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洗钱体系的构建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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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洗钱”的概念界定洗钱(money laundering)是指将各种违法所得及附带收益,通过各种手段隐瞒或掩饰起来,并使之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和过程。非法所得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所得等。巴塞尔委员会1988年12月防止罪犯使用银行系统洗钱的声明指出:犯罪者利用金融系统进行支付,将资金从一个账户转移到另一个账户;隐瞒金钱的来源以及收益所有人;通过安全储存设施对于银行支票提供保管等,这些活动通常被称为“洗钱”。该声明初步界定了洗钱活动的范围。2000年10月,加拿大皇家骑警和美国海关的温哥华共同主持召开的“太平洋周边地区打击洗钱及金融犯罪会议”上,将“洗钱”的概念扩大到以下几个领域:将合法资金洗成黑钱以用于非法用途,如将银行贷款通过洗钱用于走私;将一种合法资金洗成另一种表面也合法的资金,如将国有资产通过洗钱转移到个人账户以达到侵占的目的:将合法收入通过洗钱逃避监管,如外资企业将合法收入通过洗钱转移到境外。二、洗钱活动的手段洗钱通常以隐藏资产来源为目的。典型的洗钱交易分三个过程:(1)入账,即通过存款、电汇或其它途径将不法收入放入一个金融机构;(2)分账,即通过多次复杂的转账交易,使犯罪活动收益脱离其来源;(3)融合,以一项显示合法的转账交易为掩护,隐瞒不法钱财。通过这些过程,罪犯便将非法所得转移并融合到有合法来源的资金中。由于对现金流通的限制,绝大多数的洗钱资金都要在银行间流转。同时,由于面临不同的监管环境,对跨国银行的监管会出现真空,从而给洗钱者以可乘之机。所以,现代金融体系在为合法商业活动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使罪犯可以通过个人电脑和卫星天线在顷刻之间指挥巨额资金周转。此外,货币兑换所、股票交易所、黄金交易行、赌场、车行、保险公司和贸易集团等也被当作洗钱渠道。犯罪分子利用银行洗钱的方式通常有以下几种:一是用假名开立账户,这样银行便在不了解客户的情况下成了犯罪分子洗钱的工具。二是利用他人开立账户。比如黑手党通常将黑钱分散存入银行,雇佣100个人,绰号“蓝精灵”,每人存2000美金,分不同地区、时段存入一个账号,以避免被银行察觉。三是利用假的贸易单据进行大额资金划转。在经过频繁转账后,再汇集到一个银行账户上。三、洗钱的危害洗钱不仅损害了金融体系的安全和信誉,还可能导致经济扭曲,而且对于正常的经济秩序、社会风气也具极大的破坏作用。因此,放任洗钱对一个国家的金融系统,甚至对宏观经济都将带来严重隐患。首先,那些依赖于犯罪分子不法所得的金融机构,将在经营与资产负债管上面临挑战。大笔洗过的钱汇入一个金融机构,却会因逃避执法行动等非市场因素,在没有提前告知的情况下通过电汇转账突然消失,从而造成资金流动问题,甚至引起银行挤兑。其次,洗钱者从事投资并非为了从中获利,而是保护其非法所得。因此他们将钱投资在不一定对一国经济有利的活动中。不仅如此,由于洗钱与金融犯罪往往将资金从合理的投资转移到隐蔽其所得的低质量投资上,经济增长还可能因此受到消极影响。在一些行业如建筑和酒店业注入资金,不是因为存在实际需求,而是为了洗钱分子的眼前利益。而当这些行业不能再为其服务时,他们就会选择突然放弃,将资金抽离,从而引起这些行业的动荡。[!--empirenews.page--] 四、中国构建反洗钱体系的紧迫性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洗钱也逐步走向全球化。而与犯罪活动有关的金融问题也因科技的日新月异以及金融服务业的全球化而变得日益复杂。目前国际洗钱形成两个趋势:一是洗钱专业化、专门化。以前洗钱只是属于盗窃抢劫等下游犯罪集团,现在上游(贪、赌、毒、私)和下游连成一气,实施有组织的集团犯罪;二是参与洗钱的人智能化。包括会计、律师等专业人员帮助犯罪分子做假账、提供“合法化”程序等。随着新兴市场国家开放其经济及金融领域,它们成为洗钱活动越来越看好的场所。加之发达国家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法律措施比较完善,使洗钱活动不断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目前中国经济增长迅速但法律制度尚不健全,而且中国金融体制将走向全面开放,很可能被犯罪分子作为洗钱的新据点。中国政府不仅要面对日益猖獗的国内腐败官员、走私分子、黑社会团伙的洗钱活动,而且还要对付经验丰富的国际洗钱组织的无边界全球化犯罪,中国反洗钱
