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固工程补充协议(碳纤维)(修改版10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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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苏州鑫苑国际城市花园南区5#~9#楼补充协议(四)局部修复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苏州鑫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承包人: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
发包人(全称):苏州鑫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苏州鑫苑国际城市花园南区5#~9#楼局部修复工程施工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苏州鑫苑国际城市花园南区5#~9#楼局部修复工程
2.工程地点:江苏省苏州市滨河路与马运路交叉口
3.资金来源:自筹
4.发包人派驻的项目管理工程师:姓名:李军昌职务:项目经理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姓名:杨峻峰职务:总监
承包人项目经理:姓名:职务:项目经理二.工程承包内容:
5#~9#楼户内卧室、客厅楼板碳纤维修复设计及施工,含设计、砼楼面、墙面底部、楼板和墙板转角处打磨、清理、找平,涂树脂、粘贴碳纤维布,检测,碳纤维布上表面刷树脂胶粘粗砂,轻质墙体打洞、恢复,剪力墙抹灰剔除及恢复,垃圾清运等。

包设计、包施工: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验收。

三.合同工期
合同总工期:总工期合计60日历天,以监理下发开工令为开工日期。

四.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行业施工验收标准、规范规定,质量合格。

五.本合同总价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一)合同价款及调整:
1.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合同价款是图纸所确定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格体现。

其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机械、劳务、材料、临时设施、缺陷修补、措施费、管理费、利润、保险、税金、专业单位的检验、检测、垂直运输等各项费用,以及所包含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等各项费用。

合同价中已包含总承包管理费、配合费。

2.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
(1)根据双方约定,发包人所称工程量包含5#~9#楼局部修复工程中所涉及的设计工程、地面、墙板底部、楼板和墙板转角处打磨、清理、地面找平、涂底层树脂、粘贴碳纤维布,轻质墙体打洞、恢复,剪力墙抹灰剔除及恢复,建筑垃圾的清理运输,包括但不限于与之相关的一切工程量,不再做任何调整,工程师不受理承包人以此理由提出的相关费用的增加和变更的申请。

(2)合同价格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不因劳务、材料、市场或其它影响合同实施成本的事项发生价格变动而进行调整。

(3)承包人需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自行考虑材料堆放现场费用及二次倒运。

3.合同价款只对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进行调整。

调整方式为:由于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综合单价不予调整,措施费不计取。

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清单项目(是指未包含在原有图纸范围或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或实际施工过程中材料的品牌或含量与投标时所提供的所有工作内容中人工、材料、机械的含量和单价的工料分析不一致,引起单价下降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二)工程量确认
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工程师接到报告后5天内按图纸、规范及有关合同文件核实已完
工程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已完工作量为施工完毕的工程量,非制作完成的工程量和运抵现场的工程量。

2.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三)工程款支付
1.工程预付款
本工程无预付款。

2.工程进度款
工程款的支付以各完成的楼号为付款单位,单栋主体工程加固完毕,经监理、发包人、承包人验收合格,由承包人呈报已完栋号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清单给发包人,由发包人代表确认。

发包人计量后需在7日内审定完毕,并在审定后7日内确认完毕并作为工程付款的依据。

按发包人审定数额的70%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加固工程完工后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支付至工程款的80%;报送结算资料并经审计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款的95%,剩余款项待质保期满无息付清。

每次付款前,承包方必须提供正式足额合规发票;结算完成付款时,承包方必须提供结算额100%全额发票,否则我公司有权拒付工程款,直至承包方提供合格发票为止。

七.材料设备供应
1.承包人采购材料
(1)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

材料按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的检验报告、质量合格证书及使用、维修说明书等其他相关技术文件应要求供应商与货物同时交付,并作为交工文件的一部分妥善保存,以备竣工时作为竣工验收材料的组成部分移交业主。

(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按照图纸及规范要求,现场封样。

(3)工程师对材料的检查认可,不免除承包人对材料质量瑕疵担保及权利瑕疵担保。

2.发包人提供材料
发包人原则上不供材料。

但为合同目的实现,承包人的供货不能满足要求时,甲方有更换的权利。

八、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包括重大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

