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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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
发表时间:2018-01-25T14:07:30.623Z 来源:《知识-力量》2017年10月下作者:党顺建[导读] 现阶段的环境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又未具体规定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方式和赋予检察机关强制调查取证权利两大缺陷,环境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需要从这两个方面进行完善。党顺建
(四川大学四川成都 610207)摘要: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近些年刚刚进入司法实践,其具体规定还有待完善。其中环境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具有赋予检察机关介入环境诉讼案件正当性和节约司法资源的重要作用,但是现阶段的环境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又未具体规定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方式和赋予检察机关强制调查取证权利两大缺陷,环境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需要从这两个方面进行完善。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前置程序调查取证 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其中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至此,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正式开始确立。本文认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应该做出如下的完善: 1.具体规定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调查与取证方法。
虽然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中也是以公权力在推行调查取证,但是毕竟不是刑事案件,而且也未进入正式的审判程序中,所以不宜采取扣押、查封、拘留等有过度强制性的调查取证方法。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调查与取证方法应当结合环境公益诉讼的实际情况,参考民事诉讼的调查取证方法加以制定。要求行政机关交付所有与环境侵害有关的文件及实物,这里所谓的“与环境侵害有关的文件及实物”,是指该行政机关不仅要向检察机关交付做出与环境侵害有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文件和实物资料,还包括其他所有与该环境侵害有关的文件及实物,以防止行政机关隐藏不利于自己的文件与实物的方式来证明自己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2.实地调查和进行鉴定
所谓的“实地调查和进行鉴定”,是指由检察机关牵头,从其他政府机关抽调和邀请高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团体内的专业人员,共同对受侵害地进行实地调查,并将需要鉴定的问题交付相应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共同得出当地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是否受到侵害、具体受到怎样的侵害的结论。这么规定的原因是,检察机关往往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去对应复杂的环境问题,使得检察机关难以判断该行政行为存不存在问题,到底存在什么问题,所以,必须要引入专业人员辅助调查取证的机制,弥补检察机关的专业性缺陷。在检察机关完成调查取证之后,应当综合行政机关交付所有与环境侵害有关的文件及实物、与环境侵害相关人员约谈结果和经实地调查和鉴定后得出的专业结论来判断行政机关在侵害事件是否有涉嫌渎职等违法行政行为,进而决定是否对该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
3.赋予检察机关对不配合调查取证的行为采取强制性措施的权利。
所谓的“对不配合调查取证的行为采取强制性措施”,是指在调查取证的对象作出不利于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的行为时,检察机关采取有强制性的措施来保证调查取证的效果。有学者担心赋予检察机关强制取证的权利会改变检察建议的性质,因为检察建议实际上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是没有强制约束力的,本文认为这种问题并不存在,因为赋予检察机关对不配合调查取证的行为采取强制性措施的权利只是为了提高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的优先性,其作用只限于提高检察建议的准确性,并没有使检察建议具有强制性,所以赋予检察机关强制取证的权利并不会改变检察建议不具有强制性的事实。本文认为,在调查取证的对象作出不利于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的行为时,检察机关可以采取以下具有强制性的措施:对行为主体作出警告、罚款、通报和公示。
这里的“行为人”是指作出不利于检察机关调查取证行为的主体,具有包括:负有配合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的义务,却故意拒绝履行该义务的人,例如一直拒绝检察人员的约谈等。故意在调查取证上误导检察人员或破坏检察人员调查取证的人,负有配合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的义务,却因为渎职等过失无法履行该义务的人。教唆或帮助他人作出不利于检察机关调查取证行为的人,借助单位的力量作出以上行为的行为人所在单位,之所以要这么规定,是因为如果单位的力量都可以被用于违法事项了的话,说明该单位内部制度有问题,单位应该为这个问题负责。
这里的“警告”属于前置性强制程序,行为主体必须是经过一次警告后拒不改正,才能采取其他的强制性措施,警告必须是以书面的形式发出,并送达给行为主体,而且警告书内还必须明确写出行为主体为何遭到警告,如何改正自己的行为以及改正行为的期限。
这里的“罚款”数额的确定方法是:由检察机关计算出自己因为行为主体的不利行为在调查取证中浪费的费用,由上级检察机关核实后,乘以3倍作为行为主体的罚款数额,但是不得低于500元。这样规定的原因是:以实际所浪费的调查取证费用为罚款的机关标准,可以防止行为主体产生破罐子破摔的心理,促使其早日配合检察机关进行调查取证,因为行为主体拖的时间越长,检察机关所浪费的调查取证费用就越多,行为主体的经济损失就越多。注意,对单位的罚款,单位可以向借助单位的力量作出不利行为的行为人追偿。
这里的“通报”对人而言是专指公务人员和某些特殊职业人员,如律师,会计师等,通报的具体做法是将作出不利行为的行为人的身份信息、所做出的不利行为及行为的后果、检察机关对其的其他惩处和建议所属单位对其如何处理的意见以书面的形式通知行政单位或行业协会(如律师协会、会计师协会等),单位收到书面通知之后,应该书面回函检察机关,并在其中记述单位对该人的处理。对单位而言,就是将该单位中有人利用单位力量阻挠调查和取证的事实以书面的形式告知该单位的上级机关,书面材料中同样要记叙作出不利行为的行为人的身份信息、所做出的不利行为及行为的后果、检察机关对其的其他惩处,单位收到书面通知之后,同样应该书面回函检察机关。
这里的“公示”是指将作出不利行为的行为人的身份信息、所做出的不利行为及行为的后果、检察机关对其的其他惩处、所属单位公示在检察机关的公示栏和网站上。
4.结论
环境公益诉讼眼下在我国生态环境治理和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具有很大的意义,是公权力介入民事领域的一次有益的尝试,而通过对环境公益诉讼前置程序的完善,可以使得检察机关更有效率、更精确的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更好的发挥环境公益诉讼保护生态环境和节约自然资源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