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嘉善县基准地价更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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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淳安县基准地价更新结果的批复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淳安县基准地价更新结果的批复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淳安县基准地价更新结果的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0.06.17
•【字号】浙土资函[2010]17号
•【施行日期】2010.06.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淳安县基准地价更新结果的批复
(浙土资函〔2010〕17号)
淳安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要求批准淳安县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请示》(淳政〔2010〕16 号)及有关材料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进一步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规范土地市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有关技术规定,你县于2010 年5 月全面完成并通过验收的淳安县基准地价更新结果,符合要求,予以批准。

请按照有关规定将淳安县基准地价有关内容及时予以公布,并做好成果的应用工作。

附件:《淳安县基准地价一览表》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附件:
淳安县基准地价一览表
一、基准地价内涵和基准条件
1.基准地价内涵:基准地价评估期日为2010 年1 月1 日。

土地开发程度按熟地界定,即达到大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的“五通一平”要求(即通路、电、上水、下水、通讯,土地平整);地价内涵构成包含国家土地所有权收益、土地取得费用和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土地使用期为国家规定的最高出让年期(即商业40 年、住宅70 年、工业50 年)。

3、基准地价表达方式表2 基准地价表达方式
二、淳安县基准地价表。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绍兴市区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绍市府发[1996]第183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绍兴市区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绍市府发[1996]第183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绍兴市区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正文:----------------------------------------------------------------------------------------------------------------------------------------------------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绍兴市区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绍市府发(1996)第183号1996年12月16日)绍兴市区土地基准地价已经绍兴市土地管理局等部门测算评估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现将绍兴市区土地基准地价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土地基准地价是指对各级土地的商业、住宅、工业等用地类型评估的土地使用权单位面积平均价格。

本次公布的土地基准地价为市区及绍兴县鉴湖镇在市区规划区范围的工业、住宅、商业三类用地的级别基准价,其基准日为1995年6月30日。

二、为保持地价的现势性,要定期修正、调整基准地价。

今后每隔两年由市土地管理局修正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估价委员会公布。

三、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今后凡土地使用权出让(含划拨土地补办手续)、转让、出租、抵押和企业破产、兼并、改组(新建)股份制企业、清产核资、“优二兴三”工程、兴办“三资”企业等涉及土地资产行为的,必须经绍兴市土地资产评估中心评估,并经市土地管理局或土地估价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其结果才有效。

绍兴市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表单位:元/㎡------------------------------------------------------------|用地|级别|||||||||||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类型|名称|||||||||--|----|--------|--------|--------|--------|--------|--|--|||基准地价|2803|1955 |1256 |900 |700 |517 |310 ||商|----|--------|--------|--------|--------|--------|--|--|||区片| A | B | C | A | B | C | A | B | C | A | B |C | A | B | C | A | A ||业||--|--|--|--|--|--|--|--|--|--|--|--|--|--|--|--|--|||基准地价|2994|2857|2574|2286|1833|1789|1526|1184|1128|931 |876 |863 |723 |666 |582 |517 |310 ||--|----|--------|--------|--------|--------|--------|--|--|||基准地价|757 |576 |428 |334 |246 |175 |||住|----|--------|--------|--------|--------|--------|--|--|||区片| A | B |C | A | B | C | A | B | C | A | B | C | A | B | C | A | A ||宅||--|--|--|--|--|--|--|--|--|--|--|--|--|--|--|--|--|||基准地价|797 |741 |697 |629 |583 |521 |432 |426 ||334 |||246 |||175 |||--|----|--------|--------|--------|--------|--------|--|--|||基准地价|401|337|309|231|153 ||||工|----|--------|--------|--------|--------|--------|--|--|||区片| A | B | C | A |B | C | A | B | C | A | B | C | A | B | C | A | A ||业||--|--|--|--|--|--|--|--|--|--|--|--|--|--|--|--|--|||基准地价|421 |407 |373 |355 |339 |323 |317 |301 ||231 |||153 |||||------------------------------------------------------------表中的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基准地价未包含拆迁、配套成本,其容积率为1。

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汝州市城镇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汝政〔2014〕24号

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汝州市城镇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汝政〔2014〕24号

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汝州市城镇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正文:----------------------------------------------------------------------------------------------------------------------------------------------------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汝州市城镇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汝政〔2014〕2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市属各企业:为适应我市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培育和发展土地市场,充分发挥地价在调控土地市场中的作用,促进城镇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更好地服务我市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和《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2〕44号)的要求,我市以原有的土地定级估价成果为基础,结合我市土地利用状况和市场实际,按照有关技术规程开展工作,通过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经省国土资源厅专家组验收,确定了我市新一轮的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

现将新的汝州市城镇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予以公布实施。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2010年发布的《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汝州市城镇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汝政〔2010〕9号)废止。

附件:1.汝州市城区土地基准地价表2.汝州市城区土地级别区间范围3.汝州市各镇镇区土地基准地价表2014年8月29日附件1汝州市市区基准地价表级别一二三四五商服用地195015701250945700住宅用地14001100870675510工业仓储用地40032527023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6605003803151000770600450交通运输用地650490375300水利设施用地360285220特殊用地580450355280单位:元/㎡备注:1.本基准地价适用于汝州市城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

