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后遗留债务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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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清偿
普通清算在核查公司财产和追收所有债权 后,即应以变现后的公司财产对所欠各种 债务予以清偿。清偿的债务包括基于民事 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人身法律关系、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和税收法律关系等各种 法律关系下形成的各类债务。
具体包括以下四类债务:
(一)清算费用;包括清算组人员工资、办公费、 公告费、差旅费、诉讼费、审计费、公证费、 财产估价费和变卖费等。 (二)应支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公司解 散清算中重要组成部分,是职工在公司宣布解 散前,参加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而应获得的报酬。 包括标准工资、奖励工资、津贴和其他工资收 入。社会保险则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应 为职工缴纳的各种保险费,包括职工养老、疾 病、死亡、伤残、生育、失业等特殊情况下的 社会保险费用。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都与职工 切身利益有关,因此公司法规定,拨付清算费 用后,首先支付两费。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二)清算人员具有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责任。 依据公司法的具体规定,清算组及清算人 员在清算过程中具有违法行为,将被处以 罚款等处罚;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三)根据合伙企业法、破产法的具体规定清 算。合伙企业清算中,清算人有违法行为, 对债务承担偿还和赔偿责任;个人独资企业 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偿还责 任;在企业破产时,行为人具有破产法规定 的行为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
鞍山某机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某公司)成立于 2008年3月,注册资本为100万元。黄某、彭某、梁 某为公司股东,其中黄某占公司股份的40%,彭某、 梁某各占公司股份的30%。2009年10月,某公司租 赁徐某小型挖机,为其工程施工,约定每月租赁费 为27000元,施工过程中的修理费由徐某自己承担, 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公司应付徐某挖机租赁 费20400元。2010年10月,某公司陷入难以维系状 态,公司股东黄某、彭某、梁某决定宣布解散公司, 此后即下落不明。未对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 清理。所欠徐某20400元挖机租赁费分文未付。 2011年4月,徐某在久索租赁费不着的情况下,向 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回拖欠的租赁费。
3.普通破产债权。主要指破产还债企业所欠 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款项。企业 法人清偿财产时,前一清偿顺序完毕后, 有剩余财产的,才开始后一顺序的清偿。 以此类推,一直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完 毕。在同一顺序中,各个债权人的权利是 平等的,他们之间不存在顺序先后。如果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 则按债权的比例偿付债权人的债务。
企业职工的权利首先应当得到保护,破产 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应当优 先支付,以保障广大职工重新就业前基本 的生活需要。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 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税收是国库的收 入,税收的多少直接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 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因此,破产企业所欠 的税款,也应当优先清偿。
只有在负有清算义务的原公司股东或清算 组存有清算瑕疵而导致原公司债权人没有 加人清算程序的情形下, 才存在公司遗留债 务的特殊侵权损害请求权。此时的法律关 系为特殊侵权法律关系, 主体也较为明确, 责 任范围即根据负有清算瑕疵责任的清算组 成员或原公司股东的过错大小, 按照正常参 与破产清算后的分配率来确定向遗留债务 之原公司债权人的受偿范围。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源自文库
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 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 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 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 债务。 共益债务包括:(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 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2、破产清算之公司遗留债务处理 破产清算中, 原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 务已经成为事实, 也就不存在原公司股东分 配公司剩余资产的事实以及原公司债权人 就公司剩余资产主张请求权的问题。 如果 不存在清算瑕疵, 那么原公司债权人将丧失 依破产法而获得函参与分配请求权, 并且将 由于原公司破产注销后不存在继受主体而 导致原公司遗留债务的实际消灭, 也即不会 出现公司遗留债务问题
(三)应缴纳的税款。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 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 得及其应纳所得税。 (四)公司一般债务。解散清算中由于能够足额 偿还债务,完整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后公司仍有 剩余,一般债权人的地位不同于破产清算中债 权人会议的作用和权限,主要原因是解散清算 中公司有剩余财产,而破产清算中,由于破产 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的债权不会 得到全额或完整的保护,则债权偿还方案关系 到每个债权人的重要利益。对此,按照债权平 等的原则依照各自的比例清偿。
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经公司股东会 决议解散的,必须对公司财产、债权债务进行 清算。因此,公司法人的解散只是公司法人终 止程序中的一个步骤和环节。公司法人的解散 会导致公司法人的终止,但由于公司解散后还 存有财产,债权和债务,所以公司法人的解散 又不可能导致公司法人的立即消灭。公司法人 解散后应进入清算程序,处于清算程序中的公 司只是不能从事清算工作以外的经营活动,公 司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虽受到限制,但 其与原公司的本质仍是同一的。仍可以处于清 算状态的公司法人的名义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 的规定(二)》第14条第2款的规定 “ 债 权人或者清算组, 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 东在剩余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 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 向人民法院提出 破产清算申请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如果由于清算瑕疵而导致原公司债权人的债 权没有参与清算而成为公司遗留债务, 此时原 公司债权人与原公司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除了 包含上述两个方面的内容之外, 还包含因原公 司股东清算组成员不完全履行法定清算义务而 导致侵害债权实现的特殊侵权法律关系。这就 决定了在有清算瑕疵的情形下, 原公司债权人 的请求权既包括基础之债的请求权, 也包括不 完全履行清算义务的特殊侵权之债的请求权。 原公司债权人就基础之债的请求权无法获得完 全受偿的情况下, 可以通过行使特殊侵权之债 的请求权获得补充受偿。
