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业水平考试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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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

河北省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的有关要求和《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学业水平考试”)的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业水平考试是在教育部指导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国家考试,是依据普通高中课程标准检测普通高中学生学业修习程度的终结性考试,是具有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籍的在校学生均须参加的考试。

第三条学业水平考试是国际通行的教育评价制度,是普通高中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普通高中课程管理的重要手段,其结果是反映普通高中学校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合格是取得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的必要条件,学业水平考试合格证书是从事各种社会工作的重要文化水平证明。

第五条河北省教育厅统一领导全省学业水平考试工作,河北省普通中等教育考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中考中心”)负责实施;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各设区市、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学业水平考试实行省、设区市、县(市、区)、学校四级管理,各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学业水平考试的保密、命题、制卷、施考、巡视、评卷、考籍管理等相关制度建设,严肃考风考纪,确保学业水平考试顺利实施。

第六条各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及学校要加强对学业水平考试结果的研究、分析与运用,省中考中心每年编制并公布学业水平考试结果分析报告,充分利用考试信息资源,切实发挥其在学业评价、质量监测、教学反馈和指导等方面的功能。

第二章科目设置、考试范围、考试形式和评价标准第七条科目设置学业水平考试设考试科目和考查科目。

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含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信息技术等10个科目。

考查科目为物理实验,化学实验,生物实验,通用技术,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研究性学习等科目。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3.20•【字号】皖教秘基〔2024〕39号•【施行日期】2024.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通知各市教育局,广德市、宿松县教育局:为落实《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教基〔2017〕21号)要求,切实做好2024年全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考试办法(一)考试命题考试命题依据各学科课程标准,在全面考查学生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基础上,注重考查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引导发展素质教育,体现课程标准中坚持立德树人目标的根本要求。

文化课考试全省统一命题、统一制卷。

(二)考试科目和分值按照《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教基〔2017〕21号)要求执行,其中英语考试科目总分值中包含听力20分。

(三)考试方式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实行纸笔闭卷考试,语文考试允许使用正版学生字典;道德与法治、历史实行纸笔开卷考试,允许携带教科书等相关资料。

生物学、地理实行纸笔闭卷考试。

各学科考试均不允许使用计算器。

音乐、美术可采取过程性与终结性考查相结合的方式。

外语听力考试免试要求。

听力残障学生,在500Hz、1000Hz、2000Hz、4000Hz 的纯音听力检测结果为每侧耳的平均听力损失都等于或大于40分贝的情况下,经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免试外语听力。

听力免试后外语成绩折算方法为:考生外语考试成绩=考生外语笔试项目成绩×外语总分值与笔试项目分值的比值。

听力免试具体申请程序和要求由各市教育局确定。

(四)考试时间语文、数学、外语等科目具体时间安排如表:音乐、美术等科目考试时间安排在相应课程结束时进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管理规定(试 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管理规定(试 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管理规定(试行)一、考籍与成绩管理工作职责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籍与成绩管理工作由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地、州、市(师)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具体管理,县、市、区(团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机构和学校配合管理。

(一)自治区考籍与成绩管理工作职责1、统一组织实施全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考籍与成绩管理工作,建立全区考生电子考籍档案与成绩档案。

2、培训各地考籍与成绩管理人员。

3、审查和管理各地、州、市(师)考籍号的编排工作。

4、负责编制考籍与成绩管理的各类数据库、电子表格和证件。

5、负责全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统计分析、划分等第、公布成绩等项工作,及时通报各地考籍与成绩管理工作情况,总结自治区考籍与成绩管理工作。

6、负责全自治区利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原始成绩进行高中教学质量的分析评价工作。

7、负责审理全自治区考籍与成绩管理工作中的违纪事件。

8、负责组织全自治区各地、州、市(师)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审验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9、负责向教育部提供高中学生出国留学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认证材料。

(二)地、州、市(师)考籍与成绩管理工作职责1、负责当地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考籍与成绩管理工作。

2、指导县、市、区(团场)的考籍与成绩管理工作,培训县、市、区(团场)考籍与成绩管理人员。

3、办理区内转学、转出区外学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手续,负责初审区外转入学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及各项材料,及时上报考籍变更情况。

4、协助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审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5、负责审核报名资格,编印准考证,编排和管理考场、办理考籍变更手续,负责成绩查询,出具成绩证明。

6、汇总县、市、区(团场)的各类学籍与成绩管理数据库,并及时上报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

