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案例4:住宅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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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案例4:住宅不受侵犯

【案例呈现】

2002年8月18日晚11时许,延安市宝塔公安分局万花派出所民警称接群众举报,新婚夫妻张某夫妇在位于宝塔区万花山乡的一所诊所中播放黄碟。三名民警称从后面的窗子看到里面确实有人在放黄碟,即以看病为由敲门,住在前屋的张某父亲开门后,警察即直奔张某夫妻住屋,一边掀被子,一边说:“有人举报你们看黄碟,快将东西交出来”,并试图扣押收缴黄碟和VCD机、电视机。张某阻挡,双方发生争执,张某抡起一根木棍将警察的手打伤。警察随之将其制服,并将张某带回派出所留置,同时扣押收缴了黄碟、VCD机和电视机。第二天,在家人向派出所交了1000元暂扣款后张某被放回。

10月21日,即事发两个月以后,宝塔公安分局以涉嫌“妨碍公务”为由刑事拘留了张某。10月28日,警方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张某。11月4日,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补充侦查。11月5日,张某被取保候审。11月6日,张某在医院被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头、颈、两肩、胸壁、双膝),并伴有精神障碍”。12月5日,宝塔公安分局决定撤销此案。12月31日,张某夫妇及其律师与宝塔公安分局达成补偿协议,协议规定:宝塔公安分局一次性补偿张某29137元,公安宝塔分局有关领导向张某夫妇赔礼道歉,处分有关责任人。

【案例点评】

在民主与法治的社会中,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本案中无论张某夫妇在家看黄碟的行为是否触及了他人的权益,任何没有执法权的人都无权私闯他们的住宅而对他们执法。即使是警察进入他们的住宅,也不能毫无法律根据地扣押电视机、影碟机等物品,更不能在被媒体曝光以后,恼羞成怒,像个别警察说的:“不信就治不了他”,而将治安案件上升为刑事案件,以彰显权力的威严,从而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教学建议】

本案例可以用于第二节“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第二目“人身权利与义务”中“住宅安全权利与义务”部分的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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