题】赵某与陈女订婚,付其5000元彩礼,赵母另付其1000元“见面礼”。
双方后因性格不合解除婚约,赵某诉请陈女返还该6000元费用。
法官根据《婚姻法》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认定该现金属彩礼范畴,按照习俗要求返还不违反法律规定,遂判决陈女返还。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3-1-12)法律敎育网A.法官所提及的“习俗”在我国可作为法的正式渊源B.在本案中,法官主要运用了归纳推理技术C.从法理上看,该判决不符合《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之规定D.《婚姻法》和《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均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法的渊源、法律推理、规范性法律文件。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作用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作用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作用。
司法考试各个科目跨度比较大,涉及内容繁多,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重要知识点的讲义,希望大家在备考的时候多加研究,多做练习。
本文重点讲述法的作用。
精彩链接: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国法及其外延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本质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特征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概念的争议(1)法的作用的特点:①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②法的作用直接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③法的作用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
(2)法的作用的局限性:①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②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③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④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法的滞后性。
(3)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区别:①作用对象不同(人的行为;社会关系);②手段(规范作用)与目的(社会作用)的不同。
【例题·不定项】以下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法的规范作用是法律所必备的,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具有B.张三预测李四非法传销至少要判有期徒刑5年,体现了法的预测作用C.法的评价作用是一元的,本质上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D.张三学了刑法后打消了放火的念头,这体现了法的指引作用中的个别性指引【正确答案】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的作用。
选项B说法错误,其体现的是法的评价作用。
选项C说法错误,法的评价作用是一元的,但其本质上表现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而非国家权力的行使。
选项D说法错误,其体现的是法指引作用中的规范性指引,而非个别性指引。
【例题·多选题】“社会的发展是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需要新的社会规范来解决社会资源有限与人的欲求无限之间的矛盾,解决社会冲突,分配社会资源,维持社会秩序。
适应这种社会结构和社会需要,国家和法这一新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就出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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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一、法的本体(一)法的定义1.法的要素:正确性;权威制定性;时效性2.法的特征:任何一个法律都具备以下六点特征(1)规范性:法是社会规范,调整社会关系(2)国家意志性:国家制定或认可习惯、社会规范形成法律(3)普遍性:法律不强人所难(4)权利义务性:我国是权利本位,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5)强制性与程序性:(6)可诉性3.法的本质:(1)表现为法的正式性(2)反映为法的阶级性:●体现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不体现被统治阶级的意志,但可体现他们的愿望(3)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法反应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法只能反映社会,不能创造和改变社会●立法者是表述法律,不是创造法律4.国法及其外延:成文法、习惯法、判例法、教会法;前三种为国家法5.法的作用:指引作用、预测作用、评价作用、强制作业、教育作用6.法的价值:(1)价值的种类●秩序:法的价值的形式体现●自由:伤害原则、冒犯原则、法家长主义、容忍原则的限制,最高价值是自由●平等:法的价值的实质体现;允许合理差别(2)价值冲突及解决:价值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比例原则;留一舍一的是位阶原则,保留必要限度的是比例原则,特定情形下的是个案平衡原则(3)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法律适用中必有价值判断(二)法的微观结构7.