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派驻检察工作站工作制度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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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派驻检察工作站工作制度办法

为加强本院派驻检察工作站建设,更好地服务基层、保障民生,根据《X省检察机关派驻基层检察室管理办法(试行)》、《X省检察机关派驻基层检察室业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派驻检察工作站的设置

第一条根据履行检察监督职能的实际需要和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等条件,按照方便群众、有利监督、因地制宜的原则,设立派驻检察工作站。

第二条派驻检察工作站的管辖范围,不受其所在镇、区行政区域限制。派驻检察工作站的名称以其所在镇、区地名而定,统一为“X 市人民检察院派驻××(驻在地名称)检察工作站”。

第三条根据全市行政区划,设立6个检察工作站,辖区覆盖全市14个镇、2个农场和4个区。具体设置:

第二章派驻检察工作站的职责

第四条派驻检察工作站在本院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受理人民群众举报、控告和申诉,接受犯罪嫌疑人的投案

自首,开展涉检信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二)收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协助初查发生在基层组织、民生领域等职务犯罪案件;

(三)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协助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四)对人民法院派出法庭、公安派出所诉讼活动履职情况进行法律监督;

(五)对派出法庭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审判人员执法办案行为进行监督,督促行政机关或有关组织依法履行职责,必要时可依法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提起民事诉讼,开展相关公益调查等;

(六)对辖区内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等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检察;

(七)以开展法律监督宣传教育、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八)开展与辖区内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社会各界代表的联络工作,听取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收集社情民意;

(九)协助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

(十)本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派驻检察工作站的管理运行

第五条派驻检察工作站办公用房商请驻地政府帮助解决。

第六条派驻检察工作站设站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3名,可以根据需要设副站长1名。

第七条派驻检察工作站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超越检察职权参与行政执法、地方经济活动和其他与检察职能无关的事务。

第八条派驻检察工作站行使法律监督职责,因检察官回避或其他情形无法履职时,由检察长指定其他检察官履行职责。

第九条派驻检察工作站应当不断增强便民、利民、为民意识,深化检务公开,积极主动落实各项检察为民措施,便于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条派驻检察工作站应与辖区内人民法庭、派出所建立工作联系制度,保持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驻乡镇派出机构的密切联系,创新开展监督的方式方法,不断拓宽监督渠道。

第十一条派驻检察工作站根据需要,可聘请基层党政组织工作人员或辖区内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为检察工作联络员,通过检察工作联络员了解所在社区、村的治安状况以及人民群众的法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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