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侵权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侵权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侵权诉讼的联系与区别背景介绍近年来,全球环境问题的严重性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了保护环境,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设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
在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侵权诉讼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本文将重点讨论这两种诉讼形式的联系和区别。
一、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了保护环境利益,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请求停止或减轻损害环境的行为,并要求恢复受损环境,或者进行补救性处罚的一种诉讼形式。
环境公益诉讼主要以保护公众和环境为目的,以法律途径来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
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通常是环保组织、公民、环境保护志愿者等。
被告可以是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甚至是个人。
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全体公民的环境权益,而不仅仅是追求个人的经济利益。
环境公益诉讼通常涉及的案件类型包括污染物排放、生态破坏、资源浪费等。
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结果,一般来说,除了要求行为人修复环境损害,还可能会处以罚款或其他法律责任。
与环境侵权诉讼相比,环境公益诉讼更加重视公众利益和集体利益的保护,强调对环境的全面保护。
二、环境侵权诉讼环境侵权诉讼是指个人、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行为导致其受到直接损害,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请求保护权益,并进行损害赔偿的诉讼形式。
环境侵权诉讼一般由受害者提起,目的是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尽快获得经济赔偿或补偿。
环境侵权诉讼着重考虑个体的损害和损失,以个体的利益为出发点。
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原告通常是受害者个人、相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而被告则是直接或间接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行为的行为人。
环境侵权诉讼的结果是对行为人进行赔偿或补偿,以弥补原告的损失。
三、联系与区别1.目的不同:环境公益诉讼强调对公众利益和集体利益的保护,旨在维护环境的整体利益;而环境侵权诉讼注重个体权益的保护,着眼于原告个体的损害赔偿。
2.主体不同: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通常是环保组织、公民、环境保护志愿者等,而环境侵权诉讼的主体则是受害者个人、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统一环境侵权责任案件裁判标准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环境侵权司法解释》)已于2015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4次会议通过,2015年6月1日公布,2015年6月3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第3条是对《侵权责任法》第11条和第12条规定的分别侵权行为及责任的具体解释,同时进行了创造性的发挥,不仅对于环境侵权的法律适用,而且对于侵权责任法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也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文试着对此解释进行解读。
一、无缝衔接《环境公益诉讼解释》,细化私益诉讼适用规则2015 年1 月6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环境公益诉讼解释》),1 月7 日已开始施行。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均规定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
这两类诉讼在案件事实认定、责任承担等方面存在共性,同时公益诉讼在诉讼主体、诉讼目的、诉讼请求等方面又不同于私益诉讼。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本《解释》与《环境公益诉讼解释》,其中,本《解释》既适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又适用于环境民事私益诉讼,规定两类诉讼共同适用的一般规则,重点规范污染者如何承担责任等实体问题;《环境公益诉讼解释》仅规定适用于公益诉讼的特殊规则,重点规范环境公益诉讼的当事人、管辖等程序性问题。
二、明确数个污染者的责任认定问题数个污染者实施污染环境行为,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数个污染者共同实施污染环境行为;二是数个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环境行为。
本《解释》第二、三条分别规定了这两种情形。
第一,数个污染者共同实施污染环境行为造成被侵权人损害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数个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环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的,要区分三种情况:一是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环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污染者的污染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被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请求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1.06•【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作者:杨临萍刘竹梅宋春雨叶阳(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本文刊登于《人民司法》2023年第31期目次一、制定的背景和意义二、制定的基本原则三、《解释》的主要内容(一)关于生态环境侵权的范围(二)关于数人侵权责任(三)关于第三方治理中的损害赔偿(四)关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五)关于第三人侵权责任(六)关于自然资源使用权益的特殊保护(七)关于过错相抵规则的适用(八)关于诉讼时效制度(九)《解释》与原解释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23年6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90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9月1日施行。
《解释》的施行,对于深入贯彻民法典绿色原则和绿色条款,依法妥善审理生态环境侵权案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使用,现就《解释》制定的背景和意义、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意义制定《解释》,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中央生态文明建设新部署的重要举措。
《解释》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落实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要求,努力把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司法护航美丽中国建设的生动实践。
制定《解释》,是人民法院积极回应人民群众优美生态环境新期盼的有力抓手。
