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制委员会转发中宣部新闻局刊发《有关保险业的批评报道要真实客观避免炒作》1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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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中宣部新闻局刊发《有关保险业的批评报道要真实客观避免炒作》一文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号:保监办发[2003]91号
发布日期:2003-6-30
执行日期:2003-6-30
生效日期:1900-1-1
各保监办,各保险公司:
为避免近期个别新闻媒体对保险业的恶意炒作给保险业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不良影响,保监会积极与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进行了沟通和联系。中共中央宣传部和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对此高度重视,要求新闻单位要注意对保险业报道的把握,严格遵守保险监管部门的有关政策,避免出现恶意炒作。为进一步加强保险业的新闻宣传工作,形成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舆论环境,现将中宣部新闻局主办的《内部通信》2003年第12期上刊发的文章《有关保险业的批评报道要真实客观避免炒作》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积极与新闻媒体进行沟通和联系,进一步加强保险业的正面宣传,积极探索有效的宣传方式和手段,提高宣
传水平,增强宣传效果。
二、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宣传报道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与当地保险监管部门沟通,并由各保监办汇总上报保监会。各保监办要与各级宣传部门建立通畅的信息渠道,及时协助宣传部门解决各种问题。
三、各保监办、各保险公司要充分利用当地的保险信息披露报纸,大力普及保险基本知识,充分展示保险业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的社会形象。
附件:有关保险业的批评报道要真实客观避免炒作
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其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随着社会保障体制的改革,保险业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越来越密切,如果对新闻报道把关不严,极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甚至出现金融风险,影响社会稳定。最近,个别媒体在对保险业的宣传报道中,曲解有关保险监管政策规定,对个别保险企业和产品问题进行以偏概全、断章取义、有悖事实的报道或进行恶意炒作,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在对保险业的宣传中,新闻单位要注意对有关情况认真核实,决不能道听途说,以偏概全,断章取义,以讹传讹;要严格按照保险监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进行报道,不要
随意炒作,以免诱发行业危机,影响金融秩序;要加强同保险监管机构的沟通,对涉及政策、行业、机构、产品等方面的批评报道,要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中国保险业风险管理现状及对策(DOC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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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业风险管理现状及对策
1.从总体上看,中国保险业风险管理水平较低,风险管理理念不强。
第一,风险管理作为一种管理职能还基本上没有被融于保险企业管理中,保险经营基本上还是财务型控制被动经营。第二,保险业发展总体决策和保险公司决策在相当程度上缺乏风险管理理念,保险的粗放型经营、以保费收入作为经营业绩的硬招标的决策思路对目前的保险发展仍起着决定性作用。第三,保险风险管理技术水平低,风险评估、保险信用等级评定缺乏有效的评定标准,风险控制和风险融资的方式相当有限。许多保险公司根本就没有防灾防损部门,在有防灾防损部门的企业中,其人力与财力的配备不足。第四,在保险风险控制过程中,事后控制为主
要控制方法,对风险的事前控制重视不够。第五,在保险监管方面,主要还处于事后监管阶段,监管工作缺乏主动性和前瞻性,监管重点仍在费率等问题上,对关系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资本比率、再保险安排、资产配置等内容监管力度不够。
2.较为注重显性风险管理,对隐性风险管理重视不够。
第一,在业务发展导向上,注重规模和速度,强调业务增长量,忽视保险发展的质。由于我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主要是根据保费收入增加额为依据的,保险法规和保俭监管部门对保险费地位的过份强调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商业保险公司把保费的追逐作为主要经营目标。保险公司在实际展业中,重保费,轻理赔;在保险市场竞争中,以保险价格进行恶性竞争,盲目承保、劣质承保并存;在保险险种开发上,以占取市场份额作为主要手段,对保险产品风险的管理控制重视不足。
第二,在保险发展导向上,某些方面还存在着保险决策和保险经营中的短期行为,对保险业发展及保险公司发展战略长远性研究不够;在公众对保险的信任度方面,保险业未能充分重视恶性竞争、保险中介制度混乱、保险欺骗对社会公众产生不度影响;在制度法律建设方面,对保险发展的制度环境和法律基础建设重视不够,一方面表现在保险法在某些方面存在着缺陷与不足,另一方面保险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开放条件下保险业的发展,一个有效的保险法律体系还未基本形成;在保险文化建设方面,保险公司文化建设滞后,保险文化传播缺乏创新,保险公司的形象度和美誉度构建急需加强。
3.较为注重内生风险管理,忽视外生风险管理。
第一,部分保险公司不重视对公众信任风险的管理。第二,对保险开放、民族保险安全的风险重视不够。在加入WTO的背景下,如何有效地对中国保险市场进一步开放中的各种风险进行管理研究不足,忽视中国保险业发展过程中的内在
的根本制约。第三,部分保险公司较为重视公司内部风险管理,而对保险同业的规范竞争、有序竞业的风险管理重视不够,保险同业组织的作用还相当有限。第四,对保险中介组织的风险管理力度不够。部分保险公司无视保险中介的有关法律规定,不顾中介机构经营资格、业务水平、职业道德状况等条件进行中介展业,表明保险公司对中介组织风险管理与保险公司自身的规范经营都应加强。第五,缺乏对保险欺骗进行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保险欺骗给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失日趋加大,在中国保险理念不强、法律意识淡薄的国度里对保险欺骗的风险管理需在制度完善和技术创新上加大力度。
4.未能建立起有效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风险管理决策缺乏依据。
保险经营是在大量可保风险前提下运用大数法则对可保风险进行分散,各类风险数据、损失数据是保险经营的数理基础,在相当程度上也可以说,风险数据、损失数据是保险经营的保险资源。保险经营依据这些保险资源从事保险展业,通过展业扩充丰富这类资源提高保险经营水平和展业范围。因此,在理论和实践中都要求保险公司(包括社会)建立一个完整的信息系统对这类保险资源进行保护、开发和利用。我国相当部分保险公司有效的风险信息系统都未能建立,这将可能导致保险经营决策缺乏合理依据,使保险经营缺乏合理的数理基础。从某种程度上,这将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