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土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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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39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39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39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9年版)》(以下简称《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做好《标准》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用地标准,提升土地利用效益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省创建工作,进一步强化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严格落实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大力推行“亩均效益”,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要切实发挥标准的控制和引领作用,在城市、建制镇、农村居民点和各类开发区规划建设中,严格按照区域规划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规模。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在各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用地审批等环节严格审查,从源头上保障各项标准落实。

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的建设项目和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需要突破标准的建设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合理确定用地规模。

二、强化节约意识,严格执法监管要认真开展土地使用标准宣传培训,努力形成珍惜和节约土地的良好风尚,集聚形成保护资源、节约集约用地的强大合力。

鼓励各级将标准厂房、立体空间开发利用等相对成熟的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纳入土地使用标准制定和完善工作中,对采用先进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的建设项目,积极探索出让方式、土地价款等方面的鼓励支持政策。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1月3日一、总体要求(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与防范风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与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与合理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

(二)土地储备就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

(三)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名录制管理。

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符合规定的机构信息逐级上报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列入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并定期更新。

二、储备计划(四)各地应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对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

(五)各地应根据城市建设发展与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结合当地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内容应包括:1、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含上年度末的拟收储土地及入库储备土地的地块清单);2、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含当年新增拟收储土地与新增入库储备土地规模及地块清单);3、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含当年前期开发地块清单);4、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含当年拟供应地块清单);5、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6、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

2018土地补偿标准

2018土地补偿标准

2018土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是指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为了保障被征收农民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对被征收农民的土地进行合理补偿的一种制度安排。

2018年,我国土地补偿标准有了一些调整和变化,下面就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2018年的土地补偿标准在征收范围上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征收范围主要包括农村集体土地、城镇建设用地和农村宅基地等。

对于不同类型的土地,补偿标准也有所不同,具体的补偿标准需要根据当地的政策和法规来执行。

其次,在补偿标准的计算方法上,2018年也做出了一些调整。

一般来说,土地补偿标准的计算是根据土地的性质、土地面积、土地利用年限、土地市场价格等因素来确定的。

在新的政策下,这些因素的权重和计算方法可能会有所变化,需要及时了解并适应。

另外,2018年的土地补偿标准还对农民的补偿方式做出了一些规定。

除了直接经济补偿外,还会对农民提供相应的就业安置、土地流转补助、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等支持政策,以确保被征收农民的生活和生产不受影响。

总的来说,2018年的土地补偿标准在征收范围、计算方法和补偿方式等方面都有所调整和变化。

对于土地征收相关的各方,包括政府部门、征地单位和被征收农民等,都需要及时了解和适应这些变化,以确保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也保障被征收农民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各地也会根据具体情况对土地补偿标准进行细化和调整,因此在具体操作中需要及时关注当地政策和法规的变化,以确保土地补偿工作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2018年的土地补偿标准在征收范围、计算方法和补偿方式等方面都有所调整和变化,需要各相关方及时了解和适应,以确保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也保障被征收农民的合法权益。

2018土地新政策告诉你:正常超占的宅基地该怎么处理

2018土地新政策告诉你:正常超占的宅基地该怎么处理

2018土地新政策告诉你:正常超占的宅基地该怎么处理
2018年土地确权就将全面完成了,在此期间对于许多违规的宅基地国家都出台了相应的措施来解决。

但是农村许多农民会将自己的房子做的比较宽敞,有时会占用额外的土地,那么农民们就担心这些额外占有的土地国家要怎么处理。

对于这种情况,国家也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啦!正常超占的宅基地在明年确权之后会这样去处理:1、村民可以采取自制的处理办法,集体在一起去商讨、研究最后在做决定就可以。

毕竟宅基地是集体的,不是个人的。

2、农民的宅基地一旦超出正常的标准,那么也可以去扣除农民相应承包的土地,这样去做一个地的总数的平衡。

3、对待超出的宅基地的部分,也可以实行有偿使用,说的简单点,就是多用地了就可以多缴一些费,少用些土地呢,
就可以适当得到一些奖励。

(主要也是鼓励村民节约用地嘛)4、要进一步做好村镇建设规划与土地建设规划的工作,对待那些反映了宅基地总体实际面积的标准较低的地区,可以去适当的调整宅基地的面积标准,要做到人均的实际分地面积与规划中是一样的。