法律规则:(1)三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行为结果(2)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法律条文:规范性条文(描述规则和原则)、非规范性条文(表达法律技术性规定)●不是所有的规范都由条文表达,判例法、习惯法可由判例和习惯表达●不是所有的条文都表达法律规范(3)法律规则与语言:●法律规则往往通过规范语句表达●陈述句也可以表达法律●只有表达法律规则的语句才分为规范语句和陈述语句,法律原则和非规范性条文不存在这个分类(4)规则的分类:●按内容分:授权性规则与义务性规则(命令性规则、禁止性规则)●按内容确定性分: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由某一机关决定)、准用性规则(援引其它法律法规,包括本规范文件中的条文)●按对人的行为限定程度分:强行性规则(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人身性规则)、任意性规则8.法律原则:(1)分类:●公理性原则、政策性原则●基本法律原则、具体法律原则●实体性原则、程序性原则(2)规则与原则的区别:●规则注重共性,原则注重个性●规则全无全有的适用,原则可以衡量适用●规则强调可预测性,原则强调涵盖性9.权利与义务:(1)分类:●基本权利与普通权利●绝对权利义务与相对权利义务●积极权利(政府参与,帮助实现)与消极权利(未经请求,政府不得干涉,体现为救济)●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2)权利与义务的联系:两者总量相等,每一个权利对应一个义务(三)法的渊源10.分类: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也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在刑事诉讼中出现增强说服力,但不得作为判决依据)11.中国正式法的渊源与效力(1)正式法的渊源: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国际惯例(2)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全国人大授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不影响生效(3)立法权限的分配:●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律:国家主权、国家机关产生组织和职权、司法制度、自治制度、基本经济民事税收制度、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人生自由●不同渊源的效力问题12.中国非正式法的渊源于适用13.法的效力范围(1)对人的效力: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2)空间效力:主权范围内都有效,但并非在所有主权范围内实施(3)时间效力:侵权、违约和刑事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四)法的宏观结构14.法律部门:(1)划分标准:调整对象为主,调整方法为辅(2)公法、私法、社会法:●公法调整公民、社会与政府的关系●私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人身关系●社会法规定社会保障等15.法律体系:(1)构成:先行的国内法,包括国际私法,不包括国际公法;不包括已废止的法律(2)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七大部门,三层级(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五)法的微观运行16.法律关系:(1)概念: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特征:●合法性:合法的社会关系才是法律关系●意志性:以法律规范为前提;必定体现国家意志;可能体现个人意志(合同)(3)分类:●调整性法律关系(合法行为引起)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违法行为引起)●纵向法律关系(不平等主体,权利义务法定)和横向法律关系(平等主体)●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多项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从法律关系(4)主体:个人、法人、国家(5)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法律事件●法律规范+法律事实=法律关系17.法律责任:(1)法律责任的竞合●构成竞合的条件:责任之间不存在并存和吸收关系;同一主体的一个行为●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可以并存●刑事责任吸收行政责任(2)免责情形:时效免责、不诉和协议免责、立功免责;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构成免责,因为本身不需要承担责任二、法的运行(一)立法18.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程序:(1)提案:●向全国人大提:两央、两高、两委、两团、30代表●向常委会提:两央、两高、两委、10常委(2)审议(大会审议必要性、可行性;专委会审议专业问题;法工委审议法律问题):●列入常委会的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经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表决,有提付表决、搁置和终止审议三种结果●列席问题:常委会请有人大代表列席;法工委应有专委会成员列席●民主立法与科学立法:评估调研可以对外公布;征求听取意见应当公布、召开听证●征求意见:议案应当公开;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开的除外(3)表决:单独表决(有分歧);合并表决(同类事项)(4)公布:公布的主体与标准文本19.法律审批与备案(1)备案程序:●法规:除省级自治条例外,各级地方法规都应当向国务院、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规章:都向国务院、上级政府、上级常委会和本级常委会备案;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人大常委会:规章、省级单行条例、自治条例不向常委会备案●国务院:省级单行条例、自治条例不向国务院备案(2)法律的改变与撤销:全国人大只能撤销省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只能被撤销20.