禹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工作的通知-禹政办〔2017〕61号

禹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工作的通知-禹政办〔2017〕61号

禹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工作的通知正文:----------------------------------------------------------------------------------------------------------------------------------------------------禹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工作的通知禹政办〔2017〕6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更好地体现土地价值,充分发挥土地价格的杠杆作用和政府对土地价格管理的导向作用,促进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7〕42号)和《许昌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转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许国土资〔2017〕334号)等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新一轮的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对开展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定期更新调整工作是地价管理工作的核心,是政府培育和规范土地市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维护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也是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

我市现行的城镇基准地价自2015年公布执行以来,对我市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和规范城镇土地市场、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上一轮更新成果与当前的市场价格水平差异较大。

同时,经济社会的发展对城镇土地利用分类提出了新的要求,国家对推进土地集约利用的调控政策规定了更高的标准,客观上也要求我们必须把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工作摆上日程。

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善政办发…2010‟114号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善县“365”节约集约用地“八个一批”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嘉善县“365”节约集约用地“八个一批”专项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八月二日嘉善县“365”节约集约用地“八个一批”专项活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365”节约集约用地实施方案,努力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的创新和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积极构建促进我县经济转型升级和平稳较快健康发展的要素平台,根据浙江省“365”节约集约用地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365”节约集约用地“八个一批”专项活动方案的通知》(浙节地办…2010‟4号)以及《嘉兴市“365”节约集约用地“八个一批”专项活动实施方案》(嘉政办发明电…2010‟7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就2010年实施“八个一批”专项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工作思路和基本原则(一)总体思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在全面总结前两年我县实施“365”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推进“365”节约集约用地实施方案,全面落实“365”节约集约用地“六大”工程和“十大”示范工程,突出抓好“八个一批”专项活动,努力探索适应新形势要求的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推进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和使用方式转变,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深化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工作,促进资源利用效率提高,切实增强土地资源的保障能力。

(二)基本原则1.解放思想、改革创新。

不断创新思想观念,以思想解放推动观念认识、体制机制、政策措施和方法手段的创新,坚持把改革创新精神贯穿工作的全过程,积极探索土地管理新体制、新机制和新政策,全力破除制约发展的思想和体制机制性障碍。

2.科学规划、统筹发展。

按照区域统筹发展、城乡统筹发展、兼顾社会公平的要求,充分运用规划、经济和法律手段,强化土地计划和指标管控,统筹土地开发与环境保护,统筹经济建设与社会事业用地,统筹节约集约用地与提升区域综合承载力。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赣江新区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批复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赣江新区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批复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赣江新区城镇土地定级与基
准地价更新成果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1.16
•【字号】赣府字〔2024〕4号
•【施行日期】2024.0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赣江新区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
更新成果的批复
赣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你区《关于恳请审批赣江新区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请示》(赣新管文〔2024〕1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赣江新区城镇57.94平方公里基准地价更新成果。

具体成果内容详见附件。

二、你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将城镇基准地价更新的有关成果内容(包括土地定级确定的各级别面积及相应范围、基准地价内涵及各级别基准地价、宗地地价修正体系)及时公布实施,尽快登录全国基准地价备案系统进行电子化备案,并做好成果的应用工作。

三、你区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土地市场行情,适时修订城镇基准地价,合理配置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1.赣江新区城镇土地定级成果
2.赣江新区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成果
2024年1月16日附件1
赣江新区城镇土地定级成果
附件2
赣江新区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成果。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7]11号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7]11号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7]11号)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精神,现就贯彻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贯彻国家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规定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是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的一项重大政策措施,是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存在的建设用地总量增长过快、工业用地低成本扩张问题,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大举措。

各级要充分认识其重大意义,在工业用地出让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最低价标准的规定。

凡属2007年1月1日后政府审批土地出让底价以及据此签订工业用地出让合同的,其地价水平均不得低于国家最低价标准。

严禁低价出让,变相补贴、返还出让金。

二、加快城镇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工作各市、县要按照国土资源部要求对城镇基准地价实施统一更新调整,基准日统一设定为2007年1月1日。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用地范围内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且由政府完成前期开发的,更新调整后的基准地价,其末级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按最低综合修正(不包括年期修正)幅度向下修正后的价格不得低于国土资源部规定的所在地土地等别的最低价标准。

设区市的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图要标明评价区范围内的区级行政区划界线。

已通过新一轮城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验收的,以及未到更新年期的城市,可通过期日修正等形式调整基准地价;已到更新年期和尚未完成新一轮城区基准地价更新的城市,应迅速开展城区基准地价全面更新工作。

