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及其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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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及其识别
煤矿矿用产品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是对涉及煤矿安全生产及职工作业安全与健康的产品,所采取的强制性的安全管理制度。
由于煤矿作业场所的特殊性,国际上先进的采煤国家均对涉及煤矿安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等煤矿用产品实行强制的安全标志管理,不取得由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核发的安全标志,不得进入煤矿井下。
在借鉴国际上先进采煤国家成功的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对煤矿安全生产带来巨大隐患的产品进入煤矿作业场所,大大减少了由于设备、材料、仪器仪表所引发的事故,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起
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煤矿矿用产品的特点
由于煤炭生产的特殊性,因此要求煤矿矿用产品必须具有可靠的安全性能。
煤矿井下用的各种产品,除都具有生产工具的属性外,还要满足适应井下恶劣环境条件的特殊要求。
因此,基本上是为煤矿专用设计的产品,能在其它使用场合通用的设备极少。
(1)煤矿用防爆电气设备,除最基本的防爆性能要求外,有的还要求具有断电保护、风电瓦斯闭锁等适合煤矿作业的特殊功能。
(2)煤矿用爆破器材应在首先具有通用性能的基础上,还应具有抗引燃、引爆可燃性气体的性能,以及控制爆炸后有毒有害气体的排放量的功能。
(3)煤矿用柴油机,不仅要求其具有防爆性能,还要求控制其排烟的毒
性、温度和机器的表面温度。
(4)煤矿用阻燃输送带在运行中,不得产生静电火花,在事故性摩擦情况下不得摩擦着火。
即使矿井发生大型火灾,其燃烧速度不得高于井下其它可燃物,且一旦远离火源便自行熄灭。
(5)煤矿用阻燃电缆,不仅要求其具有阻燃、抗静电性能,还要求其在电缆护套内加设半导体屏蔽层,纵然受到事故性撞、砸、挤、压时,
只准超前断电,绝不允许相间和相地短路。
(6)用于监测监控煤矿水、火、瓦斯、粉尘、顶板、一氧化碳和其它有毒有害气体的仪表和装备,统称为煤矿安全仪器。
它们既要为煤矿特有的作业环境服务,除其自身必须具有抗御井下各种自然灾害的能力外,还不能因本身的安全性能差引发事故,所以又称为煤矿专用安全仪器。
(7)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由地面计算机系统和传输信道电缆及传感器、分站等组成,它不仅要求具有防爆性能,还要求适应特殊作业环境的防磁、抗干扰的能力,保证其传输速率、误码率、传输损耗、巡检周期、系统软件及其监视功能、逻辑关系约定、人机对话功能等,均能在特殊环境下正常工作。
此外,支护、通风、照明、采煤、掘进、运输、监测监控、排水、动力系统、安全仪器仪表、防护设备、救灾抢险设备等用品,必须安全可靠。
二、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的种类
国家必须采取强制性的安全管理手段、措施确保煤矿矿用产品满足煤矿安全生产的特殊需要。
煤矿矿用产品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就是要求煤矿矿用产品在技术上满足煤矿安全标准要求,煤矿矿用产品由具备生产条件的生产单位生产,煤矿矿用产品在安全性能和使用性能上满足煤矿安全生产要求。
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井下部分)种类通知如下:
1、电气设备包括高低压电器、变压器及移动变电站、电动机、综合保护装置、潜水电泵、其它防爆产品。
2、照明设备包括安全帽灯、报警矿灯、防爆灯具等。
3、火工产品包括煤矿用炸药、煤矿用雷管、发爆器等。
4、通讯、信号装置。
5、钻孔机具及附件包括电动、液动、非金属与轻合金气动的钻、凿、锚机具。
6、提升运输设备包括带式输送机及辅件、刮板输送机及辅件、钢丝绳、人车、防坠器、液力偶合器、辅助提运设备。
7、动力机车包括内燃机车、蓄电池电机车、架线机车及配套电器设备。
8、通风、防尘设施包括局部通风机、风筒、除尘与降尘设备。
9、阻燃及抗静电产品包括输送带、电缆、风筒涂覆布、隔爆水槽(袋)、管材及塑料网带、非金属托、难燃介质。
10、环境、安全、工况监测控仪器与装备包括气体、粉尘、风速等检测仪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及配套控制装置,自救器、呼吸器及其它
防护装置。
11、支护设备包括液压支架(含柱、阀、千斤顶)、滑移支架、单体液压支柱(含三用阀)、切顶支柱、摩擦支柱、金属顶梁、锚杆(索)。
12、采掘机械及配套设备,具体包括采煤机、掘进机。
对上述范围内的进口产品,也执行安全标志管理。
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识别
安全标志标识由图案和安全标志编号组成。
在图案下部标注安全标志编号(编号由字母和数字组成)。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基本图案如图所示。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识别要点:
(1)看安全标志的尺寸规格。
标准规格的基本图案分为五种规格,第一种规格尺寸如图1所示。
第二种规格尺寸为第一种规格尺寸的0.66倍,第三种规格尺寸为第二种规格尺寸的0.66倍,以此类推。
(2)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颜色:
1) 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为黄色底版,边框及“MA”为黑色并凸出0.25mm;
2) 非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其底版和图案颜色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
(3)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须加施在产品外体明显的位置上,选用的规格与产品外型尺寸相适应;
(4)电缆、输送带、管材、风筒(布)等产品,加施安全标志标识的间隔距
离不大于5m,并保证在最小使用单元内具有不少于一处的安全标志标识。
(5) 在产品本体上不能加施安全标志标识的,其安全标志标识必须加施在产品最小包装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