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司法审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的通知(2024年修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的通知(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7.04•【文号】•【施行日期】2024.07.0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对2020年10月26日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作了修订,已报经中央政法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7月4日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构建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保证人民检察院及其办案组织、检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公正行使职权,实现权力与责任、放权与管权有机统一,保障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检察人员应当对其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终身负责。
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故意违反检察职责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依纪依法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法律责任。
第三条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虽有错误后果发生,但尽到必要注意义务,对错误后果发生仅有一般过失的,不承担司法责任。
检察人员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办案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但不影响案件结论的正确性和效力的,属司法瑕疵,不因此承担司法责任。
第四条司法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遵循司法规律,体现检察职业特点;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责任与处罚相当;坚持惩处与教育结合,追责与保护并重。
第十二章 司法审查
第十二章司法审查(一)司法审查: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的国家司法活动。
包括四个因素:(四个特征)司法审查权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方式为诉讼程序。
司法审查的作用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宪政体制;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民主、法治意识。
司法审查的宪法依据和理论基础:⑴宪法依据:一、我国宪法确立了公民控告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资格和权利二、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否则将被追究违法的族人;三、我国宪法确立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审判主体地位。
⑵理论基础:集中体现在下列四个原则上:一、民主原则;在我国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由公民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审查,既是社会主义民主应当具备的重要内容,又是对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保障二、法治原则;法治原则不仅是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的重要依据,而且决定着司法审查制度模式的选择三、权力制约原则;我国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人民代表大会的统一领导下,既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又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审查制度,无疑是我国权力制约机制的一个重要方面四、人权保障原则;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既是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成果,也是社会主义主义人权原则的重要保障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这一原则包括两项内容:(1)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一般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2)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一般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是指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行政机关负有提供赖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责任。
是依法行政原则在行政诉讼程序上的反映人民法院特定主管的原则:人民法院只主管法律规定管辖的那一部分行政案件,它不同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统归人民法院管辖;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主管的行政案件,必须由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主管行政案件的范围:⑴只主管因具体行政行为引起争议的案件,不管辖因抽象行政行为发生争议的案件;⑵只主管行政机关在管理国家事务时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发生争议的案件,不管辖行政机关在管理内部事务时发生争议的案件和行政机关内部职权争议的案件;⑶按照国际惯例,政府所为的国家行为,如外交、国防事务,都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人民法院不能管辖。
行政公文的司法审查标准和程序
行政公文的司法审查标准和程序行政公文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工具。
为了保证行政公文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司法审查应成为行政公文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重点探讨行政公文的司法审查标准和程序,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规定。
一、司法审查标准1. 合法性标准行政公文的合法性是司法审查的首要标准。
合法性要求行政公文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在行政权力范围内进行,且行使程序符合法定程序。
司法机关在审查时将重点关注行政公文是否存在违宪、违法或违规情况。
2. 公正性标准行政公文的公正性是司法审查的重要标准之一。
公正性要求行政公文在内容、形式、表达等方面做到客观、公正、真实,并遵守相关的公正原则。
司法机关在审查时将重点关注行政公文是否存在信息不全、歧视、偏见等情况。
3. 合理性标准行政公文的合理性是司法审查的关键标准。
合理性要求行政公文的内容、方式、原则等在行政法律制度框架下合理、协调、可行,并符合行政效率和公共利益的要求。
司法机关在审查时将重点关注行政公文是否存在过度干预、失当决策等情况。
二、司法审查程序1. 立案与受理司法审查程序的第一步是立案与受理。