嘉善商业地价情况分析

嘉善商业地价情况分析
善江公路
河流
陶汾路
1250
嘉善县商业区片基准地价表
续上表 单位:元/平方米
区片号
所在区域
范 围
基准地价


西

Ⅳ-14
天凝
千步塘
凝溪河
天阳路
红旗塘
1180
Ⅴ-1
城区
外环路
沪杭铁路
伍子塘
仁天浜
830
Ⅴ-2
城区
外环路-沪杭高速
永丰桥港
隆全路
沪杭铁路
830
Ⅴ-3
城区
永丰桥港
行政边界
河流
沪杭客运专线-外环路
630
Ⅵ-13
天凝
河流-芦墟塘
申嘉湖高速
行政边界
洪泰路
650
Ⅵ-14
天凝
跨海大桥北接线
行政边界
杨庙港
绕城公路
620
Ⅶ-1
城区
行政边界
行政边界
河流-规划道路
行政边界
420
Ⅶ-2
陶庄-天凝
跨海大桥北接线
洪泰路
行政边界
行政边界
400
Ⅶ-3
西塘
镇域边界
杨湾荡-划道路
跨海大桥北接线
行政边界
400
Ⅶ-4
姚庄
行政边界
红旗塘
镇域边界
行政边界
400
Ⅶ-5
天凝-西塘
西汾线
申嘉湖高速-芦墟塘
跨海大桥北接线
斜塘
420
Ⅶ-6
干窑-姚庄
河流
申嘉湖高速
善江公路
红旗塘
420
Ⅶ-7
天凝
跨海大桥北接线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绍兴市区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农用地基准地价和城镇标定地价成果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绍兴市区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农用地基准地价和城镇标定地价成果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绍兴市区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农用地基准地价和城镇标定地价成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0.24•【字号】绍政发〔2022〕20号•【施行日期】2022.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绍兴市区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农用地基准地价和城镇标定地价成果的通知绍政发〔2022〕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为加强政府公示地价管理,进一步规范城乡土地市场,推进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精神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有关文件要求,绍兴市区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农用地基准地价和城镇标定地价成果已通过省自然资源厅验收,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2022年10月24日绍兴市区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一、基准地价内涵及条件(一)基准地价内涵基准地价估价期日:2021年9月1日。

土地开发程度:按熟地界定,即达到大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的“五通一平”要求(宗地红线外通路、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通讯,宗地红线内土地平整)。

土地权利及地价内涵构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权利类型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宅基地基准地价的土地权利类型为宅基地使用权,其权利的取得、行使和转让等符合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地价内涵构成包含土地取得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增值收益。

土地使用年期:法定最高土地出让年期(即集体商服用地40年,集体工业用地50年),农村宅基地为无限年期。

(二)基准地价表达方式表1 绍兴市区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表达方式(三)基准地价“基准条件”的界定二、基准地价成果表表3 绍兴市区集体商服用地基准地价表表4 绍兴市区集体工业用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表5 绍兴市区农村宅基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其他内容详见《绍兴市区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评估》成果报告。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更新城镇基准地价标准和等级的通知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更新城镇基准地价标准和等级的通知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更新城镇基准地价标准和等级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1.15•【字号】通政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土地资源正文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更新城镇基准地价标准和等级的通知通政发〔2020〕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为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强化土地资产管理,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保证基准地价成果的现势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2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27号)、《关于限期完成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18〕11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我县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已经完成并通过了省自然资源厅验收。

招标、拍卖、挂牌国有建设用地,存量土地使用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的,按更新后基准地价修正体系为依据确定宗地地价,依法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2016年9月29日施行《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更新城镇基准地价标准和等级的通知》(通政发〔2016〕14号)同时废止。

附件:通道侗族自治县城镇基准地价一览表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20年1月15日附件通道侗族自治县城镇基准地价一览表一、基准地价内涵备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I:机关团体用地、新闻出版用地、教育用地、科研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文化设施用地、体育用地中的室内体育用地部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Ⅱ:公共设施用地、公园与绿地、体育用地(除室内体育用地部分);五通一平:红线外通路、通讯、通上水、通下水,红线内场地平整。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嘉善县部分行政区划调整批复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嘉善县部分行政区划调整批复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嘉善县部分行政区划调整批复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7.02
•【字号】嘉政发[2009]56号
•【施行日期】2009.07.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嘉善县部分行政区划调整批复的通知
(嘉政发〔2009〕56号)
嘉善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要求调整部分镇行政区划的请示》(善政〔2009〕21号)经市政府研究并报省政府批复同意。

现将省政府《关于嘉善县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浙政函〔2009〕92号)转发给你县,并就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撤销洪溪、杨庙镇建制,其行政区域划归天凝镇管辖。

调整后,天凝镇辖22个行政村、3个社区,镇政府驻地不变(古镇路99号)。

二、撤销丁栅镇建制,其行政区域划归姚庄镇管辖。

调整后,姚庄镇辖18个村、2个社区,镇政府驻地不变(姚庄大道158号)。

三、撤销魏塘镇、惠民镇建制,设立魏塘街道、罗星街道和惠民街道,其行政区域改由嘉善县人民政府直辖。

四、此次行政区划调整后,嘉善县辖姚庄、陶庄、西塘、天凝、干窑、大云等6个镇和魏塘、罗星、惠民3个街道。

行政区划调整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责任重,望你县严格按照省政府要求,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加强领导,周密组织实施,妥善做好各项工作,确保行政区划调整工作顺利完成和社会稳定。

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嘉善县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浙政函〔2009〕92号)(略)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二日。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市城区农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制订、标定地价更新成果的公告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市城区农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制订、标定地价更新成果的公告

交通企业春运安全总结工作总结范文一、工作背景在中国,春运是每年农历新年前后,人们回家过年的高峰期。

春运期间,交通运输部门承受着巨大的客流和货流压力,交通安全问题也成为关注的焦点。

作为交通企业,我们对春运期间的安全工作高度重视,将安全工作摆在首位,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确保春运期间的安全运营。

