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集团有限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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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规范xx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新《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三、企业会计核算指对本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四、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五、企业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六、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七、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企业在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财务报表及其附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确定其金额。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八、企业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可靠性原则。企业会计核算要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
2.相关性原则。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使用者理解和使用。并与财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3.可理解性原则。企业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都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能清楚的反映企业经济活动的来龙去脉及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4.可比性原则。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同一企业不同时期以及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境外子企业在向境内报送财务报告时,应按照本办法及母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需报集团公司批准并在附注中说明。
5.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6.重要性原则。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事项。
7.谨慎性原则。企业进行会计核算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收益、低估负债或费用。
8.及时性原则。企业对已经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应当及时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延后。
九、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集团内企业执行统一的一级会计科目。各企业不得自行增加一级科目,二级及二级以下明细科目本办法中有规定的,按本办法的规定设置,本办法中没有规定的,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设定。
十、企业应及时编制真实、完整的财务报告。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
十一、本办法的会计核算方法与有关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纳税。
十二、各企业应当根据业务性质确定会计核算的业务类型。根据集团各企业的情况,业务类型主要划分为捕捞业、食品加工业、制药业、机械制造业、农牧业(含种植业、养殖业)及建筑业。
捕捞业指从事海洋捕捞生产和海上运输的业务。
食品加工业指从事原料加工生产和销售的业务,包括水(畜)产品加工业、饲料业等。
制药业指生产畜类疫苗等生物药品的业务。机械制造业指生产柴油机等农用机械产品的业务。
农牧业是人们利用动植物体的生活机能,把自然界的物质和能转化为人类需要的产品或用放牧、圈养或者二者结合的方式,饲养畜禽以取得动物产品或役畜。
建筑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房屋建设和设备安装以及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业务。
第二章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
一、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
(一)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金融工具包括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
金融资产,通常指企业的下列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贷款、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不包括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按本办法中长期股权投资的有规定执行。
金融负债,通常指企业的下列负债: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应付债券等。
从发行方看,权益工具通常指企业发行的普通股、在资本公积项下核算的认股权等。
企业将发行的金融工具确认为权益性工具,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单位,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2.该金融工具须用或可用发行方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如为非衍生工具,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非固定数量的发行方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义务;如为衍生工具,该金融工具只能通过交付固定数量的发行方自身权益工具换取固定数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其中,所指的发行方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本身通过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
(二)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企业应将取得的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4类: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1)取得该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例如以赚取价差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
债券、基金等;
(2)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组合中有某个组成项目持有的期限稍长也不受影响;
(3)属于衍生工具。
2.持有至到期投资。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3.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非金融企业持有的现金和银行存款、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款项、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债权(不包括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债务工具)等,只要符合上述定义,可以划分为这一类。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对于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金融资产,企业可以将其直接指定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例如,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如企业没有将其划分为其他三类金融资产,则应划分为这一类。
活跃市场,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市场:
(1)市场内交易的对象具有同质性;
(2)可随时找到自愿交易的买方和卖方;
(3)市场价格信息是公开的。
企业管理层在取得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应正确进行分类,对其进行分类后,不得随意变更。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分类情况,应当以正式书面文件记录,并在附注中加以说明。
企业应将取得的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2类: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2.其他金融负债。
(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计量 1.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计量
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