7、负责审理考籍与成绩管理工作中的违纪事件,并及时上报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考务管理工作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考务管理工作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考务管理工作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06.12•【字号】琼教考〔2023〕34号•【施行日期】2023.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考务管理工作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教育局,省考试局、省教育研究培训院,厅直属中学:海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考)是我省根据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和教育考试规定,由我省统一组织实施的一项国家教育考试,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以下简称合格考)是学考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健全合格考考务管理工作制度,保障合格考正常实施,确保合格考质量和信度,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务管理的意见》(教基〔2016〕7号)及《海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对原有的《海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考务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教育厅2023年6月12日附件海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考务管理工作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点设置第三章考场设置第四章考试工作人员第五章试卷的印制、运送与保管第六章考试实施第七章考试信息管理第八章评卷第九章报告成绩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海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以下简称合格考)考务管理工作,健全我省合格考考务管理工作制度,规范考试管理,保障合格考正常实施,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务管理的意见》《海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合格考的报名对象。

普通高中在校生均应参加合格性考试,其中参加统一高考的考生,语文、数学、外语3个科目可以用高考成绩作为相应科目合格性考试成绩认定的依据。

学业水平管理制度范本

学业水平管理制度范本

学业水平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业水平考试是我校对学生学业成绩进行检验的重要手段,考试工作应遵
循客观、公正、全面的原则,确保考试结果真实反映学生的学业水平。

第三条我校负责组织、实施学业水平考试工作,并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考试对象和科目
第四条我校全体学生应参加学业水平考试。

第五条学业水平考试科目包括:公共课、专业课和实践环节。

第三章考试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由校长负责,教务处组织实施。

第七条教务处应提前制定学业水平考试方案,包括考试时间、考试科目、考试形
式等,报校长审批后公布执行。

第八条教务处负责组织命题、试卷印刷、试卷分发、监考安排等工作。

第九条监考教师应具备较强的责任心,熟悉考试流程,公正无私地执行考试任务。

第十条考试期间,严禁考生携带通讯工具、参考资料等违禁物品进入考场。

第十一条考试结束后,教务处负责组织阅卷、成绩录入和公示等工作。

第四章考试成绩与处理
第十二条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第十三条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依据,纳入学生档案。

第十四条学生如有考试作弊、违纪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并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我校教务处。

学校高中毕业学业水平考试监考规定

学校高中毕业学业水平考试监考规定

学校高中毕业学业水平考试监考规定学校高中毕业学业水平考试是每个高中生都需要面对的重要考试之一。

为了确保考试的公平和权威性,学校制定了一系列监考规定。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展开,探讨这些规定的必要性和有效性。

一、考试秩序及监考人员安排首先,为了维护考试的秩序,学校需要制定监考规定。

考试时,学校需要安排监考人员,他们负责确保考试的进行顺利。

监考人员将负责检查学生的身份证件,并监督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试卷。

监考人员的存在可以有效防止舞弊行为的发生,维护考试的公平性。

二、手机等电子设备的禁止学校在监考规定中明确规定,考生在考试过程中禁止携带手机等电子设备。

这是因为手机和其他电子设备具有传递信息的功能,可能被用于作弊行为。

禁止携带手机等设备可以有效避免考试过程中出现作弊现象,确保考试结果的真实性。

三、禁止交头接耳为了防止考试过程中的作弊行为,学校的监考规定中明确规定禁止考生之间的交头接耳。

交头接耳可能导致信息传递,使考试不公平。

严禁交头接耳有助于营造一个公正的考试环境,保障高水平学业水平考试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四、严禁抄袭及抄袭工具的禁止学校的监考规定中还明确规定,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严禁抄袭。

抄袭行为违反了学术道德和诚信原则,严重影响了考试的公正性和学生成绩的真实性。

此外,学校还禁止考生携带可能用于抄袭的工具,例如纸条、字条等。

这些规定有助于确保考试的公平和权威性。

五、试卷保密及包装学校的监考规定中还包括试卷保密和包装的规定。

试卷在发放前需要进行包装,保证考试过程中试卷的完整性。

这样可以避免考试中试卷的泄露或者被提前知道内容的情况发生。

试卷保密的措施有助于确保考试的公平性和效果。

六、考试阅卷标准及流程为了保证考试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学校的监考规定中还明确规定了考试阅卷的标准和流程。

