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四)收款人签发,交由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承兑。
第三十五条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向承兑金融机构提交真实、有效、用以证实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交易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并在电子商业汇票上作相应记录,承兑金融机构应负责审核。
第五节质押
第五十一条电子商业汇票的质押,是指电子商业汇票持票人为了给债权提供担保,在票据到期日前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进行登记,以该票据为债权人设立质权的票据行为。
第五十二条主债务到期日先于票据到期日,且主债务已经履行完毕的,质权人应按约定解除质押。主债务到期日先于票据到期日,且主债务到期未履行的,质权人可行使票据权利,但不得继续背书。票据到期日先于主债务到期日的,质权人可在票据到期后行使票据权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票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继续作为债权的担保。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第二十五条电子商业汇票责任解除前,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人不得撤销原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账户,接入机构不得为其办理销户手续。
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电子商业汇票作为一种新型的支付和融资工具,在企业间的资金往来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健康发展,人民银行制定了一系列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它具有高效、便捷、安全等优点,极大地提高了票据流转的效率,降低了企业的融资成本。
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对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追索等业务环节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在出票环节,出票人必须具备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票据信息。
同时,出票人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承兑是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中的重要环节。
承兑人应当在收到提示承兑申请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承兑或者拒绝承兑的应答。
承兑人承兑电子商业汇票,必须记载相关承兑信息,并对承兑行为负责。
背书环节要求背书人应当按照法定的形式和要求进行背书转让,背书应当连续,背书人的签章应当清晰、规范。
保证业务中,保证人应当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保证事项,并对保证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提示付款是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重要方式。
持票人应当在票据到期日前向承兑人提示付款,逾期提示付款可能会影响持票人的权利。
如果电子商业汇票遭到拒付,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但追索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还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运行管理、信息安全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电子商业汇票业务运行的核心平台,必须确保其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系统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安全。
在信息安全保障方面,要求参与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各方采取有效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保护票据信息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防止信息泄露和篡改。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了规范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是指银行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进行资金融通的票据。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包括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法人或组织承兑。
银行办理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自愿、客户至上的原则,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并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各项规定。
2、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以电子签名和电子信息为基础的,由银行承兑或托收的汇票业务。
第二条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以电子签名和电子信息为基础的,由银行承兑或托收的汇票业务。
3、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当遵循安全、便捷、高效的原则。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安全性是首要考虑因素。
银行应该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包括数据加密、身份验证、访问控制等,确保商业汇票的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银行应该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防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中的各类风险。
在便捷性方面,银行应该提供方便快捷的电子商业汇票服务,包括即时结算、快速到账等服务。
同时,银行应该优化业务流程和操作界面,提高用户体验和服务满意度。
