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罪犯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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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的从轻适用与人权保障

论刑法的从轻适用与人权保障

法学研究论刑法的从轻适用与人权保障□王琳琳(郑州大学河南郑州450001)摘要从轻适用是现代各国在时间效力上所采用的规则,体现了人权保障的意蕴。

在从轻适用的上应当始终贯彻有利于行为人的精神,采取整体适用标准,并完善我国刑法的规定。

关键词从轻适用从旧兼从轻人权保障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0-007-02一、从轻适用的内涵因刑法的修正使先后规定不一样,由此引起刑法上关于时间效力的诸多问题。

从轻适用就是在此背景下产生的,概括来说,从轻适用就是刑法的时间效力方面的适用规则,即行为后刑法发生变更时,对于行为时发生的行为选择适用较轻的法律。

从轻适用是现代各国刑法普遍适用的规则,从立法例上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1.从轻原则:即一律使用处罚较轻的法律。

如日本刑法第6条规定:“由于犯罪后之法律有变更致刑罚发生变更时,适用处刑较轻之法律”2.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原则上适用旧法,但行为后法律规定处罚较轻时,则适用之。

如瑞士刑法第2条规定:“本法施行后始受审判者,以本法对行为人之处罚较轻时,适用之。

”3.从新兼从轻原则,即原则上适用新法,但新法之前的法律为轻时,则适用之。

如台湾地区的刑法第2条第一款规定:“行为后法律有变更者,适用裁判时之法律。

但裁判前之法律有利于行为人者,适用最有利于行为人之法律。

”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出,从轻原则在适用上则不论行为时法或中间时法、或裁判时法,只要那阶段时候之法律较轻对于被告较有利既适用之。

从旧兼从轻原则与从新兼从轻原则虽然在基本原则上不同,但是在结果上却是一致的,即在结果上适用的都是轻法。

正如有的学者所说:“‘从新兼从轻’与‘从旧兼从轻’究竟有无不同?其比较从轻之范围,……亦即所谓‘结果从轻’,则两者之结果既无不同,则究以从旧为原则,或以从新为原则,亦仅为形式上理论上之差异,实质上并无区别。

”可见,这三者精神实质是相同的,在最终结果上都是适用“轻法”。

论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人权的保障

论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人权的保障

论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人权的保障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依据法律、履行职责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法规。

其主要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证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然而,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执行过程中,也涉及到保护和维护人权的问题。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人权的保障1. 人身自由权的保障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反治安秩序的行为进行处罚,但是也对处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公安机关必须遵循合法、公正、适用程序的原则,严格审慎处理案件。

同时,在进行治安管理处罚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必须保障被处罚者的人身自由权,遵守法律的规定和程序,不得进行非法、不适当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

2. 财产权的保障在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障被处罚者财产权、合法经营权的不受侵犯。

对于因处罚导致的损失,公安机关应及时赔偿或者协助赔偿。

3. 人权教育的保障治安管理处罚法再也规定,公安机关在处理治安案件时,必须通过教育、引导的方式,帮助罪犯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并引导罪犯自觉接受好处和惩罚。

这也是一种保障人权的方式,通过教育引导来防止类似罪行再次发生。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所面临的问题1. 法律保障不足治安管理处罚法虽然对人身自由权、财产权、人权教育等方面保障得越来越完善,但在真正实施过程中,因为法律的规定和保障还存在诸多不足,导致在处罚过程中出现赔偿不当、权益不平衡等问题。

2. 执法标准不明确在治安管理处罚实施的过程中,执法标准不一,依法治理的要求得不到落实。

在盲目执行的同时,也会出现违法执法、恶性执法等现象,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和不公平性。

3. 受理机制不健全在治安管理处罚实施的过程中,受理机制不健全,设置不合理,导致对案件的处理效率低,影响到公民的权益得不到及时保障,甚至对个人的正当权益产生侵害。

三、结论综上所述,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执行过程中,对维护和保障公民的人权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罪犯人权保护国际标准与实践

罪犯人权保护国际标准与实践

罪犯人权保护国际标准与实践国际社会对于罪犯人权保护的重视程度逐渐提高。

为了实现公正、人道和有效的刑罚体系,各国纷纷借鉴国际标准并实践,以保障罪犯的基本人权。

本文将探讨罪犯人权保护的国际标准与实践,并对其影响和挑战进行分析。

一、国际标准1. 《世界人权宣言》的关联《世界人权宣言》是国际人权标准的核心文件之一,其中明确规定了每个人享有无论何种危险情况下都不应受到虐待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权利。

这一原则为罪犯人权保护奠定了基础,对国际标准的形成起到了重要影响。

2. 《刑事司法最低标准准则》作为刑事司法领域的重要参考标准,该准则规定了罪犯受刑标准、救济机制、女性罪犯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旨在确保所有国家在刑事司法方面有一定的最低保障标准。

3.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公约》该公约禁止任何情况下施加酷刑或不人道对待,要求各国制订合适的法律措施以防止此类虐待行为的发生。

这一公约强调刑罚应当必须以尊重罪犯人权为前提。

二、罪犯人权保护的实践1. 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改革各国根据其国情和实际情况,通过制定或修改刑事法律法规,确保罪犯人权得到充分尊重。