监考人员需要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评分,并在阅卷过程中严格遵守规定的流程。

这样可以避免主观评分的可能性,确保考试结果客观公正。

七、迟到和缺考规定学校的监考规定中通常还包括迟到和缺考的规定。

山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山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山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业水平考试)是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全面衡量普通高中学生学业质量的水平考试,是反映普通高中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重要指标,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课程管理、评价和监测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是普通高中毕业生学业成就认定的基本依据,是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认定和高等院校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学业水平考试实行奖惩制度,表扬先进,督促后进。对发生试题泄密、考场舞弊、监考人员违纪、考试纪律混乱等问题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 考籍
第六条 参加学业水平考试人员均应取得考籍,考籍有效期为5年。
第七条 具有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籍的学生经省教育厅确认并缴纳相关费用后获得考籍,考籍号与学籍号相同。
第九条 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在本省内转学需重新建立考籍。
普通高中在校学生转往外省、退学或死亡,经转出(原就读)学校和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注销考籍。
第三章 考试
普通高中在校学生每个考试科目可以参加3次考试。离校两年内可以多次参加重考,成绩按高者计入学业成绩。
普通高中在校学生首次参加语文、数学、外语(含听力)三科考试的时间不应早于高二第一学期末;参加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等七科考试不应早于高二第二学期末。
内地民族班及内地民族散插班学生、特教学校学生(可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参考范本
山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
按照《山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管理办法》普通高中在校学生每个考试科目可以参加3次考试。离校两年内可以多次参加重考,成绩按高者计入学业成绩。因此,本学期末应该开考全部科目,在校高二语数外和高三各科均有补考,请择时通知全体师生,让学生做好备考。

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考试费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考试费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考试费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近年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考试费征缴管理工作受到了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为了规范考试费征缴管理工作,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特作出如下管理规定:
一、考试费征缴标准和范围:
1、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应用考试费征缴标准:每份报考材料支付50元应用考试费;
2、考试费征缴范围: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全国范围内所有报名考试的考生(不包括赠考)。

二、考试费征缴方式:
1、考试费的征缴方式分为现金支票缴费和转账缴费两种;
2、考试费缴费银行账号:XXXXXXX,请考生按照银行转账支付的固定账号和费用来进行转账,以确保缴费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三、注意事项:
1、考生需确保在报名考试前己支付报考费用;
2、缴费后应及时保存缴费凭据,以备核对;
3、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考试费严禁使用伪造凭据和采取其他违法的方式办理,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凡遵守本通知规定者,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秩序,保证考试的真实、公正,维护考生考试权益。

如果有任何疑问,请咨询XX考试办公室或者拨打XX考试热线:XXXXXX。

高中学业考试管理规定

高中学业考试管理规定

高中学业考试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和加强中等教育学业水平考试的管理,维护考试公正、公平、科学,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等教育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管理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高考)的组织和管理。

第三条基本原则高考的组织和管理应该遵循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突出教育教学导向,完善考试评价体系、规范考试违规处理。

第二章组织保障第四条主管部门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负责高考的组织和实施,对全国高考负主要领导责任和统筹协调职责,对全国高考教育教学质量水平负主要管理责任。

第五条本地区的组织地方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按照高考管理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高考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对高考组织实施鼓励、帮助和监督。

第六条高考委员会为保证高考的公正、公平、科学,设立高考委员会,委员由政府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高等院校代表,中学教师和专家组成。

第七条人员培训各级考试机构和报名点、考点就高考评卷、违规处理、安全保密、信息管理等方面定期开展职务培训和专题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八条网络安全本规定坚持“网络治理和法治共同治理”的原则,高度重视高考网络安全,增强网络安全意识,完善网络安全体系,突出网络安全工作的重点,确保高考网络信息安全。

第三章考试评价第九条考试科目和时间高考科目分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技能考试两类,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时间为两天。

考试科目、考试时、考试地点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省级教育计划确定。

第十条考生资格高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凡在教育主管部门确立的高考报名条件、资格审查条件和相关规定范围内的人员,均应被允许报名参加。

第十一条评分标准高考评卷采用标准化评分,评卷教师必须参加评卷规培和试题分析等多个方面的考核。

学业水平考试管理规定

学业水平考试管理规定

淄博市初中学生学业考试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市初中学生学业考试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实施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深化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2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实行初中综合素质评价制度深化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淄政办发…2010‟5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初中学生学业考试(以下简称“学业考试”)是市级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基础教育科协同相关科室具体负责。

