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不作为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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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对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过错责任是指造成损害并不必然承担赔偿责任,必须要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

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结果责任在归责原则中占据统治地位。

结果责任不考虑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是否有过错,谁造成损害谁承担责任,在责任方式上呈现同态复仇特点。

这种在任何领域不问行为人有无过错都要其承担责任的做法是不公平的,动辄得咎极大地限制了行为自由,且这种以野蛮的同态复仇作为责任方式的归责原则是人类文明不发达的表现。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过错责任原则逐渐取代了结果责任原则,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过错责任取得了统治性地位。

把过错责任作为一般原则写入法典的代表作是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任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时,因其过错致使行为发生的人,应当对他人承担赔偿责任。

”其后的《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等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中,均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契约自由以及私权神圣是资本主义国家民法的三大支柱,共同为资产阶级的崛起提供了法律武器。

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基础,是个人主义哲学,即个人有权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自由行事,相应地,个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结果负责。

以过错作为主要的归责基础可以较好协调“个人自由”与“社会安全”的关系。

行为人若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就没有过错,即免除侵权责任。

这样个人的活动自由可以得到保障,聪明才智得到充分发挥,社会经济活动得以顺利进行。

若人人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社会安全也会得到维护。

我国于1986年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侵权责任-第一章 侵权责任及其归责原则

《民法》-侵权责任-第一章  侵权责任及其归责原则
二、侵权责任的方式
侵权责任的方式是指侵权行为人依法就自己实施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的具 体的民事责任方式。不同的侵权责任方式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它们 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具体来说,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一)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是指责令侵权行为人停止正在实施的侵权行为的责任方式。它既 包括要求应作为而不作为的人履行作为义务,也包括要求不应作为而作为的人履 行不作为义务。需要注意的是,停止侵害的适用,以侵害确已发生但尚未结束为 前提。对于尚未发生的侵害或者已经终止的侵害,不能适用停止侵害的责任方式。
(三)消除危险
消除危险是指消除因行为人的行为而有可能导致他人的财产、人身权利受 到损害或者损害扩大的危险。消除危险以危险可能性的现实存在为前提,如果危 险已经转化为现实的损害,也就不适用消除危险的责任方式。
(四)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指行为人将非法侵占的财产返还给受害人。返还财产仅适用于 财产侵占性侵权行为,在此种情形下,要使受害人的财产利益恢复至侵占前的状 态,最直接的方式就是责令行为人将其所侵占的财产返还给受害人。
(二)排除妨碍
排除妨碍又称排除妨害,是指排除侵权行为给权利人正常行使权利所造成 的障碍。排除妨碍的适用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给他人正常行使权利造成了妨碍, 这种妨碍应当是实际存在的、不正当的。对于行为人正当行使权利给他人造成的 妨碍,受妨碍人不得请求排除。
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对他人正常行使权利造成的妨碍,无论行为人是否 存在过错,也无论妨碍行为持续多久,行为人都应当予以排除。此外,排除妨碍 的费用,也应当由行为人承担。
(五)排除妨碍
恢复原状是指行为人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修复被损坏的财产。恢复原状 的适用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被损坏的财产有修复的可能;二是被损坏的财产 有修复的必要。何为有修复的可能和必要,应视行为人的经济能力、技术手段, 以及受害人的需求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第六章 个人责任风险与保险 风险管理与保险课件

第六章  个人责任风险与保险 风险管理与保险课件

第三节 职业责任保险
三、职业责任保险的主要内容
(四)职业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 当职业责任事故发生并由此导致被保险
人的索赔后,保险人应当严格按照承保方式 进行审查,确属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职业责任 赔偿应按保险合同规定进行赔偿。
本章小结
1.
个人责任保险是指以个人或其家庭的
侵权行为或其所有物因意外导致的法定经济 赔偿责任为保险对象,专门适用于个人或者
第三节 职业责任保险
一、职业责任保险的概念
(二)职业责任保险含义 职业责任保险的特征:
➢ 鉴于职业责任保险责任事故的发生与索赔 时间的不一致,职业责任保险多采用期内索赔 式为承保基础。 ➢ 对于专业人员而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不 仅是因为受到责任和风险的压力,更多是为了 提高自身信誉,增强竞争实力。
一、个人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个人责任风险分析
第一节 个人责任风险概述
责任,是指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法律 义务。
个人责任,是指自然人或者其家庭 成员因其作为或不作为而对他人的身体 或财产造成损害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 责任。
第一节 个人责任风险概述
一、个人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个人侵权行任保险
三、职业责任保险的主要内容
(一)职业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 特约责任
• 被保险人被指控对他人诽谤或者恶 意中伤行为而引起的索赔,也可以作为 特别职业责任予以扩展承保,但因故意 所致的仍须除外。
第三节 职业责任保险
三、职业责任保险的主要内容
(二)职业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 ➢ 以索赔为基础。 ➢ 以事故发生为基础。
一、个人责任保险的概念
个人责任保险(personal l i a b i l i t y insurance)是指以个人或其家庭的侵权行为 或其所有物因意外导致的法定经济赔偿责任 为保险对象,专门适用于个人或家庭的各种 责任保险的总称。