一些国家废除了死刑,采取了更加人性化的刑罚方式,如缩短极刑适用范围、增加对罪犯教育、改造与康复机会等。

2. 监狱管理体制改革各国为改善监狱管理,加强对罪犯人权保护的实践,纷纷推行监狱管理体制改革。

提高监狱警察的专业素质和道德水平,规范监狱管理程序,加强监督机制,确保罪犯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3. 救济机制的建立为了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各国采取了多种形式的救济机制。

例如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为罪犯提供法律援助;设立狱中人权委员会,监督罪犯人权的保护情况;加强国际合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资源,帮助落实人权保护措施。

三、影响与挑战1. 意识层面的影响与挑战国际标准的提升有助于引导各国加强罪犯人权保护,但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人权问题的认知和关注程度不一。

惩治犯罪与人权保障

惩治犯罪与人权保障

惩治犯罪与人权保障犯罪分子的行为对社会的稳定和秩序构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维护公众的安全,惩治犯罪成为了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在追求惩罚犯罪的同时,我们必须坚守人权的原则。

惩治犯罪与人权保障并非二者对立,而是应该得以平衡和统一。

本文将探讨如何在惩治犯罪的过程中确保人权的保障。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犯罪分子也是有人权的。

无论他们犯下了何种罪行,依法审判和处罚是必要的,但人权是不可侵犯的。

这意味着在审判过程中,犯罪分子依然享有一系列的权利,如书面通知被捕的原因、享有辩护机会、不受酷刑等。

这些权利的保障不仅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也体现了对人的尊重和尊严。

在惩治犯罪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坚守这些原则,确保公正和平等。

其次,惩罚的目的应当是促进社会的正义和和谐。

刑罚的目的不仅仅是对罪犯进行惩罚,更重要的是恢复受害者和社会的权益,防止再次发生类似的犯罪。

因此,惩罚应当注重对罪犯的改造和教育,鼓励他们反思并认识自己的错误。

这需要积极开展相关的矫治和教育工作,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同时,针对刑期较长的罪犯,也可以提供相应的接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以便他们在出狱后有能力谋求一份合法的生活。

此外,构建和谐的社会需要从源头预防犯罪。

在惩治犯罪与人权保障的过程中,我们应该注重预防犯罪的工作。

这包括加强社会治安管理、提高公众参与和监督,以及加强犯罪预警和犯罪侦查能力等。

通过这些举措,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人们的人权,减少犯罪的发生。

预防工作的重点是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增强社会对法治的信任和支持。

只有通过预防工作,我们才能真正减少犯罪的发生,进一步确保人权的保障。

总之,惩治犯罪与人权保障并非对立关系,二者应该得以平衡和统一。

在惩治犯罪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坚守法治原则,保障犯罪分子的人权,确保审判公正和平等。

同时,刑罚不应该仅仅是简单的惩罚,而应注重罪犯的改造和教育,预防再犯。

此外,通过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提高公众对法治的信任和支持,我们可以预防犯罪的发生,从而更好地保障人权。

罪犯人权保障的问题和对策分析

罪犯人权保障的问题和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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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 , 犯 的控 告权 、 罪 检举 权等 得不 到有 效保 护 。《 监狱 法》 规 定 : 犯 的 申诉 、 告 、 举材 料 , 狱应 当及 时转 递 , 得扣 “ 罪 控 检 监 不

罪 犯人 权保 障存在 的 问题
监 狱法 规 定的 罪犯 权利 的保 障主 要是 集 中在 有关 法律 法规 压 。但是 实际管 理 中, 多情况 下罪 犯的 申诉权 只能通 过家 属或 ” 很 的执行之 中 , 在实践 中 , 但 因为受 到一些 影响 因素 的制约 , 的罪 者委 托 的代理 人 来转 达 , 警 在操 作中只 负责 为其 开 设 “ 色通 有 狱 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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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年 月 上 00 9 ( )
罪犯人权保 障的问题和对策分析
龚 庆 刚
摘 要 本 文指 出 了我 国监狱 服 刑人 员权 利保 障过 程 中 出现 的 问题 , 并给 出 了相 应 的原 因分析 。通 过细致 的分 析 , 中最 丈
罪犯 人权 保 障 保 障机 制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0 9 0 9 ( 0 00 .6 .2 10 .5 22 1) 90 70
后从立法、 管理队伍 、 外部保障机制等层面给出了有效保障罪犯人员权利的建议。
关键 词 中图分 类 号: 9 0 D 2. 4
罪 犯的人 权 问题 一直 是国 际社会 关注 的问题 , 罪犯人 权 的保 罪 犯 的这类权 利 的行 使情 况 并不 理想 。 护 也是 人权 中最 敏 感的 问题 。我 国监 狱始 终坚 持 社会 主义 的人 首 先 , 护权 很难 行 使 。 犯在监 狱服 刑 期间会 遇到 多 种 民 辩 罪

罪犯的权利与义务

罪犯的权利与义务

姓名:黄绍彪学号:42082115论罪犯的权利与义务论文摘要:罪犯的权利与义务问题是一个时代性很强的问题,也是一个法治环境下不容回避的问题,它不仅涉及罪犯权利保护问题,更事关国家的刑事政策与刑事执行立法问题,直接影响到行刑效益与行刑效应。

