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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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沪府办发[2012]6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1.21
【实施日期】2012.1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
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2〕64号)
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21日
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推进本市服务贸易发展,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效益,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根据《商务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共同推进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的合作协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上海服务贸易全面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2009〕4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9〕24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在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鼓励各区(县)结合实际,根据沪府发〔2009〕24号文的要求,对获得发展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和项目安排配套资金。
第三条(使用范围)
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服务贸易发展中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促进服务贸易扩大规模,提升能级。具体用于以下方面:
(一)鼓励本市服务贸易企业(单位)申请国家各类服务贸易发展促进资金,并按国家规定提供配套资金。
(二)重点支持《商务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共同推进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的合作协议》中明确优先发展的国际物流、信息技术、文化、专业服务等领域,根据商务部、国家中医药局等十四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的若干意见》
(商服贸发〔2012〕64号)的要求,支持中医药服务,并逐步扩大试点领域范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给予绩效鼓励、认证补贴、中高级专业人才培训补贴、开拓国际市场网络营销平台(外文网站)建设支持、聘请外国专家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单位)给予翻译费补贴。
(三)支持服务贸易境内外展会等服务贸易促进活动。
(四)支持服务贸易统计工作。主要用于建立服务贸易统计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