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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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消防安全管理系统
1.3.1 全部的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井工一矿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危害,
确保工人生命财产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及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61号令)及公安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消防法规,
结合井工一矿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第一矿的所有机组(包括驻矿施工单位)消
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各单位要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火与消防相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认真履行
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
消防安全工作。
1.3.2 消防安全工作机构
第五条为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全面
落实和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实,井工一矿综治办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武装安全的矿长是消防安全经理,武装保卫科为消防安全工
作管理部门。
第六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机构,落实各级消防安全
责任制和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
部门、区队及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1.3.3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各级消防安全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确保装置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
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确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本单位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三)及时协调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四)根据消防条例的规定建立志愿消防队;
第八条消防安全经理对消防安全负责人负责,负责实施和组织落
实下列消防管理工作:
(一)领导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日常消防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四)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工作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五)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宣传教育培训;
(六)协调处理消防安全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七)组织制定消防和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
(八)消防安全负责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经理每月向消防安全负责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汇
报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二)组织和管理志愿消防队;
(三)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
(四)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设备和消防安全标志的
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五)调查处理各类违反安全规定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消防安全负责人或消防安全经理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任务。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向消防安全经理报告本单位的消防安全
工作。
第十条志愿消防队接受矿井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的指挥和动员,接
受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的管理,认真履行消防职责。
1.3.4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各单位要严格管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
标志,确保消防设施、器材配备到位,防火制度健全,工作人员的消
防责任落实。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当对明火的使用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
止在炸药库、油脂库、重点机房等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要严格
审批手续,经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审批后,落实现场监控人,进行防
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在确认无火灾、无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第十四条所有关键部位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不得随意撤消
或损坏。
第十五条各单位要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设置符合国家
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消防安
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占用疏散通道。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及时检查和维护各种电力线路,及时更换,维修老化、脱皮等存在火灾隐患的线路。
第十七条各单位发生火灾时,要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严禁存在侥幸心理,隐瞒火灾事故或未及时采取消防措施、疏散措施。临近单位要给予全力支援,无条件为处置火灾提供便利。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无条件提供便利和条件。
第十八条任何人发现火险,能自己扑救的要及时扑救,并立即报知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对自己无法扑救的火灾,要及时、准确地向武装保卫科门或消防机关报警。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接到火警或发现火灾后,应及时向消防机关报警,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汇报,及时采取应急扑救措施。
第十九条火灾扑救时要坚持先救人、后抢物的原则,抢救物品时要先抢救帐册、凭证和重要文件或贵重物品。
第二十条火灾扑救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火灾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协助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