当司法机关接到行政公文的审查请求时,应进行登记和立案,并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初步审查。
如果行政公文符合受理条件,司法机关将进入下一步骤。
2. 事实调查与证据收集司法审查程序的第二步是事实调查与证据收集。
司法机关将对涉案的行政公文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的证据。
事实调查与证据收集的目的是确保审查的准确性和全面性,以便作出公正的判决。
3. 审查与裁决司法审查程序的第三步是审查与裁决。
司法机关将仔细审查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以确定行政公文是否符合合法、公正和合理的标准。
在审查的过程中,司法机关会与相关当事人进行听证,并听取各方的意见和辩解。
4. 判决执行与裁决生效司法审查程序的最后一步是判决执行与裁决生效。
一旦司法机关作出裁决,相关当事人必须执行该判决,并采取相应的行动。
自考行政法学考试题库
自考行政法学考试题库一、单选题1.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A.行政关系B.监督行政关系C.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D.民事法律关系2.下列不属于行政法的一般渊源的是()A.宪法B.法律解释C.法律D.行政法规3.下列关于行政法特点的表述,正确的是()A.行政法具有一部系统、完整的行政法典B.行政法规范数量最少C.行政法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区别非常明显D.行政法的内容广泛4.根据行政法的分类,下列属于一般行政法的是()A.经济行政法B.军事行政法C.行政处罚法D.民政行政法5.下列关于行政法律关系特征的表述,错误的是()A.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B.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力与义务一般是法定的C.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D.行政法律关系争议只能由行政机关本身解决二、多选题6.下列关于行政法中行政的表述,正确的是()A.行政活动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B.行政活动的目的在于实现对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组织和管理C.行政活动的方法和手段是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D.现代行政只限于管理国家事务E.行政就是行政机关的一切活动三、名词解释题7.行政权8.行政法四、简答题9.简述行政法的特点。
五、论述题10.联系实际论述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单选题11.行政权的存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这是指()A.行政公开性原则B.行政合法性原则C.行政合理性原则D.行政比例原则12.行政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A.行政违法行为的存在B.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C.公务员政治、业务素质的差异D.行政法律的易变性二、多选题13.行政法治原则可分解为()A.行政合法性原则B.行政合理性原则C.行政公开原则D.行政效率原则E.行政应急性原则三、简答题14.简述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含义和具体内容。
四、论述题15.试述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含义及其基本内容。
第三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一、单选题16.下列关于行政主体的表述,正确的是()A.行政主体是指行政公务员个人B.行政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C.行政主体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D.行政主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17.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A.国家权力机关B.国家司法机关C.各级政协组织D.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18.警察在执行紧急公务时,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优先乘坐交通工具,这体现的是()A.行政执行权B.行政优先权C.行政受益权D.行政命令权19.下列属于中央行政机关的是()A.中共中央B.中央军事委员会C.公安部D.最高人民法院20.下列属于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的是()A.巡回法庭B.街道办事处C.区公所D.税务所21.下列不属于公务员身份判断要素的是()A.履行公职B.纳入国家行政编制C.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D.考试录用22.下列属于公务员的是()A.某国有银行员工B.某大学老师C.某国有企业董事长D.某人民法院院长二、多选题23.公务员法律关系发生途径有()A.考任B.选任C.委任D.聘任E.调任24.行政优先权包括()A.先行处置权B.获得社会协助权C.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D.行政受益权E.行政许可权三、名词解释题25.行政主体26.行政相对人四、简答题27.简述确立行政主体概念的意义。
论我国《刑法》第13 条“但书”司法化之非
论我国《刑法》第13 条“但书”司法化之非作者:李翔来源:《东方法学》 2016年第2期李翔内容摘要: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只是立法者给自己的“宣言”,不具有司法适用的价值。
立法者在制定刑法分则条文时,已经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排除在外。
无论是将“但书”置于犯罪构成体系之外还是将“但书”转化为可罚的违法性、可罚的责任理论融入犯罪构成模式之内,发挥出罪机制都难以作到理论自洽。
“情节”要素的判断内容只有被具体化为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某个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时才有意义。
“但书”司法化破坏了刑法分则中具体犯罪构成的定型作用,动摇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根基,增加了司法上的恣意性,放任了司法人员“粗犷化”的办案思维,不利于“精细化”刑法思维方式的养成。
当前司法实践中司法文书上直接引用《刑法》第13条“但书”出罪化的做法应当及时纠正并终结。
关键词:立法但书司法化出罪*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本文系上海市一流学科(法学)建设项目成果暨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刑法修订与刑法解释关系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4JG009-BFX378)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引言1979年我国第一次进行刑法立法,在对第10条犯罪概念进行定义时,就在末尾作出了以“但是”为转折词的特殊表述,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1 〕而1997年《刑法》第13条保留了这一类似结构表述。
〔2 〕我国刑法理论认为,该条是对犯罪的完整定义,前半段规定犯罪概念的内涵,后半段“但书”则限定了其外延。
对此,有不少学者对“但书”出罪功能能够直接在司法中进行适用持赞成态度。
如一些学者认为“但书”属于据以直接出罪的实质性标准,对于“但书”的原则性规定加深了司法工作者对犯罪的认识,避免了混淆罪与非罪界限的错误。