智慧树知到《侵权法》章节测试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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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树知到《侵权法》章节测试答案第一章1、《侵权责任法》上承担责任的核心方式是()A:停止侵害B:损害赔偿C:排除妨碍D:赔礼道歉正确答案:损害赔偿2、《侵权责任法》于()通过A:2002年12月23日B:2008年12月21日C:2009年11月6日D:2009年12月26日正确答案:2009年12月26日3、《民法通则》上的侵权法规范主要规定在()A:第二章公民B:第三章法人C:第五章民事权利D:第六章民事责任正确答案:第六章民事责任4、下列哪一情形构成对生命权的侵犯?()A:甲女视其长发如生命,被情敌乙尽数剪去B:丙应丁要求,协助丁完成自杀行为C:戊为报复欲致己于死地,结果将己打成重伤D:庚医师因误诊致辛出生即残疾,辛认为庚应对自己的错误出生负责正确答案:丙应丁要求,协助丁完成自杀行为5、下列各项权利中,不应由《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A:健康权B:选举权C:发现权D:肖像权正确答案:选举权6、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A:对B:错正确答案:对7、侵害单位权益,造成单位严重损害的,单位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A:对B:错正确答案:错8、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应承担责任,但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这条规定的是()A:严格责任原则B:过错推定原则C:无过错原则D:公平责任原则正确答案:过错推定原则9、若受害人与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时()A:应当由双方平均分担损失B:应当由双方分担损失C:可以由双方分担损失D:双方皆不承担责任正确答案:可以由双方分担损失第二章1、下列关于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说法正确一项是?A: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B: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原则归责C:一般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D: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过错原则归责正确答案: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原则归责2、根据侵权行为主体数量的不同可以将侵权行为形态分为?A:单独侵权行为和数人侵权行为B: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C: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D:为自己负责的侵权行为和为他人负责的侵权行为正确答案:单独侵权行为和数人侵权行为3、《侵权责任法》对侵权责任归责的规定有哪些?A:过错责任原则B:过错推定责任C:非过错责任D:混合责任正确答案: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非过错责任4、过错责任原则的功能价值有哪些?A:裁判规范价值B:行为规范价值C:社会规范价值D:道德规范价值正确答案:裁判规范价值,行为规范价值,社会规范价值5、过错推定,是指受害人在诉讼中,根据法律的规定,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

侵权责任法中,不作为是什么意思

侵权责任法中,不作为是什么意思

侵权责任法中,不作为是什么意思当今社会,在侵权责任法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中,我们可能会遇到⼀些疑问,那么针对侵权责任法中,不作为是什么意思,店铺⼩编整理了相关资料给出了相应的答案,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侵权责任法中,不作为是什么意思不能拘泥于某⼀⽅⾯,⽽应当采取⼀种综合的解释。

其中,社会的规范评价与⾏为⼈的态度这两个⽅⾯是⾄关重要的。

在⼀定的社会中,⼈与⼈结成⼀定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经法律的确认⽽形成以权利义务关系为核⼼的法律关系。

权利和义务是同⼀法律关系的两个不同侧⾯,两者互相依赖⼜互相转化。

承担⼀定的法律义务实际上就是他⼈的权利得以实现的前提,⽽⾏使本⼈的权利也必须以他⼈履⾏⼀定的义务为基础。

因此,不作为是⼀种公然侵害他⼈权利的⾏为,不履⾏⾃⼰应当并且能够履⾏的义务的不作为同样是⼀种侵害他⼈权利的⾏为。

在这个意义上,不作为与作为具有等价性,即在否定的价值上是相同的,这是由社会的规范评价所得出的必然结论。

不仅如此,不作为虽然在物理意义上是“⽆”,但这种“⽆”的状态本⾝是受⾏为⼈的主观意志⽀配的,因⽽从⼈的态度上来判断也是⼀种“有”,在故意的不作为的情况下,不作为正是⾏为⼈之所欲为;⽽在过失的不作为(忘却犯)的情况下,⾏为⼈表⾯上看对于不作为没有意识到,但存在意识的义务,因⽽仍然可以归结为是⾏为⼈的态度。