在高效性方面,银行应该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方法,提高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处理效率和质量。
例如,银行可以采用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等技术手段,简化商业汇票的签发和背书手续,提高业务处理速度。
银行应该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提高业务处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
总之,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当遵循安全、便捷、高效的原则,为广大的企业和个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安全的金融服务。
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参与者1、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参与者包括承兑行、托收行、持票行、保证人等。
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各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出票据行为。
第五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第六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的类别分为:(一)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机构);(二)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机构);(三)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不同业务主体分配不同的类别代码。
第七条票据当事人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
被代理机构、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在接入机构开立账户。
第八条接入机构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应对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负审核责任,并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与客户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客户基本信息包括客户名称、账号、组织机构代码和业务主体类别等信息。
第九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和监管。
集团财务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有效防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风险,健全内部管理和操作流程,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及《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依据《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资金归集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包括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及提示付款等事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财务公司所办理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
经集团公司授权,财务公司办理成员单位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
在财务公司不能满足成员单位需求时,由财务公司统筹安排其它银行办理。
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五条申请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办理承兑业务须在财务公司已开立存款账户;办理贴现业务可以在财务公司开立存款账户。
(二)在财务公司取得信用评级并获得授信额度,如需担保则严格按照授信条件要求落实担保措施。
(三)生产经营正常,产品质量和服务较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四)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无不良信用记录;(五)财务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申请人应提供以下资料:(一)三证合一的《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未办理三证合一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原件,财务公司审查后留取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二)根据电子票据业务类型,提供相应的申请书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和法人名章;(三)财务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人民银行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
人民银行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银发[2016]224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为充分发挥电子商业汇票(以下简称电票)系统和电票业务优势,防范纸质商业汇票(以下简称纸票)业务风险,加快票据市场电子化进程,现就规范和促进电票业务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扩大系统覆盖率,扩充系统功能(一)扩大系统覆盖率,优化电票流通环境。
尚未接入电票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应加快接入,已接入电票系统的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提高网点开通率。
各金融机构要完善内部业务系统的电票业务处理功能,支持发起和接收跨行承兑、跨行贴现等业务,支持向被代理接入机构发起和接收各类票据业务,不得对电票的跨行流转设置障碍。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同时支持线上、线下两种资金清算方式。
已开通线上清算功能的金融机构间开展票据转贴现业务,原则上应采用票款对付(DVP)结算方式。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应支持尚未开通电票再贴现业务的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接入电票系统,提供电票再贴现服务。