《解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实现和保护好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权益作为生态环境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对生态环境侵权法律适用问题的系统规定,切实回应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司法需求,依法及时有效维护被侵权人合法权益。
环保案件_疑难法律问题(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环保案件作为维护环境正义、促进绿色发展的重要手段,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环保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仍存在诸多疑难法律问题亟待解决。
本文将从环保案件的概念、类型、法律依据以及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环保案件的概念与类型1. 概念环保案件,是指涉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案件,包括环境侵权纠纷、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等。
环保案件旨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可持续发展。
2. 类型(1)环境侵权纠纷:指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原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如大气污染侵权、水污染侵权、固体废物污染侵权等。
(2)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指环境保护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
(3)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维护公共利益,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环保案件的法律依据1.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制度、措施和法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针对不同污染领域,分别规定了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和法律责任。
2. 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3)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适用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环保案件中的疑难法律问题1. 环境侵权纠纷案件的证据认定问题(1)环境污染损害鉴定难:环境污染损害鉴定涉及多学科、多领域,鉴定机构专业性要求高,鉴定过程复杂,导致鉴定结果难以认定。
(2)因果关系认定难:环境污染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确定,特别是慢性环境污染,损害发生与环境污染之间的时间、空间关系难以判断。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关系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关系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环境问题逐渐引起了全球范围内的关注。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并实现可持续发展,诸多国家和地区都出台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在这些法规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成为常见的维权途径。
本文将探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间的关系,并分析它们在环境法律保护体系中的作用。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概念及特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指受损害的个人或组织依法向法院提起的一种诉讼形式,旨在通过法律手段追究环境污染者的责任,实现对环境破坏的修复和受损方的经济补偿。
其特点如下:1. 主体广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企事业单位、公民团体等受损方。
2. 追溯性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不仅可以针对当前的环境损害提起,还可以追溯至过去的环境破坏行为。
3. 可赔偿性:赔偿金额应当包括环境修复费用和受损方的经济损失,以实现对受损环境和个人或组织的双重补偿。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定义及特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个人、企事业单位或者公民团体等以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依法向法院提起的一种诉讼方式。
其概念和特点如下:1. 保护环境: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
2. 公益性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不仅仅关乎个人利益,更关乎社会公共利益,目的在于推动环境保护的进程。
3. 具有代表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由个人、企事业单位或者公民团体等代表广大受损方向法院提起,具有一定的集体性和代表性。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关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虽然在目的、主体和性质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在环境法律保护体系中却是相辅相成、相互作用的关系。
首先,两者都是环境法律保护的手段之一。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通过追究环境污染者的责任来修复环境和补偿受损方的经济损失,起到了保护环境的作用。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一、概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两种重要的环境保护法律手段,其目的是加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在司法实践中,这两种制度在衔接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和困境。
一方面,对案件性质的认定不一致可能导致诉讼混乱,即对于同一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可能存在适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或民事公益诉讼的争议。
另一方面,生态环境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内容不一致可能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
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探索新的路径,以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良好衔接。
1.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背景与意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
2015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在吉林等7个省市部署开展改革试点。
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该制度的建立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旨在解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导致的生态环境自身损害赔偿问题。