相关知识点⼆、防卫过当造成损害需要赔偿吗对于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我国在⽴法上对防卫过当⾏为⼈作这样规定的理由是出于两个⽅⾯的考量:(1)从主观上说,防卫过当⾏为⼈是出于正当防卫的动机。

虽然防卫过当防卫⼈对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损害具有⼀定的罪过,但和其他故意或过失犯罪相⽐,防卫过当的主观恶性要⼩得多。

(2)从客观上说,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损害,这和那些危害公共利益、公民的⼈⾝、财产和其他权利的不法侵害相⽐较,防卫过当的社会危害性要⼩得多。

由此上述规定符合我国刑法的罪责刑相⼀致的原则。

侵权责任法知识提纲

侵权责任法知识提纲

侵权责任法知识提纲第一章侵权责任法功能:保障权利,分担损失,教育和惩戒保护对象:绝对权,受到侵害的相对权如债权,法律所保护的利益第二章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过错责任原则是一般归责原则(包括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双方均无过错,损失严重不分担会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第三章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加害行为(而不是用违法行为)损害:损害必须确实发生且依常理可以获得赔偿。

财产损害,直接财产损害(以全部赔偿为原则),间接财产损失(以合理赔偿为原则);人身损害,死亡和伤残;精神损害,死者的名誉,隐私,遗体,遗骨,具有特定情感意义的物品受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因果关系:概然因果关系说,相当因果关系说过错的判断标准: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行业规定,诚实善意之人第四章数人的共同侵权责任具有共同故意或过失负连带侵权责任,连带侵权责任的内部追偿(比较原因力,比较过错,衡平考虑)数个原因偶然结合造成一个损害:按份责任补充责任(具有安全保障因素的情况)共同危险行为:数人都有危险行为,不能确定谁造成了损害,即只能确定危险行为不能确定具体谁侵权第五章侵权责任与其他损害赔偿责任的竞合第六章侵权责任抗辩正当理由的抗辩: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依法行使权利或执行职权,受害人同意(必须事先同意,行为人主观上善意,不超过同意的范围,同意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如病人同意医生切除肿瘤,自助(紧急情况下针对债务人的必要措施)外来原因的抗辩: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第三人过错(第三人过错孤立与受害人过错,第三人与被告不构成共同侵权,第三人过错在无过错责任领域受到限制)受害人过错第七章侵犯财产权的责任非法侵入:对象是不动产妨害:对象也是不动产侵占毁损第八章侵害知识产权的责任侵害著作权和邻接权侵害专利权侵害商标权第九章侵害人格权和人身关系的责任侵害生命,身体,健康权侵害名誉权和隐私权(抗辩事由:受害人同意,对公众人物的限制,对知情权的保护)侵害姓名权和肖像权侵害人身自由权第十章侵害法律所保护的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的责任侵害法律所保护的财产利益(纯粹经济利益损失以不赔偿为原则)侵害法律保护的人格利益(精神利益,死者利益,胎儿利益)第十一章专家责任侵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过错医疗事故责任和缺陷药品器材致人损害的责任律师侵权责任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第十二章商业侵权责任商业诽谤虚假陈述和提供错误咨询意见(具有信赖关系的人的责任)第三人侵害合同欺诈和胁迫窃用交易第十三章网上侵权责任互联网上侵权中间服务商的侵权责任第十四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是经营者和活动的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是侵权行为而非违约行为,安全保障义务的限度是看是否尽到了诚实善意之人的保障义务无第三人致害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有第三人致害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且享有追偿权,类同于校园安全事故责任)无第三人致害时的过错责任,有第三人致害且有过错时的相当补充责任,致害人不明或不能赔偿承担补充责任第十五章雇主责任与法人自己的侵权责任雇主责任的基础:雇佣关系存在,雇员的行为是从事雇佣活动时的侵权行为雇主责任的规则:雇员从事雇佣活动时侵权雇主承担责任,若雇员在此过程中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人责任与雇主责任类同第十六章监护人责任和校园伤亡事故责任监护人责任是补充替代责任校园伤亡事故责任:无第三人致害承担过错责任,有第三人致害时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无过错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包括(3篇)

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包括(3篇)

第1篇一、引言侵权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因其违法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着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从侵权责任的基本概念、构成要件、责任承担方式以及相关法律条文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侵权责任的基本概念1. 侵权行为: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 侵权责任:指侵权行为人因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 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指国家通过立法对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进行规范的法律规定。