(二)持续开放电票模拟运行环境,提供测试便利。
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应持续开放电票系统模拟运行环境,提高模拟运行环境的容纳量,为金融机构业务测试提供有力支持。
需接入模拟运行环境开展测试的金融机构应向清算总中心报送测试需求及计划,清算总中心应在收到金融机构测试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安排测试,测试周期不得短于2个月(金融机构主动结束测试周期的除外)。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附件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 第 2 号2009 年10 月16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各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出票据行为。
第五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第六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的类别分为:(一)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机构);(二)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机构);(三)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不同业务主体分配不同的类别代码。
第七条票据当事人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
被代理机构、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在接入机构开立账户。
第八条接入机构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应对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负审核责任,并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与客户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真题分类-金融-考点10货币市场
A.债券利息
B.回购协议利率
C.债券本息
D.资金融通
25.下列金融工具中,属于货币市场工具的是()。
A.股票
B.商业票据
C.企业债券
D.长期政府债券
26.在回购交易中,债券买方收益为()。
A.买卖差价减手续费
B.利息收入
C.买卖差价与利息收入
D.投资收益
B.付款人签发并承兑
C.收款人签发并承兑
D.付款人签发,收款人承兑
63.()市场是指融资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资金交易场所的总称,其中包括有形和无形市场。
A.货币
B.资本
C.证券
D.金融
64.短期资金市场又称为()。
A.初级市场
B.货币市场
C.资本市场
D.次级市场
65.转贴现是指金融机构将某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
27.以下不属于货币市场交易的产品是()。
A.银行承兑汇率
B.银行中期债券
C.短期政府国债
D.回购协议
28.国库券通常采用()发行方式。如果某面值为100元的国库券,发行期限为30天,贴现率为3%,那么,国库券的发行价格应为()元。
A.平价100
B.折价99.75
C.折价97
D.溢价100.25
29.下列金融工具中不属于货币市场工具的是()。
6.货币市场是有关()。
A.现金交易的金融市场
B.长期融资的金融市场
C.短期融资的金融市场
D.长期和短期融资的金融市场
7.我国同行拆借市场的英文简称是()。
**
**
**
8.**
2016年9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对电子商业汇票的交易主体、业务操作和市场监管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该同志的出台,将有利于票据市场的健康发展。下列关于票据市场的说法,正确的有()。
吉林 2023年农信社微课堂真题模拟汇编(共70题)
吉林 2023年农信社微课堂真题模拟汇编(共70题)1、承兑业务受理审查要点包括()。
(多选题)A. 承兑申请人的合法资格B. 该笔业务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C. 承兑申请人经营情况、财务状况D. 该笔业务是否控制在授信额度内E. 承兑申请人的信誉状况试题答案:A,B,C,D,E2、承兑业务受理审查要点包括()。
(多选题)A. 承兑申请人的合法资格B. 该笔业务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C. 承兑申请人经营情况、财务状况D. 该笔业务是否控制在授信额度内E. 承兑申请人的信誉状况试题答案:A,B,C,D,E3、资金业务风险包括()。
(多选题)A. 市场风险B. 信用风险C. 流动性风险D. 操作风险试题答案:A,B,C,D4、发行同业存单的准备工作包括()。
(多选题)A. 按照《金融机构合格审慎评估实施办法》优化相关指标成为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B. 聘请外部评级机构进行评级C. 制定本机构同业存单内部管理办法、同业存单年度发行计划并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D. 开通上海清算所发行人账户,同业拆借中心及资金业务系统同业存单发行模块权限试题答案:A,B,C,D5、监管评级为三级的机构可用开展的资金业务有()。
(多选题)A. AA级债券投资B. 以票据为标的的资金回购(返售)C.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投资等业务D.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试题答案:B,C6、对交易合同进行贸易真实性审核时应注意()。
(多选题)A. 商品、劳务交易合同的签订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是否符合市场交易规则B. 交易合同的供需双方的名称是否与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收款人的名称一致C. 合同的要素是否符合《合同法》的规定D. 交易合同的签订时间、履行期限是否与票据的出票行为相衔接E. 交易合同供需双方签章、签字是否清晰试题答案:A,B,C,D,E7、对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日常管理,开户应该()。
(多选题)A. 严格执行开户生效制度B. 及时与存款银行对账C. 严格执行久悬管理制度D. 严格执行年检制度试题答案:A,B,C,D8、背书瑕疵包括()。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6.08.27•【文号】银发〔2016〕224号•【施行日期】2016.08.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银发〔2016〕224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为充分发挥电子商业汇票(以下简称电票)系统和电票业务优势,防范纸质商业汇票(以下简称纸票)业务风险,加快票据市场电子化进程,现就规范和促进电票业务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扩大系统覆盖率,扩充系统功能(一)扩大系统覆盖率,优化电票流通环境。