第三条学业考试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分级管理。

市教育局负责制定学业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组织试题命制、进行命题研究,组织考试、阅卷、统计和试卷分析等工作;区县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学生考籍档案并管理考籍,处理考籍变更,组织实施考试。

第二章考籍注册与管理第四条学业考试实行学籍、考籍一体化管理。

新生入学,按•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进行学籍注册的同时,即取得考籍和参加学业考试资格。

第五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采集考生学籍信息,建立学生考籍档案,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形成考籍数据库。

每年学业考试前一周,由区县教育(教体)局根据审核后的报名信息数据库编排考场,打印、下发准考证(考试通知单),并将考场编排情况报市基础教育科。

第六条初中在校学生本市内转学须重新建立考籍;初中在校学生转往市外、退学或死亡,经转出(原就读)学校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注销考籍;初中在校学生休学,保留原注册考籍,学生复学后随复学年级重新注册考籍,休学前已取得的学业考试成绩有效,需根据原始成绩按照当年的等级划定办法重新划定等级。

第七条考生考籍一经变更,原考籍号作废,不得重新启用。

每年4月30日前,各区县组织完成学业考试前考籍变更并组织学业考试报名,直至本次考试成绩下发前,不再办理考生考籍变更手续。

第八条未进行过考籍注册或者不符合转学、休学、复学、退学要求的学生不能办理考籍变更。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管理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管理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管理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是指对高中学生进行学业水平考试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规定。

以下是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管理的主要内容:
1. 考试内容和形式:
- 确定考试科目和内容,通常包括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等学科。

- 确定考试形式,常见的形式包括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等。

2. 考试时间和地点:
- 确定考试时间,通常在学年结束时进行,或者根据学校的
安排进行。

- 确定考试地点,通常在学校的考场或者指定的考试中心进行。

3. 考试监督和防作弊措施:
- 指定专门的监考人员,负责监督考试过程,确保考试的公
平和公正。

- 实施防作弊措施,例如禁止携带通讯工具、限制考生行动
范围、使用技术手段进行作弊等。

4. 成绩评定和发布:
- 设计成绩评定标准,通常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

- 对考试卷进行批改和评分,确保评分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 发布成绩,通常在考试结束后一段时间内公布,以便学生
和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水平。

5. 考试分析和学业指导:
- 对考试结果进行分析,了解学生的优势和不足,并提供相应的学业指导和辅导。

- 根据考试结果,进行个性化的学习计划和目标制定,帮助学生提高学业水平。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管理的目的是通过科学有效的管理和评估,促进学生的学业发展和整体素质提高,为学生的升学、就业和未来发展提供依据。

学校学业水平测试管理制度

学校学业水平测试管理制度

学校学业水平测试管理制度随着教育体制的不断改革和发展,学校学业水平测试成为了衡量学生学习成绩的重要评价方式。

学校学业水平测试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学生的学习动力、教师的教学质量提升以及学校整体的办学水平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本文从测试内容、评价标准、管理措施等多个角度展开,探讨学校学业水平测试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改进方向。

一、测试内容丰富多样学校学业水平测试应涵盖各个学科的基础知识和能力要求。

例如,在语文科目中,不仅要考察学生的识字听写和语法概念掌握,还应该包括阅读理解和作文能力的考查。

数学科目则需要考察学生的计算能力、图形推理和问题解决能力等。

只有测试内容丰富多样,才能更准确地评估学生的各个方面能力水平。

二、评价标准科学合理学校学业水平测试的评价标准应当与教材内容相匹配,并根据学生年级和学科特点进行调整。

评价标准既要考虑学生的得分情况,也要注重学生的表现和学习态度。

例如,在英语科目中,评价标准既要考察学生的词汇掌握和语法运用,也要评价学生的口语交流和听力理解能力。

评价标准的科学合理性是保障学校学业水平测试公正、有效的基础。

三、测试频次适宜学校学业水平测试管理制度应考虑到测试频次的问题。

过于频繁的测试可能会增加学生的压力,影响学习效果。

因此,测试的频次应该根据学科特点和学生的年级适当调整,既能够反映学生的学习进度,又不会加重学生的负担。

同时,学校还应设立不同层次的测试,以满足不同能力水平的学生的需求。

四、测试形式灵活多样学校学业水平测试管理制度应鼓励多样化的测试形式。

传统的笔试可以考察学生的记忆和理解能力,但也应加强对学生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的考查。

