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续贷及借新还旧贷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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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续贷及借新还旧贷款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优化金融服务,切实解决贷款客户经营周期和贷款期限错配问题,有效防范及缓释贷款风险,根据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村镇银行工作实际,现对续贷、借新还旧贷款相关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续贷。
(一)续贷业务是指因客户周转资金占用紧张,到期无需偿还本金,通过放款与还款的无缝对接,延长还款期限,实现贷款资金在到期后延续使用,用途为“归还借款”的业务品种。
(二)借款人申请续贷业务应符合如下条件:
1、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2、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财务状况良好,能按时支付利息,且付息资金来源为经营收入;
3、重新按规定程序办理了贷款手续;
4、贷款担保有效,担保期限能够覆盖借款期限,担保能力充足;
5、属于周转性贷款。
6、在原贷款期限内未发生欠息、挪用贷款等情况,经人行征信系统查询无重大违约;
7、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8、符合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续贷贷款可划分为正常类。
(三)续贷业务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1、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特别是贷款新规的相关要求。
2、必须延续原担保措施,续贷时原则上不得更换,抵押物必须依然足值,保证人必须仍然具有代偿能力。贷款人应到抵押登记机关进行查询,确认抵押财产无查封、冻结等情形。
3、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操作和审查、审核和审批,控制信贷风险。
4、通过放款与还款的无缝对接,发放资金直接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5、只限于保证和抵押方式的经营性贷款,不含信用贷款、质押贷款及贷款以外的其他授信业务。
(四)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续贷业务:
1、借款人逃废债务或恶意欠息;
2、借款人已资不抵债、濒临破产;
3、担保已出现保证人实际保证能力及抵押物实际价值发生变化等对贷款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
4、借款人账户或抵押物已被有关部门冻结、查封、保全等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禁止办理续贷的情况。
(五)续贷业务利率不得低于原贷款利率,在我行账户
存款流水额度较少的续贷业务利率可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适当上浮。同一笔贷款,原则不得连续办理续贷,如确需办理,可根据实际情况减量周转或提高利率,减量额度不做硬性要求,本着有效防控风险的目的与借款人协商一致。
(六)《借款合同》中“借款用途”一栏应如实填写“归还借款”,“其他约定事项”中增加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的保护性条款:“本借款人知悉,本合同项下贷款用于归还***(原合同编号)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债务。”
担保合同“其它约定事项”中增加担保人不限于以下内容的保护性条款:“本担保人知悉,借款人***(借款人全称)与贵行签订编号为***(新合同编号)借款合同项下贷款用于归还***(原合同编号)合同项下所欠债务。”
(七)信贷管理系统发放类别暂时选择“收回再贷”,待系统优化后选择“续贷”。
二、借新还旧。
(一)贷款借新还旧是指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不能按时收回又重新发放专项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行为。为落实债务变更借款人重新发放的贷款不列入本通知范畴。
(二)办理借新还旧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对生产经营正常,具备一定还款能力,但由于资金暂时紧张,到期不能归还全部或部分本金的客户,办理借新还旧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时结清利息;
2、原贷款风险分类结果为正常类或关注类;
3、原担保能力不弱化;
4、对个人贷款,追加借款人家庭成员担保;对公司贷款,追加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家庭成员担保(原贷款已追加家庭成员担保的,可不另行追加其他家庭成员)。
第二种情况:对还款意愿良好、有一定发展前景,但因生产经营暂时困难,不能按时归还本息的客户,办理借新还旧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先归还部分欠息,且对剩余欠息签订了归还协议;
2、原担保能力不弱化;
3、对个人贷款,追加借款人家庭成员担保;对公司贷款,追加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家庭成员担保;(原贷款已追加家庭成员担保的,可不另行追加其他家庭成员);
4、借款人承诺在借新还旧后,能按协议约定归还欠息,并能按时归还新贷款本息。
第三种情况:对生产经营困难、难以归还贷款本息的客户,为保全信贷资产办理的借新还旧,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存在法律缺陷,信贷资产面临较大的现实风险或潜在风险,需要采取措施予以弥补;
2、信贷资产面临诉讼时效风险,需采取措施予以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