环境公益诉讼:2013年1月1日,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规定标志着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正式确立。
在此之前,由于对原告资格的限制,环保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较少。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为解决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提供了新的途径。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该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基本原则,保护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同时,也是实现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重要手段,是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回应人民美好环境需求的重要体现。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内容简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由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或个人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保护环境权益、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诉讼案件。
它是环境保护的一种重要手段,通过法律程序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本文将介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内容和其重要性。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内容1.自然资源保护: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内容之一是保护自然资源。
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包括水资源、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要求违法使用自然资源的行为停止,并依法修复和补偿受损的生态环境。
2.环境污染治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治理环境污染。
环境污染是目前世界面临的重大环境问题之一,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系统造成了严重威胁。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要求责任人承担污染治理的责任,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3.生态环境修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另一重要内容是修复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根基,但由于人类活动的不当,导致生态环境遭受破坏。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要求责任人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还原自然景观,保护生物多样性。
4.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促进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不仅是组织或个人起诉侵害环境权益的行为,更是促进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机制。
公众可以通过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行使监督和维权的权利,保护自身的环境权益。
此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信息公开对于提高司法公正和透明度也至关重要。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和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性:1.法律保障: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通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把环境保护的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个人和组织,使其依法承担环境保护责任,促进环境保护法律的有效实施。
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私益诉讼的协调
第42卷第2期2021年4月Vol.42,No.2Apr.2021江西理工大学学报Journal of Jiangxi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文章编号:2095-3046(2021)02-0024-05DOI:10.13265/ki.jxlgdxxb.2021.02.005引文格式:徐忠麟,夏虹.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私益诉讼的协调[J].江西理工大学学报,2021,42(2):24-28.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私益诉讼的协调徐忠麟I,2,夏虹6(1.江西理工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江西赣州彳!®。
;".新余学院,江西新余338000)摘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实践中的有序运作,不仅需要对该项制度的内部进行协调,还需对该制度与相关程序制度进行协调,协调好该制度与已有的环境私益诉讼的运行模式是其发展的必经环节#现有的公私益诉讼相分离协调模式忽视了环境案件的天然融合性,同时也呈现出顾此失彼的现象。
完全排除诉的合并可能性协调模式并非长久之治,协调两者不仅要考虑二者的同质性、差异性,也要重视两者的相通性、融合性。
在二元模式的大架下建议从中止诉讼、诉的特殊合并、二者协调的现有困境#关键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私益诉讼;协调中图分类号:D922.69文献标志码:A为有效保护生态环境,惩罚损害环境利益的行为,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私益诉讼的基础上新增了公益诉讼,拓宽了环境侵害救济途径。
由此,我国存在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私益诉讼等多种救济模式。
为避免两诉之间发生冲突,201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了两诉的“二元”运行模式,即两诉分别提起,分别审理+由于两诉在诉讼的、诉讼在审理、案件事等存在丨的联系,将二者完全肢解分的模式反利于案件的审理,利于,二者已为理论与的题+的十生态明的,新的环境法,,避免;环境案件事的,在两诉两者的,两诉的,上二者的关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私益诉讼在环境益的有,环境法的重要发展方向。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关系定位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关系定位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界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虽同为环保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两者在概念界定、功能定位、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指因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由国家或其授权的机关、组织,代表公共利益,向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提起的赔偿诉讼。