因此,可以采取开放性题目、实验设计等方式,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创造力。

五、测试结果及时反馈学校学业水平测试结果的及时反馈对于学生的学习动力和自我调整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学校应该建立健全的测试结果反馈机制,及时向学生、家长和教师提供测试成绩和个别评价。

同时,学校还应提供相应的辅导和改进措施,帮助学生针对测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弥补和提高。

学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管理细则

学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管理细则

学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管理细则第一章信息采集第一条学生信息采集,是学业水平考试的基础性工作。

由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负责确定信息采集的内容要求,各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学生信息内容包括:注册学号、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出生年月、数码照片、入学成绩、政治面貌、家庭住址、父母(或监护人)姓名等。

第三条学生信息通过程序录入、数码照相等方式采集。

有关要求是:(一)学生注册学号由学校按上级规定的编码规则和编号区间指定给每一学生。

注册学号共由12位数字组成。

第1、2位为新生入学年号;第3、4位为市代码;第5、6位为县(市、区)代码;第7、8位为学校代码;第9-12位为学生序号。

入学年号取入学年份的最后2位,如2004年入学年号即为04;市、县(市、区)代码由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提供;学生序号必须以校为单位从0001开始,依次下编,学生序号最大为9999。

做到不重、不空、不漏、不错。

(二)入学成绩须按全县或全市统一规定的分值填写,以便统(三)照片采用数码照相,照片的名称为学生的注册学号。

第四条每年6月底以前,各地须将下学年度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报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

第五条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须在10月10前完成考籍管理、学业水平合格审定费收缴和学生信息录入、勘误等项工作。

10月20日以前将学生信息库磁盘上报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同时上缴考籍管理、学业水平合格审定费。

第六条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须在10月底以前,将学生信息库磁盘上报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上缴考籍管理、学业水平合格审定费,同时核发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准考证。

第二章考务管理第七条学业水平考试试题的印刷、保管须符合《学业水平考试试题印刷、保管工作守则》规定。

学业水平考试试题启用前属国家机密,要采取措施,严防泄密。

第八条各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须在规定时间持《试题领取通知单》到指定地点领取试题。

2023内蒙古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试行)

2023内蒙古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试行)

2023内蒙古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试行)内蒙古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相关要求,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深化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内政发〔2022〕1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内教发〔2022〕11号)有关文件要求和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业水平考试”)是根据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和教育考试规定,由自治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考试,是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的一项重要制度。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重要依据,是衡量普通高中学生学业程度的基本标准,也是分析学校教学状况,指导学校、教师改进教学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学业水平考试工作在自治区教育厅学业水平考试指导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负责考试组织实施,开展考试命题、报名、考试、阅卷、分数统计、成绩发布等工作。

实行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考点(学校)四级分工管理、逐级负责、各司其职。

第四条学业水平考试涵盖现行《普通高中课程方案》所设定的国家课程。

考试科目包括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体育与健康、艺术(音乐、美术)、信息技术、通用技术共13门科目。

考试分“合格性考试”和“选择性考试”两种类型。

第二章合格性考试第五条考试对象。

从2022年秋季入学的高中一年级学生开始,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均须参加合格性考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社会人员也可自愿报名参加合格性考试。

合格性考试科目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可申请参加一次补考,已合格科目不得再考。

高三上学期结束前须完成全部合格性考试。

第六条考试科目。

“合格性考试”科目包括: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体育与健康、艺术(音乐、美术)、信息技术、通用技术共13门科目。

其中,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9门科目由自治区统一组织实施。

教育部关于加强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管理的意见

教育部关于加强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管理的意见

教育部关于加强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管理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强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意见据教育部网站消息,教育部近日发布关于加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务管理的意见,为切实加强考风考纪监督,规范考试秩序,要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并在考前向社会公布,严肃查处考试作弊等各类违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涉嫌犯罪人员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教育部文件指出,学业水平考试是关系教育公平公正的一项国家教育考试,目前学业水平考试的组织和管理还不能完全适应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和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的需要,现就加强学业水平考试考务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责任主体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和统筹本行政区域学业水平考试,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学业水平考试考务管理制度,完善治理考试环境、维护考试安全、整治考风考纪等相关工作机制。