〔3 〕还有一些学者认为“但书”出罪功能符合刑法谦抑性要求,司法工作者应在实践中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从而避免把虽违反刑法却情节显著轻微的行为轻易认定为犯罪,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_讲义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第一编绪论第一章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第一节行政一、行政、国家行政与公行政行政的实质: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行政分为公行政和私行政。
公行政分为国家行政和非国家行政。
国家行政:形式: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具有执行、管理性质的活动。
非国家行政私行政☞行政法调整公行政,国家行政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二、行政权与公权力行政权: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
公权力:国家、社团、国际组织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执行的权力.(1)国家公权力:国家立法权、国家行政权、国家司法权(2)社会公权力(3)国际公权力三、行政与行政国家“行政国”现象:政府自己制定法规和规章,行使“准立法”权;自己裁判自己在管理中发生的纠纷争议,行使“准司法"权. 四、行政与法治国家行政国的产生是行政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原因,而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是法治国形成的基本条件。
社会进入行政国后,民主和法治就有了新的形式和内容(1)民主由单纯的人民代表制民主转化为人民代表制民主与人民参与制民主的结合;(2)法治由相对静态的宪法、组织法平衡、制约机制转化为以行政法的动态平衡、制约机制为重要补充的新的机制。
一个国家,只有既具有健全完善的控制静态权力的法,又具有健全完善的规范动态行为的法时,才算进入到法治国时代。
第二节行政法一、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控制与规范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二、内容:调整行政关系行政关系: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能与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1)行政管理关系: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人员(3)行政救济关系:行政主体VS行政相对人——行政救济主体(4)内部行政关系:上下级、平行、行政机关——公务员三、实质:控制与规范行政权控制原因:①两重性②联系更直接③膨胀趋势控制途径:①行政组织法-—控制其权源②行政程序法--控制其方式③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控制其滥用四、形式:难于制定统一法典第三节行政法学(略)第二章行政法的法源第一节行政法的法源概述(略)第二节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一、宪法与法律二、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三、行政立法四、条约与协定第三节行政法的非制定法法源一、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学理解释二、判例不具法律效力,但经最高院审判委员会审定、登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案例具有指导作用三、习惯和惯例习惯调整私法关系,只为实质渊源;惯例调整公法关系,为行政法渊源四、行政法理转换成判例法规范或制定法规范后,便成为判例法或制定法的法源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 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行政法基本原则:指导行政立法、执法,指导行政行为的实施、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
案件类型法律规范(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案件类型的划分,保障案件处理的公正、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他执法机关办理的案件。
第三条案件类型根据案件性质、犯罪主体、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因素进行划分。
第四条案件类型划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明确性原则:案件类型划分应当清晰、明确,便于操作和执行。
(二)合理性原则:案件类型划分应当合理,符合案件实际情况。
(三)一致性原则:案件类型划分应当保持一致,避免出现同类型案件在不同部门处理时出现差异。
(四)可操作性原则:案件类型划分应当便于执法机关在实际工作中操作。
第二章案件类型划分第五条案件类型分为以下几类:(一)刑事犯罪案件1.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案件;2. 侵犯财产权利的案件;3. 危害公共安全案件;4.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5. 侵犯知识产权案件;6. 危害国防利益案件;7. 危害国家安全案件;8. 危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9.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0. 渎职犯罪案件。
(二)民事案件1. 侵害人身权益案件;2. 侵害财产权益案件;3. 知识产权案件;4. 劳动争议案件;5. 房地产案件;6. 公司、企业案件;7. 侵权责任案件;8. 合同纠纷案件;9. 保险纠纷案件;10. 信托纠纷案件。
(三)行政案件1. 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案件;2. 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政案件;3. 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案件;4. 侵犯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政案件;5. 侵犯行政许可案件的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政案件;6. 侵犯行政强制措施的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政案件;7. 侵犯行政强制执行的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政案件;8. 侵犯行政裁决的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政案件;9. 侵犯行政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政案件;10. 侵犯行政诉讼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政案件。
自考00261行政法学 考点汇总复习资料