二、工作亮点1.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在春运前,我们组织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所有员工进行了全员安全培训,重点强调春运期间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应急处理措施。

通过教育培训,提高了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审查车辆和设备我们对所有运营车辆和设备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运行。

检查内容包括车辆的机械性能、安全装置、轮胎磨损情况等,设备的电气线路和防护措施等。

发现问题及时修复,保障车辆和设备的安全使用。

3. 安全巡视和排查春运期间,我们加大了安全巡视和排查力度,确保车站、客车、货车等各个环节的安全问题得到及时发现和解决。

对于存在的安全隐患,我们及时整改并落实防范措施,确保安全隐患的消除。

4. 安全应急预案我们制定了全面的安全应急预案,明确了各岗位应急措施和责任分工。

对车辆故障、交通事故等突发情况,我们能够迅速响应,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减少损失,确保旅客和货物的安全。

5. 加强司机队伍管理我们对司机队伍进行严格管理,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和考核。

定期进行驾驶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加强对驾驶员的态度和行为的监督,确保驾驶员的安全驾驶意识。

三、工作成效在春运期间,我们切实做好了安全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1. 安全事故数量下降由于我们加大了安全宣传力度和安全管理措施,春运期间的安全事故数量明显下降。

通过与政府交通部门的紧密合作,我们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避免了一系列潜在的安全事故。

2. 安全意识提高通过安全培训和宣传,员工的安全意识得到了显著提高。

他们更加注重安全细节,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减少了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

浙江省最新基准地价表

浙江省最新基准地价表

杭州市基准地价表(含余杭、萧山)发表时间:2015-03-06杭州市区土地级别划分范围表附件2:杭州市区基准地价表单位:(人民币)元/平方米宁波市基准地价发表时间:2015-03-06宁波市城区土地级别范围二、宁波市城区基准地价宁波市城区基准地价按商业、住宅、综合、工业四大类划分,基准地价类型除工业用地采用净地基准地价表示外,商业、综合、住宅同时采用楼面基准地价和净地基准地价表示,其中临主要道路商业用地还采用路线价表示。

具体类别基准地价标准如下:1、宁波市城区土地基准地价(楼面基准地价)单位:元/平方米2、宁波市城区土地基准地价表(净地基准地价)单位:元/平方米3、城区临主要道路商业用地路线价表(净地价) 单位:元/平方米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关于调整北仑区各街道乡镇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十七次区长办公会议和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五日关于调整北仑区各街道乡镇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的实施意见为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完善土地价格体系,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土地管理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土地开发建设和地产市场交易的实际情况,就区内各街道、乡镇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调整提出如下意见:一、调整的土地范围。

本次调整覆盖面为北仑区和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全部土地。

二、土地级别的调整。

为方便土地管理,有利于与有关政策的衔接,本次土地级别调整以辖区内各街道、乡镇为单位进行分等定级,根据各街道、乡镇经济发展程度,土地开发规划、利用等因素和地产市场交易状况将辖区内7个街道、乡镇划分为五等。

同时根据各街道、乡镇内部土地开发现状和城镇规划,将各街道、乡镇辖区范围划分三个级别,在具体级别划分时兼顾不同土地用途分别确定。

对一些街道、乡镇区域地价差异不明显的,合并设定级别和基准地价。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州市区新一轮基准地价更新结果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州市区新一轮基准地价更新结果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州市区新一轮基准地价更新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2.06•【字号】湖政发〔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州市区新一轮基准地价更新结果的通知湖政发〔2017〕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地价管理有关规定,湖州市区新一轮基准地价更新结果已经《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湖州市区基准地价更新结果的批复》(浙土资函〔2017〕3号)批复同意,现予公布。

原《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区新一轮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湖政发〔2012〕3号)同时废止。

一、基准地价是指城镇各级别土地用于商业、住宅、工业等不同用途时土地使用权单位面积平均价格。

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为湖州市区(吴兴区、南浔区、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行政区范围内的商业、住宅、工业等三类用地的级别基准地价。

二、湖州市区基准地价作为政府对土地市场地价水平进行宏观引导和管理的依据,主要用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抵押、入股等。

三、以本基准地价为基础评定宗地价格时,应对影响地价的商业繁华程度、交通方便程度、基础设施完备程度、环境质量优劣程度等区域因素和容积率等个别因素进行修正。

宗地价格评估须由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其评估结果应按有关规定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湖州市区基准地价一览表湖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2月6日附件湖州市区基准地价一览表一、基准地价内涵及条件1.基准地价内涵:基准地价更新基准日:2017年1月1日;土地开发程度按熟地界定,即达到大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的“五通一平”要求(宗地红线外通路、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通讯,宗地红线内土地平整);土地权利类型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地价内涵构成包含国家土地所有权收益、土地取得费用和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土地使用年期为法定最高土地出让年期(即商服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嘉兴市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嘉政办发〔2016〕64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嘉兴市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嘉政办发〔2016〕64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嘉兴市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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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嘉兴市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
嘉政办发〔2016〕64号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市区基准地价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3号)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基准地价更新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办〔2014〕107号)等规定以及市区土地市场实际,我市于2015年7月启动新一轮市区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更新成果于2016年10月获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现予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嘉兴市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文本另附)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8日
——结束——。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嘉善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嘉善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嘉善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2.28•【字号】浙政函〔2015〕19号•【施行日期】2015.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嘉善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浙政函〔2015〕19号嘉兴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要求审批〈嘉善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请示》(嘉政〔2013〕2号)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调整完善后的《嘉善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3年调整完善版)(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嘉善县必须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保护耕地资源,优先保护生态环境,统筹安排各类用地,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