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对考务管理工作负责,加强从命题、制卷、运送、保管、分发、施考到评卷全过程管理。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学校的工作职责,逐级签订考试安全责任书,确保责任落实到岗到人。

关键和重点岗位要一岗多控、人技联防,形成既相互衔接又有效制约的工作机制。

二、规范考试场所省级统一组织的学业水平考试必须全部安排在标准化考点进行,相关学校有义务承担考试任务并按要求做好工作。

要加强标准化考点的日常维护和升级,完善应急指挥系统、网上巡查系统、作弊防控系统、考生身份验证系统,以及防范现代科技手段作弊的相关检查检测设备,全面提高标准化考点技术防范水平。

由各地和学校组织实施的有关科目考试,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参照《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对考试场所提出规范要求并开展督查。

三、严格考试实施各地要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建立健全学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规章制度,严格依规实施考试。

要把好人员关,加强考务工作人员选用工作,选聘责任意识强、业务素质高、身体状况好的教师承担监考工作;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考务管理、作弊识别等方面的培训,全员签订考试安全和考风考纪责任书,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确保考务工作人员履职尽责。

学生学业水平测试安排和管理规定

学生学业水平测试安排和管理规定

学生学业水平测试安排和管理规定第一节:背景介绍学生学业水平测试是为了全面评价学生学业水平而进行的一项重要考试。

通过对学生的知识、能力和素养进行科学的量化评估,可以帮助教育机构了解学生的学习状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节:测试内容学生学业水平测试的内容应覆盖主要学科的核心知识和基本技能。

重点考察学生的思维能力、实践能力和综合素养。

同时,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一些与学生学业水平相关的主题性考点,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第三节:测试题型学生学业水平测试的题型应多样化,既有选择题,如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也有解答题和实践操作题。

选择题可以检测学生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而解答题和实践操作题则可以考查学生的问题解决能力和创新思维。

第四节:测试难度学生学业水平测试的难度应根据学生的年级和学科特点进行合理设定。

难度过低容易导致提高学生学习动力的欠缺,难度过高则容易造成学生的消极情绪,影响其学习效果。

因此,应根据学生的实际水平和学科难度进行综合评估,确保测试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第五节:测试时间学生学业水平测试的时间应根据测试内容和难度进行合理安排。

时间过长容易导致学生疲劳和注意力不集中,时间过短则可能无法全面考察学生的学习情况。

因此,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保证测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六节:测试频率学生学业水平测试的频率应适度,避免过多过频的测试对学生造成压力和负担。

一般来说,可以根据学科特点和学生学习进度进行合理安排,每学期进行一次综合性的测试,以及一些阶段性的考核,以评估学生的学习进展和问题。

第七节:测试成绩评定学生学业水平测试的成绩评定应公平客观,遵循科学的评分标准。

评定过程应严格保密,确保评分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评分标准应结合学科的特点和年级水平,兼顾学生的基本知识和能力要求,以及对问题解决和思维发展的考查。

第八节:成绩通知与分析学生学业水平测试的成绩应及时通知学生和家长,同时附带详细的解析和建议。

通过成绩通知和分析,学生和家长可以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以便针对性地进行学业辅导和提高。

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语文等十五个学科课程标准(实验)的通知》(教基[2003]6号)、《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管理暂行规定〉等普通高中课程改革配套政策的通知》(鲁教基字[2004]1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业水平考试”)是省级普通高中学生文化课学习水平考试,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基础教育处具体负责。

第三条学业水平考试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分级管理。

省教育厅负责制定学业水平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管理考籍,组织试题命制、进行命题研究和试卷分析等工作;市教育局负责建立学生考籍档案,处理考籍变更,组织考试、阅卷、统计等工作;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实施考试,协助市教育局进行考籍管理。

第二章考籍注册第四条学业水平考试实行学籍、考籍一体化管理。

学生在学籍注册的同时,即取得考籍和参加学业水平考试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须按《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学籍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同时,由学校按照统一要求,组织采集学生数码照相信息、通过程序录入采集学生其他信息。

第六条学生信息(包括数码相片)采集结束后,学校须在当年10月25日前,交县(市、区)汇总,县(市、区)须在当年11月1日前交市审核,经审核无误后,由市统一进行技术处理,建立学生考籍档案,并于当年11月10日前将学生考籍档案(电子档案)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同时抄送县(市、区)、学校。

第七条学生获得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的同时即可获得学业水平考试准考证,准考证经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签章后塑封,由学校统一保管,学业水平考试时发给学生。

