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2018年迎宾片区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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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2018年迎宾片区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安顺市两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安府发〔2013〕11号)及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拟对迎宾片区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房屋征收工作。结合本地块房屋征收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征收与补偿方案。

一、项目名称及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片区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摸底调查基本情况:

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片区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涉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涉及约700户,面积约13万平方米。具体以公示签约结果为准。

四至范围为:东抵迎宾路,南抵开发区工业园,西抵新阳村对门组,北抵二环路。具体以征收红线为准。

二、房屋征收范围及征收主体、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实施单位、被征收人

(一)房屋征收范围: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片区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涉及的房屋、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具体以房屋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房屋征收主体: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三)房屋征收部门: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土地征收管理局)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宋旗镇人民政府(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土地征收管理局宋旗分局)

(五)被征收人: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片区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红线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三、征收补偿原则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基本准则,严格遵循以下征收原则:

1.公平原则:一把尺子量到底,一个标准管千家;

2.公正原则:监察监督,审计监督,群众监督;

3.公开原则:调查结果公开,评估结果公开,补偿结果公开;

4.依法原则: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5.优先原则:先签协议先选房。

四、征收补偿范围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五、征收实施期限

(一)评估期限:自评估机构确定之日至评估结果公示。

(二)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内。

六、被征收安置补偿对象及家庭人口、户数的认定

(一)被征收安置补偿对象

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项目征收范围内本村农村户籍的被征收人员为补偿安置对象。

(二)被征收安置补偿对象人口

被征收户的人口按家庭具有农村户籍的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人口确定。

(三)可计入安置补偿对象人口

被征收人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

1.出生人口及婚入人口(出生证及结婚证);

2.符合政策生育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在认定人口时增加一人计算;

3.原常住户口在征收地的现正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士官(符合国家军人安置政策的除外);

4.原常住户口在征收地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5.原常住户口在征收地的拘留、管制、服刑人员。

(四)在征收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补偿安置对象:(1)寄居、寄养、寄读的人员;

(2)已享受过房改房、集资房和其它福利分房及已享受新职工住房补贴的人员;

(3)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城镇人员;

(4)其他不属于补偿安置对象的情形。

(五)被征收安置补偿对象的计户

自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项目征收范围内被征收对象的计户:(1)在征收区域所属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常住户。且在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没有享受其他

基本社会福利保障,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经房屋征收部门认定的;

(2)常住户中已分立且各自生活,能自然分割房产(有两个以上自然间,互不穿房,各有可供使用的厨房或拼用厨房)和承包田地、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经房屋征收部门认定的;

(3)持有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登载信息与实际居住情况相符的;

(4)户口分别在两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夫妻为安置对象的,合并计为1户;

(5)项目征收范围内被征收对象中父母双亡、未年满18周岁的孤儿,无直系亲属的孤寡人员可独立计户;

(6)符合其他安置政策,经村(居)、镇(办)确认,公示无

异议符合条件的。

七、被征收房屋权属、用途及面积的认定

(一)有证房屋:以房屋登记簿(房屋所有权证书)的登记内容

为准。

(二)无证房屋: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和面积等,由被征收人向征收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房屋的相关证明材料,由征收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认定,认定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照公示结果给予安置补偿。

1.客观经营性用房

(1)指被征收房屋是合法建筑,临城市主干道路(双阳路)一进一层(第一自然间的进深不能超过12米),延道路且无围墙遮挡,并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持续经营,利用房屋进行各类商业服务、

生产经营等经营性活动,依法取得有效营业执照一年以上的,并由所在地基层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经房屋征收部门认定且公示7日无异议的。

(2)除临城市主干道路(双阳路)一进一层的客观经营性用房外,其它客观经营性用房(进深不能超过10米),按实际经营面积据实计算,并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持续经营,利用房屋进行各类商业服务、生产经营等经营性活动,依法取得有效营业执照一年以上的,并由所在地基层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经房屋征收部门认定且公示7日无异议的。

2.临时建筑: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经过规划部门审批许可,建设的结构简易、临时性的、短期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3.空宅基地:指准备用于建造房屋,并持有国土等相关部门批准手续的土地。

4.违法建筑的认定

凡属以下情况的建筑,一律不予安置补偿:

(1)在项目红线范围内,占用公共道路、人行道、公共绿化带、公共巷道或消防通道违法建设的;

(2)征收公告发布后恶意抢建、扩建,以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为目的的;

(3)严重侵害公共利益、以骗取国家资金为目的,影响极坏,群众反映强烈的。

(4)被相关部门查处并且认定为违法建筑的。

5.附属物:指围墙、地面硬化、堡坎、水池、水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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