其目的在于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恢复其生态服务功能,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主要适用于生态环境遭受重大损害,需要采取大规模修复措施的情形。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则是指由社会公益组织或检察机关,针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其目的在于通过司法途径,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要适用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且这些行为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
两者虽均为保护生态环境而设立,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更侧重于追究责任、赔偿损失,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则更侧重于通过司法途径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
同时,两者的适用范围也有所不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主要适用于生态环境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则适用于更为广泛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与适用条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法律依据和适用条件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和关联。
从法律依据来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主要依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强调对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和修复责任。
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则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组织或机构代表公众提起公益诉讼,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在适用条件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通常适用于具体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要求损害行为具有明确性、可归责性,并且损害后果能够量化评估。
环保公益诉讼的意义与价值是什么
环保公益诉讼的意义与价值是什么在当今社会,环境问题日益严峻,成为了全人类共同面临的挑战。
环保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法律手段,在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环保公益诉讼的意义首先体现在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有力遏制上。
过去,一些企业或个人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肆意排放污染物、破坏生态平衡。
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这些违法行为往往得不到及时的纠正和惩处。
而环保公益诉讼的出现,为公众提供了一个直接参与环境保护的途径。
当发现有环境违法行为时,相关组织或个人可以通过提起诉讼,要求违法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不仅能够对违法者形成强大的威慑,使其不敢轻易违法,还能够促使其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损害。
其次,环保公益诉讼有助于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
在诉讼过程中,相关的环境问题会被广泛关注和讨论,从而引起社会各界对环境保护的重视。
通过媒体的报道和传播,更多的人能够了解到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和保护环境的紧迫性,进而激发他们的环保责任感和参与意识。
这种公众意识的提高,对于推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环保氛围具有深远的意义。
再者,环保公益诉讼能够促进环境法律法规的完善。
在实践中,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能够发现现行环境法律法规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之处。
这为立法机关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参考,有助于制定出更加科学、合理、有效的环境法律法规,为环境保护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
环保公益诉讼还能够保障公民的环境权益。
每个人都有权享受良好的环境,然而,当环境受到污染和破坏时,公民的健康、生活质量等都会受到影响。
通过环保公益诉讼,公民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环境权益,要求相关责任方对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和补救,从而实现环境公平和正义。
从社会层面来看,环保公益诉讼有助于推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良好的环境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只有保护好环境,才能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环保公益诉讼通过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和纠正,能够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为子孙后代留下宝贵的生态财富。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预防性责任适用规则的优化路径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预防性责任适用规则的优化路径董斌【期刊名称】《《中国环境管理》》【年(卷),期】2019(011)005【总页数】6页(P121-126)【关键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预防性责任; 侵害标准; 规则【作者】董斌【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X196201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2014 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公益诉讼提起主体予以明确后,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得以快速发展。
此后,2015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 年1 月至2018 年9 月底,全国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公益诉讼案件2041 件,审结1335 件,其中社会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05 件[1]。
经过4 年的实践运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发展呈现出诉讼主体范围扩大化、案件类型多元化、诉讼规则完备化等特征,它的确立运行在处置环境污染案件中发挥着良好的制度功效,但亦面临案件数量分布不均、诉讼规则不健全、修复资金管理使用制度缺失等问题。
近年发生的“常州毒地事件”“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河北和天津的渗坑事件”等,恰恰折射出当前的环境公益诉讼存在事后救济低效和防治不彻底问题,造成了环境的不可逆性损害。
民事公益诉讼实践中的责任承担方式以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为主,预防性责任则适用较少,但实际上通过事后补救性的责任方式难以将已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至事前的原状。
因此,为使环境污染风险“防患于未然”,应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机制中充分发挥预防性责任的事先预防功能,遏制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以及时、有效地保护国家利益和公众环境权益。
