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业的对外开放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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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业的对外开放历程
自1980年中国进行改革开放以来,短短20多年的时间,中国的保险业经历了从小到大、从封闭到开放的发展历程,取得了辉煌的成就。特别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保险业不断加快对外开放的步伐,形成了中、外保险公司良性互动、共同发展的双赢局面。2004年12月11日,按照入世协议,保险业的入世过渡期结束,中国保险业全面对外开放,中国保险业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与挑战。回顾中国保险业对外开放的历程,总结中国保险业在对外开放中所取得的成就和经验,有利于我们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做好保险业的对外开放工作,有利于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做大做强。
一、中国保险业对外开放的四个阶段
中国保险业的对外开放历程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1980年至1992年,是保险业对外开放的准备阶段。八十年代初,我国开始允许一些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设立代表处。外资保险代表处为增进中外保险业相互了解与合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外资保险公司下一步进入中国市场奠定了基础。
(二)1992年至2001年12月(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前),是保险业对外开放的初步发展阶段。国务院选定上海作为第一个保险对外开放试点城市,标志着这一阶段的开始。1995年,保险对外开放的试点城市从上海扩大到广州。1992年9月,美国友邦公司作为第一家外资保险公司在上海设立分公司。随后,有一批外国保险公司获准进入我国保险市场。截至入世前,共有来自12个国家和地区的29家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设立了营业性机构。其中,中外合资保险公司16家,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13家。2000年,中国保监会加入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进一步加强了我国与国际保险界的联系与合作。
(三)加入世贸后的三年过渡期:从2001年12月加入世贸组织开始,我国保险业进入对外开放的新阶段。入世后,中国严格履行承诺,不断扩大保险业开放的广度和深度,市场主体不断增加:截至2004年9月9日,已有14个国家(地区)的39家(含4家筹建)外国(地区)保险公司在华设立了70个(含7家筹建)营业性机构。此外,还有124家保险机构在中国共设立了187个代表处;保险对外开放城市已由加入时的上海、广州、深圳、大连和佛山等五个城市,扩大到了北京、天津、苏州、成都、重庆、厦门、宁波、沈阳、武汉和福州等城市;外国非寿险公司可以设立独资子公司,并向外国和国内客户提供全部非寿险服务。
与此同时,中资保险公司的海外融资也取得重大进展。2003年至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集团)公司分别在境外上市,三家公司共筹集资金折合人民币480亿元左右,改善了资本结构,提高了偿付能力,向建立现代保险企业的目标迈出了重要一步。
(四)过渡期之后的全面对外开放:2004年12月11日,按照入世协议,保险业的入世过渡期宣告结束,中国保险业实现全面对外开放。自该日起,允许外资寿险公司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险业务,取消对设立外资保险机构的地域限制,设立合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外资股权比例可至51%。寿险除外资比例不超过50%及设立条件限制外,对外资没有其它限制;法定再保险比例将逐步取消。这意味着中国保险业将在更高领域和更深层次参与国际保险市场的竞争与合作。2005年是我国保险业实行全面对外开放的第一年,我国保险业坚持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实现了对外开放的平稳过渡。
二、外资保险公司在国内市场的发展状况
(一)公司数量不断增加
2005年,外资保险公司数量已从入世前的18家公司、44家总分支公司,增加到年末的41家公司、99家总分支公司。世界上主要跨国保险金融集团和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都已经进入我国。《财富》杂志评选的世界500强企业中的40多家外国保险公司已经有27家在我国设立了营业机构,19个国家和地区的128家外资保险机构在华设立了192个代表机构和办事处。在中国巨大市场潜力的吸引下,还有来自众多国家和地区的相当数量的外资保险公司在排队等候进入。
(二)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进一步扩大
从经营的业务范围来看,根据入世协议,从2003年12月11日起,在华的外资非寿险公司已经可以向国内客户提供除法定业务外的全部非寿险服务;合资寿险公司可以向外国公民和中国公民提供个人(非团体)寿险服务。而到2004年底,它们可以向外国公民和中国公民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服务,经营业务范围大大拓宽。
从外资保险公司的经营区域来看,根据入世协议,到2003年12月11日,外资保险公司已经可以在包括上海、广州、大连、深圳、佛山、北京、成都、重庆、福州、苏州、厦门、宁波、沈阳、武汉和天津的15个对外开放城市经营,而入世前在其他地区已开设营业机构的仍持续经营;到2004年底,地域限制已被全面取消。从实际开业的外资保险公司经营地区来看,外资保险公司主要集中在上海、广州、深圳等地;在作为保险业开放试点城市的上海,外资保险公司的数量已经超过中资公司数量。
此外,我国商业再保险业务向来重视在国际市场分散和转移风险,国际化程度一直较高。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时即已承诺,允许外国(再)保险公司以分公司、合资公司或独资子公司的形式提供寿险和非寿险的再保险业务。
(三)业务规模迅速扩大,市场份额稳步上升
2005年,外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341.2亿元,市场份额占6.9%,同比提高4.7个百分点。其中,外资财产险公司保费收入16.8亿元,同比增长24.5%,市场份额为1.3%,同比上升0.1个百分点;外资人身险公司保费收入324.4亿元,同比增长近3倍(扣除中意人寿大单因素,实际增长约55%),市场份额为8.9%,同比上升6.3个百分点。虽然从全国来看,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较低,但是在对外开放较早的上海、广州等地,市场份额已达到15%左右。
目前,外资进入中国保险业主要有分公司、中外合资公司和战略投资者参股三种形式。伴随外国资金进入中国的,还有大量能够有效提高资产质量的创造性资源,例如高管人才、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对客户需求的理解和挖掘能力等,这些对于提高我国保险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我国保险业的市场化程度,推动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经营、管理体制和经营理念的形成,都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三、我国保险业对外开放的经验总结
(一)分阶段、有计划逐步开放
综合其它发展中国家对外开放的经验,我们明确了应树立阶段性开放的观念。一方面,我国保险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业务发展水平、承保能力、产品开发能力等各方面都同西方发达国家存在很大的差距,中资保险公司提高竞争力需要时间;另一方面,过快的地域和业务范围开放速度,也不利于外资公司的经营和整个保险市场的繁荣。分阶段、逐步地对外开放有利于国内保险公司在引进资金的同时,学习外资保险公司先进的经营理念、产品创新能力、营销方式等,有利于更稳定、快速地发展我国的保险业。
(二)有效地推动中外资保险公司的合作共赢
在保险业加入世贸组织和全面开放的严峻形势下,加快改革发展步伐,国内保险公司的竞争实力、经营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都有了新的提高。中资保险公司在激烈的竞争中,保持了市场份额的基本稳定,与此同时,支持和引导外资保险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持有中资保险公司股份,作为市场参与者积极拓展中国保险市场。鼓励外资保险公司与中资公司在客户、产品和渠道上进行差别竞争,建立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秩序,使外资保险公司在分享中国保险市场快速增长利益的同时,避免与中资保险公司的恶性竞争,实现中外保险公司的合作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