目前大量存在于刑罚执行实践中的执法随意性问题,都与罪犯的权利问题相关。

深层次分析起来,近年重新犯罪率的逐步攀升,也与罪犯的权利问题解决不好有着直接的关系,因为社会对罪犯的歧视及其合法权益的侵犯往往会加深其反社会性。

因此,对他们权利的保护也就具有了极其特殊的意义。

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对罪犯权利的保护,是人权保障的最后一道屏障。

只有罪犯的权利得到有效的保障,所有人的人权才有最终的切实的保障。

本文试就罪犯的权利与义务的基本特征阐明几点意见。

关键字:罪犯权利义务保障实践正文:首先我认为罪犯应当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罪犯的基本权利1、罪犯有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2、罪犯有辩护、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3、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有选举的权利;4、罪犯有维护身体健康,有病得到诊治的权利;5、罪犯有按规定通信、会见的权利;6、罪犯有依法获得行政和刑事奖励的权利;7、罪犯有刑满依法获得按期释放的权利;8、罪犯有法律未剥夺或限制的其它权利。

罪犯的基本义务1、罪犯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义务;2、罪犯有遵守监规纪律的义务;3、罪犯有服从监狱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的义务;4、有劳动能力的罪犯,有参加劳动的义务;5、罪犯有接受思想、文化和技术教育的义务;6、罪犯有爱护国家财产,保护公共设施的义务;7、罪犯有维护正常改造秩序,自觉接受改造的义务;8、罪犯有检举违法犯罪活动的义务;9、罪犯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一、罪犯权利义务的基本特征罪犯的法律地位,主要内容包含其权利与义务。

对罪犯的权利和义务的特点可概括为权利的不完整性和义务的特殊性。

所谓“权利的不完整性”,意指由于罪犯被剥夺了自由,从而导致其在权利上与普通公民存在明显差异,这种差异突出表现在罪犯权利的不完整性上。

试论我国罪犯人权保障的不足与完善

试论我国罪犯人权保障的不足与完善
刘艳 军
( 东商学院 法 学院 广 东 广 州 5 0 2 ) 广 1 13 0
摘 要 : 犯作 为社 会 中特 殊 的社 会 群 体 , 权 利 能 否 得 到 保 障 , 接 影 响 到 我 国整 个 社 会 人 权 保 障 水 平 的 高低 , 目前 我 罪 其 直 而
国 对 罪犯 人 权 保 障的 现 状 不 容 乐观 , 们 要 不 断 完善 对 罪犯 人 权 的保 障 。 我
在很 多情 况下 , 犯罪是严 重侵 人权 保障主要是针对 弱势群体 的人 权保 障 ,而 罪 是 由于 自己的犯罪行 为 ( 而受到 了刑法 的惩罚 。因此 , 们是社 他 犯作为特殊 的弱势群体 , 其权利 应依法得 到保障 , 者 犯人权 的行为 ) 笔 具有 特殊 的法律地位 , 权利得 其 尝试着从介绍 罪犯人权的概念 , 人们加 深对 “ 犯作 会上的一个特殊 群体 , 使 罪 为特殊群体所应 享有的权利 的认 识 ”然后 介绍我 国人 到保障 的程度 与我 国经 济、文化水平发展存在 着紧密 , 尤其是经济水平具有决定性意义 。 权保 障的现状 ,同时指 出我 国在 罪犯人权 保障方 面的 联系 , 不足 ,最后提 出几点建议 以使我 国在对 罪
21 0 0年 7月
第l 第3 2卷 期
人格 的待遇或处罚” 的用语 表达 。就罪犯免受酷刑权而 法》 2 条 规定 , 第 9 罪犯 在服刑期 间确 有悔改或 者立 功
言 , 国《 我 监狱法 》 除在 总则部分明确规定 “ 犯的人格 表 现的 , 罪 根据监狱考核 的结果可 以减刑 , 如有重 大立功 不 受侮辱 ” , 外 还在第 1 明确 规定监 狱人 民警察 不 表现 的应 当减刑 ; 3 4条 第 2条规定 罪 犯符合 《 法》 8 刑 第 1 得 有“ 讯逼供 或者 身体 体罚 、 刑 虐待罪犯 ” “ 、 侮辱罪 犯 条规定的 , 以假 释。可是在监狱行刑实践 中 , 可 由于以 人格 ” 等禁止性行为 。 对 此所 做 出的成绩 ,也应 当认识到 当前我 国反酷刑斗 上规定缺 乏 明确 、 体的规定 , 具 内容过 于空乏 , 在实践 2罪犯受 减刑假 释标准不 明确。 . 我国减刑假释制度

罪犯人权保障理念的提出及其意义

罪犯人权保障理念的提出及其意义

关 键 词 :罪犯人权 ;保障;理念 中图分类号 : 94 4 D2. 3 文献标 识码: A
文章编号 :10-27 (06 2 ,, 0 780 20 )0加 O 一
Il 起 米 人 敛 彳 下 J 纳 『 - 代 表 的 脱 点 : 丁 认 . 种 ( 彳 人 . 须 改 坐 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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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 陈佑 武
( 广州大学 人权研究中心 .广东 广州 5 0 0 ) 14 5

