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文化厅关于振兴传统工艺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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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文化厅关于振兴传
统工艺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政办发[2017]147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7.09.15
【实施日期】2017.09.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文化厅关于振兴传统工艺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7〕147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文化厅《关于振兴传统工艺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9月15日
关于振兴传统工艺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文化厅)
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构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振兴传统工艺”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25号)精神,促进全区传统工艺的传承与振兴,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传统工艺是指具有历史传承和民族或地域特色、与日常生活联系紧密、主要依靠手工劳动的制作工艺及相关产品,是创造性的手工劳动和因材施艺的个性化制作,具有工业化生产不能替代的特性。各族人民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形成的这些传统工艺,蕴含着各民族的文化价值观念、思想智慧和实践经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区传统工艺门类众多,分布面广。振兴传统工艺,有助于传承与发展我区优秀传统文化,涵养文化生态,丰富文化资源,增强文化自信;有助于更好地发挥手工劳动的创造力,彰显手工劳动的创造性价值,在全社会培育和弘扬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有助于促进就业,实现精准扶贫,提高城乡居民收入,增强传统街区和村落活力。
二、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
立足自治区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学习借鉴其他民族和地区优秀文化成果,发掘和运用传统工艺所包含的文化元素和工艺理念,丰富传统工艺的题材和产品品种,提升设计与制作水平,提高产品品质,培育优秀工匠和知名品牌,使传统工艺在现代生活中得到新的广泛应用,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消费升级的需要。
(二)基本原则。
1.保护为主、加强利用。突出传统工艺的民族特色和地域文化特征,维护传统工艺的
文化精髓和核心价值,加强对传统工艺的保护利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