准考证原则上使用到高中毕业,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须按考籍变更有关条款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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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初中学生学业考试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市初中学生学业考试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实施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深化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2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实行初中综合素质评价制度深化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淄政办发…2010‟5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初中学生学业考试(以下简称“学业考试”)是市级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基础教育科协同相关科室具体负责。

第三条学业考试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分级管理。

市教育局负责制定学业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组织试题命制、进行命题研究,组织考试、阅卷、统计和试卷分析等工作;区县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学生考籍档案并管理考籍,处理考籍变更,组织实施考试。

第二章考籍注册与管理第四条学业考试实行学籍、考籍一体化管理。

新生入学,按•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进行学籍注册的同时,即取得考籍和参加学业考试资格。

第五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采集考生学籍信息,建立学生考籍档案,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形成考籍数据库。

每年学业考试前一周,由区县教育(教体)局根据审核后的报名信息数据库编排考场,打印、下发准考证(考试通知单),并将考场编排情况报市基础教育科。

第六条初中在校学生本市内转学须重新建立考籍;初中在校学生转往市外、退学或死亡,经转出(原就读)学校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注销考籍;初中在校学生休学,保留原注册考籍,学生复学后随复学年级重新注册考籍,休学前已取得的学业考试成绩有效,需根据原始成绩按照当年的等级划定办法重新划定等级。

第七条考生考籍一经变更,原考籍号作废,不得重新启用。

每年4月30日前,各区县组织完成学业考试前考籍变更并组织学业考试报名,直至本次考试成绩下发前,不再办理考生考籍变更手续。

第八条未进行过考籍注册或者不符合转学、休学、复学、退学要求的学生不能办理考籍变更。

第三章学业考试第九条初中学业考试分考试科目、考查科目和测试科目三类。

考试科目包括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思想品德、历史、地理、生物、信息技术等10科;考查科目包括理化生实验操作、音乐、美术、综合实践活动及地方与学校课程等科目;测试科目为体育与健康。

历史、地理、生物、信息技术、生物实验操作的考试、考查安排在初三学年末进行;思想品德、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体育与健康、理化实验操作、音乐、美术、综合实践活动及地方与学校课程的考试、考查或测试安排在初四学年末进行。

各学业考试科目、考查科目和测试科目分值或结果、考试时长参照当年高中招生政策执行。

学业考试的成绩,既是学生的毕业成绩,也是高中招生录取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学业考试命题的指导思想是以•义务教育课程标准‣为依据,实现由考查知识为主向考查能力为主的转变,重视过程方法和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的考查。

考试内容加强与社会实际的联系,增强问题的真实性和情境性,重视考查学生在真实情境中提出、研究、解决问题的能力。

试题难度适度,体现水平评价和考试选拔双重功能。

第十一条学业考试试题的命制和题库建设,由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协同相关科室和部门共同负责。

市教学研究室具体负责文化课考试科目及相关课程内容的命题和题库建设,市电化教育馆负责信息技术命题和题库建设,市教育服务中心负责理化生实验操作命题和题库建设。

体卫艺科根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的要求,并结合体育与健康教学实际,科学制定体育与健康测试办法。

建立并完善学业考试题库和试题审评制度,逐步实现学业考试的科学化、标准化。

建立命题专家库和命题人员工作纪律和命题安全保密措施,建立试题印刷、保管工作守则和信息技术考试用加密狗使用管理规定,与相关人员共同签定•初中学业考试试题保密责任书‣。

第十二条文化课考试以区县为单位混编考场,信息技术考试和理化生实验操作考查以学校为单位混编考场。

考点由区县教育(教体)局统一安排在初中学校,其中文化课考点原则上以区县为单位相对集中,信息技术、体育与健康和理化生实验操作考点原则上设臵在初中本校,不具备考点设臵条件的学校,由区县按照就近的原则统一安排。

第十三条各科室和单位指导区县按照学业考试各考试、考查和测试科目的考试组织特点、组织程序和组织纪律和保密要求,制定科学、严密的考试实施程序、考务工作管理细则和考试工作人员职责,层层签署考试工作责任书,严密考试组织流程管理,切实保障学业考试各项工作的规范、有序、公平、公正,维护学业考试的严肃性。

第十四条为保证学业考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考试过程中,市教育局向各区县派遣巡视员,区县向考点学校派遣检查员。

