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法院能不能判决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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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法院能不能判决

经济补偿金

篇一:告诉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不能一起要

告诉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不能一起要咨询实例:

我于20XX年5月11日进入一家企业工作,直到8月26号才签订劳动合同,我可以要求补发双倍工资?公司未发放20XX年1月、2月的工资,并且停止了正在进行的项目,未购买五险一金,鉴于此,我向公司申请离职(未提交书面申请,公司也没有要求,后面从公司拿到了一份离职证明),这样可以向公司要求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吗?

一、经济(: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法院能不能判决经济补偿金)补偿金

1、概念: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2、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1)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侵犯其合法权益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无过错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经济性裁员);

(5)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

(6)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终止劳动合同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怎么计算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

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2倍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赔偿金。

三、为什么二者不能一起主张

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大前提是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支付的前提是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所以永远不可能一起主张二者,因为不会出现既违法又合法的情形。

篇二:【案例评析】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可否分段计算,同时兼得?

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可否分段计算,同时兼得?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XX年5月进入某公司工程部当管工,双方已多次签订劳动合同。20XX年3月1日续订,有效期至20XX年2月28日止。20XX 年4月9日下午3时许,该公司总经理叫张某到办公室谈话,说公司经营困难,需要裁减人员,明天不要再来上班,可以补给他一个月工资,让他回家另找工作。张某认为,自己在该公司已连续工作了十多年,劳动合同未到期即被无故解除,只补给一个月工资,实在太少,因此,当场表示不同意解雇。次日上午,张某照常去上班,但公司没有人安排其工作。从当日下午开始,张某只好失业在家。公司既没有通知他再去上班,也没有给予相应的补偿。于是,张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其支付赔偿金。当地劳动仲裁委受理后曾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20XX年7月1日作出裁决:该公司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提前

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规定,依法应当按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张某支付经济赔偿金47260元。

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未额外支付被告一个月工资,因此,被告要求原告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请求主张,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的工作年限,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分段计算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依照《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三第三款,《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原告支付被告张某经济补偿金8266.50元、经济赔偿金23630.20元,合计31896.70元。”张某不服,向中院上诉。理由是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与判决结果不符;引用的法律依据互相矛盾,明显错误;“分段计算”赔偿金,于法无据;经济补偿标准,不符合法律法规之规定。因此,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维持劳动仲裁裁决,以维护法律尊严和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20XX年1月9日,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上诉人于20XX 年4月10日未再到被上诉人单位上班,该事实可视为上诉人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原判认定被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原判确定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数额超过被上诉人依法所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鉴于被上诉人未上诉,对原

判判决结果认可,本院不作变动。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1、本案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2、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是否可以“分段计算”?两者可否同时兼得?

【案例评析】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该公司解除张某的劳动合同时,既未书面通知张某或者额外支付其一个月的工资,也未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这种违反法定程序,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明显违反了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对照上述规定,一审判决显然不妥。既然一审认为“被告要求原告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请求主张,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并引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作为判决依据,说明一审法院对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已予确认,但该判决书又引用原劳动部公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以下简称《补偿办法》)第五条、《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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