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 违法行为:侵权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

2. 侵权事实:侵权行为造成了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

3. 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 责任能力:侵权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四、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1. 赔偿损失:侵权行为人应当赔偿受害人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 恢复原状:侵权行为人应当恢复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3. 赔偿精神损害: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侵权行为人应当赔偿精神损害。

4. 惩罚性赔偿:在特定情况下,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

5. 公正补偿:在侵权行为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重大损害时,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公正补偿。

五、相关法律条文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侵权行为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3)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人应当恢复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4)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侵权行为人应当赔偿精神损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1)第三条: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第四条:侵权行为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3)第五条:侵权行为人应当恢复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4)第六条: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侵权行为人应当赔偿精神损害。

司考考试历年真题分类解析——民法——民法总则——民事法律关系

司考考试历年真题分类解析——民法——民法总则——民事法律关系

司考考试历年真题分类解析民法——民法总则——民事法律关系1.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06年·卷三·1题)1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考点】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事实【解析】①民事法律关系,指由民法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干预社会生活的结果,它一旦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成立,即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从而有别于一般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要特点在于当事人之间以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为内容发生关系。

②民事法律关系的思考方式,是民法的基本思维方式。

说一千道一万,民法的内容就是追问:发生的了一定的事实,这些事实在民法上是否具有意义?若具有民法上的意义(即:属于民事法律事实),则具有什么样的民法意义,从而在当事人之间形成何种民事法律关系,进而,谁有权对谁主张何种权利,对方负有何种义务?③A选项涉及预约。

预约是一种合同,与本约相对。

根据预约,合同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负有订立本约的合同义务。

但A选项中,甲、乙只是约定某日“商谈”房地产开发事宜,根据这一约定,甲、乙都不负有订立合同的义务,预约并未成立,故A选项不当选。

若将A选项的表述修改为:“甲与乙约定某日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则预约成立。

④B选项涉及“法外空间”。

日出、日落、刮风、下雨等自然现象(假设未构成不可抗力;也未被约定为条件)、散步、起床、睡觉等人的活动均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不属于法律事实。

引发宗教关系、同乡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恋爱关系、友谊关系的客观情况,也不属于法律事实。

总称为法外空间。

B选项中,甲对乙的表示属于爱情的表白,尽管很重要,但不属于法律事实,不能在甲、乙间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故B选项不当选。

须注意:在中国大陆,婚约(订婚)亦非法律事实,不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侵权责任法逐条释义与案例精析讲义

侵权责任法逐条释义与案例精析讲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逐条解析(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Array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三章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五章产品责任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预防、制裁侵权行为是手段,目的是保护民事主体的权益。

制裁是补偿性,也有惩罚性,预防就是防止将来有可能发生的个消除危险,就是预防不要发生这种侵权行为。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民事权益要具备合法性、是一般人能够认识到的权益,第二款列举加概括对范围进行了列举,表明民事权益的范围是开放的,18种权益但不限于18种。

性生活权、悼念权、配偶权(包二奶),目前已经有司法案例。

担保物权侵权例子:某人质押一头牛,结果牛保管期间被邻居家的狗咬死了,留置权人可以要求邻居赔偿。

发现权例子:某人是天文爱好者,发现了一个小行星,向国际组织申报,国际组织说没备案,另外一个人是他发现的假冒,他取得了署名权,对某人来说就是被侵犯了发现权。

民事权益的范围很大,民法是赋权的法律,法律不禁止就赋予权力。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宣示性条款,被侵权人权力受到侵害可以受到救济,有权力就必然有救济,被侵权人和侵权人要做广义理解,包括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的含义及功能

