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装备管理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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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装备管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0)》等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大竹县人民医院成立医疗装备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医疗装备委员会)。为规范医疗装备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制度,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医疗装备委员会是医院审议和制定医院医疗设备管理政策,监督医疗设备管理、使用部门工作情况的监督机构。
第二章职责和任务
第三条医疗装备委员会的职责
认真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计量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颁布我院有关设备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使医院医疗设备管理达到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要求。
第四条医疗装备委员会的任务
1、组织学习贯彻国家颁布的医疗器械法律、法规和本院制定的相关制度,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2、审议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3、规划医院设备配置,以满足医院长远发展需要。
4、审定医院设备购置计划,审批新的医用耗材申购计划,并组织采购和招投标工作。
5、组织分析医院医疗设备使用、运营情况。
6、组织评价医疗器械的临床疗效及不良反应,提出购置或淘汰品种意见。
7、组织检查特种设备、计量设备和强制检定设备管理和使用情况。
8、制定设备事故紧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9、提出与设备管理有关的奖惩事项的建议。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
第五条组织机构:
1、医疗装备委员会由院领导、纪检监察、审计、财务、设备、临床医技部
门负责人和具有专业代表性的技术人员组成。
2、医疗装备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分管设备的副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人,由设备科长担任。委员由院领导、纪检监察、审计、财务、设备科采购员、临床医技相关科室主任和护士长担任。
3、医疗装备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医疗装备委员会的委员实行兼职聘任制。由院长或分管设备的副院长提名,院长办公会通过批准。一般聘用期为五年,可连选连任。特殊情况可由医疗装备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提名按上述程序做出调整。
第六条工作制度
1、医疗装备委员会向大竹县人民医院负责,有责任向医院报告工作情况,会议形成的决议须提交院长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议批准生效。
2、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研究医院设备管理的有关问题,必要时可邀请院内外有关专家参加。
3、原则上委员会会议每年两次,总结和检查工作,安排下阶段工作,并审批设备购置申请和新的医用耗材。遇特殊情况可由3名以上委员提议,主任委员同意召开临时会议。
4、医疗装备委员会会议应在有一半以上委员出席的情况下召开。
5、医疗装备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应经参加会议的一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颁行。
6、设备科是医疗装备委员会的执行部门,负责落实医疗装备委员会的各项决议。
7、设备科是医疗装备委员会的常设机关。在医疗装备委员会闭会期间,设备科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履行其设备管理职能,做出临时性决定。在此期间遇不能自行处理的事项,应及时向主任委员请示,或依据本条第三款的规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8、设备科负责协助收集议案,准备会议议题、资料和文件,负责做会议记录,整理记录,编制会议纪要,并向全体委员通报。设备管理委员会档案,包括各种原始记录、会议记录、文件、凭证在内的各种资料,设备科应负责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四章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委员的权利:
1.按有关法律和规定,独立履行职责并对医疗装备委员会负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2.对医院设备管理问题进行评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3.对医院各科设备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4.提出或联署会议议案。
5.参加医疗装备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参与讨论和表决。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发表意见,参加表决。
6.在医疗装备委员会闭会期间,监督设备科的设备管理工作。
第八条委员的义务:
1.应按时参加会议,并本着认真负责和科学公正的态度参与议题的讨论和决议的表决。
2.对医疗装备委员会的有关议题和决议应保守秘密,特别是对设备和卫生材料申购计划的讨论情况、审评意见及其它有关情况须予以保密。
3.若委员与医疗装备委员会讨论的议题有直接利害关系,该委员应主动向主任委员申明并在评议表决时回避。
4.委员不得接受与设备和卫生材料申请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馈赠,不得私下与生产、销售单位人员进行可能影响到公务的接触。
5.委员有义务向医疗装备委员会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公正、不廉洁行为。
6.收集设备管理信息,征集有关意见和建议,经过整理后提交给医疗装备委员会参考。
7.学习有关法规和知识,参加有关培训,不断提高设备管理水平和能力。
8.委员应积极宣传并带头落实医疗装备委员会各项决议。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章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