备案规范性法律文件审查:(1)被动审查:●对象: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3)申请主体:两央、两高、省级常委会提要求;其它个人单位提申请●分送:要求审查的必须分送专委会审查;建议审查的必要时才送专委会审查●专委会审查:提出书面意见/要求到会说明情况—>制定机关反馈—>不修改,专委会提出撤销议案—>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委会审议撤销—>常委会决定是否撤销(2)主动审查(二)法的实施21.执法22.守法23.法的监督24.法适用的一般原理(1)法适用的目标●可预测性:形式法治的要求●正当性:实质法治的要求(2)法适用的步骤:●寻找小前提,查明案件事实:需要对生活事实进行价值判断得出●寻找大前提,选择与事实相符的法律规范●推导:法律论证必不可少(3)内部证成:前提到结论的合理有效推理的过程(4)外部证成:证明内部证成前提为真实有效的证明过程25.法律推理:(1)演绎推理:从一般规定到个别判断的推理;成文法国家采用(2)归纳推理:从多个个别现象到一般现象的推理;前提为真结论不一定为真(3)类比推理:关键是从案例中确认哪些相关事实,关系到价值判断(4)设证推理:从众多原因中假设一个原因26.法律解释(1)法律解释的概念:●定义:对法律意义的说明与阐释●是一个价值判断的过程●在法律适用中必不可少●解释学循环对法律解释必不可少(2)解释的种类: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3)解释的方法与位阶:●文义解释●体系解释●主观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法律的历史问题为解释依据●比较解释●客观目的解释27.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1)立法解释:●申请主体:两央、两高、专委会、省级人大常委会●解释主体、公布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内容:法律本身具体含义;新情况的适用●效力:与法律同等效力,是法的渊源(2)司法解释:●解释主体:最高法、最高检●备案:公布30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申请司法解释审查的主体:两央、两高、省级常委会申请对司法解释进行审查(3)行政解释:国务院及主管部门(4)地方法规解释:●法规本身:省级常委会解释●法规具体应用:省级政府主管部门解释(三)法的演进28.法的起源(1)法产生的根源:●经济根源:私有制和商品经济●阶级根源:阶级的产生●社会根源:社会的发展(2)法产生的主要标志:●国家的产生●权利义务观念的形成●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29.法的发展:(1)法的移植:同时代对其它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借鉴;包括国际法律和惯例(2)法的继承30.法的传统与现代化(1)法的意识:稳定、连续(2)意识的分类:法律心理;法律思想体系31.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32.法的现代化:(1)现代化的标志:●法成为形式法,合法性依赖于形式程序,合法性来源于本身●成文法不具有溯及力(2)法的现代化的分类●内发型的现代化:来源于法的内部创新●外源型的现代化:被动型、依附性、反复性的特点(3)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和特点:●被动接受到主动选择●启动形式是立法主导,法制建设具有工具色彩和功利性●法制制度变革在前,法律观念更新在后(四)法与社会33.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1)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法对经济基础有积极的发作用,并保持相对的独立性●法为政治服务,具有相对独立性●法调和社会各种冲突利益,解决各种社会问题(2)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法受经济基础决定,受传统民族等其他因素影响,具有相对独立性●法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法与科技的关系(3)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法反映和服务于政治,但并不一一对应,具有相对独立性(4)法与政策的联系和区别:●法治实践应当贯彻政策●法与政策有相同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目标34.法与到的、宗教、人权:(1)人权具有历史性,是历史的产物(2)基本人权法律化的因素:经济文化的法制状况;民族传统和基本国情宪法学三、宪法基本理论(一)宪法概述35.宪法的基本思维:(1)用法律约束公权力,保障公民权利(2)公民权利是根本,国家权利是服务手段(3)宪法的特征与本质:●本质:规定根本制度、根本任务;体现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只有成文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只有成文宪法制定程序更为严格(4)宪法的分类:●成文宪法:有宪法典;可以有其它宪法法律文件●不成文宪法:没有宪法典●刚性宪法:制定程序严于一般法律,一般就是成文宪法●柔性宪法:制定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一般是不成文宪法36.宪法的基本原则:(1)人民主权原则: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权力(2)基本人权原则(3)法治原则(4)权力制约原则37.宪法的功能、作用与效力:(1)我国宪法的效力:●对人的效力:中国公民部分境内外必须遵守;一定条件下的外国人和法人可行使某些基本权利●对领土的效力:所有领土内有效,但不一定全部实施●与国际条约的关系:没有明确规定●不能直接作为裁判依据,但可以作为说理依据(2)宪法的一般功能:确认、保障、限制、协调38.宪法宣誓:(1)宣誓主体:人大及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人;一府两院任命的人(2)组织机构:●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选举、决定的人●全国人大常委会:闭会期间,常委会产生的人员●两高:两高的副职、审判员、检察院●省级常委会制定方法,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工作人员(3)方式:●单独或集体宣誓●挂国旗或国徽●奏唱国歌39.