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舞蹈教室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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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舞蹈教室建设
(一)音乐、舞蹈教室及器材室设置要求
说明:
1、“每间使用面积与间数”的指标,以学校的建设规模和班额人数分别为12班~23班、24班~36班、37班~48班,每班50人参考设计;学校规模小于12班的可参照表中12班~23班的基本要求指标执行,学校规模大于48班的,以本标准中48班的指标为基准,学校规模每增加12班,专用教室和附属用房应各增加1间。
2、专用教室和附属用房除应符合国家标准《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有关要求外,还应符合建设部、国家计委、教育部《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等相关标准有关要求,改建、扩建的专用教室和附属用房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保证达到相关标准对各项距离(净距离)和安全通道要求的前提下可参照执行。
(二)音乐、舞蹈教室设计要求
音乐、舞蹈教室应设在不干扰其它教学用房的位置,并考虑室内隔音设计。各专业教室均要求供电到室,设有220V二孔、三孔插座若干,安装科学规范。教室配置网络信息口。器材橱柜尺寸要求统一,结构合理,实用美观,材料符合环保要求,器材橱数量应能满足全部器材存放需要。各专用教室应有相应防盗、防火安全设施。
舞蹈室地面铺设实木地板或复合地板(三层),或根据教室面积配备塑胶软垫。与采光窗相垂直的一面的横墙上,应设高度不小于2100mm(含镜座)的通长照身镜;其余三面墙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000mm可升降的把杆,把杆距墙不小于400mm。附设内舞蹈器材室,宜与舞蹈教室毗邻。基本要求的学校舞蹈与音乐教室可合用。
(三)音乐、舞蹈教室专用要求
1、音乐、舞蹈教室的功能要求
为课程内容提供音乐、舞蹈教学活动的场地,它包含音乐、舞蹈教室、器材室和教师办公室等配套设施,各室功能如下表:
2、音乐教室配置要求(参考)
3、音乐器材室配置要求(参考)
4、舞蹈-形体教室配置要求(参考)
5、舞蹈-形体器材室配置要求(参考)
二、音乐舞蹈教学器材配备要求
音乐舞蹈教学器材参照教育部和福建省《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初中音乐教学器材配备目录》(2002年),并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音乐课程标准(实验)》和新教材的要求,及时配备能满足所选用的现行教材所需的音乐器材。特色学校可根据自身要求,配备相应器材设备。
三、音乐、舞蹈教室管理
(一)每校应配备1名专(兼)职音乐、舞蹈教室和器材设备管理人员,负责音乐、舞蹈教室及器材室的管理,管理人员应熟悉有关音乐、舞蹈教室及器材设备的管理制度和规定。
( 二)建立专用教室管理制度、器材设备保管使用制度、专业教室学生活动守则、专业教室安全防护制度等,并严格执行。
(三)建立总账、分类明细账、低值易耗品账,记录及时、准确,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四)做好器材借还记录、专业教室活动记录和学期专业教室使用率统计,并分类装订成册。
(五)器材、设备及环境管理
1、器材设备管理科学合理,器材室内器材设备应全部入橱,分类存放、合理排列,定橱定位。专业教室内钢琴、音响系统、多媒体系统等应固定位置安装摆放。
2、确保器材、设备随时处于可使用状态,器材、设备应定期保养,做好防尘、防潮、防腐、防锈等工作。
3、保持专用教室、器材室整洁,环境布置应有较高艺术品位,营造良好的艺术氛围。
(六)实行计算机管理。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仪器设备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制度健全;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及日常检查工作落实,能定期对实物资产进行清查;采用国家标准分类的计算机管理软件进行编号、登记,做到账、物、卡相符,资产单项金额和总金额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