所以,农民朋友们,自己家的房子若是占用了集体的土地,也不要太慌张,以上就是国家主要对农村超占的宅基地的实用面积一些相关处理,自己要提前做好了解,以免最后造成大的损失!。

城乡用地分类标准2018

城乡用地分类标准2018

城乡用地分类标准2018城乡用地分类标准是指对城市和乡村地区的土地利用进行分类管理的标准。

2018年发布的城乡用地分类标准,是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利用规划的需要,结合城乡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城乡用地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为城乡土地利用管理和规划提供了重要依据。

一、城乡用地分类原则。

1. 综合性原则,根据城乡发展需要和土地资源供需情况,综合考虑土地质量、生态环境、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等因素,科学分类城乡用地。

2. 区域性原则,结合城乡发展的区域特点和差异性需求,分类确定城乡用地的功能定位和规划管理要求。

3. 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二、城乡用地分类标准。

1. 建设用地。

(1)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城市居住建设用地、工业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

(2)乡村建设用地,包括农村居住用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农村生产生活设施用地等。

2. 农用地。

(1)耕地,包括基本农田、一般农田等。

(2)林地,包括森林用地、林木用地等。

(3)草地,包括草原用地、牧草地等。

3. 自然保护用地。

(1)生态保护用地,包括生态功能敏感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

(2)风景名胜和文物保护用地,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

4. 其他。

(1)交通运输用地,包括铁路用地、公路用地、民航用地等。

(2)水利设施用地,包括水库用地、河道用地、水利工程用地等。

(3)特殊用地,包括城市绿地、公园绿地、体育用地等。

三、城乡用地分类管理。

根据城乡用地分类标准,各地应制定相应的城乡用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合理布局城乡用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同时,加强城乡用地管理,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扩展,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四、城乡用地分类标准的意义。

城乡用地分类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城市居民的住房需求,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镇化进程,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自然资源部公告2018年第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2017年国家土地督察工作情况的公告

自然资源部公告2018年第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2017年国家土地督察工作情况的公告

自然资源部公告2018年第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2017年国家土地督察工作情况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8.03.31•【文号】自然资源部公告2018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8.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公告2018年第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2017年国家土地督察工作情况的公告2017年,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监督检查地方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为主线,压实省级政府管地用地主体责任,将发现问题与解决问题并重,在严守耕地红线、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维护群众土地权益等方面取得新进展,服务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取得新成效。

一、认真落实国家严格保护耕地决策部署,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推动绿色发展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把监督检查省级及计划单列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落实情况作为首要任务,围绕耕地保护重点难点问题开展督察,督促地方政府进一步落实耕地保护主体责任,构建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的耕地保护新格局。

一是督促各地全面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并加强监管。

2017年上半年,组织开展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落实情况专项督察,督促31个省(区、市)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逐级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完成15.50亿亩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全面实现上图入库、落地到户,城市周边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平均保护比例由45%上升到60%。

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要求,继续在巩固、完善、提高上下功夫,下半年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后期监管专项督察,发现问题图斑4万余个,涉及面积40多万亩,已督促地方政府严格按要求整改补划,建立完善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机制。

二是实现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全覆盖督察。

以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为重点,首次在全国31个省(区、市,不含计划单列市)和2个计划单列市(大连、宁波市)开展全覆盖督察,核查9.17万个项目用地,对发现的耕地保护责任落实不到位、耕地占补平衡不落实、违法占用耕地等问题向相关省级政府发出督察意见,联合或督促有关省级政府约谈153个地区,严格整改查处发现的问题,坚决遏制一些地方破坏滥占耕地势头。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556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556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556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08.27•【文号】农办议〔2018〕304号•【施行日期】2018.08.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556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18〕304号李东艳代表: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政策,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建议”收悉。

经商财政部、银保监会,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一)关于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央高度重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都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程作为重要内容。

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要求,积极培育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一是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体系。