试述罪犯人权的法律保障

试述罪犯人权的法律保障

第25卷第5期V ol 125 N o 15长春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Changchun N ormal Un iv ersity (H umanities and S ocial Sciences )2006年9月Sep 12006试述罪犯人权的法律保障陈国庆(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广东广州 510520)[摘 要]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往往把人权保障问题作为攻击中国,遏制中国发展的战略和手段之一。

其中,罪犯人权保障是一个重要方面。

人大八届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充分体现了“尊重与保障人权”的政策精神,对罪犯的人权保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罪犯;人权;司法;保障[中图分类号]D926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178X(2006)05-0038203[收稿日期]6[作者简介]陈国庆(55),男,广东阳江人,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系副教授,从事刑法学研究。

当今世界无论任何国家,监狱中罪犯的人权保障是人权保障体系中的重中之重。

因为监狱作为一个特殊场所,关押和管理的罪犯是一个被剥夺人身自由的特殊群体,最容易发生侵犯人权的地方之一。

上世纪90年代以来,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往往把人权保障问题作为攻击中国,遏制中国发展的战略和手段之一。

“其中,罪犯人权保障是一个重要方面,敌对势力投入了很大的精力。

这样,罪犯人权保障问题成为我国与西方敌对势力在国际人权斗争的焦点之一”。

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下简称《监狱法》),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关于“尊严与保障人权”的政策精神,是我国监狱工作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对罪犯的人权保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制度。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目标,提出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

浅析罪犯人权在刑罚执行中的保障

浅析罪犯人权在刑罚执行中的保障

保护, 已形成 了宪法 、 刑法 、 诉讼 法 以及 监狱 法等 法律 的保 护 。 一 方面 , 《 宪法》 确 认罪 犯的公 民地位 , 《 刑法》 、 《 刑事 诉讼法 》 、 《 民事
诉讼 法》 等具 体保护罪 犯 的公民权利 ; 另 一方面 , 《 监狱 法》 、 《 看 守 尊重和保障人权” 写入宪法, “ 人权入宪开创了用宪法保障人权的 所 留所 执行 刑罚 罪犯 管理 办法》 、 《 社区矫 正 实施 办法》 明确 了罪 新时代, 为中国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 为打造中国尊重和保障人 犯 的权利 与义务 , 并对侵 犯罪犯 合法权 益 的行 为规 定 了严 格 的惩 权 的新形 象奠 定 了法 律基础 , 开辟 了广 阔的前 景。 ” 对于罪 犯人权
( 二) 罪犯人 权保 护
感 受 到社会 的 关怀和 家庭 的温 暖 , 树 立 改造 的信 心 , 从 而促进 罪 犯 的教育改 造 ; 二 是做 好刑 满释 放人 员 的帮扶工 作 , 使其 尽 快适
目前, 对于刑罚执行中的罪犯人权, 除了罪犯 自我保护之外, 应 生活 , 融 入社会 。 《 监狱 法》 第三十 七条 规定 了当地 政府 对刑满
我 国 已形成 了立 法 、 司法 、 执法 、 检察 和社会 等不 同层 面 的保 护 。

释 放人 员的 帮扶义务 , 尤其 在刑满 释放 人员丧 失劳动 能力又 无法
是立 法保 护 。 在法 律上 , 我 国对 刑 罚执行 中 的罪犯 的人 权 定赡养 人 、 扶 养人 和基 本 生活来 源 的情 况下 。 二、 罪 犯人权 保护 的法律体 系 “ 从忌谈人 权 到发表政 府 白皮书。 高举人 权旗帜” , 再到“ 国家
作 者简 介 : 庞 玉豹 , 南 昌县人 民检 察 院。

服刑犯的人权保障述评及制度重构

服刑犯的人权保障述评及制度重构

弃 他们 .也 没 有 简 单 地 对 他 们 进 行 惩 罚 ,而 是 尽 力 创 造 条
件 ,提 供 多 种 机 会 .希 望 他 们 认 罪 服 法 ,积 极 改 造 ,悔 过
自新 ,改 恶 从 善 重 新 做 人 。 许 多 罪 犯 正 是 这 样 看 到 前 途
光 明 ,才 树 立 信 心 .走 上 了 重 新 获 得 新 生 的 道 路 。 因 此 , 保 障 罪 犯 的 合 法权 利 ,是 有 效 改 造 罪 犯 的 前 提 。 2 、保 障 罪犯 人 权 有 利 于 监 狱 干 警 严 格 执 法 ,文 明 管
该 享 有 这 些 权 利 。 人 权 在 本 质 上 是 道 德 权 利 ( oa m rl r hs ,并 非 法 定 权 利 (ea r hs 。 它 不 依 赖 实 在 法 而 i t) g 1 l i t) g g 存 在 ,但 又应 该 通 过 实 在 法 而 表 现 为 法 定 权 利 。 罪 犯 是 犯
理 。 好 各 项 监 管 工 作 做
过 去 我 们 在 实 际 工 作 中存 在 的 少 数 干 警 打 骂 体 罚 罪 犯 、
侵 犯 罪 犯 合 法 权 益 的 各 种 现 象 和 问题 , 主 要 的 原 因 就 是 由 于这 些 干 警 缺 乏 保 障 罪 犯 人 权 的 观 念 和 法 律 意 识 ,凭 意气 办 事 ,带 有 很 大 的 盲 目性 近 几 年 .广 大 监 狱 干 警 通 过 对 《 狱法 》 监狱法实施条例》 中国改造罪犯的状况》白 监 、《 、《 皮 书 以 及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学 习 ,增 强 了人 权 观 念
重 要 任 务 。我 国 改 造 罪 犯 的 基 本 目标 是 把 罪 犯 改 造 成 能 够 遵 守 法 律 、 自食 其 力 的 新 人 .并 让 他 们 回 归 社 会 成 为 自 由

