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常用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
北京市常用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第一部分节水、水资源常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1、用水单位未取得用水指标擅自用水
1 / 56
2、用水单位未取得临时用水指标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用水
2 / 56
3、现场制、售饮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未安装尾水回收设施
3 / 56
4 / 56
备注:发现的未安装尾水回收设施的现场制、售饮用水机有多台的,使用时间以最长的为准。
4、住宅小区、单位内部景观用水和市政杂用水使用地下水或者自来水
5 / 56
5、用水单位不落实节约用水管理责任
6 / 56
7 / 56
6、擅自从公共供水设施、消防设施取水
8 / 56
2.取水量无法取证的,可将取水管管径大小作为裁量因素,同时使用两个以上取水口的,以较大的取水管管径为准。
7、提供洗车服务的用水单位未建设、使用循环用水设施,或者未按规定使用再生水
9 / 56
8、未经批准擅自取水
10 / 56
11 / 56
2.取水量无法取证的,可将取水管管径大小作为裁量因素,同时使用两个以上取水口的,以较大的取水管管径为准。
9、未经批准开凿机井,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12 / 56
10、在禁止开凿机井地区开凿机井
13 / 56
11、在严格限制开凿机井地区开凿机井,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14 / 56
12、未经批准开采基岩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15 / 56
第二部分排水常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16 / 56
1、餐饮服务排水户未设置或者不正常使用隔油设施
17 / 56
2、未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18 / 56
19 / 56
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处罚:
依据《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处罚:
20 / 56
3、向排水管网排放超标污水、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物质
备注:水质标准参照《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执行
21 / 56
4、擅自接入公共排水和再生水管网
22 / 56
5、未按照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23 / 56
6、未取得排水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24 / 56
备注:日用水量按照排水户近4个月的水费缴费单据(应与提交受理大厅的保持一致)显示的用水量核算。
7、不按照排水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
25 / 56
26 / 56
A 不按照许可证要求的“主要污染物浓度”排水
一、不按照许可证要求的“主要污染物浓度”排水,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以下标准确定罚款金额:
二、不按照许可证要求的“主要污染物浓度”排水,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按以下标准确定罚款金额:
27 / 56
(一)未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
28 / 56
(二)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
B 不按照许可证要求的其他内容排放污水
29 / 56
一、排水户排放的主要污染物项目超出许可要求的
二、排水户设置的排放口数量超出许可要求的
三、排水户的排水量未按许可要求的
C 同时存在A、B类行为的,罚款金额=A+B,但不得高于罚款的最高限额50万元。
30 / 56
备注:1.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公布的名录为准;
2.水质标准参照《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
排放标准》等相关标准执行;
3.“其他项超标倍数”以水质检测报告中超标程度最高项为准。
8、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和垃圾等废弃物
31 / 56
9、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32 / 56
33 / 56
第三部分水环境、水工程常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1、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34 / 56
备注:危害活动同时涉及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按在管理范围内确定罚款额。
2、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
36 / 56
3、围河、挖筑鱼塘、挖坑开槽、勘探或者设立线杆、线塔、无线通信塔、标识
37 / 56
备注:危害活动同时涉及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按在管理范围内确定罚款额。
4、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
38 / 56
39 / 56
5、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40 / 56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处罚:
41 / 56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处罚:
6、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42 / 56
43 / 56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处罚:
44 / 56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处罚:
第四部分水土保持常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1、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或者方案未经批准开工建设
45 / 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