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财政税收、基础设施建设、金融信贷服务、保险支持、营销市场、人才培养引进等方面建立健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体系。

《意见》明确提出,要构建框架完整、措施精准、机制有效的政策支持体系,不断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应市场能力和带动农民增收致富能力,进一步提高农业质量效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同时,《意见》强调,要围绕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把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既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又不忽视普通农户尤其是贫困农户,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普通农户的辐射带动作用,正确处理培育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带动普通农户发展的关系。

二是建立家庭农场动态管理机制。

我部指导各地完善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确保所有涉农县(市、区)全覆盖。

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

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

2018年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2018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伴随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高,农户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明显加快,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已成为必然趋势。

实践证明,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有利于保障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有利于促进农业技术推广应用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应从我国人多地少、农村情况千差万别的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

为引导农村土地(指承包耕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于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理解、准确把握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精神,按照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和走生产技术先进、经营规模适度、市场竞争力强、生态环境可持续的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的要求,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积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改革的方向要明,步子要稳,既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典型示范引导,鼓励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又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能搞大跃进,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使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避免走弯路。

(二)基本原则——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意见-黑政规〔2018〕1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意见-黑政规〔2018〕1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意见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意见黑政规〔2018〕11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国家有关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新精神新要求,健全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土地规划管控与土地计划调节(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控。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改,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

各行业、各部门编制相关规划,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任何土地利用活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二)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调节。

完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每年分配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配比下达存量挖潜指标,充分发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调控作用。

(三)合理编制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

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要组织国土资源、住建等部门于每年10月底开始组织编制下一年度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于次年2月底前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当地政府批准,3月底前公布实施。

要加强住房用地特别是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供应计划的编制和落实工作。

(四)加快构建紧凑型城市空间格局。

要严格按照国家要求,新增人均城镇建设用地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

规划人口在20万人以下的小城市和县城,要坚持集中紧凑的布局形态。

规划人口在50万人以上的城市要以功能集聚、组团发展为原则,有序推进城市副中心、新区或卫星城建设,吸引产业与人口集聚,疏解城市中心区压力,形成职住平衡、功能完善、特色鲜明的城市组团。

【7A版】全面解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2018】4号文》

【7A版】全面解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2018】4号文》

全面解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行为,20GG年4月8日,国土资源部制订并公布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旧版《规范》”),文件有效期5年。

在过去5年里,该文件有效规范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以及补缴地价款的评估活动。

鉴于旧版《规范》将于今年4月8日失效,加之旧版《规范》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诸多问题,2018年3月9日,国土资源部制定并印发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新版《规范》”)。

新版《规范》自2018年4月9日起施行,但并未明确文件的有效期。

本文就新旧两版《规范》的内容进行对比,以期为大家在该文件的理解和应用上提供帮助。

一、出台背景在地价管理层面。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国土资源部相继发布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等一系列文件。

这些文件明确了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的范围,规范了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的程序,确立了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通过实行地价评估、出让底价集体决策和出让结果公开等制度,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保证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但是,国有土地出让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中主要是少数地方政府国有土地出让信息公开程度较低,操作行为和操作程序不够规范,存在诸如行政部门按已有文件确定底价或直接自定底价的情况。

这不但有悖于制度的公平、公正性原则,而且也不利于国有土地出让制度的真正落实,不利于更大程度地发挥由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在地价评估层面。

在实际地价评估过程中,土地估价机构也面临由于相关评估规定不够具体,地价评估缺乏相关技术指引的难题;同时,存在评估地价时受到行政干预,以及市场不断出现新情况等问题。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做地主体的支持力度完善土地储备资金管理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做地主体的支持力度完善土地储备资金管理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做地主体的支持力度完善土地储备资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1.30•【字号】杭政办函〔2018〕142号•【施行日期】2018.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做地主体的支持力度完善土地储备资金管理的通知杭政办函〔2018〕14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通过加大对做地主体的支持力度,完善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更好地发挥做地主体在我市土地前期开发整理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规范土地储备资金的筹集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市的土地储备资金从以下渠道筹集:一是市级财政部门核拨的土地开发补偿费;二是市级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三是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四是经市级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五是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不得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