考试分析一、题型及分值题型题量分值总分单选30130多选5210531535151101021020二、课程特点20%50%30%2:3:3:215060三、复习要点123四、应试技巧123456四、应试技巧1234谢谢第一章绪论本章考核重点12345考点1:行政法的一般渊源讲解归纳与举例例题1)A BC D【正确答案:ABC】考点2:行政法的分类123讲解归纳与举例例题2)ABCD【正确答案:ABC】讲解归纳与举例123考点3: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讲解归纳与举例例题3)ABCD【正确答案:A】考点4: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讲解归纳与举例例题4)ABCD【正确答案:A】考点5: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12345讲解归纳与举例例题5)ABCDE【正确答案:ABCDE】讲解归纳与举例12345谢谢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本章考核重点1234考点1:合法性原则的具体内容12讲解归纳与举例例题1)ABCD【正确答案:AB】讲解归纳与举例12考点2:合理性原则的具体内容12345讲解归纳与举例例题2)A B C D 【正确答案:ABC】12345考点3:行政合理性原则还延伸出了一些其他原则1234讲解归纳与举例例题3)A BC D【正确答案:ABC】1234考点4:行政法治原则对行政主体的要求12讲解归纳与举例例题4)A BC D【正确答案:AB】12谢谢第三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本章考核重点12345考点1:行政优先权内容讲解归纳与举例例题1)ABCD【正确答案:ABC】讲解归纳与举例考点2:国家行政机关的特征讲解归纳与举例例题2)ABCD【正确答案:ABCD】讲解归纳与举例考点3:行政机构的特征讲解归纳与举例例题3)ABCD【正确答案:ABCD】讲解归纳与举例考点4: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讲解归纳与举例例题4)ABCD【正确答案:ABCD】讲解归纳与举例考点5:公务员的权利12345678。
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教案
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教案第一章:行政法学的概念与特征1.1 行政法学的定义1.2 行政法学的特征1.3 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与方法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2.1 行政合法性原则2.2 行政合理性原则2.3 行政公开原则2.4 行政公正原则第三章:行政主体与行政行为3.1 行政主体的概念与特征3.2 行政主体的分类3.3 行政行为的定义与分类3.4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与效力第四章: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4.1 行政许可的概念与特征4.2 行政许可的设定与实施4.3 行政确认的概念与特征4.4 行政确认的种类与效力第五章:行政强制与行政监督5.1 行政强制的概念与特征5.2 行政强制的种类与适用条件5.3 行政监督的概念与特征5.4 行政监督的种类与程序第六章:行政诉讼法学概述6.1 行政诉讼法学的基本概念6.2 行政诉讼法学的基本特征6.3 行政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与方法第七章: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与基本原则7.1 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7.2 行政诉讼法的适用范围7.3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第八章:行政诉讼参加人8.1 原告与被告8.2 共同诉讼人与第三人8.3 诉讼代理人第九章:行政诉讼程序9.1 起诉与受理9.2 审理前的准备9.3 开庭审理9.4 判决与裁定第十章:行政诉讼的执行与监督10.1 行政诉讼判决的执行10.2 行政诉讼裁定的执行10.3 行政诉讼执行的监督第十一章:行政诉讼中的特殊问题11.1 行政案件的不服期限11.2 行政案件的管辖问题11.3 行政案件的诉讼时效11.4 行政案件中的证据规则第十二章: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12.1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原则12.2 行政诉讼中的法律解释12.3 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冲突解决12.4 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实例分析第十三章:行政诉讼的裁判与决定13.1 行政诉讼一审判决的作出13.2 行政诉讼二审判决的作出13.3 行政诉讼中的裁定与决定13.4 行政诉讼裁判与决定的执行第十四章:行政诉讼的救济与补救14.1 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审查14.2 行政诉讼中的国家赔偿14.3 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建议14.4 行政诉讼中的其他补救措施第十五章:行政诉讼法的改革与发展15.1 行政诉讼法的改革历程15.2 行政诉讼法改革的现状与趋势15.3 行政诉讼法学的研究动态15.4 行政诉讼法的未来展望重点和难点解析本文教案主要分为两部分: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案
一、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案二、课时安排:每章2学时,共10学时三、教学目标:1. 了解行政法的基本概念、特征和调整对象。
2. 掌握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制度。
3. 理解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原则和程序。
4. 学会运用行政法律知识和技能分析、解决实际问题。
四、教学内容:第一章:行政法导论1. 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2.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与范围3.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1. 行政主体概述2. 行政相对方3. 行政授权与委托第三章:行政行为1. 行政行为的概念与分类2. 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3. 行政强制与行政征收第四章:行政复议1. 行政复议的概念与特征2. 行政复议的范围与程序3. 行政复议的决定与执行第五章:行政诉讼概述1. 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与原则2.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排除事项3. 行政诉讼的程序与诉讼参加人五、教学方法:1. 讲授:讲解基本概念、原则、制度和程序。
2. 案例分析:分析典型案例,提高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3. 小组讨论:分组讨论问题,培养学生的合作与表达能力。
4. 考试:检验学生对知识的掌握和运用程度。
六、教学评价:1. 平时成绩:考察学生的出勤、课堂表现和作业完成情况。
2. 案例分析报告:评估学生在案例分析中的表现。
3. 期末考试:测试学生对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的掌握程度。
七、教学资源:1. 教材:选用权威、实用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
2. 案例资料:收集相关典型案例,用于教学分析。
3. 法律法规:整理我国现行的行政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八、教学进度安排:1. 第一章:2学时2. 第二章:2学时3. 第三章:2学时4. 第四章:2学时5. 第五章:2学时九、作业与课后辅导:1. 课后作业:布置相关习题,巩固课堂所学知识。
2. 课后辅导:解答学生疑问,提供学习指导。
十、课程总结与反馈:1. 课程结束后,组织学生进行课程总结,分享学习心得。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决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决定》...【文档标题】《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决定【文档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的实施,保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活动。