安全保障义务的含义及功能

应承担起消费者的合理信赖与期待。事发当天,张某在该酒店消费并有饮
酒,酒店应给予张某更多的关注与照顾,尤其是在其饮酒后离开席位时应
当关注其状况,并适当提供一定的帮助与照顾,方符合长期在该酒店消费
客户的消费期待。而张某系在周围无人的情况下在卫生间受伤,且受伤情
况比较严重,显然与该酒店存在的疏于关注和照顾有一定的关系。综合上
安全保障义务的含义及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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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的含义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餐馆、银 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娱乐场所 等公共场所、经营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 活动的组织者负有的保障他人之人身安全、 财产安全的注意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特征
述因素,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酌定该酒店向张某进行相应
补偿,既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又拓展了对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范围
的延伸解释。
因此,对酒店等经营者来说,做到充分注意安全保障义务并不足够,
还应负起更多的责任与注意义务,这样不但有利于其业界提高服务质量与
安全,也有利于消费者处于更安全的消费环境中,从而更好地推动了社会
二.对不作为侵权的判断
不作为侵权中,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要件之一为负有作 为之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不仅意味着义务人负有不侵害 他人绝对权之消极不作为义务,更要求义务人为保护他 人民事权益而积极作为。如果安全保障义务人,没有履 行作为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害,就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
原告张某是被告某酒店的常客,2013年5月2日,张某在该酒店宴请好友,喝酒后, 张某去洗手间。后店方发现其倒在洗手间地上,头部出血,遂将其送至医院治疗, 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张某住院39天后出院,花费医药费5万余元。因赔偿事宜协 商不下,张某诉至法院要求酒店进行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合双方陈述及提供 的证据,无法认定酒店在安全保障义务上存在过错,因此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但结合具体情况,张某的摔伤与酒店疏于关注与照顾有一定关系,根据《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 分担民事责任”的规定,酌定酒店向张某补偿2万元。该案判决后,经审判人员判后 答疑,双方均未上诉。

民法学1c第三部分 侵权责任法

民法学1c第三部分 侵权责任法

第二章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第一节 概述 一、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含义 确定责任归属的根本依据 标准
与民法基本原则
与损害赔偿原则
二、归责原则的体系
一元说 二元说 三元说
第二节 过错责任原则
一、概念 以过错为要件 以过错为最终要件 过错对责任范围的影响 二、价值功能 平衡个人自由与社会安全 三、我国侵权法中过错责任的地位 四、过错责任原则的具体适用
间接因果关系问题
因果关系的证明
四、过错
地位 侵权责任的决定性要件
本质 主观过错说 客观过错说 形式 故意 过失
重大过失 轻过失
认定 客观化 举证倒置
第四章 数人侵权
第一节 共同加害行为
一、概念 二、构成要件 1、主体多数 2、行为关联 3、共同过错 4、同一损害结果 三、本质 意思联络说;共同过错说;共同行为说; 关连共同说
(二)帮助侵权
五、责任承担 连带责任 内部责任分担
受害人能否免除部分侵权人责任
教唆、帮助侵权责任
第二节 共同危险行为
一、概念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财产 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 际侵害行为人。 二、要件 三、责任 连带责任 四、免责
第三节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 ,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 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3、合理的自助行为。 条件: 目的要件 情势要件 对象要件 限度要件 法律后果 临时性救济
(三)受害人同意 受害人同意作为加害人免责的一种事由,是 指按照私法自治的原则,除了依法不能处分的权 益以外,受害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只 就是有效的。
要这种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善良风俗,

好意施惠引发的侵权案的法条是什么

好意施惠引发的侵权案的法条是什么

好意施惠引发的侵权案的法条是什么好意施惠的法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法上的不作为侵权的作为义务来源通常有三种:一是法律直接规定。

如《婚姻法》规定的亲属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二是来自业务或职务上的要求。

一、好意施惠引发的侵权案的法条是什么好意施惠的法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能力是辨别自己行为应负某种责任的能力。

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或资格。

一般地讲,谢某良当初确实丧失行为控制能力,没有侵权责任能力。

但是,如果这种侵权责任能力的丧失系由自己引起,那么不能以侵权责任能力缺失作为免责抗辩理由。

《侵权责任法》第33条的规定,即是体现。

第33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仅从文本规定来看,本条规定与本案之间差异在于,条文规定的是“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而本案则是“没有避免损害结果发生”的不作为行为。

但从解释原理和生活经验来看,将“没有避免损害发生”纳入“造成他人损害”,尚未脱离涵射范围,属于扩张解释方法的正当运用。

侵权法上的不作为侵权的作为义务来源通常有三种:一是法律直接规定。

如《婚姻法》规定的亲属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二是来自业务或职务上的要求。

如消防员负有救火义务;三是来自行为人的先前行为。

当先前行为给他人带来某种危险时,则行为人必须承担避免危险发生的义务。

此外,为了应对现实生活的复杂性,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参酌社会一般认识,以及作为义务对当事人利益的影响等因素,对作为义务不断充实确有必要。

