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大学硕士与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doc - 长安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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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
硕士与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批准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分别授予硕士和博士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学校成立长安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至25人组成,任期3年。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至3人。委员从教授、副教授中遴选,其中教授或具有相当职称的成员应占半数以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长提出初选人员名单,校务会议审定后,报教育部批准,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公室),负责处理有关学位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若干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7至15人组成,任期3年。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主席必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的组成由各学院提出名单,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审查通过申请学位的人员名单,做出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定。
二、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审批博士、硕士导师和审定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的设立和申报。
四、审批长安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和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资助项目。
五、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六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审查通过申请学位的人员名单,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学位的建议。
二、做出不授予学位的决定,以及可否重作论文,再答辩一次的决定。
三、提出撤销因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
四、审查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长安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和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资助项目。
五、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六、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完成其他工作。
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会议,主席可提议召开学位会议处理学位审核和授予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在审核学位及做出有关决议时采取不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出席会议委员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会议有效,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不含二分之一)为通过,同意票不足全体委员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为不通过。
第三章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第八条凡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并达到学位条例规定学术水平的研究生,通过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方可授予相应的学位。
一、硕士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学位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在学术上和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
5.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用以撰写论文摘要。
二、博士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1.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3.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4.学位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在学术上和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
5.熟练地运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和听说能力。
第四章课程要求
第九条硕士、博士研究生必须按照《长安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
修完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者,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条硕士研究生学习成绩优异,可申请提前答辩,但从取得学籍起学习期限不得少于2学年。申请提前答辩者,学位课程平均成绩要求不低于80分(无补考成绩),并符合《长安大学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规定》中的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博士研究生课程考试不及格(一般不得补考),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硕士研究生3门次课程不及格者,不能授予硕士学位。
第五章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论文的选题和所研究的内容,应在学术上或社会主义建设中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
二、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有新的见解。
三、论文一般不少于3万字。学位论文要写出论文详细摘要(单行本),以3千字为宜。
第十三条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论文的选题和所研究的内容,应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
二、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创造性的见解。
三、论文一般不少于6万字。学位论文要写出中、外文论文详细摘要(单行本),以5千字为宜。
四、学位论文后面,应附有在读博士期间所完成的论文、专著和成果,并注明获奖及鉴定单位、发表的刊物名称和时间。
第十四条研究生学位论文题目选定后,选题报告应于第3学期结束前在所属系(所)讨论通过。
第十五条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独立完成。对于抄袭、剽窃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学历教育研究生视情节和后果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对于抄袭、剽窃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学位教育研究生视情节和后果轻重,撤消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各项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必要时将处理结果向研究生所在单位通报。
学位论文的写作和排版装订应符合《长安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的要求。
第六章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
第十六条为了使博士研究生充分听取同行专家的意见,进一步提高博士学位论文质量,实行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制度。
第十七条预答辩的程序:
一、预答辩时间安排在正式向学位办公室递交学位论文进行评审的2个月前完成。由导师根据博士生的研究方向和论文内容聘请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博士生导师、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人员3~5人(校内外不限)组成预答辩委员会。
二、博士论文预答辩按学位论文正式答辩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时间不少于45分钟。
三、预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对博士学位论文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查,重点检查博士学位论文研究内容是否属于申请学科领域、论文创新成果及创新水平、论文工作量、有无违反学术规范现象等,要详细指出论文的不足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改意见。
四、预答辩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做出通过或不通过预答辩的意见。
五、预答辩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填入《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意见书》。通过预答辩的方可进入论文评审环节,申请学位论文评审时提交《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意见书》。
对于未通过预答辩的博士生,学位论文必须经过6个月以上的修改工作,并由导师审阅同意后,方可进入学位论文评审环节。
第七章学位论文评阅程序及要求
第十八条经学院审查、同意接受答辩申请后,即可组织论文评阅。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由学院组织进行。研究生部以适当方式对学位论文进行检查。评阅人的姓名应对答辩人保密,以便于评阅人对学位论文做出实事求是的评阅,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硕士学位论文应有2位评阅人,其中应有1名外单位专家,评阅人由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论文评阅意见中,2位评阅人均同意论文答辩,才能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如有1位评阅人不同意论文答辩,则要根据专家意见修改论文后申请重新评阅,重新申请评阅在3个月以后进行。
申请提前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由学位办公室组织匿名评阅。
博士研究生应于答辩前40个工作日将论文递交学位办公室,由学位办公室组织匿名评阅。博士学位论文应有5位评阅人,其中外单位专家4人;申请提前毕业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应有7位评阅人,其中外单位专家6人;评阅人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论文评阅中,5位评阅人均同意论文答辩,才能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若有1位评阅人不同意论文答辩,可再给另1位专家送审1份,评阅通过后可进行答辩;若评阅仍未通过,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