第三条行政处罚应当坚持依法、公正、严明的原则,保证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公正性、可执行性,依法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采用简明、具体、明确的语言,特别是涉及到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的内容应当编写详细且不含糊、不模糊其界限。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程序第五条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程序正当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接受举报、调查取证、听证、作出处罚决定、执行处罚决定、申诉等环节。
第七条行政处罚事项,应当由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行政处罚的名称、种类、依据;(二)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和职务;(三)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证据;(四)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五)作出决定的程序及其依据;(六)行政处罚的内容和履行的义务;(七)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地点、方式及承担法律后果的告知;(八)申诉方式和期限。
第八条在行政处罚中,应当进行听证。
听证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进行,听证的程序应当确保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依法保障。
听证应当采取书面、口头或者现场媒介等形式。
第九条行政处罚事项应当在相关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
第十条当事人有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行政处罚过程中的程序进行申诉。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程序第十一条行政处罚包括警告、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处暂停营业或者关闭的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根据违法情节、性质和情况,以合法、适当的方式进行量刑,不得随意变更或者不当运用量刑标准。
对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范围
对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范围对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范围:事实问题周永坤苏州大学教授司法审查的范围实质即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野,亦即司法权在多大的边界内、多强的程度上可以对行政行为予以司法控制。
确定科学的对事实审查的范围,对于行政执法行为的质量及行政效率至关重要。
迄今为止的世界近现代法律史,尤其是二战以后的当代法律史是一部司法审查范围不断扩大的历史。
正所谓物极必反,司法审查并非越大越好,必须安排在适度的范围内,因为过度的司法审查会降低行政效率,一旦司法取代行政权则又会导致“前门拒虎,后门进狼”的悲局。
由于行政事务的复杂性,适度的行政自由裁量实属必须。
这样,司法审查的范围问题就十分突出,成为现代行政法发展的一个主要标志。
广义的司法审查的范围涉及两大问题:一是法院对何种性质的事件享有最后的裁判权,行政机关对何种性质的事件享有最后决断权,此即通常所讲的受案范围问题。
大陆法系的行政法重受案范围的划定,以此作为区分行政权与司法权的主要手段。
二是对个案审查的强度或程度问题,这是狭义的司法审查范围。
狭义的司法审查范围又包含两方面的间题:其一是当该案性质上属受案范围时,法院的审查权限于审查法律间题还是审查法律问题与事实向题;其二是法院对案件的审查限于合法与否还是包括合法性与合理性,即是否对自由裁量行为和不确定法律概念具有审查权?本文只讨论狭义的司法审查范围的第一方面—事实问题,采取横向和纵向比较的方法,以揭示在事实问题上各国法律发展的共同趋势及利弊得失,以期寻找我国的最佳立法选择。
(一)英美模式:严格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从原则上不审查到部分审查再到原则上审查英美法在此问题上的历史起点是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法院只审查法律问题,而事实间题的确定权在行政机关。
之所以形成此种格局,有其历史、现实和观念上的原因。
首先,司法审查的性质在英美法属特殊形式的“上诉”。
在历史上,英美法历来有法律审和事实审之分。
上诉审一般为法律审,除少数例外,确定事实是基层法院的事,由此而产生了类似于上诉审的司法审查只限于审查法律问题,事实问题由类似于初审法院地位的行政机关去解决的惯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12.26•【文号】法释〔2017〕22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7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22号)为正确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二)申请执行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案件;(三)申请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案件;(四)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裁决案件;(五)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六)其他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第二条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外国仲裁裁决与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存在关联,被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均不在我国内地,申请人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由受理关联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受理关联案件的人民法院为基层人民法院的,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应当由该基层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
受理关联案件的人民法院是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的,由上述法院决定自行审查或者指定中级人民法院审查。
行政法学自考题-31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行政法学自考题-31(总分99, 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不属于司法合法性审查的标准的是______• A.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B.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或超越职权• C.是否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D.是否滥用职权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D[解析] 从《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合法性审查的标准主要有五个方面:(1)主要证据是否确凿、充分;(2)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3)是否符合法定程序;(4)是否超越职权;(5)是否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而D项否滥用职权是合理性审查的标准。
