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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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审查私募基金外包服务协议
v 1、基金销售; v 2、法律服务; v 3、会计师服务; v 4、其他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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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司及高管人员的合法、合规性
v 1.企业征信记录; v 2.企业信用记录; v 3.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公示; v 4.中国证监会网站; v 5.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 v 6、公安机关的无犯罪记录; v 7、不存在公司法的禁止任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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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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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一)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v (二)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v (三)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 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 “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v (四)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 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 、“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 判断的措辞; v (五)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 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v (六)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 往基金产品业绩; v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过程 中的常见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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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募基金管理人为什么要登记?
v 1、行业混乱、没有诚信、能力欠缺、沦为诈骗犯罪 v 2、28000多家通过2000家 v 3、规范市场,保护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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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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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私募基金,是依法成立的实体企业,募集资金交由私募 基金管理公司投资运用。 v 非法集资,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 批准,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予以 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集资诈 骗罪。 v 私募基金属于正常的金融投资方式,而非法集资则属于 严重的刑事犯罪,二者之间有本质差别。但现实中,边 界模糊,一念之间,或为天堂,或为地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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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审查重大诉讼和仲裁或行政处罚
1、公司未了的重大诉讼和仲裁或行政处罚; 2、子公司、关联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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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董监高的;并不存在未还的巨额债务、欺诈和不诚信行 为。
十、审查网络、微信等推介信息
v v v v v v v 禁止公开推介 1、网络 2、微信 3、广播、电视、杂志 4、研讨会 5、陌生信件、电子邮件 6、电话
六、审查内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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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1、运营风险控制制度 v 2、信息披露制度 v 3、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v 4、防范内部交易 v 5、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 v 6、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 v 7、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 v 8、私募基金宣传推介 v 9、募集相关规范制度 v 10、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 11、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 v 审查是否简单抄袭和适用
当中把私募基金资金募集行为推向了犯罪的边缘,基金 公司应谨慎对待。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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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三、是否真实项目 v 私募基金的发起一般是基于某项目,在募集协议书上都 需要标明该资金用于哪个项目。存在真实的项目是私募 基金合法的关键因素。同时,真实项目还包括资金是否 专项专用。 v 实践中,因此,如果项目不存在,或者资金最终并没有 用在项目上,那么则有可能转化为“具有非法占有”的 集资诈骗行为。 v
三、对办公设施的审查
v 1、办公场所的审查: v a.工商注册住所和实际办公地点是否一致; v b.租房合同或房产证。 v 2、办公设施的配置; v a. 电脑、电话、复印件等 v b.办公座椅的套数等 3、水电煤缴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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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股东及高管人员的审查 股东: v 1、股权结构;
v 有无境外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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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出资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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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1、实缴注册资本25%以下; v 2、实收100万元以下;提示和公示 v 3、有无代验资 v 4、实际出资情况 v 5、审查管理人现有流动资金: v 是否能支持一段时间内的合理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 日常运营开支。律师事务所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 具备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所需的资本金、资本条件等进 行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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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七)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 性的文字; v (八)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 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 相关措辞; v v v v (九)恶意贬低同行; (十)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十一)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 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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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五、是否承诺收益 v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 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基金公司一般只 能强调“预期收益”,同时应对投资风险予以明示。
三、私募基金登记要审查哪些内容?
v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 v 1、基金管理; v 2、投资管理; v 3、资产管理; v 4、股权投资; v 5、创业投资字样。 v 连投资咨询都不建议存在 v 不得兼营: v 1、与私募基金可能存在冲突的业务; v 2、与买方“投资管理”业务无关的卖方业务以及其他非 金融业务。严禁P2P、民间借贷、理财、担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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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否人数众多 v 私募基金对投资者和人数应有严格限制。 v 1、以股份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 自然人)不得超过200人; v 2、以有限公司和合伙制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不得 超过50人。 v 投资者不符合上述规定和人数超过限制的,都很有可能 构成非法集资。
v 目前,私募基金通过代持股或渠道的方式募集资金,对此因谨慎操作。这 种行为给私募企业的运营带来了巨大的法律风险。一旦超过投资人数上限 ,就容易涉嫌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从而具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的可能。
十二、不得通过的媒介推介
v (一)公开出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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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三)海报、户外广告; v (四)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v (五)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v (六)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 等互联网媒介; v (七)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v (八)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 介; v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 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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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否公开募集 v 私募基金,顾名思义只能私下向特定的对象募集,而不 能像公募基金(需要具备更苛刻的条件和审批手续)向 公众推广募集。因此,公募基金的一些方法,在私募基金上是严格禁
止的。比如,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宣传, 不能通过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 传推介。实践中,理财讲座、投资研讨会等宣传形式无形
具体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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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注册备案 v 1、合法的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应当取得工商行政管 理机构注册; v 2、并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试行)》要求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3、非法集资中的“非法性”,是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 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因此,私募基 金设立某只基金是否注册备案,则是其合法的因素之一 。 v v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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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2、股东简历明细; v 3、是否有实际控制人。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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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v 1、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合规风控负责人;基本信息;。; v 2、均应取得从业资格,取得的方式和时间: 未取得的2016年12月31日前整改完成 v 3、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v 4、最近三年没有重大失信记录,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 v 措施; 5、应定期参加培训。 审查从业人员: 1、要与组织架构和制度相匹配; 2、劳动合同、社保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