尚未接入电票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应加快接入,已接入电票系统的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提高网点开通率。
各金融机构要完善内部业务系统的电票业务处理功能,支持发起和接收跨行承兑、跨行贴现等业务,支持向被代理接入机构发起和接收各类票据业务,不得对电票的跨行流转设置障碍。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同时支持线上、线下两种资金清算方式。
已开通线上清算功能的金融机构间开展票据转贴现业务,原则上应采用票款对付(DVP)结算方式。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应支持尚未开通电票再贴现业务的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接入电票系统,提供电票再贴现服务。
(二)持续开放电票模拟运行环境,提供测试便利。
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应持续开放电票系统模拟运行环境,提高模拟运行环境的容纳量,为金融机构业务测试提供有力支持。
需接入模拟运行环境开展测试的金融机构应向清算总中心报送测试需求及计划,清算总中心应在收到金融机构测试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安排测试,测试周期不得短于2个月(金融机构主动结束测试周期的除外)。
解析票交所的业务模式
解析票交所的业务2016年12月8日,上海票据交易所(以下简称“票交所”)正式揭牌成立。
票交所的主体为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由包括多家商业银行在内的29家股东共同设立。
随着全国统一票据平台的落地,票据融资将更为便捷,获票成本也将伴随着市场化而更趋合理。
1. “票交所”的成立背景与作用如今,票据融资已成为中小微企业的主要融资工具,占比高达三分之一,但与此同时,纸质商业汇票交易不便,票据市场交易模式碎片化,既无法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价格,央行也无法实现监管,票据纠纷案件不断发生。
在此背景下:2016年9月7日,央行下发《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大力推广电子商业汇票;2016年11月2日,央行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票据交易平台接入准备工作的通知》,推进纸票电子化,明确票交所一期系统在12月8日上线,至2017年7月底,完成一期建设;2016年12月,央行出台《票据交易管理办法》,确立票交所为央行认可的、全国统一的票据交易机构。
票交所的成立标志我国票据市场进入了规范统一、透明高效的电子交易时代,以往“一票多卖”、恶意挂失、风险票、违规资金划拨等“潜规则”将难以为继。
而原有央行的ECDS系统将继续使用,不受此次票交所设立的影响。
ECDS上的所有信息都会通过系统同步传送至票交所。
2. “票交所”的参与主体票交所成立当日,中国工商银行在票交所成功完成了一笔商业汇票转贴现卖断业务。
这也是票交所开业后的首笔票据转贴现交易,中国票据交易正式迈入场内交易时代。
根据要求,2017年7月,票交所一期将建设完成,届时,纸票和电票业务会全面上线;自2018年1月1日起,原则上单张出票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应全部通过电票办理。
目前,票交所的参与主体包括:•金融机构法人系指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银行仍然将会是票交所的主要交易主体,非银金融机构的参与主要是为票据资产证券化做好准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
(三)严格履行电票付款责任。
持票人在电子锒行承兑汇票提示付款期内 提示付款的,如提示付款指令于中午12:00 前发出,承兑人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 当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 日、电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下同)付款或 拒绝付款; 如提示付款指令于中午12:00后发出,承兑 人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当日至迟次日 付款或拒绝付款。
(一)扩大系统覆盖率,优化电票流通 环境。
尚未接入电票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 (以下统称金融机构)应加快接入,已接入电票系 统的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提高 网点开通率。 要完善内部业务系统的电票业务处理功能,支持 发起和接收跨行承兑、跨行贴现等业务,支持向 被代理接入机构发起和接收各类票据业务,不得 对电票的跨行流转设置障碍。
(三)全面推广财务公司线上清算功能。
自2016年9月1日起,分批组织符合条件的 财务公司开通线上清算功能。 拟开通线上清算功能的财务公司应及时将 业务需求连同《财务公司线上清算功能权 限开通申请表》以正式文件通过法人所在 地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上报人民银行总 行。
(四)增加电票交易主体。
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应持续开放电票系统模拟运 行环境,提高模拟运行环境的容纳量,为金融机 构业务测试提供有力支持。 需接入模拟运行环境开展测试的金融机构应向清 算总中心报送测试需求及计划,清算总中心应在 收到金融机构测试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安排测试, 测试周期不得短于2个月 (金融机构主动结束测试 周期的除外)。
媒体对224号文件的 解读与评论
224号文引起国内媒体的广泛关注。《21世 纪经济报道》、《北京商报》、财新网、 经济参考网、澎湃新闻网、华尔街见闻、 网易财经、路透社等媒体对此进行了报道。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
(三)全面推广财务公司线上清算功能。
自2016年9月1日起,分批组织符合条件的 财务公司开通线上清算功能。
拟开通线上清算功能的财务公司应及时将 业务需求连同《财务公司线上清算功能权 限开通申请表》以正式文件通过法人所在 地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上报人民银行总 行。
(四)增加电票交易主体。