论罪犯权利保护及其行刑价值

论罪犯权利保护及其行刑价值
关键 词 : 罪犯 权利 ; 护 ; 刑 价值 保 行
中图分 类号 :F 7 D 8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6 2~ 6 3 2 0 )3— 0 3—0 17 2 6 (0 6 0 0 2 3
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夺 夺 夺 夺 夺 .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 串 串 夺 串 串
留的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 、 不人道或 有辱人格待遇或处 罚
服刑得不到有效保 护 ; 身体健康侵权 现象 , 包括警察 殴打 、 体
罚、 虐待 直至伤 害罪犯的行为 ; 人格侵权现象 ; 婚姻权 利得不 到切实保障 ;对通讯 、 通信 自由 、 见权保护 不足 , 会 表现为 随 意剥夺或 限制罪犯 的通讯 权利 ; 存在 一些乱 收费现 象 , 表现 为让罪犯或罪犯 亲属承担 监狱应当承担 的支出 ; 物价 上涨过 快, 罪犯生活标准补充不及 时、 不到位 ; 罪犯 的零花钱 发放不 及时 , 释放费有不足现象 。 2 侵犯罪犯未被 剥夺 的公权 利 。未被 剥夺 政 治权 利 的 . 罪犯 , 其选举权少有实 现 的, 其他 的政 治权 利也 因难 以得 到 相应 的实现 条件 而无法行 使 。行 政 、 刑事 方 面 的侵权 , 现 表 为行政 、 刑事奖惩 的公 开 、 公平 、 正程度 不 高 , 犯 部分 罪 公 侵 犯知情权 、 平等权 ; 对罪犯 申辩处理 不及时或置之不 理 ; 受惩 罚罪犯 的权利 限制和剥夺 有较 大 的随意性 ; 罪犯 的 申诉 , 很 少得到 正式 的答 复 , 到处 理 的几乎 没有 。罪犯 的批 评 、 得 建 议、 检举 、 控告得 不到应有 的重 视 。少 数 民族罪 犯 的 民族 习 惯、 宗教信仰 得 不 到 充分 尊重 , 教 活 动 因条 件 限制 少 有 宗

剥夺与保护——刑事处罚与人权保障

剥夺与保护——刑事处罚与人权保障

剥夺与保护——刑事处罚与人权保障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人权的重视,刑事处罚与人权保障的关系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和探讨的话题。

刑事处罚作为一种必要手段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面临着如何平衡剥夺与保护的难题。

首先,刑事处罚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个人的自由权。

无论是刑期的判决还是实施中的威慑力,刑事处罚都意味着对犯罪分子的剥夺。

然而,刑罚的种类和程度应该根据犯罪的性质和社会的需要来确定。

对于严重犯罪,如杀人、强奸等,刑事处罚履行了保护受害者权益的职责。

然而,在执行刑罚时,也需要充分尊重罪犯的基本人权和人道待遇。

其次,刑事处罚不能剥夺犯罪分子的人格尊严与人权。

根据国际人权标准和宪法保障,罪犯也是具有基本人权的,他们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

刑事处罚不应该采取过度严厉的手段导致罪犯受到虐待或酷刑,而应注重刑罚的人道性和教育性作用。

对于轻微犯罪或初犯者,可以采取更加灵活和教育性的方式进行处罚,以避免对罪犯人格尊严的侵犯。

此外,刑事处罚必须与人权保障相结合,以促进罪犯的改造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刑事处罚不仅仅是剥夺,更应该是一种促使罪犯认识到错误、接受惩罚、改正错误、回归社会的过程。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应该提供教育、心理辅导、职业培训等各种资源,让罪犯有机会重新融入社会并生活得更有尊严。

通过刑事处罚与人权保障相结合,可以实现惩罚与教育的双重效果,进一步加强社会正义和人权的保障。

然而,刑事处罚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平衡是一个复杂而又有争议的问题。

许多人担心刑事处罚可能侵犯了人权,特别是在执行死刑和长期监禁等极端措施时。

他们主张更加人道和适度的刑罚,以防止无辜受害者的冤案发生。

与此同时,也有人认为对犯罪分子过度地强调人权保障可能会导致犯罪率上升和社会秩序的混乱。

因此,如何在确保人权的同时保障社会的安全和公正,需要对刑事处罚与人权保障的关系进行深入研究和权衡。

综上所述,刑事处罚与人权保障是一对既矛盾又统一的关系。

合理的刑事处罚可以有效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同时也要尊重犯罪分子的基本人权和人格尊严,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实现剥夺与保护的平衡。

略论我国的罪犯人权保障

略论我国的罪犯人权保障

步就此提出诉讼 , 很多罪犯常常 只能望天兴叹 。虽 然罪犯有申诉的权利 , 但就现在的情况而言 , 地方法
作为公民, 其依法被剥夺的只是人身 自由, 其它未被 剥夺的权利 自然应该得到尊重 。这点符合联合国囚 犯待遇基本原则 中的规定。我国于 19 9 4年出台了
权作为其核心理念 , 切实保障罪犯人权 。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 是指所有人的权利 , 不仅 仅一般公 民, 也包括那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罪犯。 罪犯的人权保障一直是一个敏感话题 , 也一直是 国