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

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
恢复名誉,是指受害人名誉受损的情形,应在影 响所及的范围内将受害人的名誉恢复至未受侵害 时的状态,主要适用于名誉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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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防止损害的发生,充分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 利;
3、适用于作为侵权和不作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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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产损失的非赔偿侵权责任方式
1、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指返还原物。 1.适用于实物返还。 2.有返还的可能 3.有返还的必要
《民法通则》第117条第1款:侵占国家的、 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 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1、可适用于各种侵权行为; 2、能够及时制止侵害行为,防止扩大侵害
后果; 3、主要针对作为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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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排除妨碍
排除妨碍,是指侵权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使被 侵权人无法行使或不能正常行使自己的人身、 财产权利,请求侵权人将妨碍权利行使的障 碍予以排除的侵权责任方式。
1、主要适用于财产权利,也例外适用于人 身权利;
第六章 侵权责任方式
6.2 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
授课教师:王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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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权责任的一般承担方式
第15条【侵权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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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侵权责任的特殊承担方式
(一)精神损害赔偿 第22条【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
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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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责任领域的补救义务
第46条【缺陷产品预防性补救责任】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

侵权责任法第六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六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承担
❖ 一、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类型 (一)设施设备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 案例:女主持坠楼案。 (二)服务管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第六章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
❖ (三)防范制止侵权行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 (四)对儿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 案例:某军队在一个山区搞军事演习,把一 个山坡给围起来了,附近是一个村庄。在军 事演习时,部队的警戒很严格的,所有的路 口都有人看守,恐有人进去受到损害。等演 习结束以后,只剩下一些小股部队在里面清 理战场,看的也就不是那么严格。此时,村 里面有一帮小孩,溜进去就去捡炮弹壳、子 弹壳,以便卖钱。
第六章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
❖ (五)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 二、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范围 ❖ 第一种:公共场所的管理人。 ❖ 第二种:其他社会活动的组织者。
第六章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 三.确定行为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应当从安全保障义务的类型、安全保障义
务人的能力以及侵权行为的性质等方面综合 判定是否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
第六章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 第一节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概述
❖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和性质 ❖ 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
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对于进入经 营场所或社会活动场所的消费者、活动参与者承担 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 ❖ 原则上属于法定义务。
第六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 最高院人赔解释: ❖ 第6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
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 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 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考】考点侵权责任法一般规定(上)(星考点)

【司考】考点侵权责任法一般规定(上)(星考点)

基本概念1.一般侵权行为:即行为人基于过错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失的,并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的民事违法行为。

2.特殊侵权行为:即由法律直接规定,无须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而必须就他人人身、财产损害负民事责任的民事违法行为。

3.直接责任:是指对自己的行为或自己管理控制的物致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4.替代责任:是指依法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5.过错责任:是指造成损害并不必然承担赔偿责任,必须要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

6.过错推定责任: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7.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只要其活动或所管理的人或物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除非有法定的免责事由,行为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8.公平责任:是指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重点考点详解一、责任方式与责任形态(一)责任方式1.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2.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

但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有顺序限制。

3.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4.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

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责任形态1.分类(1)单方责任、双方责任。

(2)单独责任、共同责任(按份、连带、补充、不真正连带)。

(3)财产责任:恢复原状、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包括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非财产责任:消除危险、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4)直接责任、替代责任。

2.法律明文规定的几种替代责任(1)监护人对被监护人。

第六部分 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案例

第六部分 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案例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案情介绍】韩某、谢某、许某是同一宿舍学生。

夏天,韩某、谢某想剃光头,约许某一起剃。

许某坚决不同意。

韩某、谢某剃完以后,还想让许某剃,遂商量借了理发剪,在夜晚趁许某熟睡之机,将许某的头发剪掉。

许某醒来之后,发现自己的头发被人剃掉,经询问,发现是韩某、谢某所为,遂与韩某、谢某发生纠纷。

【问题】1.韩某、谢某侵犯了许某的何种人身权?为什么?2.本案适用何种归责原则?为什么?【评注】1.本问涉及侵犯身体权问题。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人格权利。

身体是生命的载体,是生命存在和延续的物质条件。

身体权之所以能成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在于它与生命权、健康权的内容和保护措施并不完全相同、将其规定为一项单独的人格权,才能对其实施有效的保护。

身体权的内容表现为:第一,保持身体组织的完整性,禁止他人的不法侵害;第二,对自己身体组织部分的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支配权。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论理的进化,自然将自己身体组织部分的血液、骨髓和某些器官捐献或转让给他人已成为现实,并得到法律的认可。

身体权与相关权利的区别:(1)身体权与生命权是相互依赖的两种人格权,身体权的客体是人格的整体构造,其权利内容旨在维护身体的完整性;而生命权的客体是人的生命安全或生命的正常活动,其权利内容是保障生命不被他人非法剥夺。

