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合同法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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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合同法发展
1《经济合同法》作为我国建国以来颁布的第一部合同法,但其毕竟是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其虽有商品经济的气息,但正如《经济合同法》的起草者所言:《经济合同法》是保障国家计划实施的有力工具。它以计划为根本价值取向,堪称为计划性的合同价值——规范体系的典范。但是它结束了行政法规一统天下的局面,是合同领域第一次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有法可依,为今后的合同立法奠定了基础
2《经济合同法》将“科技协作合同”作为具体合同加以规定。但是,由于当时的科技体制改革尚未提出,技术未被广泛的承认为商品,专利制度尚未建立,以行政手段无偿推广科计成果的做法仍占统治地位。
3统一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诞生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诞生,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就是1987年开始的对《经济合同法》的修订.这次修改变更立法目的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强调经济合同的主体史“平等民事主体”,扩大了适用范围,淡化了计划原则,减少了行政干预。
二我国合同法所存在的问题
1《合同法》基本原则不足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和执行合同法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合同法的灵魂。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纳领,纲举目张。基本原则的作用不仅表现在某一章节、某一制度,而贯穿整部合同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区别其他法律的标志,集中体现合同法的基本特征。我国合同自愿原则与欧美的合同自由原则,认为我国合同自愿原则不能够代替合同自由原则。
2《合同法》总则中缺乏一些先进制度的规定
在合同法总则部分缺少不当影响、情势变更、第三人侵害债权、过失相抵和损益相抵等制度的规定。而恰恰这些制度对整个合同法都具有指导作用,是应该写入总则的的制度这些先进的制度,无论是在完善我国合同立法基本理论还是在解决实践中的具体问题都具有重要的作用,这些制度的缺失无疑是我国合同立法中的一大缺憾。
3《合同法》分则不足。
合同法分则的规定是法院解决合同纠纷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最直接的依据,但其重要性并未引起学术界的足够重视。
4《合同法》中的某些规定过于墨守陈规,缺乏应有的超前性和广泛的适用我国的《合同法》是在上个世纪末制定的,主要是在二十一世纪生效、实施在二十一世纪,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势不可挡,我国加入WTO后,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会更加丰富。面对着这些发展与变革,笔者认为,《合同法》应对科技发展、经济全球化、私法国际化的挑战时过于保守,缺乏应有的超前性和广泛的适用性。
三我国合同法所存在的问题原因
1 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仍不发达
1978年11月,中国经济开始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达30年之久,让全世界瞩目。中国现在持有2万多亿美元的外汇储备,并已成为第一大贸易国和外国直接投资目的地。很多发展专家和理论家都在谈论着“中国发展模式”。在某种意义上讲,中国经济像是一个服用了兴奋剂的世界冠军,银行通过浪费居民储蓄来推动经济增长。但这是以长期健康为代价的,是不能持久的。中国这种“粗放型”的发展模式,如此高投资水平、高资源消耗、高浪费、高污染和低效率,使得经济成就的代价越来越高。
2我国法治体系总体仍不健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包括合同法在内的大部分法律还没有跟得上经济的发展速度
四解决方法
1大力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进一步发展经济,缩小我国与发达国家的经济距离,为合同法的制定与实施提供强有力地环境.
2应该在《合同法》总则中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合同自由。”
引入欧美的合同自由原则,把当事人的合同自由从订立合同阶段扩展到合同的订立、变更、转让、解除等等各个阶段。
3及时修改《合同法》,把一些必要加入的合同写进《合同法》。
4需要法律工作者和科技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予以解决。
5我国《合同法》应该摒弃这种固守大陆法系的传统观念,应该积极吸收英美法系中效率违约、不当影响等等先进制度。
6我国应当继承大陆法系的经典合同法篇章结构,以现有合同法为蓝本进行补充修改,将合同法列为民法典债权编的一部分,而在合同部分内部使用合同总则——合同分则的篇章结构是经过历史验证和逻辑考察的不容置疑的选择。
结论
本文通过对我国合同法的发展现状,所存在的问题,产生原因的论述,提出了几点完善合同法的措施。虽然只是对合同法的部分分析,论述也不是十分清晰,但希望通过此文可以给我国合同法的发展给予一些必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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