公司解散清算
公司解散清算首先是以终止公司法人资格 为目的,处理除破产、合并或者分立以外 原因解散的公司的各项事务,清理公司债 权债务,结束公司内外一切法律关系的系 列法律行为;其次,公司解散清算是依据 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为终止公司法人 资格而进行的程序,具有较为严格的程序 性法律规则。
普通清算
分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列某公司股东黄某、彭某、梁 某为被告。理由是某公司已事实解散,其民事权利 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均已终止,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当然消失。因此,不能列某公司为被告,而只能列 某公司的股东黄某、彭某、梁某为被告。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列某公司为被告。理由是,尽管 某公司已为公司股东宣布解散,但公司实体并未立 即消灭,公司无论在法律意义上还是在客观上均存 在,其仍有义务清偿对外债务,不能因此而逃避法 律责任。
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 而使公司消失的法律行为。 除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外,在其他解散的情形下, 公司均需进行清算。通过清算,结束解散公司的 既存法律关系,分配剩余财产,从而最终消灭其 法人资格。
解散与清算的关系
关于解散与清算的关系,各国立法规定有两种 模式: 一为“先算后散”,即公司在清算后才能解散。 如英国公司法。 二为“先散后算”,即公司先宣布解散,然后 进行清算。大陆法系公司法多采之。 《公司法》第184条采“先散后算”模式。我国 公司法上公司解散与清算的关系是:一般情况 下,解散一经发生,必须经过清算才能导致公 司终止,唯一的例外是由公司分立、合并导致 的解散,无须清算。
清偿顺序
清偿顺序,是民事诉讼法根据各种债务的性质, 对债权人在两个以上的,债务人的财产又不足 以清偿所有债务的情况规定的偿付顺序。破产 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 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包 括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 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 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公司遗留债务的处置
1、普通清算之公司遗留的债务处臵 普通清算中, 公司资产足以清偿公司债务, 除非公 司资产正好清偿公司债务的特殊情况出现, 否则将 发生原公司股东分配公司剩余资产的法律事实。 在此情况下, 由于公司遗留债务未经清算程序, 而 清算程序是公司主动提起的债权债务消灭程序, 尽 管通过相关立法使得清算程序具有法律强制效力, 但这种强制效力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仍应建立在尊 重公司相对人意思自治基础之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 的规定(二)》第14条第1款规定, “ 债权 人补充申报的债权, 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 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完 全清偿, 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 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 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 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解散清算 特别清算
公司清算 破产清算
公司清算与破产清算的衔接问题
对于普通清算中清偿债务的顺序,立法例在公 司普通清算中规定了与破产清算相同的分配顺 序。
《公司法》第187条第1款规定:“清算组在清 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 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3款规定:“企业法人 已经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 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 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 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 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 有等。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 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 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公司注销后的债务清偿
通常情况下,公司注销前应当进行清算,清算 时对债务作出处理。但是,很多情况下,股东 为了逃避债务,不清算或者清算不合法甚至 “主动吊销执照”的方式侵害债权人的利益, 这种情况下,公司注销后债务如何清偿?区分 具体的情形,会有以下债务清偿方式: (一)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逃避债务,应承担连 带责任。股东为了逃避债务,常常恶意注销公 司,或者转移财产后注销公司等,此时,债权 人可以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追索相关股东, 以实现债权。
公司解散后遗留债务的处置
参考文献
《公司解散清算制度》 刘敏 《公司遗留债权债务法律问题探讨》 张尚谦 《公司注销后遗漏债权债务处置相关问题研究》 王小莉
公司解散
公司清算 清算 破产清算 债务的处臵
公司遗留债务的处臵
公司注销后的债务清偿(未清算注销) 公司注销后遗漏债务的处臵(清算但未纳入)
公司解散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 按照比例分配。 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 保物的财产,一般不能作为清偿的财产。因为, 作为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在债务人不 能履行义务时,实际上已转换成债权人的财产。 债务人已不能对它们再行使权利。因此,民事 诉讼法规定,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 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享 有就该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 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还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