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减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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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减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最新)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
减刑作为刑罚执行变更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最常用的一种奖励措施。
刑罚执行过程中,刑罚执行机关在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前提下,运用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来推行减刑制度,事实上是给被判自由刑的受刑人一个缩短实际执行刑期的希望,这有利于教育、感化受刑人,鼓励其洗心革面、争取立功、重新做人,从而早日回归社会和家庭。
我国的减刑制度是目前世界上极独特的刑罚执行制度,对推进我国刑事法制理论与实践的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目前我国减刑制度的基本现状
清朝末年我国就制定了减刑制度,但当时的清朝政府并未将其真正地运用于司法实践。
一直到解放战争结束后,国家相关部门才逐步运用了减刑制度,并在立法和司法上对其进行完善与发展。
(一)近期立法方面
我国刑法第78条至80条对减刑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其内容主要有减刑的适用条件、限度、申请、裁定程序和无期徒刑的减刑刑期计算;刑事诉讼法第262条和第263条规定了检察院对减刑的监
督,即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依法定程序报法院审核裁定,此过程中检察院可行使书面纠正意见的权力;监狱法第29条至31条也对减刑制度进行了规定,如有重大立功表现时应当减刑的情形、减刑案件的审核裁定时间和法院裁定程序。
如此看来,以上法律对减刑所涉及的内容已经进行了具体规定,但将这些规定运用于实践时,会发现其并未完全覆盖减刑程序的所有内容,而且在实用过程中执行人员很难操作。
于是为了完善减刑程序,增强可操作性,国家相关部门配套出台了司法解释和监狱法规,如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减刑的时间、幅度等做了详细的规定;司法部门制定了监狱计分考核制度,还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减刑、假释法律监督工作的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等等。
这些司法解释和法规进一步细化了减刑建议书的提请程序、审核裁定、检察院的监督和赋予当事人参与权,但对减刑具体提请时间、对被减刑人违反监规是否撤销减刑等内容并未提及,说明其还存在法律漏洞。
(二)在实践现状方面
在减刑制度实行过程中,刑罚执行机关有权决定哪些受刑人适合减刑和什么时候提请减刑。
究其原因是刑罚执行机关掌握了百分考核制的认定权,受刑人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都由执行机关评判。
检察机关虽有监督权力,但并不直接参与受刑人的日常生活表现考核工作,仅对被提请减刑的受刑人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只负责最后的减刑裁定,不参与受刑人日常考核评
判和监督。
这样刑罚执行机关就拥有了受刑人能否减轻原判刑罚的决定权。
另外,法院对于减刑案件的审理,可以采取书面或开庭审理的方式。
而应当开庭审理的减刑案件,只包括有重大立功表现、减刑时间和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有重大社会影响、公示期间有投诉、检察院有异议和有必要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这样使得有些减刑案件审理显失公正、失去了透明度,不利于达到预防犯罪和减少犯罪发生的目的。
二、我国现行减刑制度存在的问题
减刑制度的正确适用,对于鼓励犯罪分子积极改造、改过自新以及稳定刑罚执行机关的管理秩序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但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现有减刑制度的弊端在司法实践中不断的显露出来,许多方面都需要进行完善。
(一)立法上存在的问题
1.刑法规定减刑的适用条件不够明确具体。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实质条件中,“确有悔改表现”是受刑人主观上的悔改思想和客观上的改造行为相统一的表现。
但对于受刑人主观上的思想活动,却是很难被掌握和被具体量化的,如有一些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表面上服从管教,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然而心怀叵测,讨好教管干部。
这样就难以判断罪犯思想上是否真诚改过重新做人。
如今尽管最高法院在减刑、假释规定中对“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