到2020年,嘉善县耕地保有量不少于26507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25133公顷,标准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21180公顷。

三、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原则同意到2020年,嘉善县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6330公顷以内,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4440公顷以内。

原则同意嘉善县中心城区(包括魏塘街道、罗星街道、惠民街道和大云镇)规划范围为190.94平方公里,到2020年,中心城区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控制范围为77.46平方公里,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8037公顷以内,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6433公顷以内。

四、切实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嘉善县土地利用要以调整、改造、挖潜为主,建设用地扩展应优先利用闲置地、空闲地及未利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促进各项建设节约集约用地,积极探索以增量撬动存量新机制。

到2020年,嘉善县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控制在29.90平方米以内。

五、积极推进县域科学发展示范点建设。

紧密结合嘉善县实际,深刻把握科学发展内涵,注重保护与发展相统一,围绕建设“三区一园”等总体目标,全面落实县域科学发展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确保示范点建设有效推进。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部按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01)对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资源状况、基准地价水平等因素进行了综合评定,依据评定结果调整了部分地区的土地等别。

调整后全国各县、市(区)的土地等别详见附件,此次调整中土地等别发生变化的以黑体标注。

2009年1月1日起,《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统一按调整后的土地等别执行。

附件:土地等别国土资源部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土地等别一等:上海:长宁区虹口区黄浦区静安区卢湾区普陀区徐汇区杨浦区闸北区二等:北京:朝阳区崇文区东城区丰台区海淀区石景山区西城区宣武区上海:浦东新区三等:广东:广州市(白云区海珠区荔湾区萝岗区天河区越秀区)深圳市(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四等:天津: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河北区红桥区南开区河北:石家庄市(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辽宁:大连市(甘井子区沙河口区西岗区中山区)沈阳市(大东区东陵区和平区皇姑区沈河区铁西区于洪区)江苏:常州市(天宁区钟楼区)南京市(白下区鼓楼区建邺区秦淮区下关区玄武区雨花台区)苏州市(沧浪区虎丘区金阊区平江区)无锡市(北塘区滨湖区崇安区南长区)浙江:杭州市(滨江区拱墅区江干区上城区西湖区下城区)宁波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福建:福州市(仓山区鼓楼区晋安区台江区)厦门市(海沧区湖里区思明区集美区)山东:济南市(市中区历下区槐荫区天桥区)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崂山区李沧区)湖北:武汉市(汉阳区洪山区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青山区武昌区)湖南:长沙市(芙蓉区开福区天心区雨花区岳麓区)广东:汕头市(金平区龙湖区)珠海市(金湾区香洲区)深圳市宝安区重庆:江北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沙坪坝区渝中区四川:成都市(成华区锦江区金牛区青羊区武侯区)五等:北京:通州区天津:塘沽区河北:唐山市(路北区路南区)山西:太原市(万柏林区杏花岭区迎泽区)吉林:长春市(朝阳区二道区宽城区绿园区南关区)黑龙江:哈尔滨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江苏:徐州市(鼓楼区云龙区)南通市(崇川区港闸区)安徽:合肥市(包河区庐阳区蜀山区瑶海区)江西: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河南:郑州市(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金水区中原区)广东:东莞市佛山市禅城区惠州市惠城区中山市深圳市龙岗区广州市黄埔区广西:南宁市(江南区良庆区青秀区西乡塘区兴宁区)重庆:大渡口区云南:昆明市(官渡区盘龙区五华区)陕西:西安市(灞桥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新城区雁塔区)六等:北京:大兴区昌平区顺义区天津:津南区西青区河北:保定市(北市区南市区新市区)邯郸市(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青山区)辽宁:盘锦市(兴隆台区双台子区)大连市(金州区旅顺口区)鞍山市(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吉林:吉林市(船营区龙潭区昌邑区丰满区)黑龙江:大庆市萨尔图区上海:嘉定区宝山区闵行区江苏:扬州市(维扬区广陵区)镇江市(京口区润州区)南京市栖霞区常州市(戚墅堰区新北区)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江阴市昆山市张家港市浙江:温州市(龙湾区鹿城区瓯海区)安徽:马鞍山市(花山区金家庄区雨山区)芜湖市(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福建:福州市马尾区山东:潍坊市(潍城区奎文区)烟台市芝罘区淄博市(临淄区张店区淄川区)济南市历城区河南: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涧西区老城区洛龙区西工区)湖北:黄石市(黄石港区西塞山区)襄樊市(襄城区樊城区)武汉市东西湖区湖南:衡阳市(石鼓区雁峰区蒸湘区珠晖区)湘潭市(岳塘区雨湖区)广东:佛山市(南海区顺德区)广州市(番禺区南沙区)江门市(江海区蓬江区)汕头市濠江区湛江市(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广西:柳州市(城中区柳北区柳南区鱼峰区)海南:海口市(秀英区龙华区)贵州:贵阳市(南明区小河区云岩区)云南:昆明市西山区甘肃:兰州市(安宁区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水磨沟区头屯河区天山区新市区)七等:北京:门头沟区房山区天津:东丽区大港区北辰区汉沽区河北:秦皇岛市(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唐山市开平区山西:长治市(城区郊区)阳泉市(城区郊区)太原市(晋源区小店区尖草坪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赛罕区新城区玉泉区)包头市东河区辽宁:丹东市(元宝区振安区振兴区)锦州市(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辽阳市(白塔区太子河区文圣区)营口市(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沈阳市(沈北新区苏家屯区)抚顺市(东洲区顺城区新抚区望花区)本溪市(平山区溪湖区明山区)黑龙江:牡丹江市(爱民区东安区西安区阳明区)上海:南汇区松江区金山区江苏:连云港市新浦区泰州市(海陵区高港区)南京市江宁区无锡市(锡山区惠山区)吴江市宜兴市常熟市浙江:嘉兴市(南湖区秀洲区)绍兴市越城区台州市(黄岩区椒江区路桥区)杭州市萧山区宁波市(北仑区镇海区)湖州市(南浔区吴兴区)安徽:淮南市(大通区田家庵区)淮北市(相山区烈山区)铜陵市(郊区狮子山区铜官山区)福建:泉州市(鲤城区丰泽区)漳州市芗城区厦门市(同安区翔安区)江西:九江市浔阳区山东:威海市环翠区河南:安阳市(北关区龙安区文峰区殷都区)平顶山市(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湖北:荆州市(沙市区荆州区) 