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水资源管理制度范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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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企业水资源管理制度办法(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11796企业水资源管理制度办法

Enterprise Water Resources Managemen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水资源管理法规【1】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主要目标: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

一、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1、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六条业主单位应当委托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

的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

第八条业主单位应当在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时向受理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十一条业主单位在向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对其取水许可(预)申请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并附具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未提交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及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通过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单位应重新或补充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提交原审查机关重新审查:

(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标的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自审查通过之日起满三年,建设项目未批准的。

2、实施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和年度用水总量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十二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

前向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第四十三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

3、严格实施取水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第十条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

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第二十二条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后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平衡测试报告及审查意见;

(二)取退水和水资源费缴纳情况;

(三)节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四)原取水许可事项的变更说明;

(五)其他与取水许可延续有关的材料。

第十六条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一)取水水源、取水方式或者取水地点发生较大改变的;

(二)取水量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取水用途发生较大变化的;

(四)退水地点、退水方式或者退水量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退水污染物种类或者排放浓度发生较大变化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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