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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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山南市对外开放步伐,优化投资发展环境,积极引进区域外资金、技术和人才,强力推进“产业强市”战略,促进全市经济更高质量、更高效率、更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中央赋予西藏的特殊政策和《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藏政发〔2018〕25号),结合山南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山南市注册并设有生产经营实体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鼓励投资者在本市进行形式多样的投资和项目开发,除独资、合资、合作外,还可以采取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承包、托管等多种形式,参与本市的现有企业改革、改造、资产重组等。

第四条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明令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对投资者一律开放。重点鼓励和支持以下产业发展:

(一)高原生物产业。发展特色养殖、种植、农林畜产品深加工、绿色食饮品等净土健康产业;藏药材及中药材种植、加工、交易等;医药康养产业;藏药剂型改良和药品研发、生产、销售、流通等生物制药业。

(二)特色旅游文化业。旅游资源开发、旅游+、旅游服务设施、旅行团队接待、旅游商品生产制造、旅游智业、田园综合体等;文化传播、文化内容创作、创意设计、文化挖掘和文化遗产保护等。

(三)绿色工业。符合绿色发展要求的现代工业;安全环保节能于一体的、改造传统建筑材料的新型建材。

(四)清洁能源业。清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推广等。

(五)现代服务业。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机构,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等;融资租赁、广告传媒、经纪代理、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

(六)高新数字产业。互联网+、信息技术、电子商务、智慧城市、大数据平台、新材料技术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等。

(七)商贸物流业。互市贸易、商贸、物流等。

(八)其他产业。投资藏毯、唐卡、氆氇、藏香等民族手工业;教育、卫生、养老等社会事业;污水处理、垃圾转运和处理、资源再生利用等环保类产业;以多种形式与自治区科研、教学机构合资、合作,进行科研开发和设立研发中心等。

第二章优惠政策

第五条税收政策

(一)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从事《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产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执行西部大开发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二)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

1.企业吸纳山南市常住人口达到企业职工总数50%(含本数)以上的;

2.企业在西藏的营业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比重40%(含本数)以上的(利用西藏资源生产产品或产品原产地属于西藏的企业不受40%比例限制)。

本条款不适用于从事限制类、淘汰类行业的企业。

(三)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1.从事特色优势农林牧产品的生产、加工的企业或项目;

2.符合条件的扶贫企业或项目;

3.生产经营民族手工产品、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及民族习俗生产生活用品的企业或项目;

4.从事新型建筑材料生产和装配式建筑产业的企业或项目;

5.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的企业或项目;

6.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水处理、垃圾回收、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或项目;

7.投资太阳能、风能、地热等绿色新能源建设并经营的企业或项目;或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要求的其他绿色产业或项目;

8.经国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产值达不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仅对该产品进行免税);

9.从事新药研究、开发和生产,传统藏药二次开发和规模化生产,中(藏)药材种植、养殖、加工的企业或项目;

10.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11.福利院、养老院、陵园、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博物馆等从事与其主业有关的生

产经营所得;

12.报刊业、图书出版业、广播影视业、音像业、网络业、广告业、旅游业、艺术产业和体育产业等九类产业中提供文化制品和服务的文化企业和项目,及其涵盖上述产业的文化创意企业和项目;

13.天然饮用水、电力、燃气的生产和供应等自治区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

14.吸纳我市农牧民、残疾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高校毕业生及退役士兵五类人员就业人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含本数)以上的;或吸纳西藏常住人口就业人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70%(含本数)以上的企业。

(四)企业增值税起征点执行税法规定幅度范围的最高标准,即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五)开荒整治的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暂免缴纳土地使用税10年。

(六)对2018年1月1日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法律法规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政策的,可在本规定实施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期满后,符合本规定减免条件的,可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第六条金融政策

(一)企业向在藏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用于西藏自治区境内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等符合条件的贷款,执行比全国贷款基准利率低2个百分点的利率政策。

(二)符合条件的扶贫龙头企业,申请贷款享受年利率 1.08%的西藏扶贫贴息贷款利率政策。

(三)企业在我市首发上市、新三板挂牌享受“即报即审、审过即发”绿色通道政策。

(四)企业在藏投保商业车险、企财险、工程险时,可享受在全国统一费率基础上下浮不超过10%、20%、20%的优惠费率。

(五)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在职职工人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六)对在藏生产经营1年以上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及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含本数)为标准,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涉农企业以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含本数)为标准,实施涉农贷款保证保险,给予相应保费补贴和风险补偿政策。

第七条土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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