2.司法审查中,作为全案证据充分应具备的条件不包括______• A.据以定案的各项证据相互协调一致• B.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 C.足够的证据量所证明的案件事实只能得出惟一结论,不存在其他可能性• D.案件事实的所有证据构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能互相印证,环环相扣,不出现“断条”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A[解析] 作为全案的证据充分,应具备如下条件:(1)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2)案件事实的所有证据构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能互相印证,环环相扣,不出现“断条”;(3)足够的证据量所证明的案件事实只能得出惟一结论,不存在其他可能性。
由此可知,A项不是证据充分应具备的条件之一。
3.行政复议中可以作为法律依据,行政诉讼中却只能参照适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______• A.行政法规• B.地方性法规• C.规章• D.司法解释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C[解析]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第十三章 行政规划、指导、合同
第十三章行政规划、指导、合同行政规划1概念行政规划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目标,而作出的对行政主体具有约束力、必须采取具体措施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予以实现的、关于某一地区或某一行业之事务的部署与安排。
2涵义第一,行政规划的主体是行政主体。
立法机关以立法的形式所通过的关于某一领域事务的“计划”或“规划”不是行政规划。
第二,行政规划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目标。
如加快城市的公共实施建设、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使城市的布局更加合理等。
第三,行政规划对行政主体具有约束力。
任何行政规划一经确定,就对行政主体具有约束力,非因法定理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违反和变更。
第四,行政规划的对象具有执行性和总体性。
行政规划作为一种部署与安排,不同于一般的计划和安排,它不仅必须采取具体措施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予以实现即具有执行力,而且还是关于某一地区或某一行业之事务的总体规划。
3研究行政规划的现实意义在行政法学视野中,从法律控制和保护利害关系人权利的目的出发,加强行政规划的研究,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迫切性,至少有助于促进以下两个目标的实现。
实践意义一是在实践上有助于完善行政规划法律制度,更有效地保障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实现行政规划的法治化。
没有法律控制的行政权力必然走向滥用与无度,但是法律控制不是简单的禁止,为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还必须给行政机关留有适当的裁量余地。
行政规划是对未来目标的设定,本身具有流动性的特征,几乎难以找到行为法的依据,规划裁量的空间极为广泛,在这种情况下,使其达致现代社会行政法治的目标要求,显非易事。
法学研究成果的支持就显得尤为重要。
“对法学,除了它的世纪任务(促进现行法的适用及续造)以外,不能要求它追求一种与此无关的‘纯理论’的目标。
法学最终的任务是要协助法的发展。
”行政权力有自我膨胀的趋势,极易对公民的权益造成损害,规划权力亦不例外,建立健全对利害关系人权利的保障和救济制度是现代行政法治的基本要求。
行政法学00261主观题汇总(最新版)
行政法学
目录
第一章绪论 (3)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3)
第三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4)
第四章行政行为概述 (5)
第五章行政行为(一)抽象行政行为 (7)
第六章行政行为(二)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8)
第七章行政行为(三)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9)
第八章行政行为(四)特殊类型的行政行为 (11)
第九章行政程序法 (11)
第十章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12)
第十一章行政复议 (12)
第十二章司法审查(一) (14)
第十三章司法审查(二) (15)
第十四章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16)
第一章绪论
1. 试述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
(论述题)(0710、1404)
第五章行政行为(一)抽象行政行为
其他规范性 1.简述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特征。
(简答题)(1910)
3.简述行政复议与行政裁决的区别。
(简答题)(1704)第七章行政行为(三)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章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202004主观题汇总】行政法学(全国)
行政法学目录第一章绪论 (3)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3)第三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4)第四章行政行为概述 (5)第五章行政行为(一)抽象行政行为 (7)第六章行政行为(二)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8)第七章行政行为(三)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9)第八章行政行为(四)特殊类型的行政行为 (11)第九章行政程序法 (11)第十章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12)第十一章行政复议 (12)第十二章司法审查(一) (14)第十三章司法审查(二) (15)第十四章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16)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1.简述行政法治原则的作用/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简答题)(1804)(1)行政法治原则可以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废止工作。
(2)行政法治原则有助于人们对行政法的学习、研究及解释。
(3)行政法治原则可以指导行政法的实施,发挥执法者的主观能动性,防止发生执法误差或错误执法。
(4)行政法治原则可以弥补行政法规范的漏洞,直接作为行政法适用。
第二节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含义★★ 1.行政合法性原则(名词解释)(0901、0610、1210、1101)是指行政权的存在和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内容★★★1.试述行政合法性原则。
(论述题)(1210、1110、1610)(1)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是指行政活动的作出必须取得法律的授权,必须有法律的明文依据,否则不得为之。
在我国,法律保留分为法律绝对保留和法律相对保留。
属于法律绝对保留的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其他任何法律规范都不能规定;属于法律相对保留的事项,在法律未做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授权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予以规范(2)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优先原则是指行政应当受现行法律的约束,不得采取任何违反法律的措施。