二、严格规范土地储备资金的支出用途土地储备资金主要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有关的其他支出等土地储备开支:(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

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2018-2019-农村土地确权新政策-实用word文档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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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新政策
农村土地确权新政策,201X年的农村土地确权新政策有哪些内容发生了改变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关于农村土地确权新政策的最新消息,欢迎阅读!
农村土地确权新政策【1】
这8种情况宅基地将被回收
1:长期荒废、没有建筑物的宅基地
由于现在粮食作物价格不理想,种地已经不赚钱了,所以,很多农民选择了进城务工,有些已经在城里安家落户,家里破旧的房子坍塌了也没有休整,导致宅基地长期荒废,对于这种宅基地,国家会给予一定补偿进行回收。

2:一户多宅
“一户一宅”是农村土地确权的基本政策,所以对于一户多宅的农民,多余的宅基地会强制性进行回收。

回收的宅基地待重新规划时,经村集体讨论,会选择重新分配。

3:违章占据耕地的住房
近几年农村的“路路通”使得各个村庄都修了水泥路,导致很多住户不愿意再在胡同里居住,有条件的都在田间地头靠近水泥路的地方盖上了新房,对于这些占据耕地的建筑物,原则上不予确权。

4:取得城市户口的居民继承的宅基地。

2018年《农村土地承包法》修订解读

2018年《农村土地承包法》修订解读
)必须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硬性体条件,对落户 的主体也不限定于举家迁移。
❖ “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 ,在保障农民权利的基础上逐步引导农地退出。
二、2018年农村土地承包法修订内容
❖ (四)明晰集体成员的土地承包权利
❖ 土地权属界定与收益权直接相关,修订后的《农村 土地承包法》新增了对集体成员身份确定的条目, 并强调家庭内部的权利平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 部家庭成员列入。”
❖ (一)赋予农地经营者稳定而有保障的土地权利 ❖ 第一,土地经营权本身就可能因为村庄的土地调
整而变得不够稳定。 ❖ 第二,作为债权,土地经营者还面临土地承包者
或者集体土地所有者收回土地经营权的可能性, 发生纠纷还很难得到补偿。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修订的背景
❖ (二)改革的顶层设计与时机选择
❖ 我国在2016年先后出台《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 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 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等政策文件,通过各 地试点不断推进农地三权分置实践。到2017年中央 一号文件正式提出落实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农 村土地承包法》全面修订的条件已经十分成熟。
❖ 进一步保障了家庭内妇女(尤其是外嫁女)及儿童 所享有的权利,也是性》修订解读
主讲教师:王燕军
❖ 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农 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
❖ 本次《农村土地承包法》修订的核心内容是将 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三权分 置”以法律形式确立下来。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修订的背景
二、2018年农村土地承包法修订内容
❖ (一)确立农地“三权分置”,促进土地规模经营 ❖ 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 ❖ (二)延长农地承包期限,赋予农民长期稳定地权 ❖ 本次修订规定“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土地储备工作的若干意见-保政发〔2018〕22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土地储备工作的若干意见-保政发〔2018〕22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土地储备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土地储备工作的若干意见保政发〔2018〕22号莲池区、竞秀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规范市主城区土地储备运作,加快盘活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提高土地资源科学配置水平,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宏观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参考我省石家庄、唐山、邯郸、邢台等地的情况,结合我市实际,为进一步加强主城区土地储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主城区土地资源“统一规划、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管理、统一供应”的原则,建立完善“政府主导、应收尽收”的土地储备管理机制,强化政府宏观调控土地市场能力,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实现主城区土地资源运作效益最大化。

二、基本原则一是统筹推进的原则。

处理好土地储备与城市建设的关系,按照城市发展要求,积极创新运作方式,加强土地储备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有机衔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建设,提高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是区域平衡的原则。