(2)身体权与健康权的区别。

身体权的客体是自然人身体的整体,体现的利益是自然人身体的整体,同时,它还强调自然人对自己身体的某些组成部分的支配权或转让权。

而健康权的客体是人的机体的健康,体现的利益是自然人肌体功能的完整性。

本案中,许某的头发被剪掉,并不伤其生命,也不毁其健康,更不损其荣誉,但侵犯其对身体组织完整的权利。

故韩某和谢某的行为侵犯了许某的身体权。

2.本问涉及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问题。

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基本规则和根据。

归责是解决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以什么作为承担民事责任依据的一个基本准则。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的应然展开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的应然展开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的应然展开覃英;韦书觉【摘要】《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作为过错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文义解释无法让它自圆其说.从法律的目的、法律条文内在的逻辑关系来看,“正当利益”的损害是过错侵权责任产生的前提;免责事由是过错侵权责任认定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部分;过错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既包括损害赔偿,也包括损害赔偿之外的责任承担方式;行为人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过错”必须反映在行为上才有意义.只有正确理解和适用第6条第1款,才能发挥该条款应有的作用.【期刊名称】《河池学院学报》【年(卷),期】2016(036)006【总页数】7页(P122-128)【关键词】侵权责任法;过错责任一般条款;“正当利益”;免责事由;责任承担方式【作者】覃英;韦书觉【作者单位】河池学院政治与历史文化学院,广西宜州546300;河池学院政治与历史文化学院,广西宜州5463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本文简称《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款是过错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

从行文角度看,该条款的规定非常简洁。

从文义解释来看,其含义似乎很简单:只要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如果进一步思考就会发现该条款简洁文字背后隐藏着按文义解释无法解决的诸多问题。

如:只要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就必然承担侵权责任吗?适用该条款是否排除免责事由的存在?该条款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包含“不作为”?如果行为人要承担侵权责任,其承担的是怎样的责任?……等等,这些问题都是无法从该条款的文义解释中寻到答案的,这也就是说,文义解释是无法使《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以下简称第6条第1款)自圆其说的。

而一般过错侵权是发生最多的侵权行为,对第6条第1款的理解将直接影响侵权人的责任承担问题,间接反映法律的公正与否问题。

探讨第6条第1款的本来含义,对其进行正确展开,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民法典不作为的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吗

民法典不作为的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吗

民法典不作为的侵权⾏为是违法⾏为吗在现实社会中有很多的侵权⾏为发⽣,国家有规定个⼈的权益是受到国家法律所保护的,当个⼈的权益受到他⼈侵害的时候可以通过法律的⼿段进⾏维权。

那么民法典不作为的侵权⾏为是否构成违法⾏为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

⼀、民法典不作为的侵权⾏为是违法⾏为吗民法典规定,没有损害结果发⽣,即没有损害事实的,不会构成侵权的⾏为。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条【债权的定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为、⽆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请求特定义务⼈为或者不为⼀定⾏为的权利。

第⼀百⼆⼗条【债权责任的承担】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有权请求侵权⼈承担侵权责任。

第⼀千⼀百六⼗五条【过错责任原则】⾏为⼈因过错侵害他⼈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千⼀百六⼗六条【⽆过错责任原则】⾏为⼈造成他⼈民事权益损害,不论⾏为⼈有⽆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侵权责任构成的条件是什么1、违法⾏为。

违法⾏为是指公民或者法⼈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性规定⽽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侵害⼈⾝权的违法⾏为是指公民或者法⼈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性规定⽽实施的,以公民⼈⾝权为侵害客体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2、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定的⾏为致使权利主体财产权、⼈⾝权受到侵犯,并造成财产利益和⾮财产利益的减少或者灭失的客观事实。

这是构成这⼀民事责任的⾸要条件,只有当⾏为⼈的违法⾏为造成损害事实,⾏为⼈才承担民事责任。

这⾥的损害,从⼴义上讲,包括财产上的损害和⼈⾝上的损害即造成受害⼈在财产上或者⼈⾝上的不利益。

3、因果关系。

作为构成侵害公民⽣命权、健康权的民事责任要件的因果关系,就是指违法⾏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前因后果的联系,只有违法⾏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这种因果关系,说明损害是由违法⾏为所引起的,⾏为⼈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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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不作为侵权责任
【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了解不作为义务的产生、种类以及我国的立法对策。

掌握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和范围、因果关系的认定以及没有第三人介入情形下和有第三人介入情形下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学习要求】在学完本章之后应能够了解:
1、不作为侵权责任概述;
2、因先前行为而承担的不作为侵权责任;
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4、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第一节不作为侵权责任概述
讨论案例:襄州开玩笑致人自杀案例
一、作为侵权与不作为侵权的区别
1、作为——侵害权利和利益。