宪法规范、渊源和结构(1)宪法规范:●根本性:不规定具体的事项●最高性●纲领性:规定对未来的追求●稳定性●原则性:只规定基本原则(2)宪法规范的分类:●确认性规范:宣言性规范;调整型规范(国家基本政策调整);组织性规范(国家职权机构调整);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权利义务性规范: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程序性规范:国家机关活动程序(3)宪法渊源: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违反宪法惯例不构成违宪)、国际条约、国际习惯(4)宪法结构:(1)不成文宪法没有宪法结构问题(2)序言:制宪权来源、制宪机关、制宪基本原则、目的、价值等(3)正文:国家社会生活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基本权利义务;国家机构(4)附则:我国宪法没有附则(5)宪法的历史发展40.宪法的修改:(1)修宪权:专属全国人大(2)修宪权受制宪权约束(3)我国没有规定修宪的方式(部分修改或全部修改)(4)修改程序(5)修改制度:●主体:全国人大●提案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1/5的代表●通过:2/3以上通过●公布:全国人大公告(宪法惯例,宪法未规定)41.当代宪法的发展趋势:(1)基本权利范围扩大:从政治权利向社会政治经济权利深入(2)人权保障方式改变:积极保护(3)危险审查制度强化:危险审查权由普通法院或宪法法院行使(4)宪法的国际化趋势(二)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42.宪法的实施:(6)宪法实施的种类:遵守、适用(解释、监督)、保障(政治保障、社会保障、法律保障)(1)宪法的特点:●只对总体进行评价●间接性特点更突出,通过具体法律作用于人和事43.宪法的解释:(1)代议机关解释:抽象解释,只针对条文,不需要具体案件(2)司法机关解释:不告不理,附带审查;美国(3)专门机关解释:宪法法院(德意奥韩苏)、宪法委员会(法国)(4)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议机关解释44.宪法监督:(1)监督机关:全国人大和常委会(2)监督方式:事先审查(批准)和事后审查(备案)相结合(7)违宪制裁:撤销、改变法律四、国家的基本制度(一)我国的国家性质45.人民民主专政(1)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政治协商会议(2)政协委员以协商推荐的方式产生(8)政协不是国家机关46.我国的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47.我国的基本文化制度:48.我国的基本社会制度:社保医保劳保;计生人才秩序;社保是基本社会制度的核心(二)我国的政权组织行使49.我国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50.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本政治制度51.我国的选举制度:(1)选举的普遍原则:●年满18岁;中国公民;有政治权利●精神病人有选举权●犯人羁押期间经检察院、法院决定暂停行使选举权●选举的平等原则(2)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3)秘密投票原则:可委托其他选民投票,一个选民最多接受3个委托52.直接选举:(1)县乡级选委会主持:●任命:县级常委会任命,选委会成员适用回避●领导:选委会受县级常委会领导,省市级指导(2)选区划分:每个选区1~3名代表(3)选民登记:●期限:长期有效,及时更新●公布:选举前20天公布;公布5日内申诉,3日内处理完;选举5日前起诉,选举前判决(4)提名候选人:●提名:10代表;党派、社会团体●差额选举:4/3—2倍●候选人名单提前15日公布;正式候选人提前7日公布(5)预选(6)当选:过半投票,得票过半(7)罢免:县50、乡30向县常委会提出;原选区选民过半数通过(8)辞职:县代表向常委会提,过半常委通过;乡代表向乡人大提,过半选民通过(9)不选:代表任期非正常结束,原选区补选,可等额选举53.间接选举:(1)主持组织:上级常委会协调统筹,本级主席团主持投票(2)提名:10代表、党派、社会团体;6/5—3/2(3)当选:全体代表过半数(4)确认效力:主席团确认(5)罢免:●提出:1/10代表、主席团提出;闭会期间,主任会议、1/5常委提出●通过:原选举单位半数代表通过;闭会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通过,向上级报备(6)辞职:向选举的常委会提出,常委过半数通过,向上级报备(7)补选:可等额选举54.选举的物质和法律保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国库开支55.港澳台代表的选举:(1)港澳成立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2)会议名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3)选举会议的第一次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选举主席团(4)选举由主席团主持,参会人员10以上提名代表(三)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56.单一制的原因:(1)特别行政区制度解决历史遗留问题(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解决民族问题57.行政区划的权限:(1)全国人大(非常委会):省级行政区的设置、变更、撤销(2)国务院:省界划分;市县设置撤销更名、自治州、县区域界线变更、县市重大区域界线变更(3)国务院授权省级政府:市县部分区域界线变更(4)省级政府:乡的建制、区域界线的变更(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58.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相结合59.自治地方:自治区、州、县;不包括民族乡60.自治机关:人大、政府61.政府首长:少数民族人员担任62.人大:少数民族担任主任或副主任63.