自2016年9月1日起,除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财务公 司以外的、作为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主体的其他 金融机构可以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加入电票 系统开展电票转贴现(含买断式和回购式)、提示 付款等规定业务。 (信托、租赁、保险、证券、基金、 资管、外资等等)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 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
票业务发展的通知
银发[2016]224号
三部分内容
学习文件 媒体解读与评论 相关的几个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 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
票业务发展的通知
银发[2016]224号
文件背景目的
为充分发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和电票业务 优势,防范纸质商业汇票业务风险,加快 票据市场电子化进程。
媒体对224号文件的 解读与评论
224号文引起国内媒体的广泛关注。《21世 纪经济报道》、《北京商报》、财新网、 经济参考网、澎湃新闻网、华尔街见闻、 网易财经、路透社等媒体对此进行了报道。
媒体关注的焦点
一是关注央行推动电票的意图和决心; 二是关注224号文的积极意义; 三是关注224号文三个政策要点; 四是关注224号文对市场的影响;
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应结合辖区实际和本通知 要求,制定本辖区推广电票的细化措施和推进时 间表,于2016年10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人民 银行总行,并于每年1月2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电 票业务推进情况。
人民银行总行建立对各省级分支机构电票业务推 广情况的考核评价机制,按年度进行考核督促, 完成情况纳入支付结算工作年度考核。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得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与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与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与国物权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就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得,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得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与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得法人或其她组织承兑。
电子商业汇票得付款人为承兑人。
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就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与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得业务处理平台。
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各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办法得规定作出票据行为、第五条电子商业汇票得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与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第六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得类别分为:(一)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得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机构);(二)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得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机构);(三)金融机构以外得法人及其她组织。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不同业务主体分配不同得类别代码。
第七条票据当事人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具备中华人民共与国组织机构代码。
被代理机构、金融机构以外得法人及其她组织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在接入机构开立账户。
第八条接入机构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应对客户基本信息得真实性负审核责任,并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与客户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得权利与义务。
客户基本信息包括客户名称、账号、组织机构代码与业务主体类别等信息。
第九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与监管。
电子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汇票业务管理办法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汇票作为一种新型的支付结算工具,在企业的经济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电子汇票业务的操作流程,保障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电子汇票的定义和分类电子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
二、电子汇票业务的参与主体电子汇票业务的参与主体包括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持票人、票据交换所等。
出票人是指签发电子汇票并交付收款人的企业或个人。
收款人是指电子汇票上记载的收取票款的企业或个人。
承兑人是指在电子汇票上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企业或个人。
背书人是指在电子汇票背面签章并将汇票转让给他人的企业或个人。
被背书人是指接受背书转让汇票的企业或个人。
保证人是指为电子汇票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的企业或个人。
持票人是指持有电子汇票的企业或个人。
票据交换所是指负责电子汇票的登记、托管、交易、清算等业务的机构。
三、电子汇票的出票(一)出票人的资格出票人应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稳定的经营状况,并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进行注册登记。