宜昌市(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湖南:岳阳市岳阳楼区株洲市(荷塘区芦淞区石峰区天元区)广东:潮州市湘桥区茂名市(茂南区茂港区) 佛山市三水区韶关市(武江区浈江区) 阳江市江城区肇庆市端州区广州市花都区湛江市坡头区广西:桂林市(叠彩区七星区象山区秀峰区)重庆:渝北区巴南区八等:北京:怀柔区天津:武清区河北:沧州市(新华区运河区) 承德市双桥区衡水市桃城区廊坊市(安次区广阳区) 邢台市(桥东区桥西区) 张家口市(桥东区桥西区) 唐山市丰润区山西:大同市(城区南郊区)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辽宁:朝阳市(龙城区双塔区) 阜新市(海州区太平区细河区) 铁岭市银州区辽阳市宏伟区葫芦岛市(连山区龙港区)吉林:四平市(铁东区铁西区) 延吉市黑龙江:哈尔滨市(平房区松北区)佳木斯市(东风区郊区前进区向阳区)上海:奉贤区青浦区江苏:淮安市(清河区清浦区) 常州市武进区连云港市海州区太仓市浙江:义乌市杭州市余杭区宁波市鄞州区安徽:安庆市(大观区宜秀区迎江区) 蚌埠市(蚌山区淮上区龙子湖区禹会区) 芜湖市三山区福建:福清市晋江市石狮市泉州市洛江区漳州市龙文区江西:赣州市章贡区山东:济宁市(任城区市中区)临沂市兰山区枣庄市市中区青岛市(黄岛区城阳区) 烟台市莱山区淄博市(博山区周村区)泰安市(岱岳区泰山区)河南:焦作市(解放区山阳区)开封市(鼓楼区金明区龙亭区顺河回族区禹王台区)湖北:十堰市(茅箭区张湾区)湖南:常德市武陵区广东:汕头市(潮南区潮阳区澄海区)河源市源城区惠州市惠阳区揭阳市榕城区开平市梅州市梅江区清远市清城区汕尾市城区台山市增城市普宁市肇庆市鼎湖区珠海市斗门区江门市新会区海南: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区)三亚市贵州:遵义市(红花岗区汇川区)云南:玉溪市红塔区青海:西宁市(城北区城东区城西区城中区)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西夏区兴庆区)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九等:北京:密云县平谷区延庆县天津:宝坻区蓟县静海县河北:鹿泉市唐山市(古冶区丰南区) 张家口市宣化区承德市双滦区山西:临汾市尧都区晋中市榆次区晋城市城区辽宁:海城市瓦房店市营口市鲅鱼圈区吉林:辽源市(龙山区西安区) 松原市宁江区通化市(东昌区二道江区)长春市双阳区黑龙江:齐齐哈尔市(建华区龙沙区铁锋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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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达市北安市富锦市虎林市铁力市五大连池市宾县江苏:滨海县丰县阜宁县灌南县灌云县涟水县沭阳县宿迁市宿豫区睢宁县响水县盱眙县泗洪县泗阳县浙江:安吉县苍南县长兴县龙游县宁海县永嘉县嵊泗县衢州市衢江区江山市青田县安徽:砀山县东至县凤台县广德县和县霍邱县霍山县界首市金寨县庐江县明光市南陵县祁门县青阳县石台县寿县濉溪县天长市涡阳县无为县歙县萧县黄山市黄山区含山县福建:安溪县长泰县东山县古田县建阳市将乐县平潭县上杭县顺昌县霞浦县仙游县永春县永定县永泰县尤溪县江西:大余县分宜县广丰县吉水县九江县宁都县上栗县上饶县万安县万年县新建县永丰县永修县余江县井冈山市吉安县瑞金市峡江县新干县山东:博兴县曹县昌乐县东阿县东明县费县高青县高唐县济阳县嘉祥县金乡县莒县乐陵市梁山县临朐县临邑县陵县宁阳县平邑县平阴县平原县齐河县郯城县微山县汶上县阳谷县沂源县鱼台县禹城市郓城县东营市河口区河南:宝丰县博爱县长垣县方城县淮阳县潢川县临颍县鹿邑县孟津县内乡县濮阳县淇县清丰县汝南县陕县遂平县汤阴县唐河县通许县尉氏县西平县新安县新野县修武县鄢陵县延津县镇平县浚县湖北:保康县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崇阳县大悟县公安县谷城县红安县黄梅县嘉鱼县监利县京山县利川市南漳县蕲春县团风县浠水县孝昌县远安县云梦县郧县秭归县湖南:安化县茶陵县辰溪县慈利县东安县洞口县洪江市会同县嘉禾县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蓝山县隆回县麻阳苗族自治县宁远县平江县绥宁县新化县新宁县新田县溆浦县炎陵县宜章县永兴县芷江侗族自治县中方县道县沅陵县广西:博白县富川瑶族自治县荔浦县灵川县陆川县南丹县平果县平乐县全州县上思县田阳县兴安县阳朔县宜州市北流市岑溪市合浦县田东县崇左市江州区海南: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乐东黎族自治县屯昌县昌江黎族自治县定安县临高县重庆:南川区黔江区四川:安县长宁县达县大竹县富顺县高县珙县简阳市江安县筠连县阆中市泸县米易县南溪县仁寿县荣县三台县射洪县万源市宜宾县雅安市雨城区巴中市巴州区广元市(朝天区元坝区) 遂宁市安居区夹江县西昌市贵州:毕节市赤水市贵定县开阳县龙里县仁怀市息烽县修文县遵义县云南:保山市隆阳区呈贡县澄江县江川县晋宁县景洪市开远市潞西市水富县普洱市思茅区通海县宜良县楚雄市陕西:安塞县白水县城固县大荔县府谷县富平县富县甘泉县高陵县横山县户县黄龙县佳县靖边县米脂县清涧县三原县子长县子洲县神木县绥德县吴堡县吴起县延长县宜川县志丹县商洛市商州区甘肃:定西市安定区皋兰县合水县合作市徽县两当县宁县平凉市崆峒区庆城县文县庆阳市西峰区榆中县张掖市甘州区敦煌市酒泉市肃州区玉门市宁夏:贺兰县石嘴山市惠农区平罗县永宁县青铜峡市吴忠市利通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新疆:五家渠市吐鲁番市阿勒泰市阜康市奎屯市塔城市乌苏市十四等:河北:安新县博野县成安县承德县赤城县大名县肥乡县阜城县阜平县馆陶县广平县广宗县海兴县怀安县鸡泽县巨鹿县宽城满族自治县涞水县涞源县临西县临漳县隆化县隆尧县滦平县孟村回族自治县内丘县南和县南皮县平泉县平山县。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费缴费标准和建立缴费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费缴费标准和建立缴费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费缴费标准和建立缴费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10.25•【字号】•【施行日期】2007.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费缴费标准和建立缴费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贯彻浙政发〔2003〕26号文件精神,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金的发放,在落实待遇调整机制的同时,建立相应的缴费标准调整机制,并多渠道筹措专项资金。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被征地农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费缴费标准。