1 研究起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预防性责任的提出环境法基本理念折射出的环境公益诉讼目标不应局限于救济已发生的生态环境损害,还应含括对生态环境损害的预防价值。
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一、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内涵与特征(一)内涵(1)生态环境是影响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水资源、土地资源、生物资源以及气候资源数量与质量的总称,是关系到社会和经济持续发展的复合生态系统。
因此,相对于更容易为人们所感知的具体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还包括不易于感知的生态和环境风险,是具体环境上升到有机联系整体的理性把握。
(2)相对于环境保护注重对某一具体环境问题的解决,生态保护更注重对生态环境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保护。
具体来说,生态环境保护不仅关注某一具体问题的解决,还关注如何在源头上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并给出一整套切实可行的方法,使生态环境不断优化。
环境法制在不断完善,而环境问题层出不穷,愈演愈烈,关键在于没有很好地贯彻生态文明理念,没有从系统的角度和思维保护生态系统,而仅局限于治理污染,走的是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
(二)特征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是指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及个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生态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况下,以自己名义代表国家、集体或不特定多数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旨在维护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诉讼。
在这一概念理解的基础上,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具有三个特征。
1.案件性质的公益性。
如何界定“生态环境公益”是该类诉讼的先决问题。
最容易为公众所感知的两类公益就是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和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
其实,很多涉及特定多数人的环境案件,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因为“在环境公益的视野里,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和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区别更加明显。
前者本质上是私益,人们给它的‘公’的判断其实只是指示它的多,或者它代表多。
如果抛开数量上的这个多,它就变成了纯粹的私”。
只有对那些表现为不特定多数人的、不可分割的整体性生态环境权益的案件,才能适用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对于那些看似公益,实则私益的案件,应当按一般诉讼程序处理。
2.起诉主体的特定性。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
2022年6月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un.,2022 第35卷 第2期 JournalofShanxiPoliticsandLawInstituteforAdministrators Vol.35 No.2【民商法研讨】收稿日期:2022-04-20基金项目:2019年贵州商学院院级科研项目“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研究”(项目编号:2019YJSK17)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陈全波(1988-),男,贵州商学院讲师,贵州商学院商法研究所研究员,研究方向:生态法治、法治教育。
①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第5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第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第58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规定。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衔接陈全波(贵州商学院商法研究所,贵州贵阳550014)〔摘 要〕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存在诸多共通性。
然二者在性质属性、起诉主体、起诉条件等诉讼规则方面存在差异。
实践中出现二者并存冲突困境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未对二者进行诉讼功能上的准确界分,继而无法设计有效的诉讼制度。
未来,应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功能界定为“赔偿性”功能,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功能界定为“赔偿性”功能和“预防性”功能相结合,并以后者为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发挥赔偿性功能时以实现补充行政机关提起赔偿诉讼不足为目标。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功能界分〔中图分类号〕DF7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500(2022)02-0045-04 “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的战略决策对生态环境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
近年来,环境司法改革已成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如何通过司法手段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治理、改善,更好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的重要课题。
《2024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衔接研究》范文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衔接研究》篇一一、引言环境保护已成社会持续发展的首要任务。
在这一大背景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生态安全等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二者在实践中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和交叉,衔接不畅往往会影响司法效果。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问题,以期为完善我国环境司法制度提供参考。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概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以保护公共环境利益为目的,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
该类诉讼的主要功能是防止和补救环境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
此类诉讼的主要特征为原告范围广泛,具有诉讼主体的社会性和公众性;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涉及的标的往往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概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指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行为导致生态环境损害,由政府或相关组织提起的赔偿诉讼。