(二)出票的流程1、出票人登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填写汇票的相关信息,包括汇票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到期日期等。
2、出票人确认汇票信息无误后,提交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进行处理。
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出票人的身份和汇票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生成电子汇票并发送给出票人。
四、电子汇票的承兑(一)承兑人的资格承兑人应具备足够的支付能力和良好的信用记录,并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进行注册登记。
(二)承兑的流程1、承兑人收到出票人提交的电子汇票后,登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汇票的信息进行审核。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银发[2016]224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为充分发挥电子商业汇票(以下简称电票)系统和电票业务优势,防范纸质商业汇票(以下简称纸票)业务风险,加快票据市场电子化进程,现就规范和促进电票业务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扩大系统覆盖率,扩充系统功能(一)扩大系统覆盖率,优化电票流通环境。
尚未接入电票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应加快接入,已接入电票系统的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提高网点开通率。
各金融机构要完善内部业务系统的电票业务处理功能,支持发起和接收跨行承兑、跨行贴现等业务,支持向被代理接入机构发起和接收各类票据业务,不得对电票的跨行流转设置障碍。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同时支持线上、线下两种资金清算方式。
已开通线上清算功能的金融机构间开展票据转贴现业务,原则上应采用票款对付(DVP)结算方式。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应支持尚未开通电票再贴现业务的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接入电票系统,提供电票再贴现服务。
(二)持续开放电票模拟运行环境,提供测试便利。
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应持续开放电票系统模拟运行环境,提高模拟运行环境的容纳量,为金融机构业务测试提供有力支持。
需接入模拟运行环境开展测试的金融机构应向清算总中心报送测试需求及计划,清算总中心应在收到金融机构测试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安排测试,测试周期不得短于2个月(金融机构主动结束测试周期的除外)。
(三)全面推广财务公司线上清算功能。
自2016年9月1日起,分批组织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开通线上清算功能。
拟开通线上清算功能的财务公司应及时将业务需求连同《财务公司线上清算功能权限开通申请表》(见附件)以正式文件通过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上报人民银行总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促进商业汇票发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促进商业汇票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8.06.02•【文号】银发[1998]229号•【施行日期】1998.06.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促进商业汇票发展的通知(银发〔1998〕229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施行以来,企业之间使用商业汇票有了较大发展,对规范企业信用行为,防止企业贷款拖欠,提高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加强中央银行宏观调控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在商业汇票的使用和管理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有些银行的营业机构结算纪律松驰,对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拖延付款,无理拒付;二是有些银行对承兑行的授权过于集中,只授权到省级分行,给企业单位申请承兑带来不便;三是有些银行片面强调承兑风险,要求承兑申请人缴存高额承兑保证金;四是有些银行没有建立健全授权管理制度,造成下级行过量承兑,或者对资信不好的企业随意承兑,形成承兑风险;五是有的银行不严格审查票据承兑、贴现条件,办理无商品交易汇票的承兑、贴现,造成银行资金被套取。
这些问题既影响商业汇票的发展,也造成商业汇票风险。
为此,现将加强商业汇票管理,促进商业汇票发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肃商业汇票结算纪律,保证商业汇票按期付款。
各银行要加强法制观念,严格结算纪律。
承兑行对收到的到期汇票,必须于收到的当日将票款付给持票人,不得压票、拖延付款。
对商业承兑汇票,必须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划款。
银行承兑汇票划款期限的计算,自票据到期日起,电划不超过三天,邮划不超过七天;商业承兑汇票划款期限计算另加通知付款期三天。
对于在上述期限内尚未收到划回的票款,委托收款银行须在该期限届满的次日向承兑行及其管辖行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发出承兑汇票逾期付款通知书。
商业承兑汇票管理规定
商业承兑汇票管理规定1目的和范围为加强商业承兑汇票管理,规范商业承兑汇票的使用和保管,确保安全,防范风险,提高商业承兑汇票使用效率,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xx管道(销售)分公司、xx管道有限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商业承兑汇票工作管理。
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规定。
2术语和定义2.1商业承兑汇票本规定所称的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或承兑人)在指定日期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本规定适用于纸质商业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3职责3.1 财务处负责依据所属各单位提供的相关开票资料开立商业承兑汇票。
3.2 所属各单位财务部门所属各单位开具委托开票单,经财务科长签字,加盖财务专用章后,连同付款审批单(付款方式:商业承兑汇票)、凭证、合同一并扫描至本部。
