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管理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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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材管理工作程序
1 定义
甲供物资:是指由发包人直接采购,承包人负责安装的建筑材料、装饰性材料及设备。
2 甲供物资应供量
1.1 甲供物资应供量是按合同图纸计算之工程量加上合理的损耗量组成;各种甲供
物资的合理损耗量/损耗率在招标过程中由双方协商确定。
1.2 甲供物资应供量清单作为工程合同的一部分,应列明实物工程量、损耗率、损
耗量、应供量。
3 甲供物资供货计划
3.1 承包人须根据项目发展计划及甲供物资供货周期,提前向发包人合约管理部申
报物资需求计划,计划到货时间精确程度不得超过十天。
3.2 甲供物资需求计划申报形式采用《甲供物资申请表》,《甲供物资申请表》由承
包人项目经理签发、发包人项目发展部审核后报发包人合约管理部。
3.3 发包人合约管理部根据承包人提交的物资需求计划,与供应商洽商或修订物资
供应计划,并将最终确定的《甲供物资申请表》发给供应商要求其按时供货,并在通知供应商一周内书面通知承建商。
3.4 承包人须对其的申报物资需求计划的准确性负责。因数量不准造成物资过剩
的,发包人不负责剩余物资退货;造成物资供应不足的,承包人可继续申报物资需求计划,但因物资供应延迟导致工期延误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4 到货准备
4.1 在各类甲供物资供货前,发包人合约管理部将在适当时间将甲供物资的供货周
期及验收标准等事项书面告知承包人,并要求承包人提供甲供材料接收人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签名式样及承包人项目部印章式样,承包人应配合完成。
4.2 首批物资到货前一周,承包人应准备好仓储场所。发包人及供应商将现场查看
仓储的位置和条件。对仓储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承建商应配合完成。
4.3 在每次物资到货前,承包人应先行确定好运输车辆停靠地点,并告知发包人项
目发展部及供应商。
5 物资卸货及看管
5.1 除合同中特别说明外,甲供物资卸货责任规定如下:
A. 建筑材料、装饰性材料及设备,除洁具外,由承包人卸货;洁具由供应商卸
货;
B. 机电设备由供应商卸货。
5.2 建筑材料、装饰性材料及设备的卸货责任包括将物资搬离运输车辆、转运至仓
储场所、堆放整齐或安放牢固。机电设备供应商卸货责任包括将物资搬离运输车辆、转运至指定位置(包括露天场地和仓储场所)、堆放整齐或安放牢固,不负责二次转运。
5.3 承包人应组织足够的人力参加卸货,尽量缩短卸货时间。
5.4 承包人对其使用的物资负有存储、保管、看管、采取措施以防恶劣天气及自然
条件对物资造成损害的义务。因未尽义务造成物资丢失、损坏的,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使用机电设备的承包人,应负责将设备从堆放地点搬运至安装地点。
6 验收、接收
6.1 所有到货物资均应由发包人项目发展部和承包人共同验收。首批到货物资发包
人将介绍物资的技术要求、验收方法和标准,但该等介绍只是简单的描述,并不能免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及义务。
6.2 物资验收检查包装是否完整、包装所示的物资外观特征与采购要求是否相符、
包装如有损坏是否影响物资的完整等,此外清点本批物资数量。物资的质量在开始使用时验证。
6.3 承包人负有对物资质量的检查责任。承包人在开箱(封)启用物资时,若发现
下述现象,应暂停使用物资,并立即报告发包人项目发展部及合约管理部:
A. 物资质量存有疑问;
B. 物资的规格、系列、颜色等与合同不符;
C. 箱内物资实际数量少于包装所示数量;
D. 缺少附件、配件。
6.4 发包人合约管理部收到上述报告后,应及时给予解答或亲赴工地检查。反映现
象属实的,由发包人向供应商交涉。如整批物资均存在上述情况之一或数种的,则承包人暂停使用该批物资,造成工期延误的,由供应商承担责任,承建商不负责任。如部分物资存在上述现象之一或数种的,承包人应先行使用合格物资,以尽量减少对工期的影响。
6.5 承包人在开箱(封)后,如未作基本检查即大量使用,之后发现物资存在“第六
条(三)款”现象且经证实的,则承包人应承担该批物资因不能退货可能造成的损失及可能的返工工期和经济损失。如物资存在潜在的质量缺陷,难以通过基本检查发现的,承包人对使用该物资可能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
6.6 承包人于开箱(封)时箱内物资已经损坏的,应立即报告发包人项目发展部及
合约管理部,待发包人会同供应商鉴定责任。
6.7 物资通过验收后,即视为发包人已将物资交付承包人使用。承包人接收人员应
向供应商签署物资验收、接收凭据。供应商、承包人、发包人项目发展部主管工程师、发包人项目经理共同签署《甲供物资初步验收表》。
6.8 承包人应先行收集整理技术资料,在竣工后或交付业主使用时编制竣工资料或
将原始资料移交业主。供应商须凭经签署的验收、接收凭据向发包人申请货款。
承包人应自存一份验收、接收凭据,以备与发包人及供应商结算物资数量。
7 物资使用
7.1 发包人根据工程合同向承包人提供的物资仅供承包人使用,未经发包人合约管
理部同意,承包人提供给其他承包人、与发包人有关的其它单位使用的物资将不被认可,发包人将按该承包人实际接收的物资数量计算货物价值,并抵扣工程款。
7.2 承包人应小心使用物资。使用、安装需要技术指导的,由发包人安排供应商现
场指导。因承包人使用或操作不当造成物资损坏的,发包人不负责退换,损坏物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7.3 经发包人合约管理部认可的退货,承包人应与供应商办理签收、接收凭据。承
包人应在退货后一周内将供应商签收、接收物资的凭据报送发包人合约管理部,以便发包人与供应商结算货款,及与承包人结算物资数量。承包人如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将退货凭据报送发包人合约管理部,而在该期限届满后,发包人已与供应商办理完成结算手续,造成退货款项难以收回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7.4 承包人应对需退物资的包装完整性负责。因无包装、或包装损坏严重导致供应
商拒收的,发包人不负责任。
8 甲供物资节超管理
8.1 供货过程中如果发包人发现甲供物资超供,而承建商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发
包人有权从承包人的任何一笔多多笔进度款中暂时预扣甲供物资的超供扣款。
8.2 因工程指令或其它发包人原因导致物资用量增减的,承包人应在收到指令后及
时计算物资供应数量的变化,并在收到指令一周内向发包人合约管理部发出甲供物资应供量数量调整请示,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8.3 在合同结算时,经核算如确有甲供物资超供的,超供部分的物资价款将加收一
定比例的管理费后作为甲供物资超供扣款项从合同结算额中扣除;前述“一定比例”约定为8%(超供量在5%以内),如超供量超过5%,则按20%收取。
8.4 甲供物资节约应在完工结算时计算确认,对于明显超过正常范围的节约,发包
人将保留一切与此项物资有关的索赔权利,并不限于保修期的约定。
9 物资数量结算
9.1 每一采购合同物资最后一批到货后,承包人须在一周内将签署的所有验收、接
收凭据报送发包人合约管理部,由发包人合约管理部分别与供应商和承包人核对物资供应、领用数量。
9.2 数量核对完成后,由发包人、承包人及供应商三方会签《采购合同结算确认表》,
并据此计算工程合同的甲供材节超数量。
附件:01《甲供物资申请表》
02《甲供物资初步验收表》
03《采购合同结算确认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