该类诉讼的主要目的是要求侵权者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赔偿,并采取修复措施。
该类诉讼的主要特征为被告明确,主要为污染者或破坏者;涉及的标的为生态环境损害的评估和赔偿等。
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问题尽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保护公共环境利益方面存在共同目标,但在实践中仍存在衔接不畅的问题。
首先,两类诉讼的受理范围、审理程序等存在差异,导致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可能出现重复或冲突的情况。
其次,由于两类诉讼的原告主体不同,可能导致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沟通不畅、信息共享不足等问题。
最后,对于生态环境损害的评估和赔偿标准尚未形成统一的规定,导致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存在困难。
五、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衔接的建议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首先,应明确两类诉讼的受理范围和审理程序,避免重复或冲突的情况发生。
其次,加强原告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
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意义是什么
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意义是什么在当今社会,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全球范围内备受关注的重要议题。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法律手段应运而生,其在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那么,环境公益诉讼究竟具有怎样的法律意义呢?首先,环境公益诉讼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途径。
在过去,当环境受到侵害时,往往只有直接受到损害的个人或单位才有资格提起诉讼。
然而,环境问题的影响通常是广泛而深远的,不仅局限于特定的个体,而是涉及到整个社会和子孙后代。
环境公益诉讼打破了这种限制,使得任何关心环境、关注公共利益的公民、社会组织等都能够站出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环境的健康和平衡。
这大大提高了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度和积极性,让每个人都有机会为保护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
其次,环境公益诉讼能够有效地监督和约束企业的环境行为。
在追求经济利益的过程中,一些企业可能会忽视环境保护,违规排放污染物、破坏生态资源等。
环境公益诉讼的存在对这些企业形成了一种强大的威慑力。
一旦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被提起公益诉讼,它们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和社会的谴责,不仅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还可能会影响其企业形象和声誉。
这就促使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更加重视环境保护,自觉遵守环境法律法规,采取更加环保的生产方式和措施,以避免陷入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
再者,环境公益诉讼有助于推动环境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实施。
通过实际的诉讼案例,能够发现现有环境法律法规中存在的不足和漏洞,为立法机关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和参考依据。
同时,环境公益诉讼的开展也能够促使执法部门更加严格地执行环境法律法规,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得到充分体现。
此外,环境公益诉讼能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当环境受到破坏时,往往是弱势群体受到的影响最为严重。
例如,居住在污染企业周边的居民可能会面临健康问题,而他们往往缺乏足够的能力和资源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整合研究》范文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整合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环境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
其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作为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法律手段,其作用愈发凸显。
然而,当前两者在实践中的运用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诉讼程序复杂、赔偿标准不统一等。
因此,本文旨在通过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整合研究,探讨如何更好地发挥两者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概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等行为,对公共环境利益造成损害或可能造成损害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其目的是维护公共环境利益,促进环境保护。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预防性、公益性和补充性等特点,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途径。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概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指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等行为导致生态环境损害时,由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索赔诉讼。
其目的是弥补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具有国家代表性、修复优先性和惩罚性等特点,为保护生态环境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整合必要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具有共同的目标和作用。
然而,两者在实践中的运用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为了更好地发挥两者的优势,需要对两者进行整合。
整合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二是统一赔偿标准,确保公平公正;三是强化司法监督,促进环境保护。
五、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整合路径(一)完善立法规定当前,我国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
因此,应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两者的定义、适用范围、诉讼程序和赔偿标准等,为整合提供法律依据。
(二)优化诉讼程序为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应优化两者的诉讼程序。
中国环境公益诉讼之兴起与走势——基于环境正义与环境诉讼价值进路的分析
作者简介 : 廖焕国( 94 ) 男 , 17 一 , 湖南华容人 , 暨南大学法学 院副教授 , 法学 博士 , 中国人 民大学法 学院博 士后流动 站研究 人员 , 主要研究
方向: 民商 法学。
① ②
郄建 荣 :无锡环保联合会状告 企业 污染—— 首任公益诉 讼主体 ” 《 “ ,法制 日 报》 20 , 9年 7月 9日。 0 孙瑞 灼 :社 团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 的破冰意义” 《 “ , 公益时报》 2 0 , 9年 7月 1 0 4日,t : w w gny h a.01 h p / w .ogi i o c1 t / sb 2 .