4管理内容4.1商业承兑汇票管理商业承兑汇票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2018-06-15发布 2018-06-15实施商业承兑汇票管理规定页码:2 / 6 4.2票据开立4.2.1 所属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资金情况及结算需求向本部机关申请开立商业承兑汇票。
4.2.2公司开立商业承兑汇票结算应纳入资金计划管理,并符合资金结算流程。
4.2.3机关及所属各单位之间不得通过开立商业承兑汇票进行结算。
4.2.4商业承兑汇票开立必须附有合同、发票等真实交易依据,票面事项须记载完整,做好密押防伪,并按照公司资金授权管理办法进行签发。
票据接收单位应指定专人凭单位有效证明、交易合同、发票及个人有效证件领取票据。
4.2.5 自2018年1月1日起,原则上单张票据票面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商业承兑汇票应全部通过电票办理;2019年以后,原则上不再办理纸票业务,所有商业承兑汇票均应通过电票办理。
4.3 票据收取为规避风险,本部机关及所属各单位原则上不得收取商业承兑汇票。
4.4到期付款应付票据到期前十日,公司应根据票据到期日及票面金额合理安排资金,保证足额支付,绝不允许电票到期后,无正常合理理由拒绝承兑而影响公司信用,付款后应及时核销票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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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接入电票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应加快接入,已接入电票系统的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提高网点开通率。
各金融机构要完善内部业务系统的电票业务处理功能,支持发起和接收跨行承兑、跨行贴现等业务,支持向被代理接入机构发起和接收各类票据业务,不得对电票的跨行流转设置障碍。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同时支持线上、线下两种资金清算方式。
已开通线上清算功能的金融机构间开展票据转贴现业务,原则上应采用票款对付(DVp)结算方式。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应支持尚未开通电票再贴现业务的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接入电票系统,提供电票再贴现服务。
(二)持续开放电票模拟运行环境,提供测试便利。
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应持续开放电票系统模拟运行环境,提高模拟运行环境的容纳量,为金融机构业务测试提供有力支持。
需接入模拟运行环境开展测试的金融机构应向清算总中心报送测试需求及计划,清算总中心应在收到金融机构测试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安排测试,测试周期不得短于2个月(金融机构主动结束测试周期的除外)。
(三)全面推广财务公司线上清算功能。
自2016年9月1日起,分批组织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开通线上清算功能。
拟开通线上清算功能的财务公司应及时将业务需求连同《财务公司线上清算功能权限开通申请表》(见附件)以正式文件通过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上报人民银行总行。
(四)增加电票交易主体。
自2016年9月1日起,除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财务公司以外的、作为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主体的其他金融机构可以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加入电票系统,开展电票转贴现(含买断式和回购式)、提示付款等规定业务。
此类被代理机构在电票系统中的主体识别码采用“RC03”,代理机构应通过系统控制,限制被代理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承兑、贴现和再贴现等业务权限。
二、提高服务水平,简化业务操作(一)提高服务水平,便利企业使用电票。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着力提升客户服务水平,通过官方网站、宣传折页等途径公布开通电票业务的机构网点、咨询电话,制作简明易懂的业务申请和操作指南,根据客户需求提供集中培训、上门指导等服务。
各金融机构应以上下游关系密切的产业链龙头企业或集团企业为重点,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使用电票;可以采取提高综合营销力度、优先办理电票贴现、给予费率优惠等方式,鼓励和引导企业签发、收受、转让电票。
有条件的金融机构还应为企业办理柜面电票业务、批量电票业务和集团企业集中管理电票业务提供便利。
鼓励金融机构基于协议代理客户发起出票(含提示承兑和交付申请)、转让背书、贴现申请等行为并作出电子签名。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组织制定统一的电票客户端功能标准与操作规范,指导金融机构进一步统一和完善网银客户界面应显示的基本功能和操作服务,便利企业办理电票业务。
(二)增强商业信用,发展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金融机构应选择资信状况良好、产供销关系稳定的企业,鼓励其签发、收受和转让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探索采用保函、保证与保贴业务等形式,增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信用,促进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流通。
鼓励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进行信用评级,充分利用电票系统的评级信息登记功能,提高票据信用保障,并严格遵守“恪守信用、履约付款”的结算原则,及时足额兑付到期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收受人可利用电票系统的支付信用查询功能了解出票人和承兑人的资信状况。
(三)提高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效率。
对资信良好的企业申请电票承兑的,金融机构可通过审查合同、发票等材料的影印件,企业电子签名的方式,对电票的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在线审核。
对电子商务企业申请电票承兑的,金融机构可通过审查电子订单或电子发票的方式,对电票的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在线审核。
企业申请电票贴现的,无需向金融机构提供合同、发票等资料。
(四)简化转贴现操作。
金融机构办理电票转贴现业务(含买断式和回购式)时,无需再签订线下协议,如有需约定的事项,金融机构可以通过电票系统合同模块签订协议,或在备注栏内加注约定有关事项。
三、规范操作,确保业务有序开展(一)规范录入组织机构代码。