兼顾区域发展,合理确定各区土地储备和出让规模,有效调控各区土地开发利用的时序和节奏,提升区域均衡、协调发展水平。

三是主城区联动的原则。

进一步理顺土地储备各方职责,充分调动各方职能优势。

区政府(管委会)发挥属地管理的优势,土地储备机构重点发挥统筹管理职能和稳定资金来源的优势。

四是利益共享的原则。

为充分挖掘土地开发潜力,平衡多方土地经营主体利益,建立更加积极有效的主城区两级、市政府和原土地使用权人利益共享的土地收益分配方式。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主城区土地储备和出让工作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主城区土地储备和出让工作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主城区土地储备和出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4.15•【字号】邯政规〔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主城区土地储备和出让工作的通知邯政规〔2018〕13号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进一步规范主城区土地储备、出让管理,完善土地出让收入分配和奖励机制,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优化土地储备和出让管理模式新征经营性用地土地收储实行“统一计划、区级做地、市级出让、收入分成、考核奖惩”模式。

土地出让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编制土地储备和出让计划,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政府和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主城区“四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储备土地做地工作(指对拟储备土地进行征收、收回、收购、安置补偿、房屋拆迁、土地前期开发和管护,达到净地供应条件的相关工作),市级统一出让,土地出让收入市、区按比例分成,对主城区“四区”做地工作实行考核奖惩。

二、明确土地储备和出让职责分工(一)市土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土委会)作为全市土地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对土地储备和出让工作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部署。

(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研究制订政策、编制土地储备和出让计划、土地出让方案及协调调度、监督考核等工作。

市国土资源储备办公室是我市唯一经审批列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的市级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土地储备,对各做地主体进行业务指导、协调等具体工作。

(三)主城区“四区”政府(管委会)为本辖区做地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辖区内做地项目的土地征收、收回、收购、安置补偿、房屋拆迁、基础设施建设和场地平整等前期开发、管护及资金筹措、支付等工作。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政府原因闲置土地协议有偿收回相关政策的函-自然资办函〔2018〕1903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政府原因闲置土地协议有偿收回相关政策的函-自然资办函〔2018〕1903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政府原因闲置土地协议有偿收回相关政策的函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政府原因闲置土地协议有偿收回相关政策的函自然资办函〔2018〕1903号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请求给予闲置土地有偿收回政策支持的请示》(琼国土资〔2018〕142号)收悉。

现就因政府原因闲置土地协议有偿收回相关政策函复如下。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十二条规定,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以及因不可抗力造成动工开发延迟,可以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在土地供应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中,要严格落实履约责任,营造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

一是要严格执行“净地”供应的有关规定。

供地前要处理好土地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

二是对于“净地”供应政策出台前已供应的“毛地”,应当按照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条款,由具体责任方实施拆迁安置和前期开发,确保履约到位。

三是处置因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要区分具体情况:对于因政府未按约定履行拆迁安置、前期开发、及时交地等义务而导致土地闲置的,政府应积极主动解决问题,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净地”交付期限,为项目动工创造必要条件;在约定的期限内仍未能达到“净地”标准,要明确造成闲置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并依法处理后,方可采取协议有偿收回的方式处置。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2018年度土地整备计划》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2018年度土地整备计划》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2018年度土地整备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27•【字号】深规土〔2018〕545号•【施行日期】2018.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2018年度土地整备计划》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深圳市2018年度土地整备计划》(以下简称《土地整备计划》)经市政府六届一百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予印发。

请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依据《土地整备计划》做好具体实施工作,优先保障重大产业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民生工程项目用地,并按照我市土壤环境保护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2018年7月27日深圳市2018年度土地整备计划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拓展空间攻坚年”工作部署,围绕市委六届七次、八次、九次全会精神,依据《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深圳市城市建设与土地利用“十三五”规划》和《深圳市土地整备专项规划(2016—2020)》等相关规划,结合2018年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土地出让收支计划等相关计划,编制本计划。

一、2017年土地整备计划执行情况(一)土地整备任务顺利完成。

2017年全市计划完成土地整备任务12平方公里。

截至计划期末,各区(含新区及前海合作区,下同)整备完成土地面积12.2平方公里。

(二)重点片区和重大项目土地整备有序推进。

2017年全市土地整备工作保障了近期重点地区和重大项目的土地供应,按计划推进了国际低碳城、空港新城等重点片区,及华星光电、中山大学、轨道6号线、轨道10号线、外环高速公路、东部过境高速、深港国际中心等公共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的土地整备工作。

