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几种常见的偷逃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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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几种常见的偷逃税手段

1、个人承包工程开票金额不足。目前,个人承包的建筑工程队伍,为能承接工程项目,常常挂靠有资质等级的某个建筑工程公司。工程项目承包人为了少缴税款,直接把自己购买工程物资的发票交给基建单位入账,仅对建筑劳务收入到地税部门开票纳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有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根据这一规定,若工程项目承包人将材料发票交给基建单位,就逃避了材料价款部分应纳的营业税。

2、建设单位把关不严,以收款收据代替发票入账。由于一项工程周期较长,施工单位(或项目承包人),不可能有大量的资金垫付,多数是按照工程的施工进度和合同规定的期限分期付款。但由于基建单位把关不严,没有凭合法有效的票据付款入账,而是以收款收据付款,从而推迟了营业税的缴纳时间。税务部门检查时,便称是预付款,待工程竣工结算时才开具发票,有些基建单位的财务人员法律意识不强,甚至工程竣工结算也不要求对方提供建筑业发票,工程竣工后,直接以收款收据作为原始凭证结转固定资产。这些情况多数发生在一些行政事业单位,比如机关、医院、学校以及一些地方所谓的“重点工程”。由于税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监控措施薄弱,导致这些偷税行为长期得不到发现,严重影响了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3、“甲供材”不列入工程造价计算营业税。建筑工程承包通常有“包工包料”和“包工不包料”两种。采取“包工不包料”方式,工程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工程所需物资全部由基建单位提供,人们习惯将这类工程称为“甲供材”。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包工不包料”的工程也应按工程总造价计算缴纳营业税。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施工单位不将“甲供材”列入工程造价,仅对建筑劳务金额开票并申报营业税。这种情况多发生于施工单位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之间。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节约工程成本,常常自己购买工

程开发中主要的“三大材”(水泥、砂石、钢材);施工单位(或项目承包人)工程结算价款中不包含“三大材”部分,仅对建筑劳务金额开具发票并申报营业税,偷逃了材料部分应纳的营业税。也有些房地产开发通过其关联公司施工,压低结算造价。

4、自建房屋后销售,偷逃建筑环节营业税。常见于政府采取行政行为,划一块地方给所谓的开发商进行开发。这类开发商一般既是建筑承包人,又是房地产开发人。这些开发商往往仅对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不按期到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建筑环节应纳营业税。有的甚至在房地产开发合同中或工程承包合同中,人为地把税金划掉或者明确由地方政府负担,政府充当其保护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自建建筑物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1993]25号)规定,房地产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发生的出售自建建筑物业务,除按建筑物销售收入全额依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外,还应征收建筑业营业税。但由于自建行为无需对外出具发票,是自建还是承包给外单位承建往往又很难监控,因此这类偷逃税行为时有发生。

5、私营、个体及家庭居室的建筑装潢营业税管理薄弱。近年来,个体私营企业发展比较快,成为地方经济发展的一大亮点。但是,其建筑营业税管理却是一个相对薄弱的环节:一是私营企业建设营业用房,规模不大的私营企业往往账证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收款收据代替发票现象严重,偷逃应纳的税款;二是个体户临街的营业用房装潢,由于装潢的周期短、频率快,常更换承包人和承租人,所用的装潢队伍大多是临时组建的班子,装潢又不需要有关建筑管理部门验收,并且现金结算,偷逃税现象比较严重。此外,家庭居室装潢也是税收管理的死角。

6、偷逃国税部门税收。据调查,属于国税征管的税收漏洞主要有:一是自行加工建筑所用部件。比较大的建筑公司一般都有自己所属的铝合金和水泥预制件加工企业,且规模较大,专门从事所包工程的铝合金门窗和工程大件的加工制

作。而这些企业一般是隐蔽性的,并且挂靠在建筑公司名下,作为公司内部往来,并不向国税部门申办税务登记,税务部门很难准确查出其经营情况。二是建筑工程易货销售。一些工程发包单位尤其是企业在工程完工后,不是向建筑商支付现金,而是将自产的产品或其他现有的东西低价转让给建筑公司,建筑公司再转手卖出,换回现金。而建筑公司从不向国税部门申报,税务部门又很难掌握这种行为。三是下脚料和余料销售。建筑公司将建筑施工中的零碎钢材、铝合金等下脚料和剩余沙石、砖瓦、木料等物品出售给废旧物品回收站和个人,既不需开具发票也不作销售收入,其销售量和所得金额税务部门难以掌握。在以上三个因素中,前两个是偷逃税大头。同时,因为建筑行业尚未实行增值税管理,其在购进水泥、沙石、砖瓦、钢材、铝型材等建筑原料时,不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增值税链条断裂,使销售单位从中偷逃了大量的税款。7、外来施工单位在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后,不在应税行为地办理报验登记,超过180天也不办理税务登记,游离于税务部门的管理之外,税务部门查就纳税,不查就不纳税。

8、个人挂靠建筑施工企业,使用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施工资格证书,每年上交一定的管理费,自己承揽工程,自己组织施工,与建设单位白条结算,偷逃国家税收。

9、部门配合不够,财政、审计部门在履行自己的职责从事检查审计时,部分人员由于业务素质往往查出的税收问题不多,无形中助长了偷逃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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