活动将面临巨大挑战。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前总裁米歇尔·康德苏的估计,全球洗钱的数额占世界GDP的2%~5%.据估计,目前每年由中国内地洗出去的黑钱也已达到2000亿元人民币,占2001年GDP的2%,几乎相当于225亿美元的全年对外贸易顺差。如此触目惊心的数字表明反洗钱已成为目前中国及世界各国共同面对的难题。“9·11”事件的爆发掀起了以反洗钱为核心的全球金融反恐高潮。“9·11恐怖袭击事件后,中美之间就反洗钱方面进行了多层次的联系,中国政府为此做了很多具体的工作。根据联合国1373号决议规定,成员国有义务共同打击恐怖主义,调查恐怖分子资金往来。中国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反洗钱的重要性与紧迫性日益突显。五、反洗钱的国际经验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对洗钱进行法律控制的国家。现在美国有关反洗钱法律已形成了以《银行保密法》为核心、辅以一系列反洗钱法令在内的完备体系。其中,《银行保密法》要求所有的金融机构必须向政府提交如下报告:超过10000美元的现金交易应以IRS4789表的形式报告:任何人运送价值超过10000美元的现金或货币工具进出美国的,应向美国海关报告;对于可能违反法律或法规的可疑交易活动,银行必须向美国财政部及货币监理署提交可疑交易报告。以金融自由著称的瑞士,1987年瑞士银行家协会也制定了一些反洗钱的行为规则,1992年又将规则中规定的现金交易引起身份识别义务的最低金额标准由10000瑞士法郎变更为2500瑞士法郎,并要求金融机构特别注意客户有意进行的构建性交易,即将财产分散交易以避免身份证明的行为。此外,1991年瑞士联邦委员会还发布了《反对与防止洗钱指南》,规定金融机构可以向主管当局报告有关的可疑情况,并认为这并不违反瑞士的银行保密法。为了回应西方国家对俄罗斯打击洗钱犯罪不力的指责,俄总统普京于2001年8月7日签署了自2002年2月1日起生效的《反洗钱法》。该法规定,银行以及其它金融机构必须对个人和法人超过60万卢布(相当于1.95万美元)的现金交易,包括外汇买卖、不同币值的货币兑换、法人资金注册等进行跟踪监控,如发现有疑点,必须向即将成立的金融监控中心汇报,内容包括账户户主姓名、税款身份号和住址等。金融监控中心对有关信息进行分析后,如认为有必要,必须将有关材料移交司法机关。[!--empirenews.page--] 六、构建中国的反洗钱体系为了打击经济、刑事犯罪,维护国家经济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便于我国银行业进入国际金融市场,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2002年9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主持召开了由商业银行、政策银行行长及公安部、财政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员出席的全国反洗钱工作会议。会上央行印发了四份文件,即《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肋口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其中《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是央行具有一定强制性的部门规章,金融业反洗钱的一个统领性法律文件。此外,人民银行于2001年成立了由有关司局参加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专门办公室,统一协调、组织指导反洗钱工作。在此基础上又在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办公室设立了支付交易监测处,在人民银行保卫局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处,进一步加大反洗钱工作力度。上述举措表明作为金融监管核心的中央银行已经采取行动,开始牵头布阵。然而构建反洗钱体系是一个需要多个部门合作的庞大的社会工程。既有央行、财政、税务、工商、海关、外汇管理、外交等多家行政部门,也有公安部、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目前还没有明确反洗钱作的主管部门,与反洗钱有关的部门也没有形成有效的合作机制。反洗钱工作推进的另一个难题是,从自身的短期利益出发,商业性金融机构积极性不高。建立反洗钱体系要增加商业银行的成本投入,却并不直接创造利润,甚至还可能减少存款。目前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除中国银行出于拓展海外业务的需要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反洗钱机制外,其他三家尚未采取任何行动。此外,金融机构反洗钱的应变能力和技术条件与专业化的国际洗钱活动相比显得相对落后。再加上我国使用支票或者银行信用卡的程度还不高,银行联网还不能有效监控可疑资金流动和洗钱行为,大多只能靠职员的经验来判断。现有的一些规章制度的不完善也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例如《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