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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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司法审查(二)
超越职权:行政机关超越了法律、法规授予的权限,实施了其无权实施的行为。
滥用职权: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背离法律、法规的目的,背离基本法理,其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形式上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但其内容与法律、法规设定的该职权的用意相去甚远。
显失公正:是明显的不公正,是具有通常法律和道德意识水准的人均可发现和认定的不公正。合法性审查标准
1、主要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2、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3、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4、是否超越职权;
5、是否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合理性审查标准
一、是否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武断专横、反复无常、具体行为的方式违法、故意拖延);
二、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畸轻畸重、同样情况,不同对等;不同情况,同样对等;反复无常)。
司法审查的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在审查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的法律依据的系统是统一的,又是多层次的,以宪法为基础,以法律为骨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宪法虽然不是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直接标准、具体依据,但它应该是司法审查的最高标准和最终依据
司法审查中“参照规章”
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司法审查时对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章参酌、鉴定之后,决定是否依照。亦即人民法院对规章的作用、地位和效力不能一概否定或一概肯定,而应该有一个正确的评价、分析。“参照规章”既不是无条件地适用规章也不是一律拒绝适用规章,而是有条件地适用规章司法审查中的法律规范冲突及其选择适用
行政法律规范冲突:调整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却又彼此矛盾或不一致的状况
情况:
1、不同层级法律效力的行政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2、相同层级的行政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3、部门行政法律规范与地方行政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4、不同时期发布的法律文件中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冲突,
5、条约与法律、法规的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与法律、法规的冲突等;
规范冲突的选择适用。遵循原则:
1、高层级法律规范优先于低层级法律规范;
2、新的法律规范优于旧的法律规范;
3、特别法的规范优于普通法的规范;
4、送请或报送有权机关解释、裁决。
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某一行政案件后第一次审理该案的程序。它包括开庭前的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和宣告判决等步骤。行政诉讼中的第一审程序只有普通程序,没有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就第一审行政案件所作的判决或裁定,在其发生法律效力之前,由于上诉人的上诉,以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可称为上诉审程序和终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当有审判监督权或法律监督权的机关或组织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确有错误,依法决定由有关人民法院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称为审判监督程序,或简称再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的特点
1、第二审程序中,有权提出上诉的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当事人
2、提起第二审程序的理由通常是上诉人不服第一审判决、裁定,认为该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并影响了自己的利益
3、行使第二审判决管辖权的审查主体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不得提出上诉
4、第二审程序审查的对象是下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5、第二审程序的审查方式不一定必须开庭。对事实清楚的案件,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6、第二审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具有终审性质,不得再对它提出上诉
第二审程序独具特点的内容
一、上诉成立的的条件:
1、上诉人必须具备上诉权即上诉资格;
2、必须有适格的的被上诉人;
3、必须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内起诉;
4、上诉权必须按照法定方式和要求行使;
同时具备上述要件,上诉才能成立,上诉程序才能发生;
二、上诉的提起、受理:当事人提起上诉应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应允许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
三、上诉的审理和判决: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必须全面审查第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有无违反法定程序,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需要注意的是,在第二审程序中,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上诉人如因行政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根据事实和法律,分情况作出如下判决: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可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挥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直接改判
四、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2个月。
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
审判监督程序是特殊的诉讼程序和审判程序,它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不同,它不属于一个固定的审级,更不是一每一个行政案件的程序。两者的职能和目的都是为了审查、纠正判决和裁定的错误,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
区别:1、提起的主体不同;
2、审理的对象不同;
3、提起的理由不同;
4、提起的期限不同;
5、审理的法院不同。
司法审查判决: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法定程序,对行政争议中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的具有权威性的实体判定。
司法审查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司法审查过程中,针对司法审查的程序性问题所作出的对诉讼参与人发生法律效果的司法意思表示。
司法审查决定:人民法院对司法审查过程中就判决、裁定范围以外涉及诉讼的事项所作的司法行为。
维持判决:是人民法院通过对行政案件的审理,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运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作出对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维持的判决
撤消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理,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有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五种情况之一的,作出对具体行政行为予以撤销的判决。
撤消判决的形式有三种:
1、判决全部撤消
2、判决部分撤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