我 国罪犯人权保 障的现状
罪犯的人权保护 , 注重教育改造 , 这在国际上独树一 帜 。为 了把 监狱 的执 法 活 动置 于广 泛 的监 督 之下 , 推行 了狱务公开的阳光工程 , 推进监狱工作的法制
总结我国在保障罪犯人权方面获得 的经验, 探
[ 收稿 日期 ]2 0 06—1 O 0一 8
( e .2 0 ) D c 06
略论 我 国 的罪 犯 人 权 保 障
曹化 霞
( 山西警官职业 学院 , 山西 太原 0 00 ) 30 6
[ 摘 要 】罪犯 人 权 保 障状 况是 一 个 国 家人 权 状 况好 坏 的 重要 标 志 之 一 。我 国在 罪 犯 人 权 保 护 方 面做 了大 量
同时实践中试行 了更加人性化 的管理 , 比如开设亲 情电话 、 亲情餐 , 对已婚而且表现好的罪犯允许短期 的夫妻同居 , 于表现好的未婚罪犯允许他结婚 , 对 都
是我们国家在 实践 中推行 的一些更 加人性化 的管 理, 也是符合法律的规定 , 是对罪犯人权保障的具体 体现 。我国从 19 95年起 , 就在所有监狱里派驻 了检
国家形成物质文明、 政治文明、 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 四位一体建设格局的背景下, 我国的行刑制度 , 行刑

浅论中国死刑犯的人权保障

浅论中国死刑犯的人权保障

浅论中国死刑犯的人权保障摘要:人权逐渐被规定为一项国际法准则是随着现代人权运动的兴起而产生的。

人们对人权保障的要求逐渐提升,死刑制度再度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死刑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有其理论根源,其中死刑犯的人权保障问题,是现代死刑制度所无法回避的问题。

关键词:人权保障;死刑制度一、死刑犯人权的释义人权具有普适性和道德性,它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

国际社会对人权的内容的理解存在很大的分歧,但对于人权最基本的内容的理解还是取得了一定的共识: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尊严权、获助权、公正权是最基本的权利,死刑犯作为人,当然应当享有这些权利。

这些权利具体包括:死刑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以及死刑立即执行尚未被执行死刑前,其基本的生命权、健康权、思想自由权应当不分区别的受到保障,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也应受到充分的尊重。

尽管人权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种族、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标准,但不能因此而否认人权也同样具有共性,并且这种共性是人权的本质属性,其区别在于有着不同的实现程度。

只有正确认识死刑犯人权保障的重要地位,树立尊重人权的理念,厘清死刑犯所应有人权的含义,才有可能探讨死刑犯的人权保障,否则法律规定就可能仅仅是个形式。

具体如下。

死刑犯作为人享有基本的人权。

人权,是其之所以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

每一个人都有基本的受尊重的权利,这一点毋庸置疑。

诸如前文所述,生命权、健康权是最基本的人权,死刑犯作为人而存在,理应受到人权保障。

人权保障是人类社会不断发展取得进步走向文明的标志,作为社会成员的每一个人都应当享有在道德意义上的生存权、自由权等基本人权。

否则,肆意剥夺人权与人类早期社会的野蛮时代没有区别。

所以,死刑犯作为社会成员之一,享有基本的人权应当是其作为权利主体的应有内涵。

死刑犯作为公民享有公民权。

根据刑法罪刑法定原则以及罪行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凡是触犯刑法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罪行严重的处以死刑。

但是,被处以死刑的罪犯并不意味着其作为公民的资格而享有的基本人权也随之被剥夺,相反其仍然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部分权利和义务。

刑事司法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障制度

刑事司法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障制度

刑事司法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障制度摘要:刑事司法是代表国家的追诉方与作为个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围绕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是否应受到刑事制裁所做的较量,是国家公权力与自然人私权利的正面对抗。

作为矛盾的双方,刑事司法中国家公诉权天然的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对抗权。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对抗权与公诉权显然失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控诉人严重打击的诉讼格局不利于程序正义的实现。

本文旨在结合外国刑事司法中的被告人人权保障问题进行综合研究,针对外国和中国两个方面,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制度和司法层面中人权保障的执行问题来分析、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问题,对于我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制度建设是非常有必要的。

关键词:刑事司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障受刑事追究者这一法律概念不是一个空洞的称谓,它预设了概念所指称者的法律地位及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与受刑事追究者这一概念紧密相关的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概念。

我国刑事诉讼受刑事追究者的历史演进,以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时间分界点,经历了从笼统的被告人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科学划分。

在1996年3月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中,不论在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因涉嫌犯罪而受刑事追究者统称为”被告人”。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的决定》第34条的规定,公诉案件中受刑事追诉者,以检察机关制作正式的起诉书,并向法院提起公诉这一诉讼活动为分界线,在此以前被成为”犯罪嫌疑人”,再次以后被称为”被告人”;只有在人民法院经过正当的审判程序最终判决一个人有罪时,他才能被确定有罪,这时他才能被确定为罪犯。