1.需要发生工程变更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工程师提出申报。

经过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承包人应于工程变更发生后14日内向发包人报送工程变更资料进行结算,超过期限未报的,视同其放弃结算要求。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工程变更资料后,先履行内部审核程序。

核准后进行汇总。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一)竣工验收
1.工程自检合格具备验收条件,达到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和专用条款确定的验收要求,承包人首先向监理单位申请预验收。

2.工程达到验收标准后,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档案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0日内组织有关单位预验收。

3.如经验收认为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则工程师在验收工作完毕后7日内向承包人发出不予验收的指令,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做或补救处理。

承包人应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引起修改的费用。

承包人在完成上述不合格工程的修复工作后,应重新提出复验的申请。

4 .承包人必须参加相关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各项隐蔽验收以及项目竣工验收,并按工程师或监理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5.本分部工程验收通过时间为实际竣工日期。

6.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日内不组织验收,承包人仍将承担工程保护工作,但不承担工期违约责任。

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缓建或取消的,双方另行签订协议。

在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之前,承包人须按工程管理规定编制整理竣工档案,移交发包人。

其中书面竣工文件资料、竣工档案一式六份;电子版竣工文件资料(电子版竣工图)一式四份;声像档案一式四份。

8.施工图及竣工图的知识产权属发包人所有。

未经发包人同意许可,承包人
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备份,不得转让,不得许可第三方使用,不得用于本合同外的其他用途。

如有违反,追究法律责任。

(二)竣工结算
1.结算方式:按合同价加变更、签证。

2.项目竣工验收后15日内,承包人将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上报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相关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的90天内完成审核,并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在将初审报告移交审计单位审查后,并经发包人集团出具结算手续后,发包人根据审核结果于30日内付至结算款的95%。

3.发包人在工程结算经外部审计单位审计且经集团总部批准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

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发承包人工作
1.发包人工作
(1)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承包人收到图纸3日内。

(2)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无
(3)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无。

2.承包人工作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承包人应及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设计、组织进场施工,以合理的技能全面履行本合同及投标书中的义务,保证合同目标的实现。

如本合同项下的工程需要深化设计,承包人需无偿实施。

深化设计应达到施工图深度要求,并取得发包人的满意。

深化设计应得到主设计单位认可后,方可用于施工。

(2) 提供工程进度计划报表。

计划应当可靠,符合本项目施工实际情况,在得到工程师的批准后实施。

(3)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4) 保证施工场地周围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件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要求:要求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维护现场整洁,道路畅通,符合苏州市文明施工的标准
(5)施工单位必须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服从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的现场管理。

(6)承包人未按有关管理规定尽职,经工程师调查、确认是承包人责任,其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相应工期不予顺延。

(7)承包人应将作业限制在现场,以及承包人可得到的并经工程师同意作为场地的任何附加区域内。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保持现场没有一切不必要的障碍物,并应妥善存放和处理承包人设备或多余的材料。

(8)承包人应始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建立相关制度,防止承包人人员或其内部发生任何非法的、骚动的或无序的行为,以保持安定,保护现场及邻近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9)承包人员工都应在他们各自行业或职业内具有相应资质、技能和经验的人员。

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撤换(或促使撤换)受雇于现场或工程的、有下列行为的任何人员:①经常行为不当,或工作漫不经心;②无能力履行义务或玩忽职守;
③不遵守合同的任何规定;④坚持有损安全、健康,或有损坏环境保护的行为。

承包人随后应指派合适的替代人员。

拒不履行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0)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说明现场各类承包人人员的人数和各种承包人设备数量的详细资料,人员、设备须满足安装施工进度、技术、保证施工质量、安全的需要。

(11) 承包人向工程师报送的任何方案、书面材料中,无论明示或隐含工程费用的增减,按本合同第八条工程变更相关规定执行。

(12) 承包人应认真组织阅读承包范围内施工图文件,把设计文件中的错、漏、碰、缺问题至少在施工前3天以书面的形式报告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工程师,否则,若发生工期延误、增加费用等问题由承包单位承担。