该原则的含义是:①法律优先行政,即是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在效力上低于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②行政不得违法,即行政机关无论作出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都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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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司法审查的原那么
一、司法审查的一般原那么 二、司法审查的特有原那么
第三节 司法审查的对象与范围
一、司法审查的对象与内容 二、司法审查的范围
第四节 司法审查的主体及其管辖
一、司法审查的主体 〔一〕司法审查的主体——人民法院 〔二〕司法审查的审判组织 二、司法审查中的管辖 〔一〕级别管辖 〔二〕地域管辖 〔三〕裁定管辖
第九节
司法审查的判决、 裁定和决定
一、司法审查判决 二、司法审查裁定 三、司法审查决定
第五节 司法审查参加人
一、司法审查参加人概述 〔一〕司法审查参加人的概念与范围 〔二〕司法审查当事人的概念与特征 二、司法审查的原告 〔一〕司法审查中的原告资格及其转移 〔二〕司法审查中的原告的类别 〔三〕司法审查中原告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 三、司法审查中的被告
〔一〕司法审查中的被告资格及其转移 〔二〕司法审查中的被告类别 〔三〕司法审查中被告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 四、司法审查中的共同诉讼人 〔一〕共同诉讼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二〕共同诉讼的种类 五、司法审查中的第三人 〔一〕第三人的概念及资格 〔二〕第三人的类别 六、司法审查中的诉讼代理人 〔一〕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和特点 〔二〕诉讼代理人的种类
第六节 司法审查的标准
一、合法性司法审查标准 二、合理性司法审查标准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第七节 司法审查的法律适用
一、司法审查的法律依据 二、司法审查中的“参照规章〞 三、司法审查中的标准冲突及其选择适用 〔一〕司法审查中行政法律标准的冲突情
况 〔二〕标准冲突的选择适用
第八节 司法审查中的审理程序
一、第一审程序 二、第二审程序 三、审判监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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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司法审查(二)
超越职权:行政机关超越了法律、法规授予的权限,实施了其无权实施的行为。
滥用职权: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背离法律、法规的目的,背离基本法理,其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形式上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但其内容与法律、法规设定的该职权的用意相去甚远。
显失公正:是明显的不公正,是具有通常法律和道德意识水准的人均可发现和认定的不公正。
合法性审查标准
1、主要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2、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3、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4、是否超越职权;
5、是否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合理性审查标准
一、是否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武断专横、反复无常、具体行为的方式违法、故意拖延);
二、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畸轻畸重、同样情况,不同对等;不同情况,同样对等;反复无常)。
司法审查的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在审查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的法律依据的系统是统一的,又是多层次的,以宪法为基础,以法律为骨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宪法虽然不是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直接标准、具体依据,但它应该是司法审查的最高标准和最终依据
司法审查中“参照规章”
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司法审查时对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章参酌、鉴定之后,决定是否依照。
亦即人民法院对规章的作用、地位和效力不能一概否定或一概肯定,而应该有一个正确的评价、分析。
“参照规章”既不是无条件地适用规章也不是一律拒绝适用规章,而是有条件地适用规章司法审查中的法律规范冲突及其选择适用
行政法律规范冲突:调整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却又彼此矛盾或不一致的状况
情况:
1、不同层级法律效力的行政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2、相同层级的行政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3、部门行政法律规范与地方行政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4、不同时期发布的法律文件中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冲突,
5、条约与法律、法规的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与法律、法规的冲突等;
规范冲突的选择适用。
遵循原则:
1、高层级法律规范优先于低层级法律规范;
2、新的法律规范优于旧的法律规范;
3、特别法的规范优于普通法的规范;
4、送请或报送有权机关解释、裁决。
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某一行政案件后第一次审理该案的程序。
它包括开庭前的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和宣告判决等步骤。
行政诉讼中的第一审程序只有普通程序,没有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就第一审行政案件所作的判决或裁定,在其发生法律效力之前,由于上诉人的上诉,以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可称为上诉审程序和终审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当有审判监督权或法律监督权的机关或组织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确有错误,依法决定由有关人民法院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称为审判监督程序,或简称再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的特点
1、第二审程序中,有权提出上诉的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当事人
2、提起第二审程序的理由通常是上诉人不服第一审判决、裁定,认为该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并影响了自己的利益
3、行使第二审判决管辖权的审查主体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
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不得提出上诉
4、第二审程序审查的对象是下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5、第二审程序的审查方式不一定必须开庭。