1996年3月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称谓的区分,是以侦查中-审判中作为区分标准的。

1996年3月《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被告人”根据所处诉讼阶段的不同、诉讼地位的不同划分为诉讼嫌疑人和被告人,也是为了突显与国家追诉权利相对而言处于弱者地位的受刑事追究者的主体地位,强调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全力保障。

罪犯权益保护

罪犯权益保护

罪犯权益保护题目:罪犯权益保护:有效促进社会公正与人道主义的平衡引言:作为一个充满人道主义和公正理念的社会,如何在惩罚犯罪与保护罪犯权益之间找到平衡是一个重大挑战。

罪犯虽然犯下了可鄙的行为,但法律同样保障他们的基本权益。

适当保护罪犯的权益,不仅符合人权原则,还能够有效促进社会的公正和人道主义。

正文:一、罪犯权益保护的含义和重要性罪犯权益保护是指在惩罚和监禁犯罪分子的同时确保其享有一定的基本权利和尊严。

这包括但不限于人身尊严、健康权、表达自由、家庭关系等。

罪犯权益保护的重要性有多个方面:1. 人权原则:保护人的基本权益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石。

无论罪犯是否对社会造成了伤害,他们依然是人,享有与其他人一样的基本权利。

2. 道德义务:罪犯也是社会的一员,他们值得受到公平和人道主义的对待。

尊重罪犯的权益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尊严。

3. 降低再犯率:适当保护罪犯的权益可以提升他们的尊严感和社会认同感,从而减少再犯率。

通过为罪犯提供更好的康复环境和机会,有助于将其重新融入社会。

二、罪犯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罪犯权益保护依赖于有效的法律保障和良好的执行机制。

以下是促进罪犯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1. 透明公正的司法程序:通过确保司法程序的透明公正,确保罪犯在审判过程中的权益得到保护。

这包括公开审判、辩护权的保障、合理的法律援助等。

2. 监狱环境与犯人待遇:为罪犯提供适当的生活条件和医疗保健,确保他们的基本需求得到满足。

同时,反对虐待、刑讯逼供等不人道的行为,确保犯罪分子的人权受到尊重。

3. 康复与再教育:罪犯权益保护不仅仅是满足其基本需求,同时也要提供教育和康复机会,帮助他们改正错误,重新融入社会。

这包括提供技能培训、心理咨询、职业教育等。

三、罪犯权益保护的争议与挑战罪犯权益保护虽然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但也面临一些争议和挑战。

1. 敌视情绪:部分社会对罪犯抱有敌视情绪,认为保护罪犯权益是对受害者的冷漠和不公。

然而,适度保护罪犯权益不等于对罪行的纵容,而是为了维护整个社会的公正和尊严。

略论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略论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Legal Sys t em A n d So c i et y略论犯罪嫌疑人的人杈马东sJ丽I'J叫、l】摘要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虽然在力图改变、创新,但长期沉淀下来的司法负面经验,难以在短时间内根除。

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基本人权的不受侵犯,我国的司法改革和司法创新势在必行。

关键词犯罪嫌疑人人权权利保护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243.02湖北余祥林杀妻冤案还远没有从我们的话题中消失,河南又现“赵作海案”一河南柘城“杀人犯”赵作海被关l O年后,被害人赵振晌却又“复活”。

正义要靠死者“复活”才会得到,这对我国目前的司法现状是一个无情的讽刺。

程序正义为何一再缺失?无罪推定、疑罪从无为何成了摆设?刑讯逼供、屈打成招为何成了惯例?至于律师在场权更是付之阙如。

“被害人复活案”的再次出现,无疑暴露出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机制的缺失。

一、犯罪嫌疑人人权人权,就是人之为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

作为一种法律权利,它描述了一种制度安排,其中利益得到了法律的保护,选择受到法律效力的保障。

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指出,刑罚权来自于公民订立的社会契约,它是由公民所放弃或转让的自由结合而成,其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自由。

在刑法中,享有人权的主体范围不应添加任何限制。

人权不仅仅是被害人、善良公民的权利,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人的权利。

在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以其地位的特殊性和情况的复杂性成为了人权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

正如马克思所说:“刑法不仅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作为被追诉者,犯罪嫌疑人在一定程度上负有接受司法机关的强制性措施,协助司法机关顺利进行刑事诉讼的义务。