廖焕 国
( .暨南大学法学 院, 1 广东 广州 50 3 ) 16 2
摘 要 :在 我 国 , 环境 污 染及 其造 成 的损 害 日益严 重 , 观 上 对 损 害救 济 的相 关 法律 提 出 了变 革 客 与发展 的要求 。然 而 , 统 环境 侵权 诉 讼在原 告 资格 、 讼 事 由和 诉 讼 主 体—— 环保 团体 的诉 传 诉
中 图 分 类 号 : 92 6 D 2.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4—84 (0 0 0 0 1 0 10 0 9 2 1 ) 5— 0 5— 8
近 年来 , 随着一 些 涉及 环境 公共 利 益案 件 的不断 出现 , 环境 公 益诉 讼 逐渐 引 起 了人 们 的
提起诉讼 。 这些 条款 规定 私人 诉讼 可 以针对 ③
我 国《 民事诉 讼法》 18条规 定 , 第 0 提起 民
《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和适用
《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和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分类】其他正文《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和适用(【作者】郑学林,林文学,王展飞【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期刊名称】《人民司法(应用)》2015年)为解决实践中制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开展的突出问题,规范审理程序,充分发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功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7日发布法释[2005]1号《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起诉条件、原告的主体资格条件、管辖、被告的责任承担形式、公益诉讼与行政执法的衔接、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协调以及人民法院职权的行使等问题均作了规定。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就《解释》的制定背景、指导思想以及主要内容等介绍如下。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近年来,大气、水、土壤等污染事件在我国频繁发生,部分区域生态系统功能严重退化,但由于大气、水等环境因素所具有的公共产品属性以及缺乏传统法意义上的直接受害人,导致这些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行为超出了普通民事诉讼所能救济的范围。
为应对这一挑战,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即“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4年修正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则进一步明确了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资格,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的法理关系探微
2021年3月第39卷第2期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Humanities &Social Sciences Journal of Hainan UniversityMar. 2021Vol.39 No.2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的法理关系探微曹明德,马腾(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摘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都是环境诉讼制度的创新。
但是,学界对于两者的关 系定位存有较大争议,主要原因是两种诉讼制度在设计理念、规范基础以及规则模式等方面都具有同质性或者相似性。
从法理角度来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都是生态环境整体利益保护的需求在诉讼法律制度中不同维度的演绎,并且两者也将在生态环境利益中实现价值的统一。
基于此理论,两者衔接中采取生态环境损害程序优先适用原则也具有正当性。
同时,基于生态环境利益整体主义视角,两种诉讼制度的设计所存在的问题如法律依据不足、司法衔接技术设计的不足等,可以通过新的规范解释加以调适。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公益诉讼;法理关系;生态环境利益;生态环境整体主义[中图分类号]F820.99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码]1004-1710(2021)02-0063-10一、问题的提出2017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正式颁布,其创设的生态环境损害 赔偿诉讼对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产生了重要影响:(1)《改革方案》将生态环境损害作为一种独立于传统环境 侵权以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的新的损害类型,即本质是一种针对生态环境自身的损害®; (2)《改革方案》提 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规范来强化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包括赔偿磋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生态环 境修复监督等等;(3)《改革方案》不仅确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以及实施方案,同时也强调技术体系建设、经费保障以及公众参与的支持作用。
但是,《改革方案》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相关联的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问题的处理上只是做了 简单的规定,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我国实际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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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侵权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一、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