2019年农村土地政策都有哪些新规定

2019年农村土地政策都有哪些新规定

2019年农村土地政策都有哪些新规定在国有城镇土地明显被过度开发的当下,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就是我国农村土地的价值。

为了能够更好的是农村的土地得到充分的利用,现在我有些农村试点地区已经正式开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相信我国各农户对于农村土地的政策也是十分关注的。

那么,2018年农村土地政策都有哪些新规定?▲一、2018年农村土地政策都有哪些新规定?▲1、四大证书或将停止发放随着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结束,农村土地确权登记证书、宅基地使用证书、农村土地承包证书、农村房屋产权证书的发放也将会结束,同时现如今各地农村都在纷纷推动农村不动产登记,实现“房地一体”,农村的土地、房屋等产权证书将会由不动产登记证书所代替。

▲2、土地将不会重新分配现在许多农民都还在讨论土地确权之后,到了2027农村的土地是否还会再次进行重新分配,大家可以想一下土地确权工作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如果到2027年再次分配土地,这些资源必然会遭到浪费,所以未来再次进行土地分配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3、严格保护农村土地现在各地农村都在开展土地的整治工作,严格控制农村耕地红线,确保农村耕地的地力,《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要节约使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如果农民将耕地另作他用土地将会被收回。

同时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法土地管理法规,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将会除以罚金和拘役,情节严重的还将会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二、关于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有哪些规定?1、鼓励创新土地流转形式。

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扶持政策,引导农户长期流转承包地并促进其转移就业。

鼓励农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流转优先权。

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原则上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且需经发包方同意。

以其他形式流转的,应当依法报发包方备案。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8修正)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8修正)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8修正)【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20【实施日期】2019.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4年2月4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0年11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土地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全市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可以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的土地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业务上受市土地管理部门领导。

区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派出机构。

市和区人民政府的规划、农业、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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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农村土地最新政策有哪些?
如今全国土地确权已完成八成以上,2018年将是土地确权的收官之年,土地确权是农村发展和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第一步。

接下来就是要让农民从土地各方面获得收益,
那么关于2018年农村土地的政策有哪些呢!我们一起看看吧!
一:承包地确权登记的意义何在!
在农村,如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这次土地确权将建立数据库,实现信息化管理,彻
底解决土地归属,地界不清,地块面积不准确等问题,而且土地确权后,将由当地统
一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这样农民土地就有了“身份证”,不仅明确了承包权限,
还可以贷款周转,让农民在土地流转无后顾之忧。

二:承包地确权哪些情况不能登记呢!
1.如果农民已经参与退耕还林政策的,且领取《林权证》的就不能进行登记。

2.农民如果整户进城落户的,也不再进行承包地确权登记。

3.农民开垦的集体荒地,不属于家
庭承包方式的,将不予确权登记,4.农民转让,转包,互换的土地存在纠纷的将不予
确权登记。

目前许多地区已开始入户调查登记,资料收集等,广大农民一定要保持手机通畅,积
极配合,不怕麻烦,实事求是,不要虚报,认真核实,如果错过登记的农民在短时间
不再安排登记,所以农民要注意当地的确权工作进展,避免错过。

三: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
这项政策出台对农民来说是好消息!将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出让,入
股全能。

明确入市的途径。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的发展,由于土地资源有限,在城镇扩
大的过程中,难免涉及都城市周边的一些农村,其中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入市
的需求之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国有土地同权同价,农民可通过租赁,出让,入股等形式实现保值和增值。

四:完善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善农村宅基地制度
1.将缩小农村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土地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的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规范,合理,多元保障机制。

2、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完善宅基地转让机制,改革宅基地审批机制等。

五、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
随着十九大报告的公布,这个争论尘埃落定。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并明确:“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
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


六、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政策
该文件从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引领作用、因地制宜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加强建设
用地计划指标支持、规范设施农用地类型、改进设施农用地监督管理、鼓励土地复合
利用、夯实基础工作、强化部门协同配合等方面,对做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
展用地保障提出了政策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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