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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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规定描述了设计变更的提出、接收、审核、批准和实施过程的管
理。 2 定义与术语 2.1 工程变更:针对设计、设备、施工、调试、运行、节约投资等方面 的原因,由重庆安稳电厂扩建工程筹建处、设计供方、施工供方、调试 供方、设备供方、项目监理机构等提出的,对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的修 改。 2.2 设计变更联系(申请)单:提出设计变更要求的纪录文件。 2.3 设计变更通知单:设计变更要求提出后,经设计供方同意,由设计 供方签发设计变更文件,并经相关单位批准后生效。 3 职责 3.1 扩建工程部是设计变更的归口管理部门,并负责重大设计变更的审 定。 3.2 扩建筹建处批准一般设计变更。 3.3 扩建工程部负责设计变更管理的具体实施,负责设计修改的内容、 工作量确认,批准小型设计变更。 3.4 扩建综合部负责工程变更费用的确认。 3.5 扩建筹建处在监理合同中应授权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变更的质量、 费用和工期方面进行管理。 3.6 项目监理机构负责对设计变更进行审核,确定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 量、变更的费用及工期影响,设计变更应由总监理师/副总监理师签 字。 4 管理要求 4.1 工程变更原因 4.1.1 设计图纸有差错或设计内容深度不够。 4.1.2 由于其他原因引起设计条件变化需要变更设计。 4.1.3 现场条件所限,采用的材料规格、品种、质量不能完全符合设计 要求,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确需变更材料。 4.1.4 上级单位要求变更设计。 4.1.5 施工错误造成有关图纸需要修改。 4.1.6 为节约投资、改善运行检修等原因要求修改。 4.1.7 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 4.2 设计变更的分类 4.2.1 小型设计变更:不增减结算费用;或不涉及设计原则修改,不影 响质量、安全、环保和整洁美观。
设计变更联系(申请)单由项目监理机构审核,设计代表确认, 扩 建工程部批准生效。
设计供方提出小型设计变更通知单,扩建工程部批准生效。 设备供方提出的设计变更,对不涉及设备合同总价、设计接口和安 装费用的增减,扩建工程部批准生效。 4.4.3 设计变更联系(申请)单由项目监理机构审核,设计代表确认, 扩建工程部批准。 4.4.3.1 设计变更通知单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核,扩建工程部和综合部确 认,扩建筹建处批准。 4.4.3.2 设备供方提出的一般设计修改对不涉及设备合同总价但影响安 装费用,30 万元以下由扩建工程部批准,30 万元(含30 万元)以上 由扩建筹建处批准。 4.4.3.3 涉及费用30 万元以上的一般设计变更由扩建筹建处批准。
设计变更通知单
原文编码:
提出单位
日期
年月 日
对应联系单编

1)设计漏项 ( ) 建处要求 ( ) 2)设计改进 ( ) 包商要求 ( ) 3)设计差错 ( ) 料与最终情况不符( )
5)扩建筹 6)施工承
7)外部资
4)专业配合 ( )
8)材料代用或其
他()
变更内容:
工地代表 设计 院 设总
技经专业
工地负责 人
总工程师
附图编 号
主要设 计人
施工承包商意见
项目监理机构意

专业监理师:
总/副总监理师:
扩建筹建处意见 工程部意见 综合部意见
签发人
注:1、工程量增减清单和相关费用可附表。2、设计变更通知单也可采用设计院的通用格 式。3、小型设计变更可由各级审批后直接生效。
4.4.4 重大设计变更 4.4.4.1 重大设计变更联系(申请)单由项目监理机构审核,设计代表 确认,扩建工程部和综合部审定,扩建筹建处批准生效。 4.4.4.2 设计变更通知单应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核,扩建工程部组织评审 会审定,扩建筹建处批准生效。 4.4.5 凡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和环保等问题,投资增加500 万元以上的 生产性变更或投资增加100 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变更,应由设计供方提 出技术方案、图纸和预算,扩建工程部论证,扩建筹建处批准,经原咨 询单位评审。 4.5 涉及安全、消防、环保的工程变更:当工程变更涉及安全、消防、 环保等内容时,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定。 4.6 工程变更未获得批准,由工程部把批复意见返回提出单位。已批准 的设计变更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设计变更的跟踪封闭,项目监理机构应 根据工程变更单监督承包单位实施,在总监理工程师、扩建筹建处签发 工程变更单之前,承包单位不得实施工程变更。扩建工程部应定时检查 封闭情况。 4.7 其他要求 4.7.1 设计变更修改通知一般应在该单项工程开工之前下发。如在施工 阶段,则在接到修改通知后,需立即按新版图纸或设计变更文件进行返 工。 4.7.2 批准的设计变更通知单或小型设计变更联系(申请)单应及时发 送各施工图使用单位。 4.7.3 设计变更文件应完整、清楚、格式统一;其发放范围与设计文件 发放范围一致,详见《工程图纸会检与图纸管理规定》。 4.7.4 设计变更资料是设计文件组成部分,是编制竣工图的重要依据, 应列为竣工资料移交,统一归档。 6 记录 6.1 设计变更联系(申请)单 (见附表1) 6.2 设计变更联系通知单 (见附表2)
设计院意见 工地设计代表:
设计负责人:
施工承包商意

项目监理机构 意见
专业监Baidu Nhomakorabea师:
总/副总监理师:
扩建筹建处意 工程部意见

综合部意见
签发人
(申请)单
NO:
原文编码:
注:1、工程量增减清单和相关费用可附表。2、小型设计变更可由各级审批后直接生效。
NO:
工程名称 专业
卷册名称 卷册号
变更原因 (打√)
工程名称 专业
卷册名称
提出单位 提出日期
附图
年月


卷册号

1)设计漏项 ( )
5)扩建筹建处 变
要求 ( )

2)设计改进 ( ) 变更原因 求 ( )
6)施工承包商要 联
(打√) 3)设计差错 ( ) 7)外部资料与最终情况不 系
符( )
4)接口差错 ( )
8)材料代用或其他 (

变更内容:
变更费用估算:
4.2.2 一般设计变更:变更费用小于50 万元;或工程内容有变化但不 涉及费用调整。 4.2.3 重大设计变更:变更费用大于(等于)50 万元;或变更设计原 则、系统方案(布置)、主要结构、修改主要尺寸和主要原材料以及主 要设备的代用等设计修改项目。 4.3 工程变更提出 4.3.1 设计供方、施工供方、调试供方、设备供方等提出工程变更应 以“设计变更联系(申请)单”形式提交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总 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对变更内容提出监理意见,扩建 筹备处审查同意后,转交原设计供方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4.3.2 项目监理机构提出的工程变更以“设计变更联系(申请)单”形 式向扩建筹备处提出,扩建筹备处组织审查后交设计供方编制变更文 件。 4.3.3 设计供方根据扩建筹备处提交的“设计变更联系(申请)单”进 行设计变更。小型设计变更可经设计工代同意后项目部直接批准。设计 供方接受一般设计变更及重大设计变更意见的,应出具“设计变更通知 单”或以升版施工图替代原有图纸,“设计变更通知单”应包括变更原 因、内容、工程量增减及其相关预算费用等内容。如有设计供方不予接 受的意见,应以联系单形式报扩建筹备处。 4.4 工程变更的审核、确认、批准 4.4.1 所有工程变更均应提交项目监理机构审核,项目监理机构对“设 计变更通知单”、“设计变更联系(申请)单”提出监理意见,确定工 程变更项目的工程量、确定工程变更的费用及工期。 4.4.2 小型设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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