公共利益作为一个高度抽象、易生歧义和弊端的概念,如果不严格限定,极易出现滥用现象。
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有学者认为社会公共利益就是社会中的非特定的绝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
它除了“诸如世界和平、教育、清洁空气、某种合理的交通控制”等利益之外,凡涉及绝大多数人利益的都应该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如:国防建设事业、交通事业、水利事业、教育与慈善事业、国家机关办公建设事业、公用事业以及其他由国家机关直接兴办的事业。
公共利益的受益人应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
公共利益中“公共”应当是一个开放的群体,而不是特定的群体。
例如环境保护的受益者是不特定的,受益群体是开放的,不是封闭的。
公共利益的外延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发展,不是一成不变的。
传统的公共利益重点是国家安全、抗击自然灾害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们在满足上述利益要求的前提下,又有新的共同利益要求。
最重要的例如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公共卫生、残疾人保障等,因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被提到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由于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一个国家的不同地区,其“公共利益”的外延也会有所区别。
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刺激和发展经济,促进生存状况的改变也是公共利益的需要。
在生存都不能保证的时候,谈发展也不现实。
公共利益的内容具有公共性,许多国家对于公共利益之“公共性”的理解都日益宽泛,凡国家建设需要、符合一般性社会利益的事业,都被认为具有公共性,如国民健康、教育、公共设施、公共交通、公共福利、文物保护等公共事业发展的需要。
公共利益需求往往无法通过市场选择机制得到满足,需要通过运用公共权力为全社会提供普遍的公益性服务。
公共利益内容的公共性决定了其内容应当具有非营利性,经营者不得通过该项目获取额外的利益。
二、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侵权诉讼的联系
二者都是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民事诉讼。
三、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侵权诉讼的区别
第一,从原告的身份而言。
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有公民个人、环保组织、环保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等等,其主体范围是非常宽泛的,并非我们通常认为的一定是表现为直接利害关系人提起的诉讼。
这一点与民事权利的排他性截然相反,不要求原告与被告有直接利害关系。
有些暂时未收到伤害的非直接利害关系人,同样可以作为原告。
直接利害关系与非直接利害关系,不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关键因素。
而环境侵权诉讼则是纯粹地追求私益救济的民事诉讼,适用于传统民事诉讼的“有直接利害关系”审查原则,要求原告必须是直接利害关系人。
第二,从原告的目的而言。
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防止使环境公共利益(即将)遭受侵害,其特点在于预防性。
而环境侵权诉讼的诉求表现为对私有利益实现最大化司法保护,其目的在于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第三,从诉讼的对象而言。
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是已经违法或对违法现象不作为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同时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
而环境侵权诉讼的对象是已经违
法造成环境污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第四,从诉讼与污染的先后顺序而言,环境公益诉讼可以先于污染,对尚未落实的项目进行阻止,而环境侵权诉讼必须在污染发生后,根据因果关系推定原则提起诉讼。
第五,从成本而言。
环境公益诉讼大多为自然人或自然人群体提起的诉讼,对诉求目的的实现欲望与实现能力较弱,其成本可以由社会承担。
而环境侵权诉讼作为追求私益救济的民事诉讼,其成本需由原告承担。
第六,从实践情况而言,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情况相当尴尬,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缺少理论支持。
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时间长,结果大多不利于原告。
而环境侵权诉讼发生在污染产生之后,容易收集证据,同时为追求私益救济,其原告在诉讼活动中更有活力。
四、二者交叉时如何处理
二者交叉时,大多表现为以下情况:环境污染产生后,被侵权人由于各种条件上的不充分(例如难以收集证据、资金不够充分、对于环境相关法律一知半解),向社会请求帮助,最终提起诉讼。
这种诉讼比较难以界定,如果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其原告是被侵权人,并且目的是得到私益救济;如果作为环境侵权诉讼,其成本由社会承担,这是典型的环境公益诉讼特征。
举个例子,某郊区修建的高架桥紧邻居民居住区。
高架桥由政府修建,动工前未征得附近居民同意,仅仅作出公示。
修建完成后车流量巨大,虽然有噪音隔离措施,但其隔音效果较差,附近居民日夜不得安宁,但由于受教育程度低,没有上诉的意愿。
XX 日报的记者听说此事,赶来居民小区,进行采访报道,使此事成为轰动一时的新闻,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无偿帮助当地居民维权。
当地居民得知后,请律师上诉,提出要让政府拆除高架桥,赔偿自己经济及精神损失费用。
本案中,社会各界人士提供的无偿帮助是非常明显的环境公益诉讼,但最终的原告是被侵权人,并且有明确的目的:获得私益救济。
我认为,本案应作为环境侵权诉讼来处理,但其在程序上必须具有环境公益诉讼的特点:一旦启动了诉讼程序,就意味着同时丧失了撤诉权,司法保障环境公益得不到最彻底的法律保护,就不会停止。
新闻的持续影响相当短暂,但环境污染却有着极其严重的危害性和持久的潜伏性,即使一次胜诉,也不排除侵权人为了得到巨大利益而买通原告撤诉、卷土重来的情况。
因此,二者交叉时,既应当给予原告获得救济的强烈欲望,又应该取消原告的撤诉权,才能使环境污染彻底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