巡视员、检查员负责监督、检查区县及考点考试工作的组织、考务和考风考纪建设等工作。

第四章评卷及成绩管理第十五条学业考试成绩评判工作由市教育局基础教育课协同相关科室和部门共同负责。

文化课考试科目的评卷工作由市教研室具体负责,全市集中,统一实行网上阅卷;信息技术考试评卷工作由市电教馆具体负责,采取上机考试形式,由程序自动判定考试成绩;体育与健康测试成绩评判由体卫艺科具体负责,依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现场评分、现场宣布考生成绩;理化生实验操作考查成绩评判由市教育服务中心具体负责,采取现场评分、现场确认成绩方式进行。

各相关科室和单位负责制定具体的阅卷工作人员标准、工作职责和工作纪律,制定统一的考试评分标准和评分细则,并严格组织实施。

各学科考试、考查和测试科目评卷工作结束后,相关科室和单位须将评卷结果及时进行汇总,成绩上报实行分层负责制,由负责人签字后在规定时间内逐级上报,最后由市基础教育科进行汇总,统一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各考试科目、体育与健康测试和理化生实验操作考查成绩以原始成绩和等级两种形式呈现,以等级形式公布。

等级确定办法:按照原始成绩达到满分的一定比例划分A、B、C、D、E五个等级。

原始成绩≥满分的90%为A等,满分的80%-89%为B等,满分的70%-79%为C等,满分的60%-69%为D等,<满分的60%为E等。

E等为不合格等级。

除体育与健康测试外,其他科目按分数划定等级时,如果A 等不足考生总量的15%、B等不足考生总量的20%、C等不足考生总量的30%、D等不足考生总量的20%时,则分别按考试总人数的15%、25%、35%、20%比例划定。

音乐、美术、综合实践活动和学校课程等科目的考查结果按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级呈现。

第十七条学业考试成绩管理采取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初中学校三级管理备案,实行网络化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考试结束后,市教育局在规定时间内以适当形式公布考试成绩,并通过区县教育局和初中学校将考试成绩单及时发给考生本人。

此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考生考试成绩和有关信息。

学生本人可通过学业考试成绩网上查询系统等形式免费查询各科目的考试成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根据考试成绩给学校和学生排队或公布名次。

第十八条学生因升学等原因需回原籍时,应由就读学校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学业考试成绩证明。

接收的市内转入考生,由接收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成绩转移申请,参照本区县相应学科等级范围重新确定其学业考试等级。

接收的市外转入考生或往届生,应参加所有学科的学业考试、考查或测试,根据原始成绩按照就读年级当年的等级划定办法划定等级。

复学学生只参加未考学科的考试、考查和测试,其已考科目成绩,需根据原始成绩按照当年的等级划定办法重新划定等级。

第十九条学业考试成绩作为初中学生毕业资格认定、诊断评价区县教学质量和升学的重要依据之一。

实行学业考试后,任何区县、乡镇、学校都不得另行组织任何形式的毕业考试。

各级教研部门应建立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评估、分析制度,发挥学业考试对教育教学的诊断评价和指导功能。

第五章义务教育证书第二十条学生学业考试成绩全部合格,方可获得初中义务教育证书。

学生初中学业考试有不合格科目的,可经学校补考合格后,领取•义务教育证书‣。

第二十一条•初中义务教育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加盖区县教育(体)局公章后有效。

区县教育(教体)局负责证书发放。

第六章经费第二十二条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实行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深化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淄政办发…2010‟55号)、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初中学业考试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淄财教…2012‟27号)文件规定,由市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合理测算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成本,按照市、区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任分工,将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顺利实施。

任何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与初中学业考试有关的任何费用。

第七章奖惩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初中学业考试工作奖惩制度。

每年考试结束后,市教育局对全市学业考试工作进行总结分析,表扬先进,督促后进。

在学业考试工作中,如发生试题泄密、考场舞弊、监考人员违纪、考试纪律混乱等问题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要追究责任,情节严重者,要依法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义务教育段初中学校。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13年初中学业考试工作开始实行。

附件:1.学业考试违纪作弊考生及工作人员处理办法2.学业考试考生守则附件1:学业考试违纪作弊考生及工作人员处理办法第一章考生违纪作弊情节及处理办法第一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臵的;(二)未经批准在规定的座位以外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体育测试中故意犯规者;(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考试作弊,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它作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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