市本级被征地农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由现行的每一缴费年度每人4000元调整为每一缴费年度每人5000元。

二、建立市本级被征地农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费缴费标准调整机制。

从2008年起,按享受养老待遇的被征地农民每人每月增加1元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每一缴费年度提高20元计算。

具体缴费标准的调整和实施时间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发文明确。

三、进一步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筹措机制。

按照《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调整土地出让收入中提留专项资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嘉政发〔2007〕50号)精神,提取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

四、今后如遇国家征地政策重大调整、基金支付能力发生较大变化时,被征地农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调整机制应作相应调整。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嘉善县征地补偿政策是什么-

嘉善县征地补偿政策是什么-

People who often blame themselves can often get forgiveness from other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嘉善县征地补偿政策是什么?导读:结合嘉善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在征收住宅用房过程中,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自搬迁之日起,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奖励。

选择多层安置房的,应安置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优惠10%,超出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计算。

对于很多身处在农村的朋友们来说接触到的拆迁以及征地是比较多的,但是这个时候往往都会比较在意一旦土地被征用此时的补偿政策是什么,但是按照国家的规定各地的补偿政策都是不同的,整理了关于嘉善县征地补偿政策大家一起看一下吧。

一、征收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和奖励补助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奖励补助等相关标准,根据《嘉善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嘉善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在征收住宅用房过程中,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一)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部门对被征收房屋按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值给予补偿。

同时,给予以下一次性补偿和奖励。

1、对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不含装修、附属物)的30%予以奖励。

2、被征收人自搬迁之日起,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奖励。

3、搬迁、临时安置补偿标准由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每两年公布一次。

(二)产权调换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换,计算价格后,结清差价。

同时,被征收人按应安置面积(即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可享受以下安置优惠。

1、选择多层安置房的,应安置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优惠10%,超出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计算。