(13)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承包单位必须做好专业工序交接和施
工配合,安全文明施工,及时做好专业施工资料搜集归档并保证真实,准确,按施工规范的要求提供工程竣工所必须的各种技术、经济资料。

全面、适当完成发包人和工程师根据工程需要发出的各项工作指令。

对建设的工程负缺陷担保责任。

在工程质保期内工程所有人或使用人发现合同范围内工程有缺陷的,有权要求承包人维修。

(14)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工程中可能发生的各专业之间配合与协调因素。

(15)承包人向工程师报送的任何报审、报批以及其他书面资料、材料,格式应符合现场管理规定的要求及相应规范的要求,一式五份,并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交电子文档。

如有特殊要求,按该要求执行。

双方来往函件、传真等须出具书面收到确认。

十一、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进度计划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图纸会审后1天内。

施工组织设计应符合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切实可行。

对于复杂、重要的工程部位或特殊条件下的施工,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后1天内。

发包人确认的时间:收到工程师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后1天内。

2.工期延误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按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二/天予以处罚。

十二、质量与验收
1.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标准:符合相关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

如因承包人的质量原因,导致达不到工程质量合格标准,发包人按合同价的5%对承包人进行处罚,且承包人必须负责返工,直至合格。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质量,必须符合图纸、国家合格标准及招标要求,承担自行采购材料的质量瑕疵担保。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与甲控品牌、质量不一致时,视为承包人质量违约。

无论
何时发现,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承包人自费返工,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发包人的损失。

2.验收:由承包人组织苏州市质量监督站、监理、设计(联创)、中国建科院建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参加,验收由承包人全权负责,验收结果及资料由承包人提交给发包人。

分包人资料交由总包组卷。

承包人粘贴的碳纤维应按规范要求进行拉拔试验,并提供试验报告。

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承包人对隐蔽工程应逐项填写验收记录,包括打磨、清理、找平;粘贴碳纤维。

隐蔽工程应进行拍照和录像,隐蔽验收有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工程师参加,适当时发包人根据需要邀请设计和质量监督站参加,并签字认定。

要求施工前现做样板,样板通过验收后大面积施工。

关于样板的要求:每栋楼选择一层做样板,具体层数由承包人、发包人工程师、监理共同选定。

十三.安全施工
本合同内项目安装施工的安全工作由承包人全面负责。

安全施工必须满足苏州市有关部门及发包人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

1.合同项下的安装施工现场内外的施工安全工作由承包人全面负责。

安全、文明施工必须满足苏州市有关部门及发包人的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

随时接受发包人工程师或行业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对工程师或行业安全检查人员发处的整改指令应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上报,否则,发包人工程师有权对承包人进行一定数额的处罚。

2.如因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原因,达不到承诺的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目标,发包方按合同价的5‰对承包方进行处罚,并支付因自身安全施工引起的相关单位的直接损失。

十四.质量保修
1.质量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期限,自工程主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

保修范围、保修责任、保修费用等内容,由双方签订质量保修书确定。

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2年。

2.本工程结构加固安全责任保证期为终身制;
3.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3 天内派人保修。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保修的或经过两次维修后仍不合格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发包人直接在保修金中扣除。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4.质量保证金和支付方法:发包人预留经审定的结算工程款的5%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无质量保修责任,两年保修期满后30日内支付。

质量保证金利率:不计利息。

十五.违约、索赔和争议
1.违约
(1)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项目经理或建造师与施工现场中应为同一个人。

项目经理或建造师必须在现场指挥施工,不得同时承担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的施工。

投标时所报其他管理人员(包括项目技术负责人、质检员、施工员、安全员、资料员)不得擅自更换,若发生更换应得到业主同意。

(2)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的现场管理并遵守现场相关的管理规定。

(3)承包工程必须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及合同竣工时间完工。

经批准的各施工进度计划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由承包人的责任造成总工期每拖延一天,按合同总价的2‰予以罚款。