持加载统一社会信息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电票系统开展业务时,“组织机构代码”字段应录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第9-第17位主体识别码,录入规则仍按照电票系统报文格式标准中组织机构代码的要求录入10位,第9位固定录入“-”。
对未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仍按照原业务规则录入组织机构代码。
(二)有效审核电票背书连续性。
对于电票前手被背书人与后手背书人的账号、开户行行号、组织机构代码和身份类别均相同但名称有所不同的,不影响票据背书连续性的认定,承兑人应及时给付票据款项。
如确需相关当事人说明的,承兑人应及时通过大额支付系统查询查复报文或其他方式联系相关当事人或当事人开户行予以证实。
(三)严格履行电票付款责任。
持票人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的,如提示付款指令于中午12:00前发出,承兑人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当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下同)付款或拒绝付款;如提示付款指令于中午12:00后发出,承兑人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当日至迟次日付款或拒绝付款。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的接入机构应及时将持票人的提示付款请求通知承兑人,承兑人在收到请求次日起第三日仍未应答的,接入机构应按协议约定代为应答。
(四)强化电票系统代理接入真实性审核。
直连接入电票系统的金融机构提供电票代理接入服务时,应对被代理机构基本信息及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且须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被代理机构进行核实确认(查询报文内容至少包括申请人全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营业执照编号、金融许可证编号、查询事项等),被代理机构应给予同意接入或不同意接入的明确答复。
(五)严格落实纸质商业汇票登记制度。
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在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票据制版批复时,应按要求审核其加入电票系统开通纸票登记查询功能或委托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登记纸票业务的相关证明文件。
各金融机构应严格落实《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管理办法》(银发〔2009〕328号文印发)相关要求。
未实现纸票登记信息由系统自动导入或法人机构统一登记的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其分支机构登记情况的管理和审查,确保其及时、准确、完整登记相关信息。
纸票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的转入行按照转贴现业务登记要求办理登记;原转出行办理纸票赎回业务应参照转贴现业务登记要求办理登记,其中转贴现日期填写纸票赎回日,备注栏注明“赎回”字样。
(六)完善票据业务查询查复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布公示催告程序中公告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6〕109号)有关规定,各金融机构应在办理票据(含纸票)贴现、转贴现、质押等业务时,通过查询电票系统以及中国法院网、法院公告网、人民法院报网站等方式,及时掌握票据是否被挂失止付或公示催告等信息;应严格执行支付系统查询查复有关规定,全面、如实地向查询行回复票据司法涉诉、冻结等信息,切实防范风险。
四、健全考评机制,强化业务监管(一)明确工作目标,有效提升电票业务占比。
各金融机构应严格落实电票业务各项制度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规范有序开展电票业务,有效提升电票业务占比,确保办理的电票承兑业务在本机构办理的全部商业汇票承兑业务中金额占比逐年提高。
自2017年1月1日起,单张出票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应全部通过电票办理;自2018年1月1日起,原则上单张出票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应全部通过电票办理。
(二)建立考核通报机制。
各金融机构应结合本机构实际和本通知要求,制定本机构推广电票应用的细化措施和推进时间表,并对本机构内部系统支持跨行业务和被代理机构业务的功能进行自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整改优化,于2016年10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向人民银行报送细化措施、推进时间表和系统功能改造情况,并于每年1月2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电票业务推进情况。
其中,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报送人民银行总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外资银行、财务公司报送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
人民银行总行和省级分支机构建立对金融机构电票业务推广情况的考核评价机制,按年度进行考核督促,对年度考核中未达标的金融机构,予以通报并督促整改。
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应结合辖区实际和本通知要求,制定本辖区推广电票的细化措施和推进时间表,于2016年10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人民银行总行,并于每年1月2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电票业务推进情况。
人民银行总行建立对各省级分支机构电票业务推广情况的考核评价机制,按年度进行考核督促,完成情况纳入支付结算工作年度考核。
(三)畅通举报渠道,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应严肃电票结算和纸票业务登记纪律,公布咨询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机制;在支付结算执法检查中,应重点检查金融机构电票业务开展和推广的情况。
对接受举报和执法检查中,发现金融机构存在纸票登记不规范、内部电票系统功能不符合跨行业务要求等违规行为的,应依法严肃查处并督促其及时整改。
请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外资银行、财务公司。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人民银行总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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