但犯罪嫌疑人不是”罪犯”,他们是享有一定诉讼权利的诉讼主体,可通过积极的防御活动与追诉一方展开对抗,并对裁判活动施加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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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申诉的权利。申诉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宪法性权利,但是在我国罪犯改造的过程中,罪犯申诉权利受到限制,最重要的限制性因素是罪犯在聘请律师代理的权利受到限制,导致罪犯救济权利的途径被剥夺。根据《关于犯人委托律师代理受刑人申诉问题的批复》的规定精神,劳改单位对犯人的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活动一般不予接待。司法部劳改局的上述规定实际上是否定了罪犯可以聘请律师代理申诉,从而阻碍了罪犯申诉权利的正常行使。
在司法实践中,罪犯人权受到侵犯的情况比较普遍,罪犯实现人权的状况仍有待进一步改善。罪犯人权主要存在的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1生存权方面。对于罪犯饮食供给标准《监狱法》没有具体规定,只是在监狱法第50条规定:“罪犯的生活标准按实物量计算,由国家制定。”从规定来看,坚持的是长期以来的“温饱”生活标准,处于最低线的生存权,这种罪犯的饮食标准,与国际标准确立的营养饮食标准存在较大的差距。
3.3监狱法律体系不完善,影响着罪犯人权的实现。随着人权理念的深入、国家的重视,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主要法律法规相继进行了修订,但是作为罪犯人权保障的“宪法性”法规-《监狱法》却一直没有作出相应修订,导致《监狱法》中关于保障罪犯人权的条文与修改后的法律条文相冲突,人权保障完全达不到相应的标准,使罪犯人权保障的质量与水平很难达到人权的基本标准。
3.2监管人员的素质影响着罪犯人权的实现。一部制定得再完善的法律,若得不到有效的执行,那它不过是一张写满权利的纸。同样的道理,《监狱法》能不能发挥他保护罪犯人权的作用,关键在于监管人员。在司法实践中,不少监狱人民警察没有人权意识,缺乏对法律精神的认知,不依法定程序管理,简单粗暴,甚至靠体罚、殴打来维持自己的权威,远远跟不上社会发展的要求,不符合国家和社会对人权保护的要求。
2.3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方面。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认为“宗教信仰与宗教活动是两回事。监狱是专政机关,是惩罚和改造罪犯的场所,因此,在监狱、劳改所内不得举行宗教活动,不得在监狱、劳教所内设经堂、挂佛像和进行传教或宣传宗教教义的活动”。[3]从这我们可以看出,监狱禁止从事宗教活动,因此该批复与我国的宪法以及我国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是相抵触的。
3罪犯人权实现利做了一系列的规范,但在司法实践中,罪犯人权保障不理的问题依然存在。对于存在的保障不利因素在于:
3.1行刑观念滞后,罪犯人权的保护未引起应有的重视。受传统报应主义、功利主义、重刑主义等观念的影响,使得我们过分地强调刑罚的惩罚性,而忽视对罪犯的改造,在惩罚与改造的对峙中,刑罚的目的即“惩罚犯罪,保障人权”让我们看到了行刑正义的追求,但是这样的行刑理念在监狱现实工作中还没有真正确立。
2.2人身权方面。由于监狱及狱警与罪犯在法律地位上处于不平等地位,狱警在实施监管活动的过程中,侵犯罪犯人身权利的现象普遍存在。2009年2月份云南省晋宁县看守所在押人员李荞明被“牢头狱霸”殴打致死的“躲猫猫”事件被曝光后,各地看守所、监狱内发生的“喝水死”、“洗澡死”、“睡觉死”等事件层出不穷。以上事实说明,罪犯的人身权无法得到法律的保障。
1.2保障罪犯人权基于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从各国的宪法规定来看,一个人只要具有某国国籍,就自然成为该国公民,该国就负有保护该公民的宪法性权利和义务。从我国宪法规定来看,已赋予罪犯公民的法律地位。罪犯作为公民来说,依法享有宪法赋予的未被剥夺的一切公民权利。从国家与罪犯权利与义务关系来讲,在最低限度上,只要国家没有剥夺罪犯的生命,也就意味着国家在法律上承认罪犯的生命权,并且必须给予罪犯最基本的权利。
论罪犯人权保障
关键词:罪犯人权保障
“享有充分的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从第一次提出‘人权’这个伟大的名词后,多少世纪以来,各国人民为争取人权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取得了重大的成果。但是,就世界范围来说,现代社会还远没有能使人们达到享有充分的人权这一崇高的目标。这也就是为什么无数仁人志士仍矢志不渝地要为此而努力奋斗的原因。”[1]在我们积极倡导建立和谐社会、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今天,对于罪犯人权的保障,不应该成为法律遗忘的角落,而是应该成为社会文明程度的标杆。但是,现实里侵犯人权的例子屡禁不止,这些例子不断地警醒着人们保障罪犯人权任重而道远。
1保障罪犯人权的理论依据
“人权,即人之为人所实然享有或应然享有的权利”[2]罪犯是人,必然享有人之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因而,保障罪犯人权的提出有其重要的理论依据。
1.1保障罪犯人权基于人权的平等性、普遍性。范柏格曾经在《自由、权利和社会正义》为人权下过定义:认为‘人权’是一切人基本上都平等拥有的根本重要的道德权利,他们都是无条件的,无可更改的。那么,作为被国家惩罚的罪犯,它们的权利虽然被依法剥夺,但仍然属于人类的一员,因而,罪犯同样拥有作为人的主体资格,毫无疑问,自然也就享有人权。从权利根源的角度看,人之所以享有人权就在于人性的普遍性、平等性。这就表明人作为人,其权利应当是人人皆有,为全社会共同享有的权利。即使罪犯作为社会的特殊人群,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受到限制,自然享有平等、普遍的人权。
1.3保障罪犯人权基于对罪犯的改造和顺利回归社会的需要。随着现代人权理论的发展,人权观念越来越深入人心,罪犯的权利也逐渐以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定形式确立下来。此时,罪犯在服刑的过程中,由于享受最基本的人权,而且人格尊严得到尊重,从而为监狱感化教育、改造罪犯奠定了真正的基础。
2我国罪犯人权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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