对事实清楚的案件,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6、第二审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具有终审性质,不得再对它提出上诉
第二审程序独具特点的内容
一、上诉成立的的条件:
1、上诉人必须具备上诉权即上诉资格;
2、必须有适格的的被上诉人;
3、必须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内起诉;
4、上诉权必须按照法定方式和要求行使;
同时具备上述要件,上诉才能成立,上诉程序才能发生;
二、上诉的提起、受理:当事人提起上诉应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应允许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
三、上诉的审理和判决: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必须全面审查第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有无违反法定程序,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在第二审程序中,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上诉人如因行政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根据事实和法律,分情况作出如下判决: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可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挥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直接改判
四、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2个月。
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
审判监督程序是特殊的诉讼程序和审判程序,它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不同,它不属于一个固定的审级,更不是一每一个行政案件的程序。
两者的职能和目的都是为了审查、纠正判决和裁定的错误,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
区别:1、提起的主体不同;
2、审理的对象不同;
3、提起的理由不同;
4、提起的期限不同;
5、审理的法院不同。
司法审查判决: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法定程序,对行政争议中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的具有权威性的实体判定。
司法审查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司法审查过程中,针对司法审查的程序性问题所作出的对诉讼参与人发生法律效果的司法意思表示。
司法审查决定:人民法院对司法审查过程中就判决、裁定范围以外涉及诉讼的事项所作的司法行为。
维持判决:是人民法院通过对行政案件的审理,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运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作出对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维持的判决
撤消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理,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有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五种情况之一的,作出对具体行政行为予以撤销的判决。
撤消判决的形式有三种:
1、判决全部撤消
2、判决部分撤消
3、判决撤消并同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履行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对行政案件的审理,确认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存在,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变更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而作出的予以变更的判决。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⑴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⑵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⑶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⑷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行政赔偿判决:人民法院针对当事人一并提起或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经过审理终结后作出的判决。
确认判决: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⑴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⑵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⑶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司法审查的判决种类
维持判决
撤销判决
履行判决
变更判决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确认判决
行政赔偿判决。
司法审查裁定
与判决相比,裁定的特点:
1、裁定是人民法院解决程序问题的审判行为,是对程序问题作出判定;
2、裁定在诉讼的任何阶段都可以作出,哪一个诉讼环节上出现问题,就及时作出裁定,解
决发生的程序问题,而不像判决那样,必须在开庭审理,经过言词词辩后,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所以裁定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3、由于裁定所解决的是程序问题,因为其法律依据是程序性规范
4、裁定可以采取书面的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的形式。
范围:
1、不予受理;
2、驳回起诉;
3、管辖异议;
4、终结诉讼;
5、中止诉讼;
6、移送或者指定管辖;
7、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8、财产保全;
9、先予执行;
10、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11、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
12、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13、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
14、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15、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种类及其适用范围:
1、按照裁定的形式可以分为口头裁定与书面裁定;
2、按照裁定的内容可分为:
1、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裁定
2、停止执行的裁定
3、准予或不准撤诉的裁定
4、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裁定
5、先行给付的裁定
6、撤销原判决、回重审的裁定
7、中止或终结起诉程序的裁定
8、补正裁判文书的笔误的裁定
司法审查决定的适用范围
1、有关管辖的决定;
2、关于诉讼期限事项的决定;
3、有关回避事项的决定;
4、有关再审案件处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