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筹办期间的亏损及开办费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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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办期间的亏损及开办费的处理
河南省某大型电力企业2008年开始筹建,当年发生费用1000万元。由于税务局的税收征管系统ctais软件核定了所得税税种,2008年企业进行了所得税年度申报,年度申报为亏损1000万元。2009年企业发生筹建期费用2000万元,在2009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又申报了当年亏损2000万元,累计亏损3000万元。
企业财务人员为此发了愁,并向税务人员咨询,大型电力企业筹建周期过长,正式开始生产经营要到2011年,目前还没有生产经营,就有了这么大额的亏损,而即使开始生产经营,初期几年也还要有亏损,而亏损的弥补年限只有5年,如果过了5年,这些亏损额岂不是不能弥补,白白浪费了吗?
税务人员告诉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对新法实施以前年度企业未摊销完的开办费,2008年度可以一次性扣除。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也就是说,开办费在开始经营之前不是税前扣除项目,税前扣除的扣除之期为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开始经营之前的年份不能税前扣除,只能进行归集。
另外,企业筹办期间不能计算为亏损年度。《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明确,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
号)第九条规定执行。所以,该电力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只能在“开办费”科目中进行归集。
企业筹办期间也不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很明显,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是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而该电力企业在筹建期,没有生产、经营,当然也就不用汇算清缴。如果税务机关由于在征管软件中设定了企业所得税税种要求企业进行年度申报时,也只是申报空表,即收入为零,费用也为零,不能申报只有费用发生的亏损报表。
财务人员又提出一个问题,公司在开办(筹建)期间没有取得任何销售(营业)收入,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税务人员告诉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因此,企业在筹建期未取得收入的,所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归集,待企业生产经营后,按规定扣除,业务招待费则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关于业务招待费,税务人员提醒企业财务人员进行细分,并不一定发生了餐费等面向客户的支出就是业务招待费,筹建期间要正确区分各项费用。如企业还没有开始生产经营,产
品还没有形成,在当年就没有直接的业务可以与客户发生。招待各地来的客商举办的本企业未来产品的介绍活动发生的费用,也可能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或会议费。业务招待费支出一般要求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所以一般情况下必须证明业务招待与经营活动的直接相关性,而筹建期能否发生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招待费有待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