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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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章
第一条依据《学生管理规定》、《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及学校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学生社团,是指学生为实现成员的共同意愿和爱好而自愿组成,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应在社团联合会的领导下,建立组织机构和开展相应的活动。
第三条学生社团必须服从社团联合会的领导和管理,在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的范围内活动。
第四条学生社团的成员必须是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五条学生社团的宗旨和任务:
学生社团应积极组织会员开展学习、科技、文体、社会实践、社会公益劳动等活动。
1、丰富校园文化,陶冶思想情操。
2、占领业余阵地,提高专项技能。
3、投身社会实践,引导会员成才。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六条学生社团成立前须由社团发起人(3人以上)和社团基本成员(20人以上)向社团联合会递交社团成立申请书,内容包括:成立社团的动机,目的,社团的活动宗旨,方式,会员范围,经费来源,近期工作设想及主要发起人的情况简介。
第七条社团联合会根据成立申请书对社团进行调查、审核,根据校园文化建设的需要及社团发起人的组织能力决定是否准予成立。
第八条准许成立的社团,应依据基本制度的规定,按照下列所属类别申请登记:1 学术科技类;2 文艺类;3 体育类;4 公益类;5 兴趣爱好类;一个社团只可以选择一个类别,并报校团委备案。
第九条准许成立的社团,应遵照社团联合会章程指定本社团章程,并上报社团联合会备案。学生社团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1 名称和宗旨;2 学生社团登记类别;3 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4 组织机构以及权限;5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6 负责人的职权机构决议证明的方法;7 财务的会计制度及审核制度;8 章程的修改程序;9 实施章程的日期和其他需要注明
的事项;10 社团终止程序。
第十条准许成立的社团,应聘请一名社团指导教师,社团指导教师是社团聘请的在社团政治方向、社团活动、社团建设、社团管理等方面进行指导、帮助的具有本社团活动特长的我校在职人员,指导教师聘期为一年,可连任。指导教师每学期应至少指导或参加社团活动三次,由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十一条满足第八、九、十条的社团,社团联合会允许该社团注册成立,注册的主要事项包括:名称、指导教师、成立时间、参加人数、注册资金、活动宗旨、主要负责人等。
第十二条学生社团一经正式注册成立,社团联合会将以公告或其他形式宣布其成立,并为其办理公章,发放会员证。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在未经批准成立之前,不得以以社团名义开展任何集体活动。
第十四条学生社团名称必须冠以“·××社团”字样,学生社团在举行任何活动期间的名称必须冠以“·社团联合会·××社团”字样。名称在校内享有专利权,不得与在校内注册的其他学生社团的名称混同。
第十五条学生社团在正式注册半年内属于考察期,如发生严重问题的,社团联合会经讨论后可责令其处理、整顿或解散。
第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社团不予成立:1 社团宗旨、活动范围、内容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2 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3 发起人受过校纪处分的;4 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5 跨校、跨地区的社团;6 以籍贯为纽带的社团(如老乡会等)。
第三章学生社团的注册
第十七条学生社团每学年在指定日期内到社团联合会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八条学生社团办理注册申请书并填写注册登记表、社团基本情况调查表。内容包括:会员情况、组织机构、内部制度建设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固定资产明细帐目及下一学期主要工作的计划或构想。
第十九条社团联合会根据注册申请书,对社团进行调查,核实,决定是否对该社团进行注册。
第二十条学生社团的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在一周内向社团联合会申请变更登记。第四章学生社团的注销
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在指定日期后的一个月内未到社团联合会进行注册登记的,视为该社团自动注销。
第二十二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社团联合会申请注销登记:
1、因社团难以维持而由社团成员大会决定解散的;
2、分立、合并的;
3、因其他原因需终止的。
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社团负责人签名、经成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社团联合会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检查。检查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活动。学生社团自检查之日起十天内向社团联合会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学生社团出现下述情况中的一项或多项时,社团联合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注销该社团:
1、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章程的。
2、组织内部管理混乱,经费出现漏洞的。
3、社团本学期注册会员小于10人,无正式负责人和组织机构的。
4、连续一学期不举行正式活动的。
5、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社团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有效制止的。
6、背弃社团宗旨,造成不好影响的。
7、进行整顿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第二十五条被注销的社团在恢复注册之前不得以社团名义举行任何活动,其负责人在提出完善的改进方案并取得一定成效后,可向社团联合会递交注册申请书,重新注册。
第二十六条在学生社团在注销后的第10-15天里,社团联合会应以公告形式公布。
第五章学生社团的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新成立的社团,其负责人由社团发起人民主推举产生,并报社团联合会考核批准。
第二十八条学生社团负责人是指社团正、副会长。学生社团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需要更换负责人的社团应上报社团联合会,经同意后通过民主选举方式产生,特殊情况社团联合会可直接任命,并上报团委批准。
第三十条社团负责人不负责任,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学校纪律的,社团联合会有权进行罢免,并依以上产生办法产生新的社团负责人。由前任负责人直接任命的负责人,社团联合会不予承认,并追究前人负责人的责任;对擅自更替负责人从而造成财务,人事混乱,导致影响社团正常活动,情节严重的社团的主要负责人,校有关部门,校团委将追究其新旧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