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党员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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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党员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防止利益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法律和党内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利益冲突是指党员领导干部的个人利益与公职身份所代表或维护的公共利益两者之间可能发生的矛盾和冲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利益,包括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时指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物或期权、债权等其它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非财产性利益是指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在政策制定、行政审批、人事任免、奖惩、执法裁量等方面谋取的有形或无形的利益。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第二章防止利益冲突的行为限制

第五条党员领导干部应正确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持公共职务廉洁性。为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须对领导干部作出相应的行为限制。

第六条党员领导干部不准个人独资或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其他企业,不准以个人或他人名义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不准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

违反本条规定的,应停止各种形式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辞去领导职务,并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处理。所得经济利益应当上缴。

第七条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违反本条规定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将所持股份或证券作出处理,或辞去领导职务;逾期拒不改正的,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八条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有关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及其人员以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影响市场经济活动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

违反本条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处理。所得经济利益应当上缴。

第十条党员领导干部不准以集资、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利用知悉和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违反本条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所得经济利益应当上缴。

第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或者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违反本条规定的,应辞去一方职务或立即停止有偿中介活动,并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处理。所得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应当上缴。

第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

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不准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其中担任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的党员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执行上述规定的同时,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还不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及相关代理、评估、咨询等有偿中介活动;不准从事广告代理、发布等经营活动;不准开办律师事务所或者代理诉讼;不准从事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业,洗浴按摩等行业的经营性活动;不准从事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违反本条各款规定的,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停止、退出所从事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辞去所担任的职务,或者领导干部本人辞去现任职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党员领导干部,其分管或办理的公共事务,涉及其配偶、子女移居国家和地区的,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存在利益冲突的,应当自行回避,或者由主管部门责成其回避。

第十四条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退休后三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不得到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担任与原业务工作无关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原所在单位的同级组织(人事)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利益回避与监督实施

第十五条党员领导干部对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事项,应主动回避,并向纪检机关报告。回避既可以是党员领导干部申请调整分工、调换岗位或辞去相关职务;也可以是其本人或利益关系人主动停止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行为。

第十六条对党员领导干部应回避而未回避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作出强制回避决定。强制回避可采取停职、调离岗位、责令辞职或免职等方式。对党员领导干部未主动回避而造成重大影响的,或拒不执行强制回避决定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对第三方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回避的申请或举报,纪检机关应进行调查,及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如需回避,应明确回避的方式。

第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应自觉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的防止利益冲突工作。对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各级纪检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办法的贯彻落实,按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利益冲突回避信息档案,并负责对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中共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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