2、选择小高层或高层安置房的,应安置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优惠奖励15%,超出应安置面积20平方米(含)内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优惠10%,再超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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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地以外,东至蒋家浜-规划路-小河-淡仓泾-规划路,南至小河-小学南,西至规划路-淡仓泾-钳成港,北至规划路(具体见图)
465
370
160

一、二级地以外的其余估价范围
320
300
160
丁栅


东至和尚塘,南至铭善路,西至小河,北至太浦河(具体见图)
640
360
200

一级地以外,东至规划界线,南至规划界线-迎宾路-镇南路,西至玉石路,北至太浦河-界线(具体见图)
675
480
175

一、二级地以及范泾建设区以外的其余估价范围
410
360
175
惠民镇

东至惠东路,南至规划晋阳东路,西至规划长江路,北至嘉善塘(具体见图)
930
605
260

一级地以外,东至高速铁路,南至规划惠丰路-湖滨路-晋阳路,西至惠西路,北至环北东路(具体见图)
675
465
175

一、二级地以及大通建设区以外的其余估价范围
390
350
175
姚庄镇

东至锦绣大道,南至环南二路,西至兴文路-茜泾塘-姚庄港,北至学园路以南小河--新景南路-洪福路以北商业用地区(具体见图)
930
575
255

一级地以外,东至经四路,南至仁天浜,西至规划路-茜泾塘-外环西路,北至兴业路(具体见图)
675
455
175

一、二级地以外的其余估价范围
370
330
165
天凝镇

东至经七路,南至凝溪河,西至天杨公路,北至红旗塘-凝溪路(具体见图)
790
460
220

一级地以外,东至东方路,南至凝红路,西至庄前河-经三路,北至红旗塘(具体见图)
520
385
165

一、二级地以外的其余估价范围
0
315
165
洪溪镇

东至中龙港,南至洪泰路,西至小河-宝善路及其延伸,北至中学和幼儿园-塘(具体见图)
915
280

一级地以外,东至祥符荡,南至小港-规划道路,西至小港,北至北苑路(具体见图)
785
590
180

一、二级地以及大舜、下甸庙建设区以外的其余估价范围
420
370
180
干窑镇

东至善西公路,南至窑兴路,西至港市河,北至南宙路以南最近的小河-小窑(具体见图)
990
625
260

一级地以外,东至善江公路,南至凤桐港,西至镇西路-十乌桥-小河-南宙路-镇西路,北至亭桥西路(具体见图)
760
430
220

一级地以外,东至中龙港,南至马塔塘,西至规划河西路,北至规划镇北路(具体见图)
495
370
165

一、二级地以外的其余估价范围
330
300
165
杨庙


东至杨庙港-淡仓泾-规划中学以东小河-育才路,南至天杨公路,西至杨庙港-宏杨路-天杨公路,北至规划路(具体见图)
725
430
210
390
330
175
大云镇

东至善江公路,南至康兴东路-河-大云港,西至云溪路,北至规划中学-镇政府(具体见图)
895
575
255

一级地以外,东至规划界线-善江公路,南至大云港,西至网船浜,北至高速客运铁路(具体见图)
655
455
175

一、二级地以外的其余估价范围
370
330
175
注:以上级别描述为大致情况,具体详见图。
工业
用地
一级地
东至青龙桥港,南至人民大道,西至伍子塘-卖鱼桥港-体育北路,北至环北路(具体见图)
3770
1730
340
二级地
一级地外,东至南星桥港-嘉善塘-塘,南至世纪大道,西至陈泾港-安桥港及其北延伸段,北至伍子塘-铁路-小寺桥港-外环东路-日晖桥港-铁路(具体见图)
2090
1455
300
三级地
一、二级地外,东至永丰桥港,南至白水塘-伍子塘-塘,西至长生塘,北至320国道-小寺桥港-善江公路-320国道(具体见图)
430
305
160

一、二级地以及俞汇建设区以外的其余估价范围
290
260
160
注:以上级别描述为大致情况,具体详见图。
1455
1030
220
四级地
一、二、三级外县城其余估价范围
680
580
205
2、嘉善县建制镇级别基准地价表(元/平方米)
建制镇
级别
范围
基准地价
商业
用地
住宅
用地
工业
用地
西塘镇

东至祥符路-规划路-马鸣漾,南至现状市民广场,西至环镇北路以西的河,北至小同纡街以南的河-西塘市河-里仁港(具体见图)
1450
嘉善县建制镇级别基准地价表(元/平方米)
建制镇
级别
范围
基准地价
商业
用地
住宅
用地
工业
用地
陶庄镇

静池洋-秦洋-河-善江公路-大明港-河-静池洋(具体见图)
895
575
230

一级地以外,东起规划界线-大寨河--河-西汾公路-规划道路-规划界线(具体见图)
655
455
165

一、二级地以及汾玉建设区以外的其余估价范围
关于嘉善县基准地价更新的公告
关于嘉善县基准地价更新的公告
嘉善县基准地价更新结果已报经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批准,根据浙土资函[2008]83号文件规定,
现将更新后的基准地价予以公布。
嘉善县人民政府
二00八年四月十一日
嘉善县基准地价表
1、嘉善县城区级别基准地价表(元/平方米)
级别
范围
基准地价
商业
用地
住宅
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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