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设备修理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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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设备维修验收办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机电设备修理的监督管理、提高设备的维修质量,保障综机设备安全运行,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电设备的修理及质量验收应严格执行《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及《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对机电设备的修复、加工制造、技术改造、质量监理及相关质量验收。
第四条对外委托修理、加工制作、技术改造机电设备应严格执行本办法。我矿内部修理、加工制作、技术改造的机电设备也应参照本办法进行质量验收。
第二章设备的鉴定
第五条对其损坏的机电设备在计划修理前,有关技术人员应对其设备进行技术鉴定,以便确认维修深度(大修、中修、需要改造的部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
第六条需要对外委托修理的应根据设备损坏情况及再用需要编写设备维修技术协议,应将该协议作为合同附件附于维修合同文本,与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外委修理的设备应坚持“一鉴定、两验收”的原则。即设备解体后对损坏情况进行鉴定。设备维修完成后的质量验收、到矿后的收货把关验收(包括回收报废件的验收)。
第八条外修设备的修理深度应由双方共同对设备损坏情
况进行技术鉴定后确认。价值较高的零部件(不属于基础维修价范围的)需要更换的,应由双方共同鉴定,同时填写《设备更换部件鉴定明细表》,并予以签字确认。
第九条设备自修(由本矿机电修理厂维修)时由机电技术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鉴定,外委修理时由物资采购科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鉴定。
第三章设备的维修监理
第十条为确保机电设备的维修质量,应根据不同情况对承修单位的修理环境、施工工艺、检测手段、试验执行标准等进行监督、监理。
第十一条对于易存在隐蔽工程的维修项目及成套的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对修理过程进行质量监理。
第十二条对于修理后必须进行性能试验、检测的设备,必要时应对其过程进行质量监理。
第十三条对于工期要求较短的维修项目,必要时应在其修理过程中进行质量监理。
第十四条对于需要进行技术改造的修理项目,必要时应对其改造过程进行质量监理。
第十五条对于自行设计委托加工项目,必要时应由设计人对其加工制造过程进行质量监理。
第四章验收程序
第十六条自修的设备修复工作完成后,由机电技术部设备
管理员按照矿原有关规定进行质量验收。
第十七条对于外委修理、加工制造、技术改造的设备,由物资采购科根据矿相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去承修方现场进行维修质量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八条自行设计委托加工或技术改造的项目设计人必须参加质量验收。
第十九条承揽单位送货时,必须提供验收报告、试验检测报告等相关文本资料。
第二十条设备维修更换的报废件由物资管理科根据有双方签字的《报废件或旧件回收明细表》进行验收,经双方有关人员签字后物资管理科方可办理外修设备的入库手续。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承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维修设备。
第二十二条维修后的设备应严格按照《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进行验收。
第二十三条自修的设备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由企管组织机电等相关单位进行责任分析,并按照矿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外委修理的设备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根据济运煤发〔2006〕100号文件规定扣除质保金,因此影响生产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由企管办、采购科负责按合同约定追究承
修方责任,并按矿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追偿损失。
第二十五条外修设备若因监理或验收把关不严出现质量问题的,由企管组织物资采购科、机电技术部等相关单位进行责任分析,并按照矿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机电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机电设备维修合同书(范本举例)
2、机电设备维修技术协议书(范本举例)
附件:
××××××××××维修合同书
(范本举例)
维修需求方:山东济宁运河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揽维修方:(以下简称乙方)
由甲方委托乙方维修SGZ764/320刮板输送机等相关设备一宗,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义务等,确保合同顺利履行,经双方协商,特签订维修合同如下:
一、合同内容(维修设备内容)
1、运输机机头部:主要包括减速箱、链轮、盲轴,机头过渡节、拉移座;
2、运输机机尾部:机尾过渡节和拉移座、中部槽45节(包括4节开天窗)等;
3、本套设备详细内容见设备明细单;
4、交货日期:合同签订后乙方须在20××年××月××日前维修完毕,验收后按时交付甲方。
二、合同价格(选择一种约定合同总价形式)
方式一:大包形式(约定合同总价的形式):
维修合同总价:人民币00000.00元(大写金额******元整);
应注明:含税、含备件费、调试、运输、培训、维护等费用。
方式二:分别约定(基础维修费、配件费等):
1、基础维修费:00.00万元(大写金额******元整);
单件价格低于500元的小配件,属于基础维修费用范围。
2、配件费:凡是单件价格超过500元(含)的配件由甲方支付。但在更换前必须经过双方鉴定确认,否则,甲方不承担配件费用。
3、其它费用:******费000.00元。
三、结算方式
结算方式一般应按照矿或集团有关规定。举例如下:
设备维修完毕并验收后,乙方出具全额增值税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个月内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的**%,人民币元整(¥0000.00元)。余额(或质保金)待满质保期后(无质量问题)付清。
四、维修技术要求
详见维修技术协议书(合同附件)。
五、甲方的义务和责任
1、向乙方提供设备维修、改造等所必需的技术资料。
2、向乙方提供设备装卸车时所需的起吊等方便。
3、甲方负责乙方指导安装调试等服务期间的食宿方便。
六、乙方的义务和责任
1、乙方向甲方提供有关设备维修、改造后的有关技术资料及有关检测检验报告。
2、指导甲方安装等服务,服务时间由甲方根据需要而定。
3、乙方应向甲方监理人员提供食宿方便。
七、验收标准及验收方式
1、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有关标准验收;
2、按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条款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