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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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的管理,确保烟草产品鉴别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等,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产品是指烟叶、烟草种子等烟草原产品,卷烟、雪茄烟、烟丝(含膨胀烟丝)、再造烟叶、复烤烟叶等烟草制品,滤嘴棒、烟用丝束、卷烟纸、接装纸、滤棒成型纸、烟用薄膜、烟用内衬纸、卷烟商标印刷品、烟用拉线、烟用香精香料等烟用材料和烟用防伪标贴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烟草产品(含进口烟草产品)的鉴别检验。
第四条鉴别检验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鉴别检验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具有法定地位并具备相应承检能力的国家级、省级烟草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或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认可并授权,方可开展对授权范围内烟草产品的鉴别检验工作。
第六条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是国家级烟草产品鉴别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家级鉴别检验机构),其职责为:
(一)承担各类烟草产品的鉴别检验和仲裁性鉴别检验;
(二)负责建立烟草产品鉴别检验所需的烟草产品实物对照样品库和技术资料库并负责实物对照样品和技术资料的确认及发布工作;
(三)负责制订烟草产品鉴别检验技术文件;
(四)组织开展鉴别检验技术的研究、交流;
(五)承担鉴别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试工作。
第七条省级烟草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是区域性的烟草产品鉴别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省级鉴别检验机构),其职责为:
(一)承担辖区内各类烟草产品的鉴别检验;
(二)负责有关烟草产品相关技术资料的整理上报和实物对照样品的认定工作;
(三)开展和参与鉴别检验技术的研究与交流以及技术培训工作。
第八条烟草产品生产企业、国外烟草产品销售(代理)商等有义务和责任向鉴别检验机构提供用于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的实物样品和技术资料并对其有效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鉴别检验机构对委托的样品不能作出明确判定时,有权向有关专业部门索取技术资料,有关部门
应给予配合;也可委托其他鉴别检验机构进行鉴别检验。
第三章受理
第十条鉴别检验的受理范围为:
(一)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及法定消费者维权组织委托的烟草产品;
(二)经授权的其他鉴别检验机构委托或申请仲裁性鉴别检验的烟草产品;
(三)合法经营单位委托的烟草产品。
第十一条申请鉴别检验的委托方应向鉴别检验机构提供鉴别检验样品来源说明等资料,提供的鉴别检验样品应满足鉴别检验的需要。
第十二条鉴别检验机构接受委托的,应与委托方签订鉴别检验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
第十三条鉴别检验机构有权不予受理下列委托:
(一)未提供相关资料的;
(二)样品不能满足鉴别检验需要的;
(三)无法获得有效实物对照样品或相关技术资料的;
(四)因技术条件限制无法鉴别检验的;
(五)已经作出仲裁性鉴别检验结论的;
(六)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已经做出终审判决和决定的;
(七)其他不予受理情形的。
第四章鉴别检验
第十四条鉴别检验的依据为:
(一)烟草产品实物对照样品或相关技术资料;
(二)与被鉴别检验烟草产品相关的产品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
(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四)其他足以得出鉴别检验结论的依据。
第十五条烟草产品的鉴别检验主要采用比对、分析等方式,得出合乎逻辑的判定结果或结论,同时根据需要也可采用能够准确得出鉴别检验结论的其他检验方法。
第十六条鉴别检验机构应加强对烟草产品对照样品和相关技术资料的管理,确保其真实有效。
第十七条从事鉴别检验的人员须经相关的专业技术培训和考试并取得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当鉴别检验机构使用签约和额外补充技术人员进行鉴别检验时,该机构必须确保这些人员受到有效监督并具备相应的资格与能力,确保他们按照该鉴别检验机构管理体系及国家局有关规定要求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鉴别检验应严格按照相应的烟草产品鉴别检验规程及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当鉴别检验包括抽样时,鉴别检验机构要成立有委托方参加的抽样小组并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抽样方案。
由委托方自行抽(送)样的鉴别检验,其鉴别检验结论仅对送检的样品负责。
第二十一条出具鉴别检验报告的鉴别检验必须予以留样,留样数量应满足再次鉴别检验与判定的需要,留样期限一般为三个月。
第二十二条鉴别检验机构一般应在委托书约定的时间内出具鉴别检验报告或终止委托;因客观因素限制不能按时完成的可适当延长,但应及时通知委托方。
第二十三条鉴别检验结论一般分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伪劣产品、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产品、真品四种情况。
各类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的判定依据为相关产品的鉴别检验规程及有关标准规定。
特殊情况可另行说明。
第二十四条委托方对鉴别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鉴别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原鉴别检验机构申请复检,逾期不予受理。
委托方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向鉴别检验机构的主管部门申请仲裁性鉴别检验,并由主管部门组织仲裁。
复检和仲裁性鉴别检验的样品应从留样中抽取。
主管部门组织的仲裁性鉴别检验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五章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五条鉴别检验机构有义务对消费者提供有关烟草产品的咨询服务。
第二十六条受理鉴别检验委托的鉴别检验机构应按要求作出准确、真实的鉴别检验结论,出具合法的鉴别检验报告。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鉴别检验报告与事实不符并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鉴别检验人员要遵守职业纪律,保持良好的行为规范,对鉴别检验的原始记录、结论和客户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随意将鉴别检验情况泄露给他人。
否则,一经查实,追究其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鉴别检验费用(包括赴现场抽样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鉴别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六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