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41号、20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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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 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摘自《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关于失效作 废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第522项,宣 告:国税函[2005]319号文件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 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5】第319号 2005年04月13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个人投资,经国务院批准,将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 点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推广至全国。现就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 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 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 得税。
(二)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确认 非货币性资产原值以历史成本进行确认。纳税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不能准确计算原值的, 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进行核定。 合理税费是指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过程中发生的与非货币性资产转移相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允许扣除的税费必须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相关,且具有合理性。 此外,对以股权投资的情形,股权原值的确认等问题按照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分期缴税计划的制定、变更和备案手续 纳税人需要在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次月15日内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 期缴税备案手续;在分期缴税期间,纳税人的分期缴税计划需要进行变更调整的,应重新向主管税务 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期限未超过5年,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需要分期缴纳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于本公告下发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 (四)被投资企业的报告义务 被投资企业也应将纳税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入本企业取得股权和分期缴税期间纳税人股权变动情 况分别于相关事项发生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五)《公告》的执行时间 《公告》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你局《关于房地产等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 值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发〔 2005 〕 37 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 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 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 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 暂不征收个 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 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 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8]115号 发文时间:2008-1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 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资产 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
二、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 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个人取得相 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属 于个人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 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被投资企业 在个人取得股权时代扣代缴。
四、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 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
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 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五、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3月30日
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
为落实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决定,鼓励和引导民间个人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 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现就落实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 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于本公告下发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
九、纳税人分期缴税期间提出变更原分期缴税计划的,应重新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重
新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十、纳税人按分期缴税计划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提供已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非货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四)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 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答记者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
一、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以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个人为纳税 人。
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不是代扣代缴)
三、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的,以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 对外投资的,以该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以被投资企业 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和本期之前各期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十一、纳税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股权的,应于转让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十二、被投资企业应将纳税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入本企业取得股权和分期缴税期间纳税人股权变动情
况,分别于相关事项发生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协助税务机关执行公务。
例3:在例2中,王先生、李先生因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别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80万 元。两人在此次交易过程中各自取得的300万元现金补价,应优先用于缴税。剩余的 280万元,可分期缴纳。
例4:以例2、例3中王先生为例。王先生在办理280万元分期缴税手续后的第3年,仍 有200万元税款尚未缴纳。此时他转让了部分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换取的股权,如果 取得的税后转让收入超过200万元,那么他应一次结清税款;如果取得的税后转让收 入不超过200万元,假设为160万元,那么,剩余的40万元可以继续分期缴纳。
投资的情形,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例1:2008年刘先生以1000万元购得一块土地。后其以此土地经评估作价2000万元入 股B公司。过户时发生评估费、中介费等相关税费100万元。则刘先生以土地入股B公 司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80万元【(2000-1000-100)×20%】。
四、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纳税所得额为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 余额。
五、非货币性资产原值为纳税人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纳税人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非货币性资产原值的,主管税务 机关可依法核定其非货币性资产原值。 六、合理税费是指纳税人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过程中发生的与资产转移相关的税金及合理费用。 七、纳税人以股权投资的,该股权原值确认等相关问题依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 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发布)有关规定执行。
地点、相关转让要素金额确认、备案手续等问题,旨在进一步规范政策执行,简化办理流程,维护纳税
人权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个人非货币性投资的纳税地点
根据《公告》规定,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的,以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
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以该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以其他非货币资产
例5:假设张女士2015年12月进行了一次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那么她可以根据自身情 况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2015至2019年这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税,并于2019年12月 31日前缴清税款。
例6:假设李先生2014年进行了一次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因资金问题,截至2015年3 月31日尚未缴税,那么他也可在2015至2018年这4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税,并于2018 年12月31日前缴清税款。
发布日期:2015年04月08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落实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
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为方便纳税人理解,现对《公告》中主要问题解读如
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根据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决定,从2015年4月1日起,将已经试点的个人以股权、不动产、技术发
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Leabharlann Baidu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 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 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 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 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明成果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实际收益,由一次性纳税改为分期纳税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为贯
彻落实国务院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对非货币性投资实行分
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为确保政策落地,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公告》,明确了征纳双方较为关心的纳税
信息公开选项:不予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
2011年2月17日封发 校对:所得税司
二0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请示国 税总局
江 苏 地 税
(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41号)
(二)《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
例2:王先生、李先生最初各出资300万元成立A公司。为促进企业发展壮大,王、李 两位与B公司达成重组协议,B公司以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补价方式购买王先生、李先 生持有的A公司股权。其中,分别向两位发行价值3000万元的股份、支付300万元的现 金,在此过程中两人各自发生评估费、中介费等相关税费100万元。那么,王先生、 李先生应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580万元【(3000+300-300-100)×2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 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1】89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有关个 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发[2010]72号)收悉。经 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 定,南京浦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然人以其所持该公司股 权评估增值后,参与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票 ,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其取得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 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 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 为。
六、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缴税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对2015年4月1日之前 发生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期 限未超过5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其应纳税款。
十三、纳税人和被投资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缴税和报送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十四、本公告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及填报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4月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八、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于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
内,自行制定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见附
件)、纳税人身份证明、投资协议、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格证明材料、能够证明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
税费的相关资料。
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期限未超过5年,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需要分期缴纳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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