罚款并不解除承包人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2.争议
双方约定,就本合同产生争议时双方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十六.其他
1.工程分包
本工程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违法分包和转包,如果发现承包人存在违法分包和转包行为,发包人可以实施警告、罚款、清除现场、直至解除合同。

承包人承担违法分包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2.不可抗力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八级以上(含八级)持续8小时以上的大风,连续8小时以上的暴雨,7级以上(含7级)的地震及飓风、台风、龙卷风、洪灾、火山活动等。

十七.保险
1.发包人投保内容:发包人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并承担费用。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无
2.承包人投保内容: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现场内自有人员及第三方人员(项目管理人员)生命财产、运至施工现场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及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承担费用。

十八.合同份数
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发包人承包人各执1份。

2.本合同副本肆份,发包人执3份,承包人执1份。

十九.补充条款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的任何建议、方案、要求,除造成建筑规模、设计标准变化可进行合同费用调整外,承包人不得提出任何追加费用的要求。

2.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外,合同价适用于合同文件中规定或包括任何项目中的任何实施方法,承包人不得因施工方法不同或改变施工方法而提出任何追加费用的要求。

承包人采用的任何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如果需要事先经过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承包人应在取得相关部门批准后才能施工。

由此引起的费用、后果均由承包人负责。

3.工程师或发包人不受理因承包人自身缺乏对现场条件的了解和掌握而提出的任何索赔;
4.在编制投标(合同)价格时对合同文件、图纸的任何理解或自身疏忽而造成的错误或失误,合同价款不作调整;
5.人工、材料、机械、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设施的费用、费率等因素引起的价格波动,合同价款不作调整。

6.环境保护
对各种可能扰民的施工行为,承包人应按规定做好防范措施并办理各项报批手续。

临时设施的设计或方案,需报发包人批准后才能实施。

工程成品保护、场地清洁卫生必须满足合同规定以及有关规定。

7.承包人有责任维护苏州鑫苑在苏州市民中的企业形象。

因承包人施工引发问题,造成发包人被第三人索赔,发包人保留向承包人索赔的权利。

工人住房、厨房、库房、厕所、和作业间等设施中的电源和采暖设施等设置,应该符合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及国家、地方相应的规定。

8.税费:本合同价中包含承包人在工程实施中应缴纳的一切税费。

9.在工程价款支付过程中,当发包人出现暂时性或者偶然性不能按时支付相应款项时,由双方协商解决。

二十、文明施工
承包人应充分认识到本工程的重要性,保证本工程施工始终严格按照苏州市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标准和规定。

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不承担任何与施工扰民或民扰有关的费用,且不会遭受因扰民及其他非发包人原因引起的费用与工期索赔。

二十一、竣工清理
在工程正式竣工后,承包人应全面履行其合同义务,整个工程应达到干净、整洁和能随时投入下一道工序的状态,包括但不限于:
从现场清除所有剩余材料、杂物、垃圾等;
从现场拆除自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设施并恢复地面原状;
修缮所有损坏、消除所有污迹、替换所有需更换的材料;
二十二、缺陷责任
1.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方指示,在工程或区段的保修期期满之日或之前(视情况
而定)实施补救缺陷或损害所必需的所有工作。

若出现任何此类缺陷或发生损坏的情况,发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

2.修补缺陷的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
3.未能补救的缺陷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某一合理时间内修补任何缺陷或损害,发包人可确定一日期,规定在该日或该日之前修补缺陷或损害,并且应向承包人发出一合理的通知。

如果承包人到该日期尚未修补好缺陷或损害,发包人可以以合理的方式由自己或他人进行此项工作,并由承包人承担费用;
4.进一步的检验
如果任何缺陷或损害的修补工作可能影响到工程运行时,工程师可要求重新进行合同中列明的任何检验。

该要求应在修补缺陷或损害后28天内通知承包人。

此类检验应按照以前的检验适用的条件进行,此类检验的风险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并承担修补工作的费用。

二十四、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址: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住所:住所: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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