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常用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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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常用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第一部分节水、水资源常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1、用水单位未取得用水指标擅自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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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水单位未取得临时用水指标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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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现场制、售饮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未安装尾水回收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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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发现的未安装尾水回收设施的现场制、售饮用水机有多台的,使用时间以最长的为准。

4、住宅小区、单位内部景观用水和市政杂用水使用地下水或者自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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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用水单位不落实节约用水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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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擅自从公共供水设施、消防设施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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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取水量无法取证的,可将取水管管径大小作为裁量因素,同时使用两个以上取水口的,以较大的取水管管径为准。

7、提供洗车服务的用水单位未建设、使用循环用水设施,或者未按规定使用再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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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未经批准擅自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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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取水量无法取证的,可将取水管管径大小作为裁量因素,同时使用两个以上取水口的,以较大的取水管管径为准。

9、未经批准开凿机井,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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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在禁止开凿机井地区开凿机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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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在严格限制开凿机井地区开凿机井,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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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未经批准开采基岩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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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排水常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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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餐饮服务排水户未设置或者不正常使用隔油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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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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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处罚:

依据《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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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向排水管网排放超标污水、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物质

备注:水质标准参照《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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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擅自接入公共排水和再生水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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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未按照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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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未取得排水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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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日用水量按照排水户近4个月的水费缴费单据(应与提交受理大厅的保持一致)显示的用水量核算。

7、不按照排水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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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不按照许可证要求的“主要污染物浓度”排水

一、不按照许可证要求的“主要污染物浓度”排水,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以下标准确定罚款金额:

二、不按照许可证要求的“主要污染物浓度”排水,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按以下标准确定罚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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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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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

B 不按照许可证要求的其他内容排放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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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排水户排放的主要污染物项目超出许可要求的

二、排水户设置的排放口数量超出许可要求的

三、排水户的排水量未按许可要求的

C 同时存在A、B类行为的,罚款金额=A+B,但不得高于罚款的最高限额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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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公布的名录为准;

2.水质标准参照《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

排放标准》等相关标准执行;

3.“其他项超标倍数”以水质检测报告中超标程度最高项为准。

8、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和垃圾等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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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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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水环境、水工程常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1、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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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危害活动同时涉及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按在管理范围内确定罚款额。

2、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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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围河、挖筑鱼塘、挖坑开槽、勘探或者设立线杆、线塔、无线通信塔、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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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危害活动同时涉及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按在管理范围内确定罚款额。

4、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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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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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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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处罚:

6、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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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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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处罚:

第四部分水土保持常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1、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或者方案未经批准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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