自治权:(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变通执行权:经制定机关批准;机关收到报告60日内答复(3)治安权:国务院批准,组建公安部队(4)变通执行税收权:州县报省级政府批准;自治区报国务院批准(5)开支自主权:自治区报国务院备案;州县报省级政府备案(6)对外贸易权:国务院批准(7)财政自主权(8)自主管理地方经济建设权(五)特别行政区制度:64.中央与特区的关系(1)全国人大:设置特区;决定制度;制定和修改基本法(2)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不做修改的发回权;法律实施权;紧急状态(3)国务院:外交防务;任免(澳门检察长);紧急状态的法律实施65.特区的高度自治权(1)立法权:备案不影响生效(2)行政管理权(3)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4)自行处理对外事务66.特区政治体制:(1)特首:●定位:任期五年,连任一次●任职条件:40岁;住满20年;中国居民●行政会成员:特首从主要官员、立法会成员、社会人士中委任●廉署、审计署(2)特区政府:主要官员由特首提名,中央政府任免(3)立法会:●任职条件:中国公民;外国居住权限制;●产生:香港全部选举产生;澳门多数选举、少数特首任命产生●职权:立法权(备案不影响生效);财政权(要备案);监督权;香港的同意任免权(4)特区司法体制:●司法机关:香港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澳门检察院独立行使检查工作●法官任免:香港终审法院、高院首席须立法会同意,报人大常委会备案●澳门终审法官由特首根据审委会建议决定,报人大常委会备案●特区自治范围外的案件审判:外交防务的事实问题,要有特首的证明文件,特首发出证明文件前,须取得国务院的证明书(5)特区法律体制(6)特区公职人员宣誓:宣誓不合规定视为无效;宣誓无效不得重新安排宣誓;澳门要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67.基本法的解释与修改:(1)基本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特区各级法院(2)自治范围内的解释:特区法院自行解释(3)自治范围外的条款:终审法院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4)修改基本法的提案权: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特区提案;(5)特区提案的程序:特区2/3全国人大代表、立法会2/3议员和特首同意,由特区代表团向人大提出(六)基层群众自治68.基层政权指导、支持帮助村委会和居委会工作,但不得干涉自治事项69.村委会组织法(所有决定都是投票者过半数同意通过):(1)村委会:建置:乡提出,县批准,村民议组成:3-7人有妇女;任期三年可连任选民资格:18岁;本村人;外村人住满一年,村民代表同意异议:20日公布;公布5日异议;收到3日决定选举:过半投票,得票过半;可委托近亲属代为投票罢免:1/5村民、1/3村民代表联名;过半投票,过半通过村委会成员资格中止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2)村民会议:召开:过半成年人;2/3户代表职权:审议工作报告;变更撤销决定;制定修改章程报乡政府备案(3)村民代表会议:组成:村民代表占4/5以上召开:2/3代表出席,参会者过半同意通过(4)民主管理监督:村务公开:一般事务季度公开;财务按月公开;涉及利益随时公开监督委员会:有具备财务、管理知识的人;近亲回避70.居委会:(1)建置:区级政府决定(2)公约:报区级政府备案(村民公约是乡级政府备案)五、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一)公民基本权利71.基本权利的概念及特征(1)概念:宪法规定公民必不可少的权利(2)效力:直接约束国家权力活动,对立法、司法、行政权的制约(3)基本权利的限制:内在限制、宪法和法律限制(一般保留、个别保留)(4)人权与基本权利:基本权利来源于人权;人权是自然权利、基本权利是法定权利(5)履行义务不是享有基本权利的前提72.基本权利的类型:(1)平等权(2)政治权利和自由: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3)宗教自由(4)人身自由:生命权(宪法无明确规定)、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宪法无明确规定)、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通信秘密(5)社会经济:财产权、继承权、劳动权、休息权(劳动者才享有)(6)文化教育权:受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7)监督和获得赔偿权(二)公民的基本义务六、国家机构(一)国家机构概述73.国家机构的租住和活动原则:(1)对内责任:行政机关、军委实行首长负责制司法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实行集体负责制(2)对外责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级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法院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军委主席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二)全国人大74.全国人大:(1)职权:●修改宪法:1/5代表、常委会提议;2/3全体代表通过●监督宪法: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人事任免:选举、决定、罢免(主席团、3个代表团、1/10代表)●重大事项决定权:审查、改变、撤销预算;审查批准发展计划;批准省级建置;决定特区设立和制度;决定战争和平问题●监督权(2)会议制度:●召开:每年一次;2/3代表出席;主席团主持●临时会议:常委会、1/5代表提议●预备会议:常委会主持,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主席团:主持正式会议●举行方式:一般公开举行;必要时主席团和代表团团长决定可以进行秘密会议●列席:一府两院首长、国务院组成人员、军委组成人员(3)工作制度:●提出议案:两央、两高、两委、两团、30代表●提出质询案:1个代表团、30代表75.全国人大常委会:(1)组成和任期:5年;委员长、副委员长、连任不超过2年(2)职权:●解释和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非基本法律和修改法律:可以部分修改基本法律●解释法律●审查和监督规范性文件:撤销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