2、不作为——不履行特定义务。

二、不作为义务产生的原因
1、法律的直接规定;
2、业务或职务上的要求;
3、行为人先前的行为。

【插花】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

第二节因先前行为而承担的不作为侵权责任
一、概述
二、种类
1.堆放物致人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八条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举例:张佩林老师讲解民法通则起草过程中政法大学发生的堆放物倒塌案例。

2.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举例:廖勇案
3.其他情况
(1)【妨碍通行物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林木折断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一)法律规定
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
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举例:胡佳晶网吧上网人员被砍案。

(二)基本理解
1. 理论基础是肇始于德国法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理论,后者是在诚实信用原则之下基于分配正义的需要发展起来的。

2.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定义务,义务人必须履行,这种义务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义务。

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且由受害人承担加害人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4.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是藉以从事社会活动的特定场所的所有者、经营者以及其他对进入该场所的人具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其共同特点是对该场所具有事实上的控制力,且不以有交易关系为必要。

【案例】
2007年11月10日,才过凌晨4点,重庆沙坪坝友爱村的一些居民就出发了。

他们要赶往十多分钟车程处的家乐福超市沙坪坝店,那里将向每位顾客供应两桶4升装单价为39.9元的菜籽油。

这个价格比平日要便宜11元。

此外,重庆家乐福商场为了促销,广告宣称每日前十名消费者可获赠一壶“金龙鱼”食用油,但由于疏于组织,措施不当,结果
消费者为了争抢前十,相互踩踏挤压,导致3人死亡,31人受伤,其中7人重伤。

本例中:商场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且显然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二、侵权第三人介入与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
(一)基本内容
1、受害人的损害是由第三人的加害行为所致,而安保义务人又没有疏于保障义务的过错的,该第三人为侵权人,此时成立典型的第三人单独侵权,安保义务人并无责任。

2、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发生,安保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保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责任性质——安保义务人的“补充赔偿责任”
1、直接加害的第三人与安保义务人不构成共同侵权,故二者不承担连带责任。

2、安保义务人的补充赔偿责任也不属于按份责任,对直接加害人而言,安保义务人的补充赔偿责任乃是一种替代责任,后者理应享有追偿权,故区别于“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各行为人的按份责任。

3、此处的“补充赔偿责任”属于法定的义务不履行行为与他人的侵权行为发生竞合而产生的补充责任。

其基本结构是:实施加害行为的第三人对受害人而言是直接责任人,安保义务违反人是补充责任人,二者构成责任竞合。

(三)实务理解
例一:顾客甲在乙银行取完钱,在营业大厅内被丙持枪抢走所取的5万元,当班的银行保安丁和戊见状未采取任何行动。

此例中:①甲遭受的损害应当由第三人丙承担赔偿责任。

②丙不能赔偿或者下落不明的,银行乙不承担补充责任,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保安丁和戊未采取行动是正当的,银行不具有过错。

例二:顾客甲在乙银行取完钱,在营业大厅内被丙徒手抢走所取的5万元,当班的银行保安丁和戊见状未采取任何行动。

此例中:①甲遭受的损害应当由第三人丙承担赔偿责任。

②丙不能赔偿或者下落不明的,银行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保安丁和戊未采取行动是不正当的,银行具有过错。

第四节、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一、法律规定
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
任。

案例:张国平要求东湖社区删除网贴案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网络服务提供者及侵权的含义——广义。

这里的侵权是十分广阔的概念,包括知识产权侵权、名誉权侵权、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权,以及其他侵权行为;这里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应是涵盖丰富的一个概念,包括网络信息服务、网络技术服务、网络交易服务、搜索引擎、门户网站、视频网站、网络游戏、博客服务,等等。

但这些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共性是不直接提供信息,只是为信息发布和传播等提供技术和服务;
2、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明知。

根据该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的前提只有一个,那就是“明知”。

至于判断“明知”的标准,这里只列举了一种情况:即接到了有关侵权的通知。

也就是说,对于那些非显而易见的侵权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只要在接到通知后及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就可以免责。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责任承担
1、怠于采取措施: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仅就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2、纵容用户侵权:明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权而放纵的——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本章复习和练习
【关键术语】不作为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的过错补充责任追偿权经营者消极不作为
复习思考题
1、简述作为侵权与不作为侵权的区别。

2、经营者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时承担何种责任?
3、经营者等消极不作为情况下如何认定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中的因果关系?
4、简述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总讨论案例:王志清诉公交公司、中环水务、市政管理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争议焦点:1、交通事故